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施工、监理企业拟承建单项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登记备案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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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附件 1:水利施工、监理企业拟承建单项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登记备案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所有在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单项水利工程建设的水利施工、监理企业(以下简称水利施工、监理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及经营活动的监管,维护我县水利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切实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确保水利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及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全县水利建设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平水利施工、监理企业是指所有在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水利施工、监理企业。

2、水利施工(监理)企业每承接到一项水利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任务,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或监理企业为建设单位委托函)之后,合同签订之前的三个工作日内,将中标通知书(建设单位委托函)和相关人员情况等资料报送平阳县水利质量监督站申请办理安全生产管理备案登记手续.第三条第三条 平阳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单项工程水利施工、监理企业的安全生产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第四条第四条 进平水利施工、监理企业在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水利建设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五条第五条 全县内所有将承建水利施工、监理企业安全管理登记备案主要为单项工程登记备案.单项工程安全管理登记备案适用于已领到中标通知书(监理企业为建设单位委托函)后

3、,在签定合同前准备承揽单项水利工程的水利施工、监理企业施工、监理单项工程进行的登记备案。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要求的水利施工、监理企业可分别凭本办法第七、八条所要求的有关材 2 料申请办理单项工程登记备案手续。第六条第六条 水利施工、监理企业办理单项工程安全管理登记备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施工企业持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监理企业持有水利部、浙江省水利厅颁发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三)施工企业派驻的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资质符合工程项目要求,施工企业派驻的安全生产“三类人员” 、施工员、质量检查员、安全员持有符合要求的证书;(四)监理企业派驻

4、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的资格证书和上岗证书符合工程项目要求,并持有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合格证书 。第七条第七条 水利施工企业办理单项工程安全管理登记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一) 水利施工企业单项工程安全管理备案登记表 (一式 3 份) ;(二)附件材料 1 份,包括:1、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4、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5、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6、参加工程管理的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 、技术负责人、经济负责人的资质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7、参加工程

5、管理的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8、参加工程管理的施工员、质量检查员、安全员的上岗资格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 以上文件资料复印件需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并提供原件核查。第八条第八条 水利监理企业办理单项工程安全管理登记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一) 水利监理企业单项工程安全管理备案登记表 (一式 3 份) ;(二)附件材料 1 份,包括:1、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等级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4、 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上岗资格证书 、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证

6、书 、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5、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的安全生产知识教育考核合格证书 、职称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上文件资料复印件需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并提供原件核查。第九条第九条 未按本办法办理水利施工、监理单项工程登记备案手续的企业,不得承建该单项工程施工。取得单项工程登记备案手续的企业不得承揽备案项目之外的工程。第十条第十条 水利施工、监理企业在我县从事水利工程施工、监理经营活动不进行登记备案的,将按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水利施工、监理企业应接受平阳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水利施工、监理企业应按建

7、设部、水利部和省、市相关部门的要求,对职工进行技术、安全等培训,保证管理人员到位和人员持证上岗。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在单项工程合同履行期间变更项目备案信息(即五大员)的,就在变更 5 个工作日内报平阳县水利质量监督站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水利施工(监理)企业实行年度信誉检查,评出信誉等级,结论分为优秀、合格、 4 基本合格、不合格、无业绩记录。1、企业一年内在我县无经营业绩,年度信誉等级记录为无业绩记录。2、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年度信誉等级核定为不合格;(1)严重违约的;(2)工程质量不合格的;(3)发生死亡或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4)与项目法人或者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

8、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5)未取得开工报告擅自施工(监理)的;(6)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7)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8)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9)使用未取得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技术工种的作业(监理)人员,情节严重的;(10)未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11)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情节严重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年度信誉等级核定为基本合格。(1)有违约行为,但不影响工程进度的;(2)有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安全技术规程,情节较轻,未造

9、成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3)技术作业(监理)人员无水利上岗资质证书,情节较轻的;(4)其它违规行为,情节较轻的。 5 4、能较好履行投标承诺和施工(监理)合同,遵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安全技术规程,技术作业(监理)人员严格持证上岗,工程质量合格,无死亡或较大以上安全事故发生,无质量、安全、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年度信誉等级核定为合格。5、连续 3 年年度信誉等级考核合格的,年度信誉等级核定为优秀。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水利施工、监理企业年度信誉检查时间定于每年 9 月至 10 月,由全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家对水利施工、监理企业一年内在我县水利工程建设的经营、质量、安全和市场

10、行为、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进行考核检查,评出信誉等级,并记录在备案登记表中。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年度信誉等级不合格的,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对其在全县的水利工程建设经营活动进行限制。企业在县内有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做出处罚或处理。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对水利企业的资质和在我县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持证上岗人员的资格实行动态管理,严格执行清出制度。对违反国家、省水利建设工程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管理规定的水利企业,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给予处理并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水利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和不良行为记录外,视情节轻重,可给予取消水利企业资质单项备案资格

11、或暂停项目备案 13 年的处理:(一)存在拖欠材料款、分包企业工程款或存在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不规范,克扣或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二)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将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或未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书面劳务分包合同的;(三)企业管理不规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保证体系不健全、项目管理机构的 6 管理人员设置与施工工程规模不相适应;(四)出租、涂改、伪造相关证明材料骗取办理外省进浙水利企业备案登记手续的;(五)资质备案登记内容发生变更不及时办理相应变更备案登记手续的;(六)在全县从业期间发生水利建设市场违规行为、参与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的,或发生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行为的;(七)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及项目部成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八)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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