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婚姻家庭中的道德规范和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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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简述婚姻家庭法的特点。 1、普遍性。婚姻是适用范围及广泛的法律,是适用于一切公民的普通法。婚姻家庭法在适用上具有极大的广泛性; 2、伦理性。婚姻关系是男女两性关系;家庭关系是血亲关系 。它不仅又社会经济基础决定,而且还要受政治、道德、文化、风俗、习惯等因素影响,觉有强烈的伦理性。婚姻法所规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就是以这个社会中的伦理道德为基础。婚姻家庭法在内容上具有鲜明的伦理性; 3、强制性。婚姻法作为法律具有强制性,而且大部分规范是强制性的。婚姻家庭法中的规定多为强行性规范。 不同的法律既有共性又具有自身的特色。婚姻家庭法的特色,是由其调整范围、调整手段和价值取向等决定的。还可以从

2、其他方面加以补充,如婚姻家庭法是具有强烈的民族传统特色的法律,主要是本国的固有法而不是继受法。一般来说,不同国家的身份法的差别大于财产法。2、从婚姻立法的发展看我国婚姻制度的改革一、旧中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特征 (一)概述。我国奴隶社会,实行着奴隶主贵族的宗法等级制度。所谓宗法制度,就是奴隶主阶级一方面通过血缘纽带将同姓贵族联结起来,以天子为大宗,以诸候为小宗,诸候在本国内为太宗,卿、大夫为小宗。每一大宗、小宗,都是一个家长制的大家庭,从天子起到士止,合成一个庞大的宗族体系;另一方面,又通过异姓贵族间结婚,形成一个广泛的亲属网络。 (二)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特征 1、包办强迫,毫无婚姻自

3、由。从婚姻的缔结来看,“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合法的形式。“父母之命”,是指主婚权专属父母,但在以男子为中心的宗法社会里,父母之命实际是男系尊长之命。“媒妁之言”,是指婚姻的缔结过程完全通过媒介。从婚姻解除来看,同样也是没有自由的。在旧中国,丈夫有休妻的权利,即“七出”之条,但这“七出”中,绝大部分是从家族利益考虑的,而妻子则无离婚的自由,只能“从一而终”。2、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封建社会,从国到家,实行的都是家长制统治。所谓“国无二君,家无二主”。按照封建礼法的要求,一家之内,子必从父,弟必从兄,妻必从夫,全家都必须服从家长。“父为子纲”和“夫为妻纲”,都是调整家庭关系的信条。子女在人身

4、、财产方面,同样处于无权地位,甚至连身体、性命等,也可以由父亲来处置。二、建国前革命根据地的婚姻立法 中国共产党从成立时起,就把推翻旧的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解放妇女作为自己的奋斗目标之一。从革命政权建立开始,就运用法律武器,对旧的婚姻家庭制度进行改革。 (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婚姻立法。 1927 年以后,随着工农民主政权的建立,许多革命根据地先后通过了有关解放妇女、改革家庭制度的决议和命令。1931 年,通过了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其中规定:中华苏维埃政权以保证彻底地实现妇女解放为目的,承认婚姻自由,实现各种保护妇女的办法,使妇女能够从事实上逐渐得到脱离家务束缚的物质基础,而参加全

5、社会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生活。这就从法律上确立了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保护妇女利益的新的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原则。1931 年 12 月,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共七章二十三条,后来总结了实践经验,于 1934 年对该条例进行了修改,重新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共六章二十一条。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的主要内容: 1、确定男女婚姻自由的原则,废除一切封建的包办买卖婚姻制度,禁止童养媳,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 2、实行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3、规定了结婚和离婚的条件和程序。 (二)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的婚姻立法 1939 年、1944 年和 194

6、6 年的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 、1942 年的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和施行细则,1943 年的 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等等。从这些法规的具体内容来看,有两个特点: 1、它是苏区婚姻立法的发展。2、具有灵活性和时代的特点。所谓灵活性,是指从各个地区的具体情况出发,对法定婚龄作了略有差别的规定。所谓时代性,是指基于当时所处的历史条件,作了一些特殊规定。 三、建国后的婚姻立法 (一)1950 年的婚姻法。 1950 年婚姻法的公布,标志着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第 1 条明确规定:“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

7、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可见,废旧立新,就是 1950 年婚姻法的基本精神。(二)1980 年婚姻法共五章三十七条。第一章总则,是有关婚姻法的任务和基本原则的规定;第二章结婚,是有关结婚的条件和程序的规定;第三章家庭关系,是有关夫妻、父母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员间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第四章离婚,是有关离婚的程序、法定条件及离婚后果的规定;第五章附则,是有关婚姻法适用的规定。 (三)2001 年 4 月 28 日修改后的婚姻法共六章五十一条。不仅有些条文作了重大的修改,而且增加了新的章节。如对夫妻的共同财产和一方财产作了较大的修改,增加了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3、什么是婚姻

8、、家庭的法律概念?它与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是什么关系?答:从法学的角度来说,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结合;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上述法律概念是以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为基础的,两者在实质上是一致的,婚姻家庭关系一经法律调整,便成为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上述法律概念就是针对作为法律关系的婚姻家庭而言的,所以特别指出这方面的权利义务问题。 4、如何认识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如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人类固有的性的本能以及通过自身蕃衍而形成的血缘联系等。这种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

9、关系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重要特征。如果没有上述种种自然因素,人类社会根本不可能出现婚姻家庭。因此,对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应给予足够的重视。某些自然规律对婚姻家庭所起的作用,正是以这种自然属性为根据的。 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指社会制度赋与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婚姻家庭是一定的物质社会关系和一定的思想社会关系的结合。作为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婚姻家庭与社会诸关系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它依存于一定的社会结构,具有一定的社会内容。婚姻家庭的本质和发展规律,只有从社会制度及其发展变化中才能得到科学的解释。 我们要正确认识二者之间的关系,决不能夸大自然属性对婚姻家庭的作用,也不能将二者等量齐观,而要分清主次。社会

