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勞動法規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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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動法規之介紹,生命確是黑暗,除非有著熱望,所有熱望都是盲目的,除非具有知識。所有知識都是無用的,除非有工作。所有工作都是空虛的,除非有愛。當你懷著愛心工作,你乃將你與你自己、與他人、也與神聯繫在一起。 紀伯侖,案例,甲男就讀於某國立大學,長期在學校附近的A餐廳打工(該餐廳雇用員工有15人),然而甲在工作期間於廚房燙傷,試問此時雇主之責任為何?甲有何法律上之主張?,壹、勞動法規介紹,主要之勞動法規如以下所列: 個別勞動法:勞動基準法 集體勞動法: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勞動基準法,特點 以個別勞工為保護對象。 為勞工權益保障之最低標準。 不足 雇主為經濟與知識之強者,勞工與雇主協商時,

2、相對弱勢,致使勞動者無法得到實質的自由與平等保障。 解決 制訂集體勞動法,集體勞動法工會法,旨在使勞工團結組織工會,令其有力量與雇主進行協商,爭取權利。工會法之保障,對於勞工能夠獲得實質平等有相當大之意義。,集體勞動法團體協約法,使勞工具有協商之權力。 對於簽訂團體協約的雙方具有法效力,與民法的效力性質相同。 若有一方拒絕履行團體協約的內容,他方則可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履行,並可請求損害賠償。,集體勞動法勞資爭議處理法,賦與勞資雙方爭議權。 勞工與雇主協商後,勞工因為勞動關係與雇主發生糾紛時,雙方可進行爭議,以爭議之方式達到其所欲追求的目標。 勞方所行使之爭議權:多為罷工、怠工等等。 雇主回應勞

3、方爭議行為的手段:關廠、閉廠、停工等等。,勞動法規,除個別勞動法與集體勞動法外,我國亦有許多規定與勞工息息相關。 其中最重要的幾個: 勞工退休金條例 勞工安全衛生法 大量解雇勞工保護法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兩性工作平等法 就業服務法(其中有規定關於就業歧視之部分) 勞工保險條例,貳、勞動基準法之相關概念,一、為最低標準 二、適用行業 三、工時、工資、休假 四、職業災害,勞動基準法為最低標準,依勞動基準法1規定: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雇主僱用勞工時只能夠比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勞動條件好,不能比勞動基準法規定的勞動條件差,如此一來才能夠保護勞工權益。,勞動基準法適用行業,

4、依勞動基準法3規定,適用對象: 一、農林漁牧業。 二、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三、製造業。 四、營造業。 五、水電煤氣業。 六、運輸倉儲及通信業。 七、大眾傳播業。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目前勞委會採取放寬之解釋。 只要不是法條明文排除,以及主管機關所公告函釋排除的行業別與個別工作 ,皆屬於勞動基準法適用的對象。,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12.31台勞動一字第059605號函 下列各業及工作者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不適用之行業 藝文業 其他社會服務業人民團體 不適用之各業工作者 餐飲業中未分類其他餐飲業之工作者指攤販 公立之各級學校及幼稚園、特殊教育事業、社會教育事業、職業訓練事業等(技工、

5、工友、駕駛人除外)之工作;私立之各級學校、特殊教育事業、社會教育事業、職業訓練事業、已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幼稚園等之教師、職員。 公立學術研究及服務業(技工、工友、駕駛人除外)之工作者、私立學術研究及服務業之研究人員 娛樂業中職業運動業之教練、球員、裁判人員 公務機關(技工、工友、駕駛人、清潔隊員及國會助理除外)之工作者; 國防事業(非軍職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醫療保健服務業枝醫師、法律及會計服務業之律師與會計師,勞動基準法工時、工資、休假,1.工時: 規定於勞動基準法30至33中。 原則: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兩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例外:可不依照前所述之情況為變

