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科技书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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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科技书画院河南科技书画院 一一、河河南南科科技技书书画画院院介介绍绍 河南科技书画院是由知名书法家、美术家组成的社团组织。重点推介中国知名书画家 的优秀作品,加强与社会各界的交流与合作,为艺术品更好地走向市场、走向国际搭建一 个广阔的交流平台,为推动名家名作的健康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二、组组织织机机构构 顾问团首席名誉顾问: 名誉顾问: 名誉主席: 名誉副主席: 总 顾 问: 特别顾问: 艺术顾问: 主 席: 副 主 席: 秘 书 长: 副秘书长: 办公室主任: 三三、主主要要任任务务 继承和发扬中国书画艺术传统,努力提高书画艺术水平,关心和支持社会书画活动, 开展对会员的联络、协调、

2、服务和业务指导,开展理论学术研究;举办书画展览,组织书 画作品的创作与评选;开展书画教育,推动书画普及;配合党和国家重大活动开展专题活 动;维护书画艺术家的创作成果和合法权益;广泛团结书画家和书画爱好者,不断发展和 壮大书画事业。 四四、协协会会章章程程 第 1 章 总总则则 第一条 本院的名称:河南科技书画院(以下简称本院) 第 2 条 本院的性质:本院是由书画艺术家自愿结合的非独立法人、具有法人资格的艺术 机构,本院是以中国书法绘画艺术家为主,与海外画家、美术家、书法家共同建立,以弘 扬中国书画艺术、继承中华传统艺术为目的的社会文化艺术团体机构。 第 3 条 本院的宗旨: (1)本院的一切

3、活动遵守国家宪法,遵守国家政策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社会 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2)本院遵循制订的章程,以促进中华传统文化艺术的交流,推动中国书画艺术的发展, 繁荣和促进中华书画事业,积极引导新一代书画健康成长为已任。 (3)团结广大与书法、绘画艺术以及与传统艺术相关的各类艺术的从业人员和企事业单位, 开展书法和绘画艺术的交流,推动并促进我国传统书画艺术和相关行业的兴旺发展与繁荣 进步,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第 2 章 业业务务范范围围 第 6 条 本院的业务范围:开展咨询服务、教育培训、评审鉴定、书刊编辑、专业展览、学 术交流。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制定的有关传

4、统文化事业的各项政策法规; (2)对中国书画事业的发展规划和重大课题进行调研,向有关管理部门和会员提供信息, 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行业发展建议; (3)承接国家行政部门安排的适合本院开展的文化艺术工作; (4)协助有关部门对有关中国书法和绘画的项目开展技术评审鉴定工作; (5)团结书画行业及从事书画行业的广大人士,协同国内外有关联的学会、协会组织,开 展国内外书画艺术交流,开展创作艺术品市场及艺术品等信息沟通,以及创作艺术品展示 等活动,召开书法、绘画交流会和艺术展示会,不定期召开书画学术专题研讨讲座,促进 艺术创作、经营的合作; (6)针对企业需求不定期开展文化艺术指导和服务; (7)推广普

5、及中国传统书画艺术知识,进行传统书画知识教育培训; (8)编辑有关专业书刊,推广高品质的艺术创作品,推动书画艺术市场的开发; (9)评选表彰优秀艺术作品和优秀艺术作品工程,健全组织、发展会员,根据条件依法兴 办艺术培训实体。 第 3 章 会会 员员 第 7 条 依据本院章程,本院将根据工作需要,积极发展本院的不同级别的不同类型的会员。 (1)本院可自行发展国内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2)高级会员的发展,先由本院会员推荐,经本院艺术委员会评审后,再由本院常务委员 会批准。 第 8 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国家的政策法规,遵守河南科技书画院的章程; (2)有志愿加入

6、本院的意愿; (3)个人会员必须是本院系统主办的作品展览者;作品通过发表、出版等显示其具有较高 水平,在书画界有一定影响者;在本地区和国家、省市级主办和艺术作品评奖中获奖的个 人;从事美术史和美术理论研究有较高水平和成就者;从事美术教育、美术编辑、出版和 群众美术辅导、美术活动组织工作业绩突出或获中级以上专业职称者;从事微雕、立体型 创作范围的工艺美术创作中获奖者;从事影视和舞台美术创作成绩显著者;具有同等水平 的书画、美术工作者和热心积极支持本院活动的从事本行业组织管理的工作者。 (四)团体会员必须具有法人地位的单位,或在相关行业中已取得国际或国家认证,或行 业认证资格,企业在行业内具有一定

7、的群众基础和经济技术实力,管理严格,遵纪守法, 信誉好。 (5)按时缴纳会费。 第 9 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 凡志愿参加本院的单位、经营实体或地方协会及个人均可向本院提出申请,由本院 秘书处按照本院章程规定的会员条件进行审查后,报本院常务会讨论通过接纳,定期向本 院会长通报,并报上级主管机构备案。 (2) 由会授长权本院秘书处发给统一的“河南科技书画院”会员证书。 (3) 被接纳的会员按照本院章程的规定,向本院交纳会费。 第 10 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有本院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每个团体单位有一票权,可以参加本院理事会的选举, 每个团体会员均有权提出本单位的一名符合规定条件的个

