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教案575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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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编 经济法基础理论,第一章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本章共四节: 第一节 经济法学研究的核心问题 第二节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第三节 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第四节 经济法的体系,第一节 经济法学研究的核心问题,一、经济法学研究的逻辑起点调整对象研究 1部门法概念的意义 2部门法的必要概念要素调整对象 二、重要意义 1奠定经济法理论研究的理论基石。 2回应其他学科的否定和质疑。,第二节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一、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学说述评 (一)否定说 否定说认为经济法不具备特有的调整对象,人们所谓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其实都是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所以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基本部门法。持该种观点的学者大多为

2、非经济法学者。,否定说类型,1综合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分属于其他各部门法的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概念。代表人物:王家福。 2学科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规运用各个基本法手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规律的法律学科。代表人物:佟柔。,否定说类型,3经济行政法论。即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全部或部分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对于这一部分的经济关系,或归行政法调整,或在行政法下设立一个新的行政法分支,即“经济行政法”。代表人物:粱彗星。 (中国经济法诸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二)第一时期肯定说(1992年前):(大经济法观点),1纵横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

3、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及其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1986年前经济法学者都持这一观点。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 2密切联系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与经济管理关系密切联系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3两者的区别,(1)产生时间不同。1986年民法通则颁布前,经济法学界主要持前者;1986年后,后者占据主导。 (2)调整范围不同。前者统一调整纵横两个方向的经济关系;后者则调整纵向经济关系以及与纵向管理密切相关的的横向经济关系。,4大经济法观点产生的根源,(1)中国计划

4、经济体制的影响。 (2)公有制国家民法不甚发达。 (3)80年代中国经济建设和经济法制建设的热潮。,(二)第二阶段肯定说(1992年以后),1经济协调关系说,(1)代表人物:杨紫煊,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 (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经济关系。内容包括: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社会经济保障关系。 (3)评述: 首先,剔除了原大经济法观点中本属民法调整的内容; 其次,企业组织管理关系未做具体划分; 再次,笼统的将社会经济保障关系纳入经济法调整范围。,2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1)代表人物:李昌麒,经济法国家干预经

5、济的法律形式。 (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内容包括:微观经济调控关系;市场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社会分配关系。 (3)评述:首先,明确了“国家干预经济”在经济法中的意义和地位,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经济法的客观要求。 其次,“需要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说法过于模糊,无法准确界定其范围。 再次,具体划分的四部分内容,存在交叉。,3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说,(1)代表人物:刘文华,新编经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 (2)观点: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协调发展而制定的,有关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和市场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系。内

6、容包括:国家经济管理关系;市场运行关系;组织内部经济关系;涉外经济关系。 (3)评述: 首先,具有许多合理和可取之处。 其次,将经济联合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和经济竞争关系,笼统的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范围过大。 再次,将组织内部经济关系和涉外经济关系不作具体分析,笼统的纳入经济法调整对象,不够准确。,4国家经济调节关系说,(1)代表人物: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因国家调节而引起的,以国家(其代表者)为一方主体的社会关系。内容包括:市场障碍排除关系;国家投资经营管理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 (3)评述: 首先,将经济法的调整

7、对象界定为国家调节经济关系,看到了经济法国家调节的性质。 其次,其内容未能涵盖国家调节市场的各个方面。,5社会公共性说,(1)代表人物:王保树,经济法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 (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发生在政府、政府经济管理机关和经济组织、公民个人之间的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内容包括市场管理关系;宏观经济管理关系和对外经济管理关系。 (3)评述: 首先,该学说首次提出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特征,具有理论创新意义。 其次,“社会公共性”的概念过于模糊,以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特性的描述,替代了调整对象本身的界定。,二、论争的症结,1理论预设的困境 (1)部

8、门法划分的传统理论 调整对象调整方法 (2)传统理论的困境 首先,调整对象(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导致需以调整方法加以辅助。 其次,调整方法,只有刑事、民事和行政三种,直接导致除刑法、民法和行政法外其他法律部门的生存危机。 再次,现实法律中,除民、刑、行外亦有诸如财政法、军事法等部门法的存在,而传统理论则对此无法解释。,(3)后果:所谓经济法有否独立调整对象问题的论争实际上早已被异化,沦为一场理论上论证经济法有否独立调整方法与实践上概括经济法现象的共性这两者各执一端的“游戏”,论争失去统一的焦点。,2问题与主义之争 直接导源于苏联的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从出现之日起,即十分强调“主义”的界定,强调在

9、理论前置的情况下,探讨现实的法律问题,直接导致传统理论无法包容的经济法现象解释的混乱和混淆。 而西方国家的法学研究,更重视的是对现实中出现的新法律的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构建超越于传统理论的法学新理论框架。,三、对传统理论的超越和批判,1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仍是“调整对象说”,只是这一“调整对象”不再是受“调整方法”异化的调整对象,应予以还原。 2划分法律部门不再有万能的标准,而应根据法律实践的客观需要结合一定的前瞻性认识,对调整社会生活中某一类具备一定共性的社会关系的同质法律规范进行系统综合,形成一个法律部门。,3独立法律部门形成的条件 (1)这些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调整对象)应具备某种“共性

