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工伤、医疗期、病假与女职工“三期”管理技巧[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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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材料受中国及国际版权法世界版权公约保护,未经书面授权,本材料的任何部分不得复制、剽窃、摘录、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否则,将采取法律行动,追究法律责任。,1,最新工伤、医疗期、病假与女职工“三期”管理技巧,石先广 律师 上海律师协会劳动法律委员会 委员 上海市知识产权园法律顾问团 成员台州卓信企业管理顾问公司,2,课程内容,工伤事故处理与工伤待遇计发口径 医疗期与病假管理实务 女职工“三期”管理实务,3,专题一:工伤事故处理与工伤待遇计发口径,工伤保险条例修订意见稿概览 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的办理 工伤待遇的计发 特殊情况下的工伤处理 工伤职工的特殊权利,4,工伤保险条例修订意见稿概

2、览,调整了工伤认定的范围 减轻了企业在工伤赔偿上的负担 加大对未参保企业的处罚力度 发生事故后可以“亡羊补牢” 增加报告制度并缩减了工伤处理的程序 提高了工亡待遇标准,5,调整了工伤认定的范围:1删1增1减,删除了“上下班交通事故”属工伤 增加了“吸毒”不属于工伤 减去了“违反治安管理伤亡”不属于工伤,6,减轻了企业在工伤赔偿上的负担,住院伙食补助费,转外地治疗所需交通、食宿费用,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原来均由用人单位承担,修订意见稿调整为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7,加大对未参保企业的处罚力度,增加对未参保用人单位的罚款、收取滞纳金、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比如,按日加收欠缴工伤保险费的万分

3、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欠缴的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的,处上年度应当缴纳工伤保险费数额的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8,发生事故后可以“亡羊补牢”,对于未参保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现行条例是由企业完全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修订意见稿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欠缴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及罚款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9,增加报告制度并缩减了工伤处理的程序,增加了及时报告制度发生工伤后,企业应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 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行政复议,也可以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不再是前置程序。 明确了再次鉴定

4、和复查鉴定的时限劳动能力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按照初次鉴定的时限执行。,10,提高了工亡待遇标准,方案一: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月平均工资的,以全省月平均工资计发。 方案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60个月至8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1,一、工伤认定,工伤认定的关键 7种属于工伤的情形 3种视同工伤的情形 3种不得认定工伤的情形,12,(一)工伤认定的关键,存在劳动关系 具备“三工”要素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 实行无过错原则 用人单位举证原则,在实践中,工伤认定有扩大化倾向,13,(二

5、)七种属于工伤的情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14,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的理解,“工作时间”,既包括正常的工作时间,也包括加班加点的工作时间。 “工作场所”,既包括用人单位能够对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也包括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

6、,15,工作原因的理解,职工工作期间解决合理必需的生理需要时由于本单位不安全因素造成的意外伤害,可否视为工作原因受伤? 用人单位安排或组织拓展训练受伤,可否视为工作原因受伤? 用人单位安排或组织职工参加文体活动,可否视为工作原因? 用人单位组织职工观光、旅游、休假等活动,可否视为工作原因?,16,“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理解,“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是指他人因不服从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管理行为而施加暴力对职工造成的伤害,该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应具有直接因果关系。,17,职业病的理解,我国目前规定职业病有115种,职业病必须在职业病目录中,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1.中暑

7、 2.减压病 3.高原病 4.航空病5.手臂振动病,18,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理解,19,上下班机动车事故,20,上下班交通事故工伤认定新旧法律对比,劳动合同法,新法(2004年): 工伤保险条例,旧法(1996年):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VS,VS,VS,VS,第一,新规定不再强调“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 第二,新规定不再强调“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 第三,新规定不再强调“道路交通”。,21,上下班途中、机动车、

8、非机动车、机动车事故伤害的理解,“上下班途中”,虽不要求规定时间和毕竟路线,但应是在合理时间内,经过合理路线。 “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

9、04256号,22,案例,张某在下班之后,沿着回家路线走了20分钟后拐到朋友家吃饭,一个小时后从朋友家出来,在回家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刘某在上班途中先去吃早餐,走出小饭店后不幸遭遇机动车事故,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李某下班后顺便买菜回家,走出菜场时不幸遭遇机动车事故,能否被认定为工伤?,23,上下班交通事故工伤认定疑难问题,上下班途中被火车撞伤能否被认定工伤? 提早来上班或者迟到上班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早退下班的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交通事故是否等同于机动车事故? 职工违反企业内部规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 无证驾驶或

10、驾驶无牌照车辆发生机动车事故,可否被认定为工伤?,24,浙江省对无证驾驶等问题的意见,无证驾驶机动车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七条 的有关规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关于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不得认定或者视工伤的规定,对于因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人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得认定或者视同为工伤。,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批复 (浙劳社厅字200545号),25,国家关于无证驾驶、驾驶无牌照车等问题的规定,1986年通过1994年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规定,将无证驾驶等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列为违反治安管理的情形。 2006年3月1日实施

11、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取代了条例,其中并未将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列为违反治安管理的情形。 自2006年3月1日起,无证驾驶等行为仅仅属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交通违法行为。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中指出,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只要其违章行为没有违反治安管理,应当认定为工伤。,26,(三)三种视同工伤的情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都视

12、同工伤。,27,突发疾病、48小时的界定,1、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 2、“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社部函2004256号,28,抢险救灾等视同工伤的理解,29,(四)三种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醉酒导致伤亡的 自残或者自杀的,30,犯罪、违反治安管理的理解,“犯罪”,应提供法院认定职工构成犯罪的生效裁判文书,“违反治安管理”,应提供公安机关认定职工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法律文书,违法犯罪 违法违反治安管理,31,醉酒的理解,喝酒醉酒,“醉酒”,应提供医学证据表

13、明职工醉酒,或者有证据表明职工在工作中有严重的行为失控表现,并导致事故发生。,32,自残或者自杀的理解,33,二、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的办理,工伤认定的办理 劳动能力鉴定的办理,34,(一)工伤认定的办理,认定机构: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 申请主体:单位或职工及其直系亲属或工会组织 申请时间: 30日 1年 递交材料:申请表、劳动关系证明、诊断证明等 认定期限:自受理之日起60日 救济措施:,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这里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的期间是指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到劳动保障行政

14、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注,35,救济措施,工伤保险条例第53条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工伤认定办法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是否为前置程序?,讨论,36,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4123号)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该首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

15、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在适用工伤认定办法第条规定时,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条规定执行;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这种情况下行政复议不是前置程序。,对工伤认定不服,行政复议是前置程序;对工伤认定不予受理决定不服,行政复议不是前置程序。,总结,37,超过规定期限未进行工伤认定的后果,当事人对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一般不直接作出工伤认定。劳动者请求工伤待遇,但未提供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但具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1)未为该劳动者

16、办理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对构成工伤无异议的; (2)非法用工单位在用工中导致劳动者伤亡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36条,38,(二)劳动能力鉴定,1、鉴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鉴定内容: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 3、申请主体:单位、个人 4、申请时间:伤情稳定或痊愈 5、递交材料:工伤认定决定和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6、鉴定期限:日,可延长日 7、救济措施:再次鉴定 复查鉴定,39,再次鉴定与复查鉴定,再次鉴定 当事人在接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15日内,对伤残等级或护理依赖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鉴定。复查鉴定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对于复查鉴定不服的,可以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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