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播电视大学学生团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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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四川广播电视大学学生团体管理办法四川广播电视大学学生团体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 学生团体是学生为增长知识,锻炼能力,丰富和活跃课余文化及生活,自愿组织起来的群众性团体。为加强对学生团体的管理和指导,依据国家及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学生团体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纪律及有关规定,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第三条 学生团体必须接受学校归口单位的管理和指导。其归口指导单位是校团委。 第四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成立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学生团体,欢迎广大同学积极参与各种学生团体活动。第二章第二章 学生团体的成立学生团体的成立第五条 学生团体发起应具备下列条

2、件:(一)10 名以上学生发起成立;(二)筹备组专门负责筹建事宜;(三)完成制定章程等准备工作,章程应包括学生团体的名称、宗旨、主要任务,活动内容和范围、组织机构,经费来源及物质条件和其它应说明的事项。第六条 学生团体成立应履行下列手续(一)由筹备组主要负责人持所在班、团支部介绍信到校团委提交申请报告、章程草案和发起人名单。 、(二)团委初步审核后,由筹备组到校团委领取并填写四川广播电视大学学生团体登记表和学生团体负责人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履行正式审批手续。(三)经校团委全面审查批准后,学生团体方可正式成立。 学生团2体登记表和学生团体负责人情况登记表存校团委和学生团体各一份。(四) 学生团体

3、应尽快以公告或公开会议形式宣布成立。第七条 学生团体组织方式和机构设置由各学生团体自选决定。学生团体组成人员情况(包括专业、年级、政治面貌、住址等)须报校团委备案。 第八条 学生团体负责人从本学生团体中选举,并报经所在班、团支部同意,由校团委认可产生。学生团体负责人任期一年,连任不超过两届。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学生团体负责人:(一)有两门或两门以上功课不及格者;(二)受到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者;(三)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归口指导单位撤职的学生团体负责人;(四)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解散的学生团体中原负责人或主要成员;(五)有其他违反校纪行为者。第九条 学生团体名称必须体现学生团体宗旨,不得使用对

4、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不得使用外国文字或汉语拼音字母及阿拉伯数字组成的名称及其它不宜使用的名称。第十条 学生团体可聘请政策水平较高、学术造诣较深或在某些方面有专长,关心学生团体活动的专家、学者或教师,担任指导教师、顾问或名誉会长,但必须事先征得校团委同意。第十二条 学生团体在征得校团委同意后,可自备各种形状的艺术图章或其它标志,以便开展工作。但不得刻制任何公章。第三章第三章 学生团体活动学生团体活动第十二条 学生团体活动必须奉行公开原则,出具广告、公告等必须署名,任何学生团体不得盗用指导部门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第十三条 学生团体在举办各种活动之前,须向校团委提交申请报告、活

5、动经费预算报告,全部活动方案经批准后方可活动。活动结束后,3学生团体负责人必须向校团委进行口头或书面的总结汇报。第十四条 学生团体举办与校内其他单位或校外团体、单位的联合活动,须事先征得校团委同意后并上报合作单位的证明材料及活动方案,由校团委报上级机关或有关单位批准后,方可进行。第十五条 学生团体举办有外籍人士参加的活动,并报校团委批准后方可进行。第十六条 学生团体不得开展任何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也不得开展超出其宗旨的活动。第十七条 学生团体举办讲座、报告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学生团体邀请学生团体外人员在校内举办讲座、报告等室外内活动,须在三天前向校团委提出申请。申请时要说明被邀请人员

6、的姓名、所以单位、讲座或报告内容、时间、地点、主要负责人等,必要时应出示被邀请人的身份证明或单位介绍信。(二)校团委审核同意后,学生团体负责人持证明(校团委盖章、审批人签名)到学校有关部门借用活动场所。(三)讲座、报告会的秩序由学生团体负责维持,讲座报告会的内容与申请不符者,一切后果由该学生团体及组织者负责。第十八条 学生团体举办各类培训班、学习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经校团委批准后,可以在其活动范围内,面向校内师生员工举办培训班、学习班。办班要以为师生员工服务为宗旨,必须对师生员工负责,收费标准必须符合学校有关规定。(二)办班的学生团体需在两周前向校团委提出申请,申请时要提交办班的内容、人

