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泉副厅长--城乡规划法学习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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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学习体会,江苏省建设厅 张 泉,2,交流角度,贯彻施行 江苏实践 共同探讨,3,一、总体导向 二、观念更新 三、规划制定体系 四、施行要点,内容框架,4,(一)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推进节约型建设,打造美好的人居环境 统筹城乡建设,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1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的原则(第4条),一、总体导向,5,一、总体导向,倡导资源节约,加强环境保护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原则,改善生态

2、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 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第4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等内容,应当作为强制性内容。(第17条) 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第30条),6,一、总体导向,保持城乡特色,保障公共安全,改善人居环境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并符合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第4条)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第1

3、7条) 乡规划、村庄规划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第18条),7,一、总体导向,(二)保障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平,关注和保护弱势群体,构建和谐社会 城乡规划领域公共利益的基本构成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符合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安全的需要。(第4条),8,一、总体导向,城乡规划领域公共利益的特殊载体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广

4、播电视、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消防通道、垃圾、污水处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9,强调公共服务的统筹 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第29条),一、总体导向,10,(三)坚持以人为本、为民服务的思想,推进民主与法制建设,加强和完善依法行政 关注民生 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

5、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第29条) 旧城区的改建,应当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第31条)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第34条),一、总体导向,11,一、总体导向,强调公众参与 乡村规划应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第18条)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第22条) 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第26条) 修改详细规划应征求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第48、50条),12,一、总体导向,

6、建立并完善规划监督机制 新增独立一章,包含了人大监督,上级对下级、公众对政府的监督等内容。加强制约自由裁量权。(第51条-57条) 对相关责任进行了详细分解,明确具体行为和岗位的责任。(第58-68条),13,一、总体导向 二、观念更新 三、规划制定体系 四、施行要点,内容框架,14,(一)强调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二、观念更新,15,二、观念更新,城乡规划公共政策的特点 保障公共利益 全局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关系 规划行政许可可操作,16,城乡规划法在许多方面强化其公共政策的属性: 突出公共利益 关注社会公平 重视社会和谐,二、观念更新,17,(二)城市本位向城乡统筹的转变 统筹城乡发展 为了

7、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1条)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第2条),二、观念更新,18,二、观念更新,统筹城乡利益 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 (第29条) 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第29条),19,二、观念更新

8、,统筹城乡保护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4条) 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第17条),20,二、观念更新,城乡统筹与城乡分开 城乡一体化与防止城乡一样化 公共服务均等化与防止均质化,21,二、观念更新,(三)政府本位向民众本位的转变 知情权: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第8条)

9、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第40条),22,二、观念更新,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第46条)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第48条),23,二、观念更新,参与权: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

10、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第26条)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部门应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补偿。,24,二、观念更新,监督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向规划部门查询;都有权向规划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规划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第9条) 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第54

11、条),25,重视保护弱势群体 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镇的建设和发展,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第29条) 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第31条),二、观念更新,26,(四)重视建设向建设与保护并重的转变 规划原则的补充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

12、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第4条),二、观念更新,27,二、观念更新,规划内容的强化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第13条) 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内容,应作为城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第17条) 乡规划、村庄规划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具体安排(第18条),28,二、观念更新,

13、建设思路的完善 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第30条) 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以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第31条),29,内容框架,一、总体导向 二、观念更新 三、规划制定体系 四、施行要点,30,(一)技术层次(第2条) 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三、规划制定体系,31,城乡规划体系示意,32,三、规划制定体系,跨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

14、划 市、县城镇体系规划,镇村布局规划 乡规划 村庄规划村庄建设规划生产设施 耕地等自然资源保护 村庄平面布局规划 村庄分类农业型(产业需求),旅游型, 城镇型,工业型,,33,(二)制定程序 城镇体系规划的制定程序(第16条、26条、27条) 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制定程序(第14-16条、26条、27条) 乡、村规划的制定程序(第22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程序(第19条、20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制定程序(第21条),三、规划制定体系,34,三、规划制定体系,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编制单位、相关部门,编制组织,基础资料收集,规划纲要,规

15、划成果,上报审批,公告、论证会,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 附具人大意见、专家意见及采纳情况,国务院,批准,35,三、规划制定体系,市、县人民政府,编制单位、相关部门,编制组织,基础资料收集,规划纲要,规划成果,上报审批,公告、论证会,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 附具人大意见、专家意见及采纳情况,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确定城市国务院 其它城市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 县城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36,镇总体规划,编制组织,基础资料收集,规划纲要,规划成果,上报审批,镇人民政府,编制单位、相关部门,公告、论证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附具人大意见、专家意见及采纳情况,上一级市、县政府,省政府,三、规划制定体系,批准

16、,37,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第34条),三、规划制定体系,38,三、规划制定体系,乡 、村 庄 规 划,编制组织,规划方案,规划成果,上报审批,乡、 镇人民政府,公告、论证会,乡总体规划同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上一级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基础资料收集,编制单位、相关部门,39,三、规划制定体系,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编制组织,规划方案,规划成果,上报审批,市、县控详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建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镇人民政府,公告、论证会,附具专家意见、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市、县本级政府批准,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备案 镇上一级市、县政府审批,批准,基础资料收集,编制单位、相关部门,40,三、规划制定体系,修 建 性 详 细 规 划,编制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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