10、”; (2)将这些具备共性的法律规范进行综合并上升到法律部门的高度来研究是必要的; (3)实践中这类法律规范的存在已经达到一定的数量; (4)将这些规范综合为法律部门具备理论上的价值,即能更好地认识和总结规律,并更好地指导实践。,第三节 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一、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经济法与民商法的总体上的关系 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商法的关系 商法与民法的关系,(一)经济法与民商法的表层区别,经济法 1、限制意思自治 2、强调对部分市场主体偏重保护 3、经济法侧重于从宏观利益协调方面减少社会经济震荡造成的破坏,从而提高效率来促进人们的利益 4、经济社会和生态目标 5、有国别特色,

11、突出本土化 6、稳定性较弱,民商法 1、强调意思自治 2、强调对所有市场主体都平等保护 3、侧重从微观、从经济发展所需动力方面,通过保障自由交易、自由竞争以提高效率来促进人们的利益 4、重视经济目标 5、国际通用,强调全球化 6、稳定性较强,(二)经济法与民商法的深层区别,1市场主体的假设不同,民商法对其所规范的市场主体假设为平等、匀质的“经济人”;经济法对其所规范的市场主体假设为不平等、非匀质、各有具体个性的经济人兼社会人。,2市场整体的假设不同,民商法所假设的市场整体源于古典经济学,市场整体是市场个体的简单相加,市场个体利益的增加意味着市场整体利益必然增加;经济法所假设的市场整体,则是市场

12、个体的有机组合,市场个体利益的增加并不必然导致市场整体利益增加。 3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假设不同;民商法立基于政府是外在于市场的假设,强调市场万能,政府无能;而经济法则认为政府是内在于市场的,是经济生活的内生变量,而非外生变量。,(三)经济法与民商法的联系,1调整关系交叉,民商法主要调整微观经济关系,经济法既调整微观经济关系,也调整宏观经济关系。 2职能互补,民商法是市场经济常态性的法律,它多是通过任意性规范,导向市场主体自觉遵守市场规则;经济法则是市场经济非常态性的法律。,3取向趋同,民商法的现代化即私法的社会化、公法化,其价值取向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日趋一致。 4要素通用,在两法之间,有些要素在

13、一定范围内和一定条件下可以通用。经营权、法人制度、民事责任制度等。,(四)民法和商法的关系,1法律地位,两者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 2调整对象 (1)两者在调整对象上是一种交叉关系,民法及于市场和家庭两个领域,商法仅及于市场领域。 (2)民法只调整横向经济关系,商法还要调整一定的纵向经济关系,如商事监管。 (3)商法所调整的企业内部和商人团体内部的组织和管理关系,则不在民法的调整范围内。 (4)商法的调整范围中含有许多技术性或程度性关系,民法则极少有。,3法律属性,两者都属于私法范畴,但现代商法的社会化程度高于民法,兼有公法属性。 4法律体系,民法在制度和体系上都已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而商法

14、则具有较强的开放性(目前学界公认包括,公司、破产、票据、证券、保险、海商)。 5与经济法的关系,商法与经济法联系的紧密程度甚于民法。,(五)民法和经济法的关系,1调整对象不同。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而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干预管理经济的法律。两者互不隶属、互为补充,共同促进经济的发展。 2利益本位不同。民法是以个体利益为本位的,而经济法则是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的; 3法律规范的性质不同,民法基本上是由纯粹的民事法律规范组成,而经济法是以行政法律规范为主,逐步扩大民事法律规范的作用,并辅以适当的刑事法律规范。,4调整方法不同。民法的调整方法是民事调整方法,经济法则以行政性调整

15、方法为主,民事、刑事调整方法为辅。 5法律责任不同,民法的责任形式多为民事责任,注重事后补偿性,而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则是三者兼有。,(六)商法和经济法的关系,1调整对象不同。2两者存在着交叉。,商法是调整商组织与商行为的法,是民法的特别法,而经济法则是国家管理经济的法,两者是不同的法律部门。 在商法的几个主要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都或多或少地体现了这种交叉。,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1产生背景的联系与区别 2基本精神的联系与区别 3调整对象的联系和区别 4调整方式的联系与区别,产生背景,行政法产生的社会背景是自然权利、三权分立和法治理论指导下的资产阶级革命。而经济法的产生背景则是19世纪末20世

16、纪初西方国家经济职能的扩张。,基本精神,经济法主要体现科学精神;行政法则体现人文精神。,调整对象,两者都规范政府的经济行为,但是经济法侧重于从内容上规范,行政法则侧重于从形式上规范。,调整方式,直接调整和间接调整。经济法出于政府间接调控市场行为,尊重市场主体独立自主地位的需要,以间接调整为主;行政法则一贯坚持直接调整。 弹性调整和刚性调整 共性调整和个性调整 实体调整和程序调整,第四节 经济法的体系,1、宏观调控法:计划法、产业结构法、财政税收法、金融调控法和价格法 2、微观规制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倾销与反补贴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和广告法 3、国有参与法:国有资产管理法、国有投资管理等 4、涉外管制法:外商投资保护、涉外金融、对外投资贸易、涉外税收法 5、市场监管法:金融监管、证券监管、保险监管、期货监管,第二章 经济法的概念及其产生与发展,经济法概念的历史考察,第一节 经济法概念的历史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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