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法硕中政资料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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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汉朝的法律制度,第一节 汉朝法律的制定,一、法制指导思想 二、汉朝法律体系的建构 三、汉朝的法律形式,一、法制指导思想,(一)汉初奉行“无为而治”的黄老思想“无为”意即人君不劳兴作,轻徭薄赋,与民休息,约法省刑,以德化民。,(二)儒家思想的确立儒家思想确立的原因是黄老思想过于消极,不利于中央集权和大一统,需要寻找新的指导理论。同时儒家理论经董仲舒改造成新儒学,已能适应统治的需要。儒家的法制思想主要是“德主刑辅”、“礼法并用”,即主张将德治教化与刑事惩罚两种手段结合运用,以德化为主,刑罚为辅,以收恩威并用、宽猛相济之功效。奉行儒家理论是历史的选择。,二、汉朝法律体系的建构,(一)九章律汉

2、初曾立三章之法,但不能御奸。丞相肖何遂在秦律六篇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兴、厩三篇而制成,九章律是汉律的主干。,(二)二年律令,1983年出土的江陵张家山M247号汉墓竹简500支,向我们展示了高祖去世后不久的吕后二年(公元前186年)通行的律令二十八种。二年律令为竹简自名。包括二十七篇律和一篇令。他们依次是贼律、盗律、具律、告律、捕律、亡律、收律、律、钱律、置吏律、均输律、传食律、田律、市律、行书律、復律、赐律、户律、效律、傅律、置后律、爵律、兴律、徭律、金布律、秩律、史律、津关令。与秦简律令比较,相同者有置吏律、田律、效律、金布律等,相似者有关律、爵律等,清晰地反映了法律领域汉承秦制的轨迹。也有

3、未见于秦简的新律,如告律、钱律、均输律等,说明汉律的发展和更新。,(三)其他法律,韩信申“军法”、张苍作“章程”、叔孙通定傍章律等立法举措。傍章,又称汉仪,是高祖令叔孙通就九章律未涉及的问题而制订的18篇有关礼仪制度的法律,因“与律令同录,藏于理官(司法官)”,故而称傍章。,越宫律与朝律。汉武帝时,连年征发,百姓贫耗。面对尖锐的社会矛盾,武帝命“张汤与赵禹共定诸律令,务在深文。”越宫律为张汤制定的有关宫廷警卫的法律,共27篇;朝律为赵禹在汉仪基础上制定的有关“朝会正见”的法律,共6篇。 见知故纵监临部主之法、沈命法及左官律。武帝时为强化国家的镇压职能,制有见知故纵监临部主之法、沈命法及左官律等

4、。,三、汉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有: 1.律 2.令 3.科 4.品 5.比 6.诸儒“章句”,第二节 汉朝法制的内容和特点,一、行政法律制度 二、刑事法律制度 三、民事法律制度 四、经济法律制度,二、刑事法律制度,(一)刑罚制度的改革 (二)主要罪名 (三)刑法原则,(一)刑罚制度的改革,1.汉文、景帝进行的刑罚制度的改革 (1)刑制改革的原因汉文帝即位后,黄老之术得到更有力的贯彻,社会经济有了更进一步的发展,社会稳定、风习良好。“化行天下,告讦之俗易。吏安其官,民乐其业。畜积岁增,户口寖息”;“人人自爱而重犯法”,以至刑罚大省,一年“断狱四百,有刑措之风”,这些都为汉文帝进行刑罚改革创造了条件

5、。,(2)改革的内容文帝的改革内容是除肉刑,定刑期。一是废除肉刑。“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当斩右趾弃市。”即以笞刑、徒刑和死刑,取代了毁肢刻肤的黥、劓、刖刑。二是规定了岁刑刑期。经文帝改革刑制后汉代岁刑刑期是:髡钳城旦舂五岁刑;完城旦舂四岁刑;鬼薪白粲三岁刑;司寇二岁刑;隶臣妾分一岁和二岁刑;复作(女犯)与罚作(男犯)一岁刑。 。,景帝改革的内容是减笞数,定箠令。景帝元年(公元前156年)针对“加笞与重罪无异,幸而不死,不可为人”的弊端,定律减笞数“笞五百曰三百,笞三百曰二百”中元六年(公元前144年)又下诏“其减笞三百曰二百,笞二百曰一百。” 同时,强调笞

