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适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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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适格 (正当当事人),诉讼能力 (诉讼行为能力),当事人能力 (诉讼权利能力),具体要件 (实质要件),抽象要件 (成立、形式要件),主体要件,诉讼成立保护:主体要件、客体要件,一、当事人能力 当事人能力,也称为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是指成为一般民事诉讼当事人所必要的诉讼法上的能力。 二、诉讼能力 诉讼能力即诉讼行为能力,是指当事人自己实施诉讼行为所必要的诉讼法上的能力。 三、当事人适格当事人适格又称为正当当事人,是指要求法院对作为本案诉讼标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判决,并取得该案诉讼程序上主体地位的资格,即对于具体的诉讼有作为当事人起诉或应诉的资格。或者是指当事人对于本案的诉讼标的,谁最应当

2、有权要求法院作出判决和谁最应当作为被请求的相对人。当事人适格考虑的是当事人诉讼标的的关系问题。,当事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 (一)一致性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一定有当事人能力。 (二)分离性1.自然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所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但也有例外, 例如,胎儿 、死者 。2.法人主要表现在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定性与当事人能力的普遍性上。例如,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中,公司的人格否认,并不否定其当事人资格,目的为保障交易第三方安全的需要 3.其他组织(非法人团体),根据适用意见40条的规定其他组织具有当事人能力须具备要件: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依法

3、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一)当事人诉讼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1.公民的诉讼行为能力与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致,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者,有诉讼行为能力。2.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行为能力与其诉讼权利能力一致,有诉

4、讼权利能力者,有诉讼行为能力。 (二)当事人能力与诉讼能力的区别当事人能力与诉讼能力相当于民法上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关系。具有诉讼能力是诉讼行为有效的条件。没有诉讼能力的人所实施的诉讼行为或者对无诉讼能力的人所实施的诉讼行为都是无效的诉讼行为,(一)当事人能力与当事人适格(正当当事人) 当事人能力是针对一般诉讼(抽象诉讼)而言的一种资格,属于诉讼主体要件中的抽象要件。当事人适格是针对具体诉讼的具体要件,因具体案件而有所不同。因此,虽有当事人能力但具体案件未必适格,是适格的当事人必然具有当事人能力。 (二)当事人适格的基础 1主张将管理权和处分权作为当事人适格的基础或是诉讼实施权的基础 2“诉

5、的利益”作为当事人适格的基础 3诉讼管理权和处分权权的反思(三)当事人适格的必要性在大陆法系国家欠缺抽象要件,意味着当事人根本无权要求法院审理,法院将以“诉不合法”为理由驳回诉。欠缺具体要件意味着法院仍对案件进行了审理,但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无法取得本案的判决,于是,将以诉无理由驳回诉。(四)诉讼实务中正当当事人的确定,诉的利益的一般要件1当事人的请求符合裁判上的要求,是关于具体权利义务关系存在与否的主张;2法律没有禁止就该事实提起诉讼;3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回避诉讼的特别约定。(仲裁约定),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杭州有两家公司,甲公司把1000万元钱借给了乙公司,期限为一年,但是一年以后,甲公司经过

6、多次的催要,乙公司就是不还。那么甲公司当起诉的时候才发现这个乙公司根本经没有经过年检,并且已经被工商部门吊销了营业执照,有半年多了。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这种企业,他是否还可以到法庭上去打官司,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庭给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都有答复,说在这种情况下呢,也可以受理。复函明确表示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后,他应当清算,清算完之后办注销登记,在没有办理注销登记之前,他的法人资格是存在的,可以起诉应诉。,MP3音乐侵权案,2002年11月26日,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侵犯音乐著作权为由,将伟地电子出版社告上法庭。原告音乐著作权协会诉称:自己是众多音乐

7、词曲作者组成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被告伟地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同一首歌MP3100首中,使用了原告会员的音乐作品,却没有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构成了侵权。 被告伟地出版社辩称:原告不是音乐著作权人本身,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本案诉讼;同时,MP3光盘是一种新型的数字载体,不能认为它是对原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而且,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尚没有关于出版、发行MP3光盘方面的禁止性规定,因此自己并没有侵权。 原告音乐著作权协会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停止发行、销售侵权出版物同一首歌MP3100首;2、支付侵权赔偿金38万元;3、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 第三十七条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未

8、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第四十五条第(六)项 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贵任。,2001年7月,我国对著作权法进行了修正,修正后的著作权法对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以自己的名字进行诉讼的问题有了明确的规定。 第八条规定 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

9、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由于本案件发生的时间,这个案子应当适用2001年修正前的著作权法。在这个法当中,对于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是否有权利独立地代著作权人行使诉讼权利的问题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但是,就这个机构的性质和它的权利来源和基础看,只要会员和协会的协议中有这样的内容,著作权人把自己的著作权的一部分权利赋予了协会,那么这个权利就转移了,到了协会那里。协会就有权利,可以独立地行使诉讼的权利。,航班延误之后,2002年5月13日,就在“五一”黄金周后,方舟旅行社又接到了一单黄山三日游的生意。5月17日,在领队倪佩红的带领下,旅行团一

