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审查指南(2010)实审修改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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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利审查指南修改介绍 实质审查部分,修改内容,适应性修改 新颖性(第三章) 同样的发明创造(第三章) 遗传资源(第一章和第十章) 保密审查(第八章) 其他修改 申请文件修改的时机和方式(第八章) 分案申请(第六章) 驳回条件(第八章),1. 条款改变,但实质内容未发生变化,一、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修改条款的梳理,2. 条款未变,但文字发生了变化,3. 实质内容变化的条款,4. 新增条款,二、适应性修改重点内容介绍,与A22有关的修改内容(第三章、第四章、第七章) 新颖性的概念(第三章第2节) 现有技术(第三章第2.1节) 抵触申请(第三章第2.2节) 创造性的概念(第四章第2节) 因抵触申请

2、定义改变导致的R类文献定义的变化 (第七章第12节) 与A9有关的修改内容(第三章第6节) 与A20有关的修改内容(第八章第4.7节) 与A5.2和A26.5有关的修改内容 第一章新增第3.2节 第十章新增第9.5节,1. 与A22有关的修改内容(第三章、第四章、第七章) (1)新颖性的概念(第三章第2节),(2)现有技术(第三章第2.1节),(3)抵触申请(第三章第2.2节),(4) 创造性的概念(第四章第2节),(5) 因抵触申请定义改变导致的R类文献定义的变化 (第七章第12节),修改前:在申请日或申请日后公开的同一申请人的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专利或专利申请文件以及他人在申请日向专利局提

3、交的、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专利或专利申请文件。A:申请在前公开在后的同一申请人的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专利或专利申请文件B:申请日由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交的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专利或专利申请文件修改后: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申请日向专利局提交的、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专利或专利申请文件。上述A部分现在归入E类文献,R类文献的范围只剩下B部分。,2. 与A9有关的修改内容(第三章第6节),对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处理 对两件专利申请的处理(第6.2.1.1节),(2) 对一件专利申请和一项专利权的处理(第6.2.2节),(2) 对一件专利申请和一项专利权的处理(第6.2.2节),第6.2.2节增加的内容但是,对于同

4、一申请人同日(仅指申请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又申请发明专利的,在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并且申请人在申请时分别做出说明的,除通过修改发明专利申请外,还可以通过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避免重复授权。因此,在对上述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如果该发明专利申请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其他条件,应当通知申请人进行选择或者修改 注:说明内容为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已申请了另一专利。未作说明的,依照A9.1关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的规定处理。,(2) 对一件专利申请和一项专利权的处理(第6.2.2节),3.与A20有关的修改内容(第八章第4.7节),如果审查员有理由认为申请所涉及的发明是在

5、中国完成,且向外国申请专利之前未报经专利局进行保密审查,应当审查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条的规定。,4. 与A5.2和A26.5有关的修改内容,(1)第一章第3.2节的内容 根据专利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专利法所称遗传资源,是指取自人体、动物、植物或者微生物等含有遗传功能单位并具有实际或者潜在价值的材料;专利法所称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是指利用了遗传资源的遗传功能完成的发明创造。,在上述规定中,遗传功能是指生物体通过繁殖将性状或者特征代代相传或者使整个生

6、物体得以复制的能力。遗传功能单位是指生物体的基因或者具有遗传功能的DNA或者RNA片段。取自人体、动物、植物或者微生物等含有遗传功能单位的材料,是指遗传功能单位的载体,既包括整个生物体,也包括生物体的某些部分,例如器官、组织、血液、体液、细胞、基因组、基因、DNA或者RNA片段等。发明创造利用了遗传资源的遗传功能是指对遗传功能单位进行分离、分析、处理等,以完成发明创造,实现其遗传资源的价值。注:对R26.1中出现的技术术语进行解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是指遗传资源的获取或者利用未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事先获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或者相关权利人的许可。注:对

7、违法获取进行解释,注:对违法获取进行举例,例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的规定,向境外输出列入中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应当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某发明创造的完成依赖于中国向境外出口的列入中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某畜禽遗传资源,未办理审批手续的,该发明创造不能被授予专利权。,(2)第十章第9.5节的内容,9.5.1 术语的解释专利法所称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是指获取遗传资源的直接渠道。申请人说明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应当提供获取该遗传资源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供者等信息。,专利法所称遗传资源的原始来源,是指遗传资源所属的生物体在

