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平县再生资源行业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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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广平县再生资源行业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广平县再生资源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由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团体及个人自愿参加的非营利性的全市行业性社会团体。具有社团法人地位。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和职业道德,为再生资源行业和会员服务。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在开发利用再生资源的事业中,发挥调查研究、理论探讨和参谋助手的作用。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广平县供销社、广平县民政局社团科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再生资源行业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河北省广平县供销合作联合

2、社(广平县建新路)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一)贯彻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协助政府搞好行业管理和市场管理。向政府反映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及会员单位的合理要求。传达政府的意图,执行政府对行业规定的各项政策,在政府和会员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二)贯彻执行省、市再生资源行业协会的决议、指导。(三)开展本行业的调查研究工作,进行基础资料的搜集、分析、整理。及时发现本行业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建议。(四)宣传再生资源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争取社会支持促进行业发展。2(五)有计划的开展行业职工培训,帮助企业提高职工业务素质。(六)交流再生资源回收、加工、综合利用和经营方面的信息,促

3、进行业的业务技术协作与进步。协调会员单位之间的关系,推动行业的横向经济联合,疏通产、供、销关系,扩大商品流通。(七)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事项。(八)开展为实现本协会任务所必要的其他活动。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协会的成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拥护本协会的章程;有参加协会的意愿;履行会员权利和义务,缴纳会费的,均可在自愿原则下,申请为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一)团体会员再生资源回收公司、企业及与本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为团体会员。凡加入本协会的团体会员,均需确定一名负责人作为该会员单位代表人。(二)个人会员从事再生资源事业的行政机关和企

4、业、院校、科研及新闻单位人员;关心、热爱、支持再生资源事业的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对再生资源行业经营管理有丰富经验的人员;经工商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取得合法经营资格,遵纪守法的个体经营者,均可申请为个人会员。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3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三)完成本

5、协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三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交流工作经验,研讨行业发展战略;4(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必须由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

6、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县供销社审查并经县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工作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名誉会长、顾问的聘任;(八)

7、制定本协会的工作计划;(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讨论决定对会员的奖励及其他有关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5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

8、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县供销社并县民政局社团科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 5 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县供销社并经县民政厅社团科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

9、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6(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协

10、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有关部门或企业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行业的发展。主要用途包括:常设机构工作人员差旅费、工资、福利开支;召开会议和举办各种活动费用;编印重要资料及有关宣传费用及其他必需的开支。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7第三十五条 本

11、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县民政局和县供销社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县供销社审查同意,并报县民政局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县供销社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县供销社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县民政局社团科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县供销社和县民政局社团科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8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11 年 3 月 6 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县民政局社团科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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