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职务犯罪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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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营企业职务犯罪介绍,本次学习活动的目的,普 法,职务犯罪的概念,职务犯罪:是指是具有一定职务的人利用自身的职务、职权进行非法活动,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行为。,根据犯罪主体不同,职务犯罪分为两种:一、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非法活动或者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侵害国家利益,破坏国家对职务的管理职能,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的总称。包括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罪名。,二、非公职人员职务犯罪非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非法活动,侵害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利益的行为。常见的

2、罪名有: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概 念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有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法律条文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职务侵占罪构成要件,主体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其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主管、管理或者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人员。若行为人为一般工作人员,则只可根据行为性质定为盗窃或者诈骗罪。如公司财务人员将保管的现金据为己有,属于职务侵

3、占,而如果是公司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到财务室将现金拿走,就属于盗窃。本罪的主体不应限制为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即公司的高层、中层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中的职务应既包括管理行为也包括普通业务行为,对刑法第271条第1款中所规定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仅应理解为,从事管理活动中主管、管理、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也应包括从事劳务活动中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如仓管保管员将保管的单位财物据为己有,业务员将收取的货款据为己有都属于职务侵占。非公司、企业人员有时也能成为职务侵占罪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

4、、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的财物非法占有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主观方面本罪行为人在主观上是直接故意,即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产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本罪的构成。,客体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这里所说的“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依法设立的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如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

5、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包括集体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本单位即犯罪行为人所在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物。这里所指的“本单位财物”应当解释为不仅指本单位“所有”的财物,而且还指本单位“持有”的财。 包括:已经在本单位的占有、管理之下并为本单位所有的财物。本单位虽尚未占有、支配但属于本单位所有的债权。本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和契约约定临时管理、使用或运输的他人财物。因为单位人员侵占了这些财产,行为人所在的单位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行为人实质上仍侵犯了本单位的

6、财产所有权。,客观方面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前提条件。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既包括利用自身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还包括利用他人职务上便利。如:1. 行为人本人是单位主管,在其主管范围内利用他人的职务便利侵占单位财物。如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通常总管单位所有工作、总经理负责单位所有业务工作、财务总监负责所有财务工作。这些人员在其总管的工作范围内,利用直接下属的职权实施的,侵占行为实际上也就是利用了其“本人的职务便利”。2. 行为人完成犯罪同

7、时利用自己和他人职务上的便利。某些侵占行为中行为人本人的职权并不完整,单靠个人的职权并不足以完成犯罪行为,有时还会用到他人的职权。如业务经理利用职务便利,采用签订虚假合同的手段欺骗公司支付合同款的行为,单靠其本人的职权是无法完成,因为向外转款必须要从公司财务走帐,没有财务人员转款的职务行为是无法完成犯罪的。签订合同是业务经理的职权,也是完成犯罪行为必不可少的环节,凭此即可认定业务经理具有职务便利,负责转款的财务人员无论是否明知涉案合同为假也不影响业务经理职务侵占罪的构成,如果明知,则构成共犯。3. 行为人虽系本单位员工,但本人并无相应职权,只是纯粹利用他人职权完成犯罪行为。此时,认定被利,用人

8、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主要在于认定其与行为人是否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如果被利用人主观上并不明知,则只能对行为人按普通财产类犯罪来认定,构成诈骗或盗窃等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包括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环境、容易混入现场、易接近目标等,即使取得了财物,也不是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他罪如盗窃罪论处。二、行为人实施了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至于是否实际取得了财物,不影响本罪的构成,已经着手准备侵占,为侵占行为做了准备工作,还未正式实施侵占行为,如为了虚报差旅费而购买了发票,还未到财务去报销,则为构成犯罪预备;如果已经实施了侵,占行为,但尚未完成,则构成犯罪未遂。不论是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

9、都是犯罪行为,都应受到刑法的惩罚,只是根据情节,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四条 规定: 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河北省数额较大的标准为一万元,数额巨大的标准为十万元,处罚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

10、,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一万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一千八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十万元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一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刑法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三

11、条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职务侵占的常见形态,一、内外勾结,侵吞公司财产案例 2004年,徐州某建筑公司与山东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山东公司将其开发的某小区两栋楼的土建及安装工程承包给徐州公司。同时约定承包方提供材料计划,发包方批准后,按计划供应水泥、钢材、木材,材料款从工程款中扣除。合同签订后,徐州公司聘请高某担任该项目经理,负责该项目的施工。在高某担任项经理期间,与时任山东公司材料员的于某和蒋某共同预谋,由高某利用该项目经理的身份,通过于某,以该工程名义从山东公司领取钢