8、人会员作为本院理事候选人的推 荐名单,有表决权,并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与本院秘书处的联络; (2)优称参加本院的有关活动,优先获得本院的服务,优先取得本院的有关资料及报刊杂 志; (3)优先享受本院有限提供书画、美术、艺术交流服务; (4)可在本院指导下利用本院的业务活动平台,开展艺术交流活动,举办书画、美术等培 训和艺术作品展示活动等等; (5)对本院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6)接受本院委托的其他工作; (7)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8)入会志愿,退会自由。 个人会员: (1)可以被选为本院理事,被聘为本院工作部门或专业研究委员会工作成员,有表决权; (2)可优先参加本院在国内、外举办的各种艺

9、术交流会议和活动,以及优先参加本院举办 的国际性会议; (3)可被推荐提名为“河南科技书画院”的高级会员或常务理事。 (4)可优惠取得本院的交流资料及报刊杂志; (5)遵守本院章程,完成本院所委托的工作,对本院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7)入会志愿,退会自由。 第 11 条 本院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河南科技书画院的章程,执行本院的决议; (2)维护协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维护本院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院交办的任务和工作; (4)向本院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5)按本院规定缴纳会费,会员按规定期限和数额缴纳会费(团体会员年缴纳一次;个人 会员会费按届

10、缴纳,每四年一 届,一次性交齐),由本分会分别发给年度会员团体(有效 期为 5 年)和个人证书(有效期为 4 年)。不能按期缴纳会费的会员,在规定的缴费时间 内,可以保留会籍,但最长不能超过 2 年,在不交会费的期间不能享受有关的各项权利。 第 12 条 任何会员退会时应书面通知本院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连续 2 年不交会费的, 视为自动退会,由理事会除名。 第 13 条 如有严重违反河南科技书画院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工作委员会表决通过, 予以除名。 第 4 章 组组织织机机构构和和负负责责人人产产生生、罢罢免免 第 14 条 本院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会员代表大会,由本院理事会召集全体理

11、事,团体会 员和个人会员的代表参加,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本院章程; (2)选举或罢免本院领导机构成员,产生新的理事会; (3)确定本院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4)审议本院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决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 15 条 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参加,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代表半 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 16 条 全体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代表大会也可经本院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 管单位文化部审查并经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提前或推迟召开。但延期换届 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二年。 第 17 条 本院理事由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

12、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 闭会期间领导本院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 18 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 贯彻执行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 (2) 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理事长; (3) 决定设立本院常务办事机构秘书处,制定内部管理制度,领导本院开展工作, 决定各工作部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4) 制定本院的工作计划和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努力开展各种学术与文化交流活动, 做好各项服务。 (5) 筹备召开全体会员代表大会,经推荐和民主协商后,提出下届本院理事候选人名单; (6)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7) 评选推荐在本院举办的各种展览和活动上发表的优秀艺术作品

13、,制定奖励办法; (8) 为鼓励各种书画、美术等艺术创作,将评选、推荐和表彰优秀作品,制定奖励办法; (9) 组织本院的艺术作品做主观评价和客观评审鉴定; (10) 表彰本院工作积极分子; (11)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12) 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本院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 1 人,理事长 1 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报本院主管单位批准。会长负责全面领导理事会工作,副会长和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热心本院工作,有全面的良好综合素质和业务素质; (3)有很强的业务知识和丰富的社

14、团组织工作经验; (4)有良好的社会工作关系,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身体健康; (5)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理事长,热心本院活动且身体健康者可适当放宽,经主管上 级批准后任职。 第二十条 担任本院理事两届以上,对本院工作有重要贡献的人员,退下来后可授予荣誉理 事称号。 第二十一条 本院主席为本院主要领导人。 第二十二条 本院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检查本院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 为加强民主决策与有效管理,本院设常务工作委员会,由常务副主席和秘书长 组成,其任务是: (1)在

15、本院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本院的常务领导工作; (2)组织实施本院代表委员会和理事会制定的任务; (3)组织策划有关艺术交流活动和艺术创作市场活动; (4)负责组织管理工作部的工作,分工合作; (5)扩大和发展组织,制定发展计划; (6)按照国家和上级协会的规定处理本院涉及的对外业务和财务事宜。 第二十四条 本院常务工作机构是本院秘书处,由秘书长领导。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领导本院秘书处组织实施年底工作计划,最终完成; (二)协调和组织下设工作部和专家委员会及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对外广泛联络,发展会员,使本院成为行业交流和合作的平台; (4)提名副秘书

16、长以及根据本院实际工作需要设立的各常设或临时工作部门、实体机构主 要负责人,提交常务工作委员会通过决定; (5)按年度计划进行本院的各项活动,每年年底做出当年的工作和财务总结,并向理事会 或常务理事会提出下一年底的工作计划,以及各种学术活动和会员活动计划,经理事会批 准后在每年初公布,以利于会员进行有关准备和参加; (6)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事宜,或有偿聘请少量工作人员协助工作。 第 5 章 资资产产管管理理、使使用用原原则则 第二十五条 本院的经费来源: (1)会员的会费; (2)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本院举办各项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3)有关团体赞助和个人的资助; (4)政府资助;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 第二十七条 本院的经费必须完全用于本院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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