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第四讲保险合同(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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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讲保 险 合 同 (下),第四章 保险合同(下),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一、 保险合同的订立,二、 保险合同的生效,一、 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合同的成立须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一) 要约指当事人一方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做出的意思表示。保险合同的要约通常由投保人提出。(二) 承诺指当事人另一方就要约方的提议而做出的意思表示。合同当事人一方一经做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保险合同的承诺也叫承保,由保险人做出。,二、 保险合同的生效,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即合同 条款产生法律效力。合同成立并不等同于合同生效。 在合同成立以后并不立即生效的情况下,保险人的责任

2、 是:保险合同成立后但尚未生效前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 担保险责任;保险合同生效后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按约定 承担保险责任。,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履行,一、 投保人的义务,三、 影响保险合同效力的主要因素,二、 保险人的义务,一、 投保人的义务,(一) 缴纳保费的义务缴纳保险费是投保人最重要的义务。如果投保人未能依照合同规定履行缴纳保险费的义务,法律后果:第一,在约定保费按时缴纳为保险合同生效要件的场合,保险 合同不生效;第二,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可以请求投保人缴纳保险费 及迟延利息,也可以终止保险合同;第三,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如果投保人未按约定期限(包括宽 限期在内)缴纳保费,保险

3、人可进行催告。投保人应在一定期 限内缴纳保险费,否则保险合同自动中止。,(二) 通知义务1. “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指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当事人双方未曾估计到的保险事故危险程 度的增加。 在保险人接到“危险增加”的通知,或虽未接到通知但已经知晓的情 况下,应在一定期限内做出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如 果不做任何表示,则可视为默认,以后不得再主张提高费率或解 除保险合同。2. 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三) 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有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 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 确定损失赔偿责任1.基本责任2. 附加责任 附加于保险人基本责任范围之上的责

4、任。3. 除外责任 保险人不予承担赔偿的责任。 规定除外责任的原因:(1)避免保险人遭受巨额损失;(2)限制对 非偶然事故的赔偿;(3)避免逆选择。 保险人必须在订立合同时对投保人明确说明除外责任。,二、 保险人的义务,(二) 履行赔偿给付义务1. 保险金的主要内容(1) 赔偿给付金额;(2) 施救费用;(3) 为了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所支付的受损标的的检验、估价、出售的合理费用。2. 保险金的支付方式在原则上,保险人通常以现金的形式赔付损失和费用,而不负责以实物补偿或恢复原状。但双方在合同中有约定的除外。,三、 影响保险合同效力的主要因素,保险合同的特点之一就是最大诚信。以下几项均是为了

5、使保险的 “最大诚信原则”得以贯彻和实施。 (一) 告知指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前或签订保险合同时,向保险人所作的口头的或书面的陈述。确认告知指投保人向保险人告知已经存在的事实与情况,又称为事实的告知;承诺告知指投保人向保险人告知预料将来存在的事实或情况,又称为企图的告知。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告知的重要事实有误,保险人可据此宣 告合同无效。重要事实指保险人在考虑他是否与投保人订立合同, 或者应基于何种条件与之订立合同时,那些足以对其决断产生影响的事实。,(二) 保证指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向保险人保证做或不做某一事情,或者保证某种状态存在或不存在。投保人的保证是保险人承保的一个先决条件。在有些

6、情况下,如果投保人不做保证,则保险人可能不予承保,或将提高费率。明示保证是以书面的形式,或以特约条款的形式附加于保单之内。默示保证在保单上虽然没有文字记载,但从习惯上或社会公认的角度看,被保险人应当保证对某种事情的行为或不行为。,(三) 隐瞒由于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这就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必须将其所知而为保险人所不知的所有重要事实都告诉保险人。告知不实即为误告;不予告知就是隐瞒。(四) 弃权与禁止翻供前述的保证和告知等因素多约束被保险人;弃权与禁止翻供的规则来约束保险人。弃权指合同的一方自愿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禁止翻供指合同的一方既已放弃其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日后就不能再向另一

7、方主张已放弃的权利。,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一、 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二、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三、 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主体的变更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变更,习惯上又叫做保单的转让。主要指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变更,而不是保险人的变更。在财产保险中,保单的转让往往因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发生转移而发生。 保单的转让有两种情况:1.一种是转让必须得到保险人的同意。在这种情况下,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即主体变更,则保险关系相对消灭。2.另一种规定是允许保单随着保险标的的转让而自动转移,不需要征得保险人的同意。货物运输的保险合同一般属于这种情况。在人身保险中,保单一般不需要经过保险人的同意即可转让,但

8、在转让后必须通知保险人。,一、 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二、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在主体不变的情况下,改变合同 中约定的事项。保险合同订立以后,投保人可以提出变更合同内容的请 求,但须经保险人同意,办理变更手续,有时还需增缴保 费,合同方才有效。,三、 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一) 合同的无效 指合同虽已订立,但在法律上不发生任何效力。合同无效的分类: 1. 约定无效与法定无效 约定无效由合同的当事人任意约定;法定无效由法律明文规定。2. 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 全部无效是指保险合同全部不发生效力; 部分无效是指保险合同中仅有一部分无效,其余部分仍然有效。3. 自始无效与失效 自始

9、无效是指合同自成立起就不具备生效的条件,从一开始就不 生效; 失效是指合同成立后,因某种原因而导致合同无效。,(二) 合同的解除指当事人基于合同成立后所发生的情况,使合同无效的一种单独的行为。(三) 合同的复效指保险合同的效力在中止以后又重新开始。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后投保人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提出恢复保险合同效力的请求;经保险人的同意,合同的效力即可恢复,即合同复效。已恢复效力的保险合同应视为自始未失效的原保险合同。(四) 合同的终止指当事人之间由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因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而不复存在。,导致合同终止的原因:1.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 2.合同因解除而终止在实践中,保险合同的解除分

10、为法定解除、约定解除和任意解除三种。任意解除是指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都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解除合同。我国的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下述行为之一者,可以构成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1)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2)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3)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4)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5)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的

11、;(6)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但合同成立后逾两年的除外);(7)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两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 3.合同因违约失效而终止 4.合同因履行而终止,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一、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二、 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一、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一) 文义解释原则按合同条款通常的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来解释,既不超出也不缩小合同用语的含义。 (二) 意图解释原则意图解释只适用于合同的条款不精确、不同的当事人对同一条款所表达的实际意思理解有分歧的情况。(三) 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指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时,法院或仲裁机关往往会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四) 批注优于正文、后加的批注优于先加的批注的解释原则(五) 补充解释原则,二、 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一) 协商(二) 调解(三) 仲裁(四) 诉讼,图片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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