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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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关系建立,吉林大学商学院 于桂兰 2011年3月24日,学习内容,1.劳动关系建立时间的界定 2.劳动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2.劳动关系的履行与变更 3.试用期的员工管理 4.劳务派遣合同与协议管理 5.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与协议管理 6.劳动关系禁止条款 7.培训合同与协议 8.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劳动关系建立时间的界定,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组织)同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同时,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的

2、形式,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3、的前一日。,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内容,我国劳动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4、规定: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浙江省最新劳动合同范本,劳动合同的订立原则,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

5、实信用的原则”。,试用期员工管理,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相互了解、确定对方是否符合自己的招聘条件或求职条件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 试用期长短 试用期的次数 试用期工资 试用期劳动合同的解除,违反试用期规定的法律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无效,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务派遣合同与协议管理,劳务派遣是指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契约成为派遣单位的职工后,再由派遣单位与真正需要用工的单位通过签订劳动力派遣契约,将

6、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职业劳动,由用工单位对劳动者的职业劳动进行管理和控制的用工方式。两个合同 三方主体,劳务派遣单位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具有合法资质明确劳务派遣单位的地位和角色,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不得自设劳务派遣企业,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中的义务,被派遣劳动者在劳务派遣中的权利,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 确定被派遣劳动者参加或者组织工会权利的规定 依法享有解

7、除合同的权利,劳务派遣的一般性规定,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 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当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强化用工单位责任,明确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非全日制用工,含义 性质 作用 特征,特征 合同形式 工资标准及结算 双重劳动关系 试用期 合同的终止 社会保险,劳动关系禁止条款,劳动就业标准 (1)禁止就业歧视 (2)禁止强迫劳动 (3)禁止使用童工女职工就业保护 (1)就业权利的保障 (2)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未成年工就业保护 (1)最低就业年龄的规定。 (2)禁止未成年工从事有害健康的工作。 (3)定期体检。 (4)实行登记制度。 (5)其他规定。,培训合同与协议,培训协议的签订

8、条件 (1) 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 (2)对劳动者进行的是专业技术培训,包括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培训协议确认的权利义务服务期: 违约金及其支付: 服务期工资:,培训协议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在与员工签订培训协议前,企业应先界定培训的性质明确该培训为专业技术培训,而非一般岗位技能培训。企业在为员工提供专业技术培训时,应当要求员工签订培训协议,制订培训计划,并在培训中注意收集证据。企业应在培训协议上注明“由企业提供培训费用”,并保留培训费用的相关凭证或单据。企业应注意,培训协议的违约金金额不得超过企业提供的培训费用,且发生员工违约时,要求其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9、,故为保护企业的利益,有必要细化企业支出的培训费用,将培训中涉及的讲课费、教材费、交通费、住宿费等一一罗列进入培训费用中。,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保密协议 劳动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保密协议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保密的内容和范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密期限、侵犯商业秘密的赔偿责任等。,竞

10、业限制协议 竞业限制(也称竞业禁止、竞业避止),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 竞业限制协议的主要内容 :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 、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 、竞业限制期限 、竞业限制补偿 、违约责任。,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协议的联系:竞业限制是保密的手段,通过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可以降低和限制商业秘密被泄露的概率。保密是竞业限制的目的,订立竞业限制协议最终的目的是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的区别: 保密义务一般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劳动合同

11、的随附义务,不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签订保密协议,劳动者均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而竞业限制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约定产生,没有约定的,无须承担竞业限制义务;保密义务要求保密者不得泄露商业秘密,侧重的是不能“说”,竞业限制义务要求劳动者不能到竞争单位任职或自营竞争业务,侧重的是不能“做”;保密义务劳动者承担的义务仅限于保密,并不限制劳动者的就业权,而竞业限制义务不仅仅限制劳动者泄密,还限制劳动者的就业,相比之下劳动者所承担的义务要更多;保密义务一般期限较长,只要商业秘密存在,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就存在,而竞业限制期限较短,最长不超过二年。,竞业限制协议中的常见问题,“工资福利待遇中已经包含竞业限制补偿金”条款的效力 用人单位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与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竞业限制条款效力,本单元内容回顾,1.劳动关系建立时间的界定 2.劳动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2.劳动关系的履行与变更 3.试用期的员工管理 4.劳务派遣合同与协议管理 5.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与协议管理 6.劳动关系禁止条款 7.培训合同与协议 8.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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