《刑法修正案(九)》刑罚修订内容介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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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修正案(九)刑罚修订内容介评-法律刑法修正案(九) 刑罚修订内容介评陈 伟摘要:刑法修正案(九) 修改的内容较为宽泛,其中刑罚内容的多处增加与调整是其中的显著性亮点。本次刑罚立法修正不仅包括总则还有分则;既有死刑与绝对死刑的修改,还包括附加刑罚金刑的修订;贪贿类犯罪的刑罚既有罪名之下法定刑的具体调整,还有酌定情节法定化的原则性调整。本次刑罚修订有回应社会现实与时俱进的特性,总体性的刑罚较为轻缓并且宽中有严,贯彻并浓缩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刑罚调整兼顾了报应与预防的双重功能需要。关键词:刑法修正案(九)刑罚 特点 评价作者简介:陈伟,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博士后。

2、刑法修正案(九) 已经于 2015 年 8 月 29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于 2015 年 11 月 1 日正式生效实施。就本次修正案的整体内容来看,由于牵涉面广泛,在正式出台之前,已经受到了普遍关注。 刑法修正案(九) 共有 52 个条文,其中涉及到总则部分的有4 条,分则部分有 47 条,适用时效有 1 条。从刑法修正案(九) 涉及的章节内容来看,刑法总则章节共有 4 条,包括总则第三章“刑罚”第 37 条、50条、53 条、69 条;涉及的刑法分则章节有第二章(4 条) 、第三章(4 条) 、第四章(7 条) 、第五章(1 条) 、第六章(23 条)

3、、第八章(6 条) 、第十章(2 条),即除了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之外,本次刑法修正案已经囊括了分则的 8 大章节。另外,就笔者的分析与理解来看,本次刑法修正可能带来的罪名变动的有 19 个,完全新增的有 16 个罪名,废除的有 1 个罪名,罪名罪状或法定刑调整的有 36 个罪名。在整体的刑法修正案中,基本上都涉及到刑罚适用相关的内容,为了对此有所区别,笔者将不包括具体罪名法定刑变更部分,而是主要针对直接性的刑罚适用的立法修订予以陈述。笔者认为,在本次修正案中除了新增的部分罪名和对部分已有罪名的修改之外,相关刑罚的立法规定是其中极为显著的亮点体现,鉴于此,笔者对刑法修正案

4、(九) 中的刑罚新增内容特点予以介绍与评析。一、刑法总则的刑罚修订极大程度上弥补了原有不足在目前为止的九个刑法修正案中,涉及到刑法总则的并不常见,前面的七个刑法修正案都没有与刑法总则相关的内容,到了刑法第八与第九个修正案才触及到刑法总则的相关内容。其中, 刑法修正案(八) 涉及到 17 个条文, 刑法修正案(九) 涉及到 4 个条文。这一与前期刑事立法的明显变化说明了,当下的刑法修正并不是以单纯扩张罪名为唯一目的,而是在调整刑法分则相关构成要件与法定刑的同时,对刑法总则性的内容进行相应的调整。通过此种方式,以更好完善刑法总则指导刑法分则、刑法理论对司法实践的指导作用。本次刑法修正案(九) 涉及

5、到的总则内容有 4 个:1增加“职业主体有期限从业禁止”制度。即对那些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该主体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在 3 至 5 年的时间内从事相关职业。2死缓变死刑立即执行的变更。主要是对死缓的第三种法律后果,即死缓期内故意犯罪的处刑进行了修订。关键修订在于对故意犯罪进行了情节恶劣的限定,并且对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设置了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制度。3增设罚金刑的延期缴纳制度。尽管在此之前的罚金刑缴纳已经有多种途径,包括了一次缴纳、分期缴纳、随时缴纳、强制缴纳、

