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处罚办法课件(6月17日下午第一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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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09年9月25日,中国保监会出台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于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一、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起草背景和意义,(一)从源头入手防范和查处保险中介机构及人员的违法行为,强化保险公司对中介业务的管控责任,提高监管实效。 1、制定办法是总结近些年来中介市场监管的经验教训,提高监管有效性的迫切需要。 2、制定办法是督促保险公司加强中介业务管理、提高经营效益、维护被保险人利益的现实要求。 3、制定办法是坚决遏制和严厉打击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保险业的形象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二)贯彻落实新保险法的相关规

2、定。新保险法第112条、第116条,第127条、第162条、第172条、第173条、第179条。,第一百一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保险代理人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不得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第一百一十六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

3、保险金义务;(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

4、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一百二十七条 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人名义订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第一百六十二条 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第一百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

5、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第一百七十三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至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第一百七十九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

6、进入保险业。,二、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主要内容,(一)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健全中介业务管理制度 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合法、科学、有效的中介业务管理制度,确保经营行为依法合规、业务财务数据真实客观。 (1)保险公司的业务、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记载中介业务的业务和财务信息; (2)保险公司应当逐单记载通过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签订的保单的保险费和佣金数额; (3)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中介业务的稽核审计,建立中介业务违法行为责任追究机制; (4)保险公司发现中介业务活动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报告。,(二)要求保险公司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管理 (1)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对保

7、险代理人进行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培训,并保留详细的培训档案; (2)设置专门岗位对代理业务进行日常管理,并且建立代理业务合规经营档案; (3)定期核查代理业务,核查结果记入代理业务合规经营档案; (4)通过合同约定对保险代理人进行约束,并且及时要求保险代理人纠正保险违法行为; (5)发现保险代理人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及时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三)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禁止行为 1、不得在账外暗中直接或者间接给予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2、不得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机构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3、不得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

8、险公估机构,通过虚挂应收保险费、虚开税务发票、虚假批改或者注销保单、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4、不得利用保险中介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5、不得通过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6、不得串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挪用、截留和侵占保险费。,7、不得串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机构,虚构保险合同、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8、 不得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9、 在保险业务活动中

9、不得编造虚假中介业务、虚构个人保险代理人资料、虚假列支中介业务费用,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中介业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四)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1、在查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机构违法行为的,应当并案查处。 2、在查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存在涉嫌非法集资、传销、洗钱、违反国家税收管理规定等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移送。,3、在查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纪、犯罪线索的,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依法及时向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移送;发现非

10、国有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偷税罪等,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四)法律责任 1、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至第九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国保监会可以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2、保险公司有本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保险公司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

11、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3、保险公司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关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认定 根据关于依

12、法严肃处理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机构和责任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中介2010248号)第三条规定,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本级或者上级机构的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负责人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一)决策、指挥、组织、参与本级或者下级机构中介业务违法违规活动的;(二)指使、教唆、直接或者间接授意本级或者下级机构利用中介业务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三)有直接管理职责,发现本级或者下级机构有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制止的。,三、相关文件,关于依法严肃处理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机构和责任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中介2010248号) 1、依据中华

13、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查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同时处罚违法违规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员。责任人员包括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等,其认定包括但不限于违法违规机构本级人员。,2、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本级或者上级机构的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负责人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一)决策、指挥、组织、参与本级或者下级机构中介业务违法违规活动的;(二)指使、教唆、直接或者间接授意本级或者下级机构利用中介业务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三)有直接管理职责,发现本级或者下级机构有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制止的。,3、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较为普遍或较为严重,在对保险公司和责任人员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根据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保监发201012号),追究本级或者上级机构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负责人等的责任。,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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