10、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是研究婚姻家庭的唯一正确的出发点。5、私有制社会中的一夫一妻制有哪些共同特征?其根源是什么? 答:剥削阶级社会中的“一夫一妻制”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里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但都具有婚姻不自由、男尊女卑、夫权统治等共同特征。这些共同特征都是植根于私有财产制的。6、简述婚姻家庭的历史类型答:不同的社会有不同的婚姻家庭制度,经济基础的历史类型决定了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可分为原始社会中的婚姻家庭制度(群婚制、对偶婚制)和阶级社会中的婚姻家庭制度(一夫一妻制) 。群婚制存在于原始社会的前期,它又分为血缘群婚制和亚血缘群婚制(普那路亚婚制) ,

11、前者是群婚制的低级形态,后者是群婚制的高级形态。无论哪一种形态的群婚制,婚姻都是同行辈的男女成员的集团婚。对偶婚制是从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的过渡。在对偶婚制下一男一女的结合并不牢固,这种婚姻以女子为中心,女子定居于本氏族,其夫则来自其他氏族。从群婚制到对偶婚制的变化,给两性和血缘关系带来了极为重要的后果。在原始社会崩溃过程中形成的一夫一妻制,以私有制为其经济基础,这种婚姻制度是人类婚姻家庭制度史上一个重要的发展阶段。一夫一妻制又有私有制社会中的一夫一妻制和社会主义社会中的一夫一妻制的区别。7、简述 2001 年婚姻法修正案的立法重点。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婚姻法的决定,内容共有 33 项。可

12、将其立法重点归纳为五个方面,分别体现在总则章、结婚章、家庭关系章、离婚章、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章。总则章中的立法重点,是增设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同时还对夫妻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作了原则性的规定。结婚章中的立法重点,是增设了婚姻无效、婚姻撤销和补办结婚登记等制度。家庭关系章中的立法重点,是改进法定夫妻财产制,规范夫妻财产约定。此外,对亲子间(包括父母和非婚生子女) 、祖孙间、兄弟姐妹间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也作了若干修改。离婚章中的立法重点是将原来关于离婚法定理由的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改为原则性、概括性和列举性、例示性相结合的规定。在离婚后的子女、财产问题上增设了有关探望权

13、、经济补偿等规定。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章的立法重点,是对各种违反婚姻家庭法的行为,分别规定了救助措施以及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2001 年对婚姻法的修正,填补了 1980 年婚姻法中的若干立法空白,增强了公民婚姻家庭权益的保障机制。8、简述法律、道德、宗教对婚姻家庭制度作用的方式特点。答:法律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道德则通过社会关注关注、人们的信念、法院和教育等力量约束婚姻家庭主体的行为。宗教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影响是通过人们的信仰而起作用的。9、简述经济基础和婚姻家庭制度的关系。社会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要求,必然会在上层建筑领域中相应地表现出来。这种要求既表现为有关婚

14、姻家庭的观点、观念,也表现为由各种行为规范所构成的有关婚姻家庭的制度。这种制度就是我们所说的婚姻家庭制度。婚姻家庭制度既然是在各种行为规范(法律、宗教、习俗等)规范人们婚姻家庭关系行为的情况下形成的,那么,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婚姻家庭制度从其性质来说,应当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既然是上层建筑,就必须有相应的建立基础。这就是我们所说的经济基础。它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马克思说:“社会不管其形式如何究竟是什么呢?是人们交互作用的产物。人们能否自由选择某一社会形式呢?决不能。在人们的生产力发展的一定状况下,就会有一定的交换和消费形式。在生产、交换和消费发展的一定阶段上,就会有一定的社会制度、一定的家

15、庭、等级或阶级组织,一句话,就会有一定的市民社会。”(马恩全集27 卷477 页。)作为上层建筑的婚姻家庭制度是产生并决定于经济基础,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的。各类社会都有与其经济基础相适应的婚姻家庭制度。人类历史上各种婚姻家庭制度的依次更替,都是经济基础发生变革的必然结果。我们既要肯定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决定作用,又要看到上层建筑包括意识形态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制约和影响。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制度的要求往往不是直接地,而是通过上层建筑诸部门反映出来。这一点,在政治、法律、道德、宗教等领域中表现得特别明显。阶级社会中的政治制度和政治思想,对婚姻家庭问题有着强烈的影响。婚姻家庭制度既然是一定经济

16、基础的上层建筑,那么,它也和其他上层建筑一样,能动地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并通过经济基础对生产力的发展起着作用(积极、消极)。腐朽没落的旧婚姻家庭制度是束缚生产力发展的消极因素;先进的、革命的婚姻家庭制度则是促进生产力发展的积极因素。婚姻家庭制度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制度起着决定的作用。主要表现为如下三点:(1 )婚姻家庭制度产生并决定于一定的经济基础。不同类型的社会,各有与其相适应的婚姻家庭制度。(2 )婚姻家庭制度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人类历史上各种婚姻家庭制度依次变更,都是经济基础变革的必然结果。(3 )婚姻家庭制度对其经济基础并不是消极被动的,而是能动地作用于经济基础。10、私有制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与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有哪些本质区别奴隶制的、封建制的和资本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都是建立在私有制和阶级剥削制度之上的。在奴隶制、封建制的婚姻家庭制度中,男女、夫妇、上下、长幼、尊卑、家长和家属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十分强烈,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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