6、减免缴纳,为了适应罚金刑扩大适用的基本趋势,本次修正案又增加了经法院裁定后的延期缴纳制度。4增设异种自由刑的数罪并罚制度。自第一部刑法典颁布以来,学界就在讨论异种自由刑如何并罚的相关问题,但是无论是之后的刑法典还是司法解释,对此问题都置之未谈。本次修正案终于直接面对这一问题,规定了有期徒刑与拘役并罚时的吸收原则,以及有期徒刑与管制、拘役与管制的并科原则,从法律规定层面解决了异种自由刑如何处置的立法问题。刑法总则的调整虽然也是就刑法典之中的单一条文来进行的,但是,由于总则内容自身的概括性与抽象性,这一单一条文之下的内容却要辐射出更大范围与更多内容,可谓是牵一发而动全身。比如,本次总则中增加的职业

7、主体的资格限制,就是资格刑层面的进一步完善,这将涉及到所有职业主体或者违背职业要求犯罪的后果承担;罚金刑的总则也正是回应刑法分则更多设置罚金刑之后,在实践中面临执行难,我们应当何去何从的问题;异种自由刑究竟应当如何数罪并罚,这一问题自第一部刑法出台以来就一直存在,只有真正从立法层面解决,司法实践中才可以迎刃而解。本次刑法修正案(九) 在总则层面对此问题予以规定,无论其内容是否完全合理,笔者认为,通过修正案的方式来回应理论与实践的关注点,填补原先立法漏洞的这种态度无疑都是值得肯定的。二、多个罪名之中增设或调整财产刑是本次刑法修正案的突出表现刑法修正案(九) 对多个罪名的法定刑部分进行了修改与调整

8、,其中最为典型的表现就是财产刑部分。比如第 120 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第 121 条之一“资助恐怖活动罪” ,第 120 条之二“协助恐怖活动罪” ,第 120 条之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第 120条之四“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 ,第 120 条之五“强迫他人穿着、佩戴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 ,第 120 条之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都增设了没收财产与罚金。第 164 条第 1 款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基础档法定刑部分增设了罚金刑。第 170 条伪造货币罪的两档法定刑部分,均去掉了 5 万以上 50 万以下罚

9、金的限制,赋予司法机关更大的自由裁量权。第 280 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增设了罚金刑。第 300 条“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增设了罚金刑。贪污贿赂类犯罪中的第 383 条贪污罪、第 390 条行贿罪、第 391 条对单位行贿罪、第 392 条介绍贿赂罪、第 393 条单位行贿罪等均增设了罚金刑。与市场经济社会的发展相一致,诸多犯罪都是以贪利性犯罪为目的性支撑的。需要辨明的是,有些犯罪是直接性贪利,比如贪污贿赂类犯罪,本身就应该设置罚金刑与没收财产刑,却基于当时立法原因而被搁置,所以本次立法

10、予以了及时弥补。比如,伪造货币罪是直接贪利性犯罪,所以原先在立法修订时就已经设置了罚金刑与没收财产刑,但是,由于原有的数额限制与实践发展不相适应,因为无论伪造货币数额多少,都是 5 万以上 50 万以下,这明显不符合罪刑均衡的原则性要求,因此,本次刑法修正时考虑到伪造货币的具体司法情形,对该数额限制进行了删除。除此之外,有些犯罪是间接性贪利,或者说有些犯罪在直接性目的之外,同样需要较多财产予以支撑,此时刑事立法为了与之相对应,同样进行了罚金刑的设置。比如,对证件类犯罪本身虽然最为直接的是危害社会管理秩序,但是犯罪主体的直接动机往往是贪利,因此,也有设置财产刑的必要。另外,本次刑法修正还对我们传

11、统的认为不是贪利性犯罪的罪名设置了罚金刑,比如其中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的“大举人刑”可谓新增罪名中的“最大赢家” ,在罚金刑设置方面也超越了传统性认识;除此之外,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也与此类似地设置了罚金刑。其原因在于,虽然恐怖主义与邪教组织犯罪的直接性意图并不在于获得经济利益,但是由于犯罪实施背后往往需要较多的财产予以支持,比如恐怖活动的培训、武器装备的购买、活动的实施等都与财产关系重大,因此,为了从根本上进行预防此类犯罪的蔓延并有针对性地消除犯罪发生的机理,所以在本次修正案中也相应地增设了罚金刑。三、死刑废除或绝对死刑修改顺应了刑罚轻缓的发展潮流在 1997