7、数、讲授方式、次数、教员和教材情况、收费办法、招生方式等,经批准后方可张贴海报招生。(三)办班学生团体及组织者应负责办班秩序的维护及其它有关事宜。第十九条 学生团体举办活动(含各类沙龙、小型研讨会等) ,必须遵守下列规定:4(一)学生团体在学校举行室内外活动,须在五天前向校团委提出申请,有教工参加的活动须经校团委向校长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举行。(二)申请时须说明活动的目的、内容方式、人数、时间、地点、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等。(三)学生团体和活动的组织者要对活动的秩序、安全及其合法性负责。第二十条 学生团体出版刊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校团委对学生团体刊物实行注册登记制度。(二)学生团

8、体出版刊物,应先向校团委提出申请并提交经费预算报告,申请时应申报刊物的名称、宗旨、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经费来源、发行范围及方式。(三)经校团委批准后,学生团体方可开始征稿筹集经费等有关出版刊物的准备工作。征稿结束后学生团体须提交刊物的全部原稿报校团委审批,经审查批准后,学生团体方可在指定的范围内打印、制作。(四)学生团体刊物所登文章由作者或编者文责自负。(五)学生团体刊物只限于校内宣传和交流。需与校外单位和个人交流的须经校团委同意。(六)凡经登记批准出版的刊物,每期都必须送五份交校团委存档。学生团体刊物未经申请或未批准的严禁编印出版。(七)社团刊物需要公开发行的,须经校团委报请政府有关部门审

9、批。第四章第四章 学生团体财务学生团体财务第二十一条 学生团体的活动经费,原则上用会员自行筹集的会费。第二十二条 学生团体举办活动可以接受无条件社会赞助,但须报经校团委批准。第二十三条 学生团体自成立之始即应建立经费收支账目。账目由专5人负责,以备校团委审查。第二十四条 学生团体财产为社会集体所有,学生团体负责人或其它成员不得随意处理占有。学生团体解散时,其财产归属由校团委负责处理。第五章第五章 学生团体的管理学生团体的管理第二十五条 校团委为加强对学生团体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成立学生团体联合会,由校团委、校学生会有关人员及各学生团体负责人组成,定期召开例会,各学生团体负责人须按时参加,对无故不

10、参加者,校团委有权进行批评,直至暂停其活动。第二十六条 学生团体须在每学期开学后三周内到校团委履行学期注册手续,并同时提交本学期工作计划和上学期工作总结。第二十七条 学生团体如需更换负责人或变更其它学生团体登记事项(名称、宗旨等) ,必须到校团委履行变更登记手续。学生团体成员每学期变动状况须上报校团委备案。第二十八条 学生团体活动的责任由学生团体自行承担。学生团体负责人及其主要成员在活动过程中有错误或重大失误码的,其个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九条 学生团体负责人或其主要成员以学生团体名义所进行的活动视为学生团体活动。每学年,校团委根据各学生团体活动情况,评选出优秀学生团体、学生团体活动先进个

11、人给予奖励。奖励方式有: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等。第三十条 在学生团体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团体负责人或学生团体主要成员,校团委在评选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时予以优先考虑,并向所在班团支部推荐,在学年综合测评时予以酌情加分。第三十一条 校团委对违反规定的学生团体,有权予以批评教育。学生团体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校团委可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一)无正式负责人和组织机构;(二)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相违背;6(三)不接受学校各有关部门的各项规定和指导;(四)财务出现较大差错和混乱;(五)骨干成员有严重违反校纪国法的行为。第三十二条 学生团体严重违反规定,对该学生团体负责人及其它负有责

12、任的成员,由校团委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对有严重错误者,由校团委报请学生科予以校纪处分。第三十三条 因在学生团体活动中违反规定受到校纪处分的学生,未经校团委同意,不得再参加任何学生团体活动。第六章第六章 学生团体解散学生团体解散第三十四条 学生团体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解散时,可以自行解散,并报送校团委备案。第三十五条 学生团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校团委可以将其解散;(一)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严重触犯校规校纪、利用学生团体名义从事非法活动。(二)背离社会活动宗旨,影响恶劣。(三)成员人数不足十人。(四)连续两个学期末进行正常活动,机构瘫痪。(五)盗用归口指导单位或其他组织名义,引起严重后果。(六)学生团体出现其它应予解散的情形。第七章第七章 附附 则则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广播电视大学校内一切学生团体。第三十七条 凡以前规定和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校团委,本条例的有关细则,由校团委另行研究制定,具体实施问题由校团委负责。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05 年 9 月 1 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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