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造船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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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造船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浙江造船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三日目录目录释义1前言3摘要4正文5一、浙船基本情况5(一)工商主要登记信息5(二)企业历史沿革及股本情况5(三)申请重整情况6(四)资产情况6(五)负债情况6(六)职工安置情况7(七)偿债能力分析7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8(一)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必要性8(二)出资人权益调整的范围8(三)出资人权益调整的方式9三、债权分类及调整方案9(一)有财产担保债权组9(二)税款债权组9(三)普通债权组10四、债权受偿方案10(一)确定债权的受偿方案10(二)已申报但暂未审查确认债权的受偿方案11(三)未申报债权的受偿方案12五、偿债资金

2、来源12六、经营方案12(一)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的经营模式12(二)继续建造在建船舶13(三)努力完成其他在手订单13(四)引入重整投资人13(五)追加分配13七、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及批准14(一)分组表决14(二)法院批准14八、重整计划的调整14九、重整计划的执行和执行监督15(一)执行期限15(二)执行期限的延长或终止15(三)执行完毕的标准15(四)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16十、关于执行重整计划的其他事宜16(一)偿债资金的分配16(二)未受领分配资金的提存16(三)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16(四)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支付17(五)存在第三方担保债权的清偿17(六)重整投资人的股权实现17(七)

3、债务的减免17(八)债权人委员会的职责171释义释义“奉化法院”指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破产法”指自 200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浙船”、“债务人”指浙江造船有限公司。“债权人”指符合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浙船的某个、部分或全体债权人。“联合体团队”指由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竞争方式确定的,为浙船破产重整提供法律和会计服务的, 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和浙江德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团队。“汇吉公司”指2016 年 8 月 12 日与管理人签订 浙江造船有限公司继续营业期间的合作协议 及相关补充协议, 约定在不超过 2.4 亿元范围内提供资金支持的浙

4、江汇吉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劳务企业”指浙江造船有限公司采购劳务直接用于船舶建造且该劳务直接发生于浙江造船有限公司厂区内的三十家企业。“职工安置方案”指经 2016 年 7 月 19 日浙船职工代表大会, 并向奉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书面报告,且经债权人委员会表决通过的 浙江造船有限公司职工安置方案。“有财产担保债权”指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税款债权”指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债务人所欠的税款。2“普通债权”指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普通债权。“未申报债权”指在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前已成立但未依法申报的债

5、权。“评估机构”指为浙船破产重整提供资产评估服务的宁波安全三江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元”指人民币元, 本重整计划草案中货币单位除特别注明外,均为人民币元。3前言前言鉴于浙船受到控股公司春和集团债务危机影响, 无法得到交付订单需要的配套融资,导致资金链濒临断裂,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奉化法院根据债务人的申请,于 2016 年 4 月 14 日依法裁定受理浙船破产重整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造船有限公司清算工作组为破产管理人。2016 年 4 月 29 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竞争方式确定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和浙江德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团队为浙船破产重整法律和会计服务机构

6、, 协助破产管理人负责参与浙船重整工作中的法律、财务相关事务。重整期间,管理人在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悉心关怀下,在奉化法院的监督和指导下,严格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一方面做好生产经营及职工安置、稳定工作,另一方面做好与重整程序相关的各项工作,包括债权申报受理和审查、资产调查和委托评估、重整计划草案的论证和制作等。截止目前,管理人已基本完成对浙船债权审查和确认、资产评估及偿债能力分析等重整所需各项基础工作。根据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管理人结合浙船的实际情况,在充分考虑债权人、职工等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在充分尊重评估机构的专业评估咨询结论的前提下,充分进行法律风险论证、可行性分析,制作

7、了本重整计划草案,供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4摘要摘要根据本重整计划草案,浙船本次重整如能成功实施:一、浙船继续履行部分船舶建造合同,提高经营和盈利能力。二、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就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内以现金方式清偿;若担保财产单项处置的,以实际处置价格为准;若整体资产处置的,以管理人和债权人共同确认或法院指定的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为准。无法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部分按照普通债权调整清偿。三、职工债权、劳务企业在浙船厂区工作的职工的工资,由浙船予以预提,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内以现金方式全额清偿。四、税款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内以现金方式全额清偿。五、普通债权按照债权性质分别调整和

8、清偿:(一)船东预付款债权及银行、代理商保函债权,对于确定继续履行船舶建造合同的,由浙船继续履行,原合同继续履行完毕后,已履行的债权消灭,未履行的债权按照其余普通债权调整清偿; 确定弃船的, 按照其余普通债权调整清偿。(二)其余普通债权:(由债权人自行择一选择)1.以债权人为单位,每家债权人 20 万以下(含 20 万元)的债权部分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内以现金方式全额清偿;超过 20 万元的债权部分,以 4%的比例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内以现金方式清偿;2.除已预提、 预付的债权 (包括劳务企业在浙船厂区工作的职工的工资) 外,按 4%的比例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内以现金方式清偿完毕。5正文正文一、浙船

