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案例01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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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园安全事故案例评析,谭晓玉 博士 研究员 上海市教育法制研究与咨询中心 负责人 全国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 华东政法大学 客座教授,体育课跑四百米11岁女生死亡,案情四()班下午第一节上体育课,内容主要是米中跑测试(之前学生们已参加了个课时的中跑训练)。李老师和平常一样,先安排女生们到小操场做放松准备活动(男女生是分开测试的),活动开始后学生分成人一组人一排到大操场参加测试。杨被分在第二组的第二排,起跑前并没有发现杨有什么异常情况,排在第三的11岁女生杨某跑出米远时,突然扑倒。 正在给另一班上课的体育老师和李老师二人飞快地跑过去将杨扶起来,发现杨双目紧闭,身体发僵,脸色苍白,嘴

2、唇发黑,呼吸也似乎已经停止,两人遂立即对其进行掐人中、掐虎口、人工呼吸等救助工作,又赶紧通知校办打“”急救电话。因为急救车未到,等不及的校方赶紧叫来一辆出租,将杨送到最近的医院(学校距医院不到两公里)。 在将杨送往医院的车上,杨和另两名体育老师一直没停过对杨进行人工呼吸。送到医院抢救无效,6天后死在了医院脑外科的重症室。 医生经过诊断,发现她身上没有明显的外伤,脑部和心电图、血液等检查也没发现什么异常。结论是死亡不明。,在事故责任问题上,家长、校方各执一词。家长认为,女儿是在上课时受伤死亡的,校方应负责。杨的父亲说,他的女儿除了小时候因意外致一只眼睛受伤外,平常连感冒都没有,身体非常棒,而且学

3、校每年对学生做体检,也没有发现女儿的身体有任何问题。杨父对校方的处理方法十分不满,认为意外发生后,校方只交了多元的抢救费,后来天近万元住院费都是他们自己交的。他觉得女儿死因可疑,认为校方抢救不及时,事后又推卸责任。他认为,规模这么大的学校应该设校医。他决定将女儿交由法医进行尸检鉴定,聘请律师将校方告上法庭 目前杨的父母已聘请律师,准备将校方告上法庭,教育部门获悉意外发生后,当天就派人积极参与双方的协调处理工作。,校方则认为学生死因未明,不能确认是学校的错 。学校认为体育老师是严格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上课的,学校的管理也很规范,意外发生后校方的处理也及时正确,故不应对杨的猝伤死亡负法律责任,但他们

4、从道义的角度出发,愿意给家长以合理范围内的人道援助。校方表示如果杨家按法律程序查出死因,证实是校方的责任,他们会承担起应负的责任。,分析从事件发生的过程看,这是一起学生上课期间猝死的突发事件,对于该生的猝死,学校既无法预见,也不可能预防;该生入学时进行体验时没有检查出任何特殊生理疾病或身体异常现象,在上课时精神状态良好,跑步之前,教师要求学生做了适应性活动,活动中,老师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体育教学大纲,内容规范,活动强度适切,上课间老师一直在教学现场指导、监督,事故发生后,学校采取积极妥当的措施进行抢救。因此,学校及老师对这起学生猝死的突发事件均不负有任何法律责任。,教室伸懒腰戳伤同学眼,案情王

5、某和陆某是某小学六年级同班同学。6月9日下午放学前的自由活动时间,在教室里的王某因数学老师要他订正作业,就从自己座位走上讲台拿作业本,在经过坐在前排的陆某身边时,陆某伸了个懒腰,手中的圆珠笔尖正巧戳进了王某的左眼。当时,王某因痛揉了揉眼睛,也没在意,回去也没告诉家人。第二天上课时,班主任发现王某频繁揉眼睛,问了问王某得知他左眼被戳的事,但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6月17日,王某爸爸在家发现儿子王某左眼红肿,流泪,一问才知真相。就带儿子到医院治疗,经手术治疗后,王某双眼又并发交感性眼炎,视力急剧下降。经过多方治疗,鉴定王某的左眼视力为0.06,右眼视力为0.2,且不能矫正,左眼角膜裂伤,外伤性白内障