10、行10人赶往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准备乘坐7点整的一趟航班飞往黄山。然而就在离7点的起飞时间过后,人们却还没有等来登机的广播通知。中午12点过后,东航公司却开始向乘客们提供免费午餐了,并且着手安排大家到宾馆休息。至于起飞时间,东航公司表示仍然难以确定。游客说我们肯定不去了,究竟是同意退票,还是继续劝说他们等下去,倪佩红有些犹豫不决。心急如焚的她只好请示经理唐宗抗拿定最后的主意。而唐宗抗经过短暂的考虑后,通知倪佩红,立刻办理退票手续,以求挽回一些旅行社的形象。,2002年8月,方舟旅行社将东方航空公司推上了被告席。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未履行承运合同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800元。 东航公司法律

11、事务部 李志宏:你要求赔偿,你首先要找准赔偿的对象,如果没有法律上的理由的话,你就无法向第三方(航空公司)提起诉讼,这个损失就只能你自己承担,或者就是你应该预计的一种商业风险。同时,原告根本就不是客运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也就是说,即使在东航违约的情况下,方舟旅行社也没有权利提出赔偿。我们的赔偿义务只是说旅客因为这个延误受到什么损失,我们有赔偿的义务,至于说是旅行社遭受了损失,跟我们没有法律上的关系。,唐宗抗认为:当初购买机票时,方舟旅行社像往常一样以购买团体票的名义,向东航公司的售票处发出了传真。在得到了对方确认后,方舟旅行社才用一张支票购买到了十个人的往返机票。因此,在方舟旅行社购买机票的过程

12、中,实际上已经和东航公司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航空公司在这个服务当中出现了差错,不仅应该向客人赔偿,同时也应该向我们旅行社,应该也有所赔偿。,东航法律顾问李志宏则认为,方舟旅行社的购票行为只是一种代理行为,根本没有和东航公司形成合同关系。 唐宗抗:像我们这个产品是一个打包产品,在卖出去的时候是完整的,我们就在这个产品遭到损失退货以后,我们也应该就是向过错方要求赔偿。 东航公司法律事务部 李志宏:旅游社提供给旅客的他所谓综合旅游产品,实际上里面是涉及了很多的第三方,这个时候就有许多法律来调整,他经营的一个概念,跟一个法律的概念是有冲突的。 2002年12月5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判决,

13、驳回了原告方舟旅行社的诉讼请求。,法官解释说,在本案中,方舟旅行社与游客之间有一个旅游服务合同;而游客与东航公司存在着航空客运合同;只有方舟旅行社与东航公司之间是空缺,没有任何合同,两者之间的关系则没有了法律约束。而旅行社订购机票也只是一种代理行为。,不再沉默的小股东,2001年,王先生参与出资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王先生出资是50万元,拥有公司5的股份。王先生公司查账之后,发现公司现在账面上短短一年多的时间里已经亏了800多万元,可是公司的注册资本才1000万,而且更令这位王股东气愤的是,他发现有一家A公司,欠他们公司500万元的产品款,仅仅用价值200万元的房产来抵账,而这个A公司的

14、身份有点特殊,这个A公司是王股东所在公司的大股东,并且他们公司的董事长就是这个A公司派来的。这显然就是说这个大股东在掠夺公司的财产,他们要求这个公司来行使这个诉讼的权利,要回这300万的货款,但是董事长肯定坚决不同意。由于公司还在董事长的控制之中,所以,以公司作为原告来起诉这个大股东已经是不可能的了。,在这个案子当中,在这个公司不去起诉的情况下,小股东去起诉,因为,从表面看受损的是公司,实际上我小股东也是受害者之一。所以说在公司不作为的时候,他不去干的时候,那我就由小股东,以我自己的身份,去告你这个大公司(A公司)。由我来直接主张这个权利,我主张权利主张的是什么?不是说那大股东把钱给我小股东,

15、我是说大股东你把钱还给公司。 但A公司很特别啊,他既是他们公司的股东,同时又是一家独立的公司。那么王股东到底应该告谁。也就是说是股东告公司还是股东告股东。,不能取款的存单,湖南省衡阳市原衡南县支行潇湘储蓄所。1998年7月8日,刘永祥到这里存了4万块钱。在1998年7月到1999年11月一年多的时间里,刘永祥和亲戚们先后三次拿出了全家27万元的积蓄,存到了工商银行。而每次存钱,谢秋波都照旧把高出的那部分利息先付给了他们。 2000年3月2日,谢秋波被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原因是涉嫌诈骗。刘永祥决定,再找工商银行进行交涉。要想让银行付款,首先就要证明自己和银行之间有存款关系。可刘永祥手上能证明这

16、一点最关键的凭据存单却偏偏是伪造的。,原告律师符承顺:伪造的存单不能否定他们之间的存款关系,因为在这里它有一个真实的、客观的过程。银行指出你手上的存单是伪造的,无效的,我们双方自然就没有了存款关系。对方却强调:存单虽然是伪造的,但反映出的内容是真实的,有存款的客观事实,双方也就存在真实的存款关系。那么储户与银行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存款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般存单纠纷案件中,除应审查存单的真实性外,还应审查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存款关系的真实性,并以存单的真实性以及存款关系的真实性为依据,做出正确处理。,法院的双重真实性原则,如果说作为存款人持有的存单等凭证是真实的,而事实上作为存款人,并没有把存单上所载明的具体的款项交存到金融机构,那么就意味着实质的存款关系是不存在的。在这样一种情况下,这种存款关系是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的。相反如果说存单等等凭证是伪造的,而这个伪造的是指金融机构里面的工作人员伪造的,这样一种情况,只要事实上存款人把款项交存到银行,那么这种关系还是有可能得到法院支持的,这里关键就看一个证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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