6、形工時(彈性工時) 。 加班時間連同前述正常工時,一天不得超過十二個小時,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雇主不得強制勞工加班。,勞動基準法工時、工資、休假,2.工資: 依照勞動基準法21條:工資原則由勞雇雙方合意,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目前我國之基本工資為15840元。 加班費: 依照勞動基準法24:雇主徵得勞工同意,使其於正常工時以外之時間工作,當延長工時兩小時內則按平日工資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倘若再延長兩小時以內者,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一日最多可延長四小時。,勞動基準法工時、工資、休假,3.休假:分為例假、休假與特別休假 (1)例假:依勞基法36:勞工每七日中至少

7、 應有一日休息。 (2)休假:依勞基法37:紀念日、勞動節以及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日應均應休假。 (3)特別休假:依勞基法38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的期間時,每年應給予一定的特別休假日。 以上所說之休假,雇主應該照給工資,若在休假時請求員工上班,則應該加倍發給工資。,勞動基準法職業災害,依勞基法59之規定: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給予補償。然而同一事故若已經依照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抵充之。,參、勞工保險,一、設立目的 二、勞工保險為社會保險 三、強制納保 四、法律關係由法律明文規定 五、財源基礎 六、給付種類

8、,一、設立目的,保障勞工與其家屬的生活,當其發生風險時給予保險給付,使勞工與其家屬在經濟不安全時能夠有生活保障,使其不至於陷入貧窮,如此一來可促進社會安全。 本保險屬於政府的社會政策。,二、勞工保險與社會保險,勞工保險:性質上為社會保險。 因此與一般商業保險並不相同。 社會保險當然含有商業保險中關於保險之特性,此外社會保險更帶有社會適當性與所得重分配之特性。 社會適當原則是指對於所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時能提供維持某種生活水準的給付,用以維持一般社會生活水準的最基本需要。,三、強制納保,社會保險為達到公益性,其不能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合意,而是由國家強制符合要件之人納保,我國勞工保險條例亦是如此。

9、 我國勞工保險的對象分為兩種類型: 一為強制納保之被保險人:必須強制參加勞工保險。 二為自願性被保險人:可自願選擇是否參加勞工保險。 因此我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之納保資格乃是採強制納保為主,自願性納保為輔之方式。,四、法律關係由法律明文規定,關於保險人、被保險人、保險事故、保險效力與保險給付皆由法律明文規定者為限,不得任由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任意約定,亦即所有事項都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為之。,五、財源基礎,各個當事人繳交之保險費用。 該保險費並非僅由勞工自己負擔,更要求雇主與政府一同比例分擔。 勞工保險之保險費係由雇主、勞工與政府一同負擔。,六、給付種類,依勞工保險條例2規定,勞工保險給付之種類有兩種。

10、 普通事故保險:生育、傷病、醫療(目前交由全民健康保險負責)、殘廢、失業、老年及死亡七種給付。 職業災害保險。,肆 、 勞工保險與勞動基準法之區別,勞工保險屬於社會保險,其由勞工、雇主與政府一同負擔,因此其並非只有課與雇主責任。 勞動基準法係課與雇主有一定的責任,且是完全之責任。 最容易搞混者:勞工保險中之老年給付與勞退金。 老年給付:社會保險欲保障從職場退出之勞工,使其在老年生活能夠不因而陷入困境,其屬於世界銀行三柱理論中公共年金之部分。 勞工退休金:課與雇主完全之責任,由雇主承擔照顧老年生活無所匱乏之義務,其屬世界銀行三柱理論中企業年金之部分。 公共年金主要是在保障勞工老年生活的最低生活需求,企業年金主要是在使勞工之老年生活能夠過得較舒適。,世界銀行的三柱理論,一分鐘測驗,甲男就讀於某國立大學,長期在學校附近的A餐廳打工(該餐廳雇用員工有15人),然而甲在工作期間於廚房燙傷,試問此時雇主之責任為何?甲有何法律上之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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