6、,双眼交感性眼炎,已达六级伤残。,王某病情虽稳定,但随时可能发作,最终可能双目失明。 王某在索赔无果的情况下,将同学陆某和学校告上了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11.9万余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学校、致害学生对王某受伤均有过错,判决两被告赔偿受伤人王某各项损失74200元,其中陆某承担90%的责任,学校承担10%的责任。,校园附近施工毛竹扎死学生,案情一天中午时分,某中学操场上,预备班学生李某等五位同学正高兴地玩游戏,只听哗的一声巨响,在学校围墙外正施工的高空吊车上散落下十几根毛竹,其中一根正击中李某的头部,李当即不省人事,其他同学立即跑去向班主任报告,班主任及闻讯的校领导立刻赶到现场,叫了一部出租车,

7、将满头是血的李某送往附近一家医院抢救。但由于伤势过重,李某不治身亡。,评析本案的责任应当由学校和学生之外的第三人承担,即校外施工单位承担。事故发生在校园外,危险源来自校园外部的建筑施工现场。学生在自由活动时间玩耍,没有做什么惹事生非的事,学生受伤纯粹是祸人天降。所以学生是无辜的受害者;学校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管理不当的问题,得知学生受伤后,学校及时采取救济措施,善后处理及时,所以学校无任何过错。致害人施工单位与学校操场一墙之隔,按照学校与建筑施工单位协商的规定,工地在中午(学生课间休息活动期间)不得施工,但工地某工人擅自操作,又不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造成毛从容中散落,砸死学生,施工人违规操作施工,

8、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同时,房建工地领导管理制度不严,发现某工人违规操作没有及时制止,应承提主要责任。,交接出差错,家长老师都有责,案情中午1点10分左右,就读于市某小学学前班6岁女生刘某由其外祖父送至学校大门口外的小商店前便转身返家。下午4:40分,放学时分,刘某家长委托高年级一学生来接刘某回家,学前班老师告诉来接的学生说,刘某整个下午就没有来校上学,座位上也没有发现刘的书包,全班同学都说下午没有见到刘某。发现刘失踪后,学校立即组织全校大部分老师到处寻找,同时向当地派出所报案。晚上7:00左右,派出所通知学校,在离学校大约八里外的一渔塘里发现了已遭到犯罪嫌疑人奸污了的刘某的尸体。事情发生后,刘

9、某家长情绪激动,认为是学校没有尽到监管责任,向学校索赔各项费用共计15万元。目前此案尚在侦破,罪犯尚未服法。刘某家长与学校的纠纷尚未了断。,评析刘某遭到奸杀,犯罪嫌疑人应当绳之以法。问题是学校方面有没有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学习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责令这些单位适当承担赔偿。刘某年仅6岁,属于无中与行为能力人。学校对其死亡负责不否,取决于学校在这一事件中是否存在过错。,本案中,学校有无过错过错大小具体表现在这几个方面:1、学校是否建立并健全学生上下学交接制度;2、学校是否在实际教学活

10、动中履行了这一规定并严格监督执行,即,学校是否与学生监护人完成了交接的行为,负责交接学生职责的教职员是否亲自从学生监护人手中接过被监护人,如果发现学生未按规定时间(离)到校,学校是否与监护人及时取得联系;3、一旦发生意外事故后,学校是否妥善处善后事宜。,据事后调查,学校制定了学生安全护理责任协议,明确规定了交接学生及其它有关学生安全的规定,并与学生监护人签署了责任协议书,建立并健全了学生安全保护制度。刘的外祖父(法定监护人)只将刘送至学校门口,没有亲自将孩子交送到老师手中,监护人的职责尚没有发生转移,属于监护不力;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中午校方与家长交接孩子的时间是1:50分,刘的外祖父提前40

11、分钟将孩子送至校门口,校方当时没有当班老师在场,这不属于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不存在疏于管理;但学校负责老师下午上课时发现刘某不在教室后,没有及时向校领导汇报,学校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也就没有向刘的家长问询、通报,未能履告知义务。刘的当班老师应对此承担主要责任,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综上所述,刘的家长由于监护职责不力,对刘的不幸被奸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而学校方面由于部分管理职责不到位,负有一定(次要)责任。,校内午餐间相互嬉戏眼受伤,案例13岁的刘与12岁的张强均为小学五年级学生。一天中午午餐期间天生贪玩的刘,在学校餐厅吃完饭后便与张等同学一起到学校礼堂玩耍。两人感觉乏味无无聊,张这时发现位于礼堂另一角的