9、基本情况一、浙船基本情况(一)工商主要登记信息注册号330200400025109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注册资本32000 万人民币住所宁波奉化市松岙镇湖头渡村营业期限自 2006.12.27 至 2056.12.26经营范围船舶、船用配套设备、钢结构件、通用设备、非标准设备的制造、加工、修理;造船技术咨询;钢结构件安装;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钢材批发;根据外经贸合函2002404 号文件开展对外经济合作业务。法定代表人梁小雷(二)企业历史沿革及股本情况浙江造船有限公司,前身为浙江船厂,创建于 1969 年,原为浙江省交通厅直属企业。1984 年下放宁波市,隶属宁波市

10、机械工业局,1989 年成立宁波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浙江船厂为宁波船舶工业集团公司主体企业。1995 年起浙江船厂被宁波市列为重点骨干企业。从 1996 年起,浙江船厂连续被宁波市人民政府列入“320 工程”企业;2000 年,船厂成为宁波市百强企业之一;2000 年 8 月,船厂又获得了中国船级质量认证公司签发的 ISO9002 认证证书;2003 年 2 月成立浙江造船有限公司。后企业历经多次股权变动,企业目前的股权情况如下:股东类型股东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法人股东-国有企业宁波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5834.692818.2334%6股东类型股东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自然人股东刘有节54

11、8.37341.7137%法人股东-民营企业江苏太平洋造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7616.933855.0529%法人股东-外资企业香港联合科技控股有限公司 800025%(三)申请重整情况因受到控股公司春和集团债务危机影响, 致使浙船无法得到交付订单需要的配套融资,导致资金链濒临断裂,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奉化法院根据债务人的申请, 于 2016 年 4 月 14 日依法裁定受理浙船破产重整一案(案号:2016 浙 0283 民破 00001 号),并于同日指定浙江造船有限公司清算工作组为破产管理人。2016 年 4 月 29 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竞争方式确定浙江素豪律师事

12、务所和浙江德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团队为浙船破产重整法律和会计服务机构, 协助破产管理人负责参与浙船重整工作中的法律、财务相关事务。(四)资产情况假设浙船破产清算,停止生产经营,全部在建船舶和持有的订单不再续建,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宁安评咨字2016442 号评估咨询报告书,经估算,截至 2016 年 4 月 14 日,浙船资产税后变现价值为 1,335,280,387.65 元。(五)负债情况1.债权申报情况截至 2017 年 1 月 13 日,共有 430 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的债权金额共计 6514307395.49 元,其中:申报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为 21324031

13、24.51元, 申报的税款债权为 197558457.50 元,申报的普通债权为 4184345813.48 元。2.债权审核情况上述申报债权中,已经管理人初步审查确认的债权总额为 2084342321.54元,其中:有财产担保债权为 336756131.31 元;税款债权为 4108641.20 元,普7通债权为 1743477549.03 元。经管理人审查,不予确认的债权总额为 960076456.14 元,其中已经债权人同意核减的金额为 958683936.02 元。此外,债权人已进行申报,但由于诉讼、仲裁未决或其他原因导致债权暂时无法审查确认的债权总额为 3469888617.81 元

14、,其中:有财产担保债权为1383194558.73 元,税款债权为 185451425.62 元,普通债权为 1901242633.46元。另外,劳务企业在浙船厂区工作的职工的工资总金额为 117170055.77 元,目前该金额已全部预提,其中已确认 68671965.53 元,尚待确认 48498090.24元。3.未申报债权情况根据浙船财务账册记载,并经管理人初步审核,尚有约 6600 万元债权未申报。(六)职工安置情况鉴于浙船进入重整程序后职工人数过多,部分员工处于待岗状态,继续营业劳动力过剩,导致浙船盈利能力削弱,因此管理人制定了职工安置方案,拟与职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根据经营需要

15、,定岗定编定薪,双向选择录用部分原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管理人及浙船根据职工安置方案对浙船全体职工进行了妥善安置,需支付职工工资 16539145.35 元,支付经济补偿金及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 73933680.51 元。目前上述金额已全部预提。(七)偿债能力分析经估算,浙船如破产清算,截至 2016 年 4 月 14 日,浙船资产税后变现价值约为 1,335,280,387.65 元。 在重整期间, 浙船因持续经营收入渔业船、 spa60#1船舶船款所得,以及借款共计 236,337,837.80 元,已支付重整期间的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共计 217,679,847.29 元。因 spa60#1

16、 船舶已交付,上述 2016 年 4月 14 日的资产税后变现价值中应扣除 spa60#1 船舶的变现价值 22,257,602.63元。因继续建造船舶,船舶成本已增加,若破产清算,该部分增加的成本变现价8值预估约为 28,411,577.48 元。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之规定,保证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就该金额优先受偿,故保证金已按照债权人的申报直接冲抵相应的债权,应予以扣除。故浙船若于现在进入破产清算,浙船资产税后变现价值约为 1,271,129,454.89 元。按照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担保财产变现所得优先用于偿还有财产担保债权; 剩余其他财产的变现所得在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并全额清偿职工债权和税款债权后,普通债权(包括已经管理人审查确认的债权、已申报但尚未经管理人审查确认的债权、尚未申报的普通债权、有财产担保债权中无法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而转入普通债权部分)的清偿比例约为 3.47%,具体如下表:项目清偿测算资产税后变现价值1,2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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