8、原生环境中的采集地。遗传资源所属的生物体为自然生长的生物体的,原生环境是指该生物体的自然生长环境;遗传资源所属的生物体为培植或者驯化的生物体的,原生环境是指该生物体形成其特定性状或者特征的环境。申请人说明遗传资源的原始来源,应当提供采集该遗传资源所属的生物体的时间、地点、采集者等信息。,9.5.2 对披露内容的具体要求,就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申请人应当在请求书中予以说明,并且在专利局制定的遗传资源来源披露登记表(以下简称为登记表)中填写有关遗传资源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的具体信息。申请人对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的披露应符合登记表的填写要求,清楚、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如果遗传资源的直接

9、来源为从某个机构获得,例如保藏机构、种子库(种质库)、基因文库等,该机构知晓并能够提供原始来源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该遗传资源的原始来源信息。申请人声称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必要时提供有关证据。例如指明“该种子库未记载该遗传资源的原始来源”、“该种子库不能提供该遗传资源的原始来源”,并提供该种子库出具的相关书面证明。,9.5.3 遗传资源来源披露的审查,在依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五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进行审查时,审查员应当首先仔细阅读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准确理解发明,在此基础上确定发明创造的完成是否依赖于遗传资源以及所依赖的是何种遗传资源。对于依赖于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

10、审查员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提交了登记表。,如果申请人未提交登记表,审查员应当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告知申请人补交登记表,通知书中还应当具体指明哪些遗传资源需要披露来源并说明理由。 如果申请人提交的登记表中仅披露了部分遗传资源的来源,审查员应当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告知申请人补全登记表,通知书中还应当具体指明需要补充披露来源的遗传资源并说明理由。,如果申请人提交了登记表,审查员应当审查该登记表中是否说明了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对于未说明原始来源的,是否说明了理由。如果申请人填写的登记表不符合规定,审查员应当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登记表中存在的缺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仍不符合专利法第二

11、十六条第五款规定的,审查员应当驳回其专利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登记表中的内容不属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因此不能作为判断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的依据,也不得作为修改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三、 其他修改内容介绍,1. 与修改时机和方式有关的修改(第八章第5.2节) 1) A33与R51的关系的梳理(第5.2、5.2.1和5.2.1.1节) 2) 增加第5.2.1.2节进一步明确主动修改的时机 3)进一步明确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的修改方式 (第5.2.1.3节) 2.分案申请 (第六章3.1节) 3. 驳回条件(第八章第6.1.1节),1. 与修改时机和方式有关的修改(指南第八章),1

12、) A33与R51的关系的梳理(第5.2、5.2.1和5.2.1.1节)修改前:按照R51.1、R51.3和A33的顺序对修改进行说明。修改后:按A33、R51.1和R51.3的顺序对修改进行说明。5.2.1节修改后: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对修改的内容与范围作出了规定。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对主动修改的时机作出了规定,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三款对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的修改方式作出了规定。5.2.1.1节修改后:不论申请人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属于主动修改还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都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2) 增加5.2.1.2节进一步明确主动修改的时机,5.2.1

13、.2 主动修改的时机申请人仅在下述两种情形下可对其发明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主动修改:(1)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2)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在答复专利局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时,不得再进行主动修改。,3)进一步明确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的修改方式 (第5.2.1.3节),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如果修改的方式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修改文本一般不予接受。然而,对于虽然修改方式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但其内容与范围满足专

14、利法第三十三条要求的修改,只要经修改的文件消除了原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并且具有被授权的前景,这种修改就可以被视为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因而经此修改的申请文件可以接受。,但是,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即使修改的内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也不能被视为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因而不予接受。(1)主动删除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扩大了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2)主动改变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导致扩大了请求保护的范围。(3)主动将仅在说明书中记载的与原来要求保护的主题缺乏单一性的技术内容作为修改后权利要求的主题。(4)主动增加新的独立权利要求,该独立权利要求限定

15、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5)主动增加新的从属权利要求,该从属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新增内容),修改文本不予接受时的处理方式:,当申请人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提交的修改文本不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作出的,而是属于上述不予接受的情况,审查员应当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原指南规定此时应当发出修改文本不予接受通知书或审查意见通知书),说明不接受该修改文本的理由,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符合R51.3规定的修改文本,同时应当指出,到指定期限届满日为止,申请人所提交的修改文本如果仍然不符合R51.3规定,或者出现其他不符合R51.3规定的内容,审查员将针对修改前的文本继续审查,例如作出授权或驳回决定。如果审查员对当前修改文本中符合要求的部分文本有新的审查意见,可以在本次通知书中一并指出。,2. 驳回条件(第八章第6.1.1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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