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入中介协助海关保税核查相关政策及案例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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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入中介协助海关保税核查相关政策及案例简介嘉兴海关,主要内容,第一部分 我国加工贸易管理制度概述 第二部分 海关加工贸易管理流程简介 第三部分 加工贸易企业的管理规定 第四部分 中介机构参与保税核查操作规程 第五部分 中介机构须了解的相关法规文件 第六部分 电子信息行业的单耗核查方法简介,第一部分 我国加工贸易管理制度概述,(一)基本概念 1、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简称料件),经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加工贸易包括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 进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经营企业付汇进口,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经营活动。 来料加工

2、,是指进口料件由境外企业提供,经营企业不需要付汇进口,按照境外企业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者装配,只收取加工费,制成品由境外企业销售的经营活动。,2、保税监管制度:是指经海关批准暂时缓办纳税等手续进境的货物,在海关监管下境内指定的场所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海关监管制度。是海关为保证保税政策的正确实施而采取的监管方法的总和;我国对加工贸易的管理主要采用保税监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113/168号)规定: 经海关批准,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实行保税监管的,待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予以核销;对按照规定进口时先征收税款的,待加工成品出口

3、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退还已征收的税款。 我们常说的“保税监管”,管的是享受保税政策的加工贸易(简称“保税加工”)和保税状态下的物流(简称“保税物流”),,(二)我国保税监管制度内容 包括:(1)备案核销制度、(2)保税核查制度、(3)保税担保制度,(4)企业分类管理制度和商品分类管理制度等 海关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企业从事加工贸易,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和加工贸易合同向海关备案,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核定。 加工贸易制成品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复出口。其中使用的进口料件,属于国家规定准予保税的,应当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属于先征收税款的,依法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加

4、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制成品因故转为内销的,海关凭准予内销的批准文件,对保税的进口料件依法征税;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三)保税政策的优越性: 1、时间:从备案进口到出口核销为止,一直是处于保税; 2、空间:在关境范围的经批准的保税加工区域或场所,包括开展加工贸易的生产企业及从事保税物流的物流仓储企业,包括深加工企业和外发企业,包括出口加工区、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及保税物流中心等等; 3、条件:大部分条件下可在无任何担保的情形下开展,可以享受料件进口暂缓纳税、免受贸易管制、履行出口后免税核销、按规定享受出口退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四)加工贸易在我国的发

5、展 我国加工贸易的4个发展阶段: 1、1978-1987探索起步阶段:资源短缺,来料为主,简单加工,劳动密集,比重较低:23% 2、1988-1995快速增长阶段:大进大出,进料为主,漫山放羊,风险加大,比重猛增47%; 3、1996-2003规范发展阶段:发展迅猛,技术提升,半壁江山,台帐管理,产业不合理,中国制造(纸质手册、担保不足、监管不强); 4、2003-至今转型升级阶段:产业升级,科学发展,节能降排,流程再造,中国创造,监管加强。,第二部分海关加工贸易管理流程简介,海关加工贸易管理流程划分:加工贸易合同管理分为前、中、后期三个阶段: 前期管理:企业报备,海关审核备案 中期管理:企业

6、报关,海关审核通关 后期管理:企业报核,海关核销结案,报关、报备、 关务管理,海关加工贸易业务基本流程:,签订加工贸易合同合同备案 料件报关进口加工生产 (单耗申报)成品报关出口 核实加工剩余情况办结剩余货物手续(免、征、补、转、放、退) 合同到期报核核销结案,(一)加工贸易货物备案 1、备案地点:经营企业应当向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 2、备案内容:经营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应当如实申报贸易方式、单耗、进出口口岸,以及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的商品名称、商品编号、规格型号、价格和原产地等。 3、海关不予备案情形: (1)进口料件或者出口成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 (

7、2)加工产品属于国家禁止在我国境内加工生产的; (3)进口料件属于海关无法实行保税监管的; (4)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属于国家规定不允许开展加工贸易的; (5)经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报核已到期的加工贸易手册,又向海关申请备案的。,4、保证金台帐制度: 海关对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实行A、B、C、D分类管理,国家对加工贸易进出口商品分为允许类、限制类、禁止类。海关对不同类别加工贸易企业进口分类商品实施相应不同的银行保证金台帐管理:,(二) 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加工 1、进出口报关:经营企业进口加工贸易货物,可以从境外或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仓库进口,也可以通过深加工结转方式转入。经营企业出口

8、加工贸易货物,可以向境外或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出口监管仓库出口,也可以通过深加工结转方式转出。 2、深加工结转:是指经营企业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深加工结转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3、外发加工:是指经营企业因受自身生产特点和条件限制,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委托承揽企业对加工贸易货物进行加工,在规定期限内将加工后的产品运回本企业并最终复出口的行为。,4、串料: (1)因加工出口产品急需,经海关核准,经营企业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可以进行串换。 (2)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的串换限于同一企业,并应

9、当遵循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不牟利的原则。 (3)来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不得串换。 (4)经营企业因加工工艺需要,必须使用非保税料件的,应当事先向海关如实申报使用非保税料件的比例、品种、规格、型号、数量,海关核销时在出口成品总耗用量中予以核扣。,(三)加工贸易货物核销 核:有核查(下厂核查企业生产加工过程,有关帐册)、核对(有关帐册、单证)、核实(进出口情况)、核定(单耗)、核算(料件使用情况,有无余料、废料) 销:销案、销保(撤销保税、担保、保金保函),撤销海关对保税货物的监管,也就是解除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规定: 核销,是指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复出口或者办理内