6、刑的教化功能,要求对笞刑刑具“箠”的规格和笞刑执行方法作出限制性规定,制定了箠令:“笞者,箠长五尺,其本大一寸,其竹也,末薄半寸,皆平其节;当笞者笞臀,毋得更人,毕一罪乃更人。”提高了受笞者的存活率。景帝对刑制的改革,是对文帝改革的继续,使汉代刑制向文明的方向又迈进了一步。,(3)意义:废除了肉刑,保存了劳动力,为封建五刑的确立奠定了基础。,2.刑制改革后汉朝的刑罚制度 (1)死刑 (2)徒刑 (3)身体刑:笞刑、宫刑、斩右趾、族刑废而复用 (4)财产刑:罚金、赎刑 (5)资格刑:禁锢等。,文景刑制改革后,汉代刑罚体系的主要变化在于身体刑和徒刑。身体刑的执行有了较大的改观。没有再出现黥、劓及斩

7、趾之刑,而多见笞刑。徒刑的等级规定却十分复杂。有“髡钳钛左右趾城旦”、“髡钳钛左趾城旦”、“髡钳城旦舂”、“髡为城旦”、“完城旦”、“耐为城旦”、“复作”、“施刑”等名词,由此说明刑制改革后,徒刑主要附加“髡钳钛左右趾”或者“耐”刑、“完”刑等刑罚而执行。赎刑的规定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如汉宣帝时有关于赎刑等级的“品约”规定,“大司农臣延奏罪人得入钱赎品,赎完城旦六百石值钱四万,城旦舂九百值钱六万。” 传世资料记载汉明帝、汉章帝时曾多次下诏施行赎法,规定较为详细系具体。,(二)主要罪名,1.侵犯皇帝的罪名:矫诏矫诏、废格诏令、不敬、祝诅、巫蛊、腹非等;矫诏(矫制)”即纂改或诈称皇帝诏令,直接侵犯皇

8、权,属重罪,视其后果而定刑罚之轻重,“矫诏大害”者处腰斩重刑。“废格诏令”,即阻挠皇帝诏令的执行,“废格明诏,当弃市。” 皇帝的尊严不可侵犯,“亏礼废节,谓之不敬。”非议先帝、上书触讳、非所宜言、阑入宫殿、征召不到、奉诏不恭、坐骑至司马门、犯跸等都属于“不敬”罪。 “祝诅”是祈求鬼神降灾于皇帝。“巫蛊”是以巫术加害于皇帝,是侵犯皇帝人身安全的严重犯罪。汉武帝时曾屡兴巫蛊大狱,即使是皇后、太子、公主、丞相等皇亲权贵,亦不得幸免死罪。不满于皇帝政令而非议于心构成“腹非”罪。,2 .危害政权罪: 大逆无道、首匿、通行饮食、贼盗等。,大逆无道(不道)罪。适用范围极广,包括谋反、妖言、罔上(欺君)甚至重

9、大贪赃枉法等,包括了危害政权及皇权的一系列重大犯罪,一般都处死刑。尤其是谋反大逆,本犯腰斩,父母、妻子、同产(兄弟姊妹)无少长,皆弃市。 “首匿”罪,指的是窝藏包庇犯罪者的行为。汉初亡律规定:“匿罪人,死罪,黥为城旦舂,它各与同罪。” 武帝时“重首匿之科”,犯者一律弃市,严重者,“夷三族”。 武帝后期“群盗滋起”,“以法诛通行饮食,坐相连郡,甚者数千人。”通行饮食罪,亦称“通行饮食群盗”罪,即供给“群盗”饮食,通风报信或充当向导的行为。汉盗律可见:“知人为群盗而通行饮食餽馈之,与同罪;弗知,黥为城旦。”,3.官吏职务犯罪: 群盗起不发觉、见知故纵、受赇枉法、监守自盗;,武帝时沈命法规定:“群盗

10、起不发觉,发觉而弗捕满品者,二千石以下至小吏主者皆死。”官吏见知犯罪而不举发称“故纵”。官吏受人财物而为之曲法断案的行为构成“受赇枉法”罪。官吏受人财物而为之曲法断案的行为构成“受赇枉法”罪。官僚利用职务之便盗取国家财产的犯罪。汉代职官在管理国家财产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国家财产的行为构成“主守盗”罪。张家山汉简奏谳书记有汉高祖七年(公元前200年)“醴阳令恢盗官米案”。 “律,主守而盗,值十金弃市。”,4.危害中央集权罪: 酎金不如法、阿党附益、事国人过律、私出国界等。,酎金不如法。文帝颁布的酎金律规定,皇帝酎(醇酒)祭宗庙时,诸侯陪祭所献贡金“少不如斤两,色恶”,不如法,“王削县,侯免

11、国。” 阿党附益之罪。“诸侯有罪,傅相(朝廷指派监督诸侯的官吏)不举奏,为阿党。” 后引申为与诸侯结党营私。附益则系在朝官员“阿媚诸侯”,“欲增益诸侯王”,助其获取非法利益。对阿党附益罪犯,一般重处死刑,余者或减死一等,或除爵免官,武帝时淮南衡山王谋反,“竟其党与而坐死者数万人。”事国人过律罪。诸侯役使封国人民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为事国人过律罪。汉律严禁诸侯擅自逾封出界,否则构成私出国界罪,要被免封爵,或处徒刑(耐为司寇),甚至论以重罚。,(三)刑法原则,在继承秦朝刑法原则基础上,又形成了: (1)上请又称先请,是赋予一定范围的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他们犯罪后法司不得擅拘擅决,而必须奏请皇帝裁断。

