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至2016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四真题与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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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2016 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四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四提示:本试卷为简答题、案例分析题、论述题。请按题序在答题纸对应位置书写答案,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一、(本题 20 分)材料一: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 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 的特权。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 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 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2、违法不究行为。(摘自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 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材料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所谓公正 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如果人民群众通过 司法程序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那司法就没有公信力,人民群众也不会相信司法。法律本来应该具有定分 止争的功能,司法审判本来应该具有终局性的作用,如果司法不公、人心不服,这些功能就难以实现。(摘自 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问题:根据以上材料,结合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总体要求,谈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于推进严格司法

3、的意义。答题要求: 1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2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3总字数不得少于 400 字。二、(本题 22 分) 赵某与钱某原本是好友,赵某受钱某之托,为钱某保管一幅名画(价值 800 万元)达三年 之久。某日,钱某来赵某家取画时,赵某要求钱某支付 10 万元保管费,钱某不同意。赵某突然起了杀意,为使 名画不被钱某取回进而据为己有,用花瓶猛砸钱某的头部,钱某头部受重伤后昏倒,不省人事,赵某以为钱某 已经死亡。刚好此时,赵某的朋友孙某来访。赵某向孙某说“我摊上大事了”,要求孙某和自己一起将钱某的 尸体埋在野外,孙某同意。二人一起将钱某抬至汽车的后座,由赵某开车,孙某坐在

4、钱某身边。开车期间,赵某不断地说“真不该一时冲 动”,“悔之晚矣”。其间,孙某感觉钱某身体动了一下,仔细察看,发现钱某并没有死。但是,孙某未将此 事告诉赵某。到野外后,赵某一人挖坑并将钱某埋入地下(致钱某窒息身亡),孙某一直站在旁边没做什么, 只是反复催促赵某动作快一点。一个月后,孙某对赵某说:“你做了一件对不起朋友的事,我也做一件对不起朋友的事。你将那幅名画给我, 否则向公安机关揭发你的杀人罪行。”三日后,赵某将一幅赝品(价值 8000 元)交给孙某。孙某误以为是真品, 以 600 万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李某发现自己购买了赝品,向公安机关告发孙某,导致案发。问题: 1关于赵某杀害钱某以便将名画

5、据为己有这一事实,可能存在哪几种处理意见?各自的理由是什么?2关于赵某以为钱某已经死亡,为毁灭罪证而将钱某活埋导致其窒息死亡这一事实,可能存在哪几种主要处 理意见?各自的理由是什么?3孙某对钱某的死亡构成何罪(说明理由)?是成立间接正犯还是成立帮助犯(从犯)?4孙某向赵某索要名画的行为构成何罪(说明理由)?关于法定刑的适用与犯罪形态的认定,可能存在哪几种 观点?5孙某将赝品出卖给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20162016 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四参考答案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四参考答案本卷重点以案例分析的形式考查考生的法治思维和法治实践能力,考生答出的其它观点如能够灵活运本卷重点以案例分析的形式

6、考查考生的法治思维和法治实践能力,考生答出的其它观点如能够灵活运 用相关法学原理,符合法律规定,说理充分的,也可作为评价参考。用相关法学原理,符合法律规定,说理充分的,也可作为评价参考。一参考答案(要点):(一)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宪法是 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 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必须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一方面,宪法法律对所有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利予以平等保护,对受侵害的权利予以平等救济;另一方面,任 何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

7、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纠正和追究。(二)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严格司法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司 法环节的具体表现。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引领作用。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 说,司法不公、司法不严对社会公平正义和司法公信力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味着人 民群众的诉讼权利在司法程序中应得到平等对待,人民群众的实体权利在司法裁判中得到平等保护。只有让人 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人民群众才会相信司法,司法才具有公信力。三)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于严格司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首先,司法

8、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司法过 程中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 符合程序公正,统一法律适用的标准,避免同案不同判,实现对权利的平等保护和对责任的平等追究。其次,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确保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检验,确保诉讼当 事人受到平等对待,绝不允许法外开恩和法外施刑。再次,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必须明确, 办案要严格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杜绝对司法活动的违法干预,办案结果要经得住法律和历史的检验。二、参考答案: 1.关于赵某杀害钱某以便将名画据为己有这一事实,可能存在两种处理意

9、见。其一,认定为 侵占罪与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理由是,赵某已经占有了名画,不可能对名画实施抢劫行为,杀人行为 同时使得赵某将名画据为己有,所以,赵某对名画成立(委托物)侵占罪,对钱某的死亡成立故意杀人罪。其 二,认定成立抢劫罪一罪。理由是,赵某杀害钱某是为了使名画不被返还,钱某对名画的返还请求权是一种财 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抢劫罪的对象,所以,赵某属于抢劫财产性利益。2.赵某以为钱某已经死亡,为毁灭罪证而将钱某活埋导致其窒息死亡,属于事前的故意或概括的故意。对此现 象的处理,主要有两种观点:其一,将赵某的前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未遂(或普通抢劫),将后行为认定为过 失致人死亡,对二者