12、筋,然后再以低价卖给蒋某,并按每吨钢筋100元的标准给于某提成。高某采用这种办法,从山,东公司领取钢筋近883吨,实际用于工程435吨,冒领钢筋448吨。2006年10月,徐州公司发现该项目的钢筋被大量冒领、倒卖,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经鉴定,冒领的钢筋价值1507498元。高某和于某所得赃款全部挥霍,蒋某及其亲属退还赃款122000元。法院经过审理,以职务侵占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十三年,于某有期徒刑九年,蒋某有期徒刑八年,涉案赃款继续追缴,发还被害单位。高某、于某、蒋某的贪欲是本案发生的主要原因,他们三人虽然得一时的逍遥,但毕竟是昙花一现,因此也付出了惨重的代价。,二、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本单

13、位财物案例 周某2009年开始担任福建某通信科技公司河南办事处的负责人,负责河南移动公司室内系统集成工程项目。2010年他以自己妻子的名义成立了郑州某通信科技公司,2011年,周某利用自己的职权与郑州某通信科技公司签订移动覆盖工程施工承包框架协议,确定郑州某通信公司为河南办事处唯一的外包施工队,并以高出以往施工队16%比率结算工程款。后又指使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将2009年、2010年、2011年由其他公司施工完成的24个工程项目的完工确认单的施工队纂改成郑州某通信科技公司,以郑州某通信公司的名义按集成费的34%向福建某通信科技公司总部申请施工费595901元,然后周某按集成费的18%向实际施工队

14、计算工程款,周某侵占公司施工费,280424元。法院经过审理,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八年,并退赔赃款。本案除周某外,办事处按照周某的指使纂改施工单位的其他工作人是否也构成了犯罪呢?如果他们明知周某的动机,或得到了周某给付的好处,那这些人无疑是这起犯罪的共犯。但如果这些人只是迫于领导的压力,按照领导的要求办事,也没有得到任何好处,是否构成犯罪呢?我认为虽然他们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单位财产的目的,但是客观上实施的行为为周某侵占公司财产起到了帮助作用,如果这些人不配合周某,周某很难或者不可能完成犯罪行为。所以这些人员的行为也应按职务侵占罪的从犯(帮助犯)追究刑事责任。,其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

15、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本企业的财物的行为。例如收发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供货单位职员互相勾结,虚记收到货物,使单位的货款虚增;购销人员伪造涂改单据、出差人员虚报差旅费等。这些行为涉案金额如果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都应对行为人按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三、监守自盗这种类型的职务侵占,一般发生在仓库保管员、出纳、搬运工等一些具有管理权以及保管、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秘密窃的方式,坚守自盗。因一般单位都设有保安,出入均要登记,有时保安也存在此种情形。这种形式的职务侵占又包括简单直接型(利用职务之便直接秘密窃取公司财产,如车间工人直接将企业的产品偷出厂外销售,仓库保管

16、员直接将保管的财物拿回家)和技术处理型(如仓库保管员伪造出库单,财财务人员伪造凭证,编造虚假账目)。案例 广东一家生产电子元器件的公司,几个年龄不大的女孩子,每天下班时偷一下电子器件,然后过一段时间就悄悄带出公司销赃,给公司造成了70余,过一段时间就悄悄带出公司销赃,给公司造成了70余万元的损失。被公司发现后报案,这几个年少的孩子最多的一名被判了七年有期徒刑,最少的也被判了三年有期徒刑。这几个年少的孩子就因为贪欲毁了自己的一生。案例 丁某受雇于一灯具公司担任仓库管理员,期间丁某利用担任公司仓库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公司支票本、印鉴及有关货款支付的职务便利,三次开出与预留印鉴不符、不能承兑的支票,用于

17、公司支付给供应商货款,共计35万余元,后向公司称支票作废,又重新开具等同面额新的支票并套现,将侵吞的钱款用于个人挥霍。后丁某所在的公司负责人报案,丁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丁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和票据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丁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处罚金15万元,并退赔涉案赃款返还给被害公司。,四、利用职务之便将经手的财物具有己有这种类型的职务侵占一般发生在业务员、销售人员利用经手公司货款的职务便利,侵占公司钱款。案例 杨某是某家电公司的业务员,2013年1月的某一天,杨某为公司在某县的专卖店送电器时,将货款28000余元带回,但未上交公司,而是将该款带至某市挥霍一空。后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杨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对于这种类型的犯罪,公司可以通过杜绝现金交易的方式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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