10、销等海关手续后,凭规定单证向海关申请解除监管,海关经审查、核查属实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办理解除监管手续的行为。,海关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加工贸易制成品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复出口。其中使用的进口料件,属于国家规定准予保税的,应当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1、核销要求:海关法规定,报核行为是加工贸易企业应承担的一项法定义务。企业应当按规定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企业报核应向海关如实申报实际进口料件、出口成品、单损耗、剩余料件、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资料。并向海关提交加工贸易手册、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以及海关要求提交的其他单证。 2、核销时限:经营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进口料

11、件加工复出口,并自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贸易手册到期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 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因故提前终止的,应当自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3、单耗的申报 (1)概念: *单耗(即消耗定额):单耗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加工条件下加工单位成品所耗用的料件量,单耗包括净耗和工艺损耗。 *净耗(净单耗):是指在加工后,料件通过物理变化或者化学反应存在或者转化到单位成品中的量。 (1)概念: *工艺损耗:是指因加工工艺原因,料件在正常加工过程中除净耗外所必需耗用、但不能存在或者转化到成品中的量,包括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 *工艺损耗率:是指工艺损耗占所耗用料件的百分

12、比。单耗=净耗/(1-工艺损耗率)。 *单耗标准:是指供通用或者重复使用的加工贸易单位成品耗料量的准则。单耗标准设定最高上限值,其中出口应税成品单耗标准增设最低下限值。,(2)单耗管理的原则和标准执行的关系*单耗管理的原则:单耗管理应当遵循如实申报、据实核销的原则。*与单耗标准执行的关系:对已公布实施单耗标准的成品,企业也应如实申报单耗。企业申报的单位成品保税料件耗用量(单耗保税料件比例)超出标准限值的,海关按照标准的上限或下限值对保税料件进行核销。超出部分,不予保税。,(3)不列入工艺损耗范围:,(1)因突发停电、停水、停气或者其他人为原因造成保税料件、半成品、成品的损耗; (2)因丢失、破

13、损等原因造成的保税料件、半成品、成品的损耗; (3)因不可抗力造成保税料件、半成品、成品灭失、损毁或者短少的损耗; (4)因进口保税料件和出口成品的品质、规格不符合合同要求,造成用料量增加的损耗; (5)因工艺性配料所用的非保税料件所产生的损耗; (6)加工过程中消耗性材料的损耗。,4、对剩余料件、产成品、残次品、副产品的认定和处理,* 概念及认定: (1)边角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海关核定的单位耗料量内(以下简称单耗)、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再用于加工该合同项下出口制成品的数量合理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2) 剩余料件,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过程中剩余的、可

14、以继续用于加工制成品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 (3)残次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严重缺陷或者达不到出口合同标准,无法复出口的制品(包括完成品和未完成品)。,(4)副产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加工生产出口合同规定的制成品(即主产品)过程中同时产生的,且出口合同未规定应当复出口的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其他产品。 (5)受灾保税货物,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出口业务中,因不可抗力原因或者其他经海关审核认可的正当理由造成灭失、短少、损毁等导致无法复出口的保税进口料件和制品。,*对剩余料件、产成品、残次品、副产品的处理,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加工后产生的边角料

15、、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及受灾保税货物属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任何企业、单位、个人不得擅自销售或者移作他用。企业可申请以下方式作出处理: 对剩余货物处理方式:(免、征、转、放、退、免) (1)免税: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加工贸易受灾保税货物,经海关核实,对受灾保税货物灭失或者虽未灭失,但完全失去使用价值且无法再利用的,海关予以免税核销。,(2)内销征税: 内销边角料(免证、免息、归类、估价) 内销内销剩余料件或者用剩余料件生产的制成品 A 剩余料件金额占该加工贸易合同项下实际进口料件总额3%以内(含3%)、且总值在人民币1万元以下(含1万元)(免证、补税、补息) B 剩余料件金额占该加

16、工贸易合同项下实际进口料件总额3%以上或者总值在人民币1万元以上(凭证、补税、补息) C使用剩余料件生产的制成品需内销的,海关根据其对应的进口料件价值,按照本条第项或者第项的规定办理。,内销残次品 根据其对应的进口料件价值,比照内销剩余料件的规定办理。 内销的副产品 (补证、补息、归类、估价) 内销受灾保税货物(免证、补息、估价),(3)结转: 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将剩余料件结转到另一个加工贸易合同使用,限同一经营单位、同一加工厂、同样进口料件和同一加工贸易方式。凡具备条件的,海关按规定核定单耗后,准予企业办理该合同核销及其剩余料件结转手续。,(4)放弃:,加工贸易企业因故无法内销或者退运而申请放弃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或者受灾保税货物的,凭企业放弃该批货物的申请和海关受理企业放弃货物的有关单证经海关核实无误后办理核销手续。放弃的货物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经海关核定有使用价值的,由主管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变卖处理; (二)经主管海关核定无使用价值(即无实际使用价值和经济价值),由企业自行处理;(三)对按照规定需进行销毁处理的,由企业负责销毁,海关凭有关销毁的证明材料办理核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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