10、实行数罪并罚或者按想象竞合处理;理由是,毕竟是因为后行为导致死亡,但行为人对后 行为只有过失;其二认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一罪(或故意的抢劫致人死亡即对死亡持故意一罪);理由 是,前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未中断,前行为与后行为具有一体性,故意不需要存在于实行行为的 全过程。答出其他有一定道理的观点的,适当给分。3.孙某对钱某的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孙某明知钱某没有死亡,却催促赵某动作快一点,显然具有杀人故意, 客观上对钱某的死亡也起到了作用。即使认为赵某对钱某成立抢劫致人死亡,但由于钱某不对抢劫负责,也只 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倘若在前一问题上认为赵某成立故意杀人未遂(或普通抢劫)与过失

11、致人死亡罪,那么, 孙某就是利用过失行为实施杀人的间接正犯;倘若在前一问题上认为赵某成立故意杀人既遂(或故意的抢劫人 死亡即对死亡持故意),则孙某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从犯)。4.孙某索要名画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理由:孙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因为利用合法行为使 他人产生恐惧心理的也属于敲诈勒索。一种观点是,对孙某应当按 800 万元适用数额特别巨大的法定刑,同时 适用未遂犯的规定,并将取得价值 8000 元的赝品的事实作为量刑情节,这种观点将数额巨大与特别巨大作为加 重构成要件;另一种观点是,对孙某应当按 8000 元适用数额较大的法定刑,认定为犯罪既遂,不适用未遂犯的 规定,这

12、种观点将数额较大视为单纯的量刑因素或量刑规则。5.孙某出卖赝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因为孙某以为出卖的是名画,不具有诈骗故意。三、参考答案:1.M 国警方移交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我国司法机关可 以进行刑事司法协助,警方赴 M 国请求该国警方抓捕、取证属于司法协助的范围,我国法院对境外证据认可其 证据效力,本案司法协助程序符合规范,符合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人民法院对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应 当对材料来源、提供人、提供时间以及提取人、提取时间等进行审查。经审查,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符合刑事 诉讼法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提供人或者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双边条约对材料

13、的使用范围有明确 限制的除外;材料来源不明或者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证据。2.不正确。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等问题只是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不能做出决定。3.不正确。本案第二审法院基于原审法院认定的一包甲基苯丙胺数量不明,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重审中检察 机关明确为 2.3 克,只是补充说明不是补充起诉。补充起诉是在法院宣告判决前检察机关发现有遗漏的同案犯 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4.违反上诉不加刑。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 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本案补充说明一包重量 2.3 克

14、是原有的指控内容,不是新 增加的犯罪事实。5.(1)组成合议庭不开庭审理,但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意见。(2)鉴于本案系发回重 审后的上诉审,第二审法院不得以事实不清再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3)如果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 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如果认为原判适用法律有错误或量刑不当,应当改判,但受 上诉不加刑限制。(4)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四、 参考答案:1.有效。因为我国物权法虽然没有规定这种让与担保方式,但并无禁止性规定。通过合同约 定,再转移所有权的方式达到担保目的,是不违反法律的,也符合合同自由、鼓励交易的立法目的。对于乙对汽车

15、享有什么权利,答案一:乙享有的不是所有权,而是以所有权人的名义享有担保权。答案二:由 于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乙享有所有权。2.不能成立。答案一:乙对汽车享有所有权,其有权处分该汽车。没有导致合同无效的其他因素。答案二:虽然乙将汽车出卖给丙公司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对甲也是违约行为,但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 法律并不要求出卖人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3.有法律依据。因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汽车属于特殊动产,交付即转移所有权,登记只是产生对外的效力, 不登记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本案中因为汽车已经交付,丙公司已取得汽车所有权。4.有效,因为尽管丁不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但是并不影

16、响租赁合同效力。其所得的租金属于不当得利。5.己公司无权扣留汽车并享有留置权。物权法第 231 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应该属于同一法律 关系。而在本案中, 债权与汽车无牵连关系。6.辛有权向戊、己公司、庚请求赔偿,因为戊系承租人,系汽车的使用权人;庚是己公司的雇员,庚的行为 属于职务行为,己应当承担雇用人(或雇主)责任;庚系肇事人(或者答直接侵权行为人)。7.丙公司与乙之间的财产诉讼应该由破产案件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法院受理丙公司破产申请后,乙应当申 报债权,如果对于债权有争议,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能按照民事诉讼程序申请执行。五、参考答案:1.大雅公司以先前归其所有的某公司的净资产出资,净资产尽管没有在我国公司法中规定为出 资形式,但公司实践中运用较多,并且案情中显示,一方面这些净资产本来归大雅公司,且经过了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估作价,在出资程序方面与实物等非货币形式的出资相似,另一方面这些净资产已经由美林公司实际占 有和使用,即完成了交付。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 9 条也有“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的规定。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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