12、主席台上有一张破旧不堪的竹凉床。张从床上折下一块一米多长的竹片,对准一乒乓球台一阵猛打,刘也感得好玩,就从张手中取过一根,两人对着台子,面对面地抽打起来。正在教室午休的学生干部李来到礼堂,对两人加以制止。但两人对李的劝阻不但不听,反而打的更起劲。几分钟后,刘一时兴起,跨上球台,试图占据有力位置后用竹片与张对打,不料还未站稳,张手中的竹片断头就飞进刘的左眼,血从刘的眼眶中流出。刘双手紧捂双眼,痛得身体紧缩一团,不住地呻吟起来。后经医院全力抢救,刘的左眼内被植入一颗假眼。,刘出院后,其父母四处为儿子讨说法,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学校连同张告上法庭。3月14日,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刘因伤所受各项损

13、失由张赔偿60%,学校40%。判决后,学校不服,以学校对事故的发生无任何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由提出上诉。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张在课余时间做危险游戏,不听班干部劝阻,放任自己的行为,导致刘受伤,张对此损害后果应负主要责任。刘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做危险游戏可能造成的后果应具有一定的认知和预见能力,但其不听劝阻,放任自己的行为,主观上的过错 ,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承担一定责任。学校有义务加强对在校学生和公共活动场所的管理,因学校疏予管理,未将闲置于礼堂内破损的竹凉床及时清理,客观上为刘、张做危险游戏提供了条件,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据此,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刘因伤致

14、残所受的损失医疗费、义眼配置费以及精神抚慰金共计7万余元,由张赔偿50%,学校25%,刘自负25%。,分析这是一起三方承担责任的校园伤害事故。一审法院的判决有误,二审法院的判决是客观、公正的。本案中的三方当事人肇事学生、受伤学生和学校,对事故的发生均存在过错。两个学生的过错表现在:事故发生在课余休息时间,学生刘和张相互玩耍打闹,造成刘左眼伤残,两同学均为民法上规定的限制行为能力人,他们应当具有认识自己所玩游戏的危险性及预见玩这种游戏后果的严重性,但仍然玩,而且在别人劝阻情况下仍然我行我素。作为造成刘受伤致残的直接行为人,张应当负主要责任,刘本人也有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作为学校,对在校学习生

15、活的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这种管理是法律规定的有限管理。根据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因学校的保卫、防火、宿舍及公共设施管理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制度存在明显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等维护管理不当而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要承担相应责任,而对学生因自身或学生之间原因造成的伤害,学校不承担责任。在本案中,学校对两个学生课余休息期间相互打闹玩耍,不属于管理职责范围,没有过错,过错主要表现在没有及时清理自己管辖范围内活动设施有隐患的危险物,因此学校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学生滞留校内被打伤,案情中华小学规定:下午5时放学,5时全校清场,应将

16、滞留校内的学生领出校门。一天下午5时,三年级学生小杨在放学时与同班同学小浩未离校。两人走进校操场旁建筑工地丢石块玩。在互相对丢石块时,小杨的右眼被小浩砸伤失明,花去医药费5000元。小杨的父母不仅要求小浩的父母赔偿损失,还要求校方也要负赔偿责任。理由是当天小杨的班主任老师因公外出,上完课就放学,未将学生领出校门,学校也未清场,学校未尽到保护责任。但校方认为:小杨眼睛受伤是小浩造成的,与校方无关,拒绝赔偿。小杨父母认为:中华小学虽然不是保护人,但对学生在校期间负有保护责任,按照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规定:“学校不得使示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分析为了保

17、证学生的人身安全,中华小学制订了放学清场和护送学生出校门的规定。但事发当天,校方未清场,使滞留在校的小杨、小浩无人管理,对可能发生的不安全事故没有预料和防范,是有过失的。出事地点是校内正修建的宿舍楼建筑工地。周围未采取隔离措施实行封闭式施工管理,砖头瓦块到处堆放,随手可拾。小学生可以任意进出耍弄转头碎石,存在着不安全的隐患,是本案发生的外部条件和原因。小杨、小浩都只有9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小浩砸伤小杨眼睛,学校是有过错的,学校应当适当赔偿经济损失。赔偿的范围包括小杨的医药费、必要的营养费和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小杨右眼失明,属残疾、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按法律规定,在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后,生活补助费应根据伤残等级,按当地的平均生活费补给20年,一次性结算补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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