12、,(2)矜恤:即老幼废疾者或妇人犯罪,可在量刑和监禁方面给予优待的原则。,(3)亲亲得相首匿随着儒家经学正统地位的确立,宣帝时强调。“父子之亲,夫妇之道”,于地节四年(公元前66年)以诏令形式正式认可了“亲亲得相首匿”的原则;“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祖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即允许父子祖孙三代亲属和夫妻之间,包庇罪犯可减免刑事责任。是孔子“亲亲相隐,直在其中”的伦理观念,在封建法律中的直接体现。意在维护以父权和夫权为中心的封建家庭伦常关系,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这项刑法原则,被唐律所吸收,发展成“同居相为隐”的律条。,(4)数罪以重

13、者论等原则 具律规定:“一人有数罪也,以其重罪罪之。”也即一人犯数罪,依其所犯的最重一个罪量刑。,三、民事法律制度,(一)民事权利主体及民事行为能力 汉代民事权利主体比较广泛,上至皇帝、下至平民百姓均可以参与民事活动。 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因身份而异,统治阶层享有完全而广泛的民事权利,可以广占土地宫室和奴婢。被统治者的民事权利受到限制,特别是商人被大量剥夺民事权利。奴婢则不是民事主体。,(二)所有权制度,汉代,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主要有国家赐予、买卖、孳息、继承等方式。 买卖是取得所有权的最为常见的一种方式。汉代土地买卖比较频繁,土地兼并比较严重,以致于“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 两汉政府也

14、曾经采取过一些“限民名田”的措施。,(三)债权制度,汉代债的发生根据主要有契约行为、侵权行为、不当得利等形式和种类。 两汉时期,吏民借货关系亦非常活跃。为调整借贷关系,汉代制定有贷钱它物律的专门法规。汉律在限制“取息过律”的同时,更多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非法侵犯他人人身、财产的行为,在民事上也可导致债的发生。,(四)婚姻家庭制度,婚姻家庭制度受儒家的“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等理论的影响较大。 (1)在婚姻制度方面确认一夫一妻多妾制度; (2)将儒经中的“七出三不去”原则直接纳入法律;,“七去三不去”是汉代婚姻关系解除的原则。“七去”又称“七弃”或“七出”,是法律赋予丈夫及其家族休弃妻子的七

15、项理由,即大戴礼祀本命篇所载的:“不顺父母去,为其逆德也;无子,为其绝世也;淫,为其乱族也;妒,为其乱家也;有恶疾,为其不可与共粢盛(祭祖供品)也;口多言,为其离亲也;盗窃,为其反义也。”可见,“七去”以丈夫及其家族的意志为转移,使男子操纵了遗弃妻子的主动权。“三不去”是对男子离婚权的三项限制性规定:“有所取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即妻子娘家无人、妻曾为公婆守孝、娶妻后兴家富贵,丈夫不得对之行使离婚权。,2.在家庭方面,维护父权和夫权 (1)汉统治者倡导以“孝”治天下,汉律以“不孝”为重罪,构成不孝罪一律处死刑。 (2)为提倡孝道,统治者允许子弟为报父兄之仇而杀人,东汉

16、为此还制定了轻侮法,此制度对后世影响极大。 (3)夫妻犯罪同罪异罚及离婚、再婚上的不平等。,3.在继承方面: (1)汉律规定爵位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并规定了“非子”、“非正”罪。 (2)财产则实行诸子均分 (3)确认遗嘱继承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4)女子也有一定的继承权.,第三节 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 (二)诉讼审判制度。 (三)儒家思想对司法制度的影响,(一)司法机关,1.中央:主要有皇帝、丞相、御史大夫、廷尉。皇帝拥有最高司法权。丞相在汉初有极大的权力,对犯罪官吏甚至有先斩后奏之权。廷尉是中央专司司法的部门,负责审理诏狱和地方上报的重大和疑难案件。 2.地方司法机关,西汉为郡、县两级,东汉为州、郡、县三级。地方各级政府及官员都有极大的司法权力,(二)诉讼审判制度,1.起诉汉朝在起诉上继承了秦朝的制度,分官吏纠举和民人自诉。自诉中禁止卑幼控告尊长。 2.审理方面,创设了一项新的审判程序“辩告”,审判方式则继承周朝的“五声听狱讼”方式,普遍实行刑讯拷打。 3.复审方面,规定了“乞鞫”和“疑狱奏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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