12、 年刑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刑法中的死刑罪名已经达到 68 个,面临国际社会人权保障声音的高涨以及整体废除死刑的潮流,在理论界的不断呼吁之下,我国刑事立法也逐渐走上了废除死刑的道路。其中,在刑法修正案(八) 中,我们率先废除了 13 个罪名的死刑;在本次刑法修正案(九) 中,我们又继续废除了 9 个罪名的死刑。本次废除死刑的 9 个罪名主要有: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涉及到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六章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刑法修正案(九) 废除的 9 个

13、死刑罪名中经济性犯罪 5 个,社会秩序性管理 2 个,军人违反职责罪 2 个。这样我国刑法中的死刑罪名只有 46个。笔者再次认真统计了一下,这 46 个死刑罪名主要分布于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共有 7 个;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共有 14 个,这也是目前死刑罪名最多的章节;第三章经过两次死刑罪名的废除,现在只剩下 2 个,即第 141 条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第 144 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集中于食品与药品犯罪,至于其未废除的原因也相对比较清楚,即当前食品药品犯罪作为关涉民生的犯罪,犯罪频发的态势仍然比较猖獗,民众对此的抱怨也甚为强烈;第四章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还有 5 个,即第

14、232 条故意杀人罪、第234 条故意伤害罪、第 236 条强奸罪、第 239 条绑架罪、第 240 条拐卖妇女、儿童罪,这些传统性的暴力犯罪,对人身权利的侵犯最为直接,保留死刑的理由也最为根深蒂固;第五章侵犯财产罪只有抢劫罪一个还存留有死刑;第六章还有 3 个罪名保留有死刑,即第 317 条第 2 款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第 347 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还有 2 个,即第 369 条第 1 款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第 370 条第 1 款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第 8 章贪污贿赂罪中也只有 2 个,第382 条贪污罪、第 386

15、条受贿罪;第九章已经没有死刑罪名,这是目前为止,唯一没有死刑的章节;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保留的死刑罪名还比较多,本次刑法修正案(九) 废掉 2 个之后,还剩下 10 个罪名有死刑。除了死刑的废除之外, 刑法修正案(九) 对第 239 条绑架罪第 2 款的绝对死刑进行了调整,把原来的“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规定进行了重新拟定,新的法条对“致使被绑架人死亡”与“处死刑”予以了废除,对绑架过程中故意致人重伤、死亡的,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现有修改较好地做到如下几点:其一,故意与过失共用同一法定刑的弊端得以消除。按照修正之前的条款,无论是故意

16、犯罪还是过失犯罪,只要出现致人死亡的结果,都适用死刑,这一法定刑的设置明显不合理。原因在于,遵照常识性理解,故意犯罪往往重于过失犯罪,在故意重于过失的前提下,反而得出的都是同一法定刑,这明显不合罪刑均衡的基本原则。其二,对重伤情形究竟是数罪还是一罪论处予以明确。由于在绑架过程中故意危害致死的都只按照绑架罪一罪论处,那么,故意伤害致其重伤的,究竟是一罪还是数罪,理论与实践的争议较大。本次修订为了防止实践中的操作不一,也对这一争议点进行了明确回应。其三,绝对死刑难以应对复杂案例的不足予以消除。绝对死刑尽管能够严格防范司法自由裁量权的适用,但是其最大问题在于过于机械,而无法应对绑架罪中较为纷繁多样的司法实践。基于此考虑,是否在严重结果出现的情形下一律适用死刑,仍然需要司法实践工作人员结合具体案情与多样化的量刑情节综合裁量。四、贪污贿赂犯罪的刑罚变动体现了两极化的“宽中有严”贪贿类犯罪的刑罚调整同样是本次刑法修正案的一大亮点,在原有的刑法规定之下,单纯的数额已经无法对应行为人实施危害社会的危害性;而且,在数额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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