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届4月浙江选考生活中的法律常识专题而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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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5.09,“所有权” c,“有效合同与无效合同”b,“违约行为的免责情形”b,参考答案,“肖像权” b,“实现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c,36【加试题】梁某将其署名的4幅摄影作品授权给“天下美食”微信公众号发布。两天后,B公司将该作品略作修改并署名“吃喝玩乐”对外发布。梁某发现后,将运营“吃喝玩乐”微信公众号的B公司诉至法院。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人身权 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财产权原告的著作权都是有一定保护期的 原告应以商业秘密方式保护其作品A B C D37【加试题】李某常以未完成作业和撒谎为由殴打养子,致其体表广泛挫伤并产生畏惧心理。事件披露后,警方对李某实施刑拘

2、,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一审宣判,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在本案中,李某侵害了养子的人身权 侵犯了养子受教育的权利侵犯了养子的身份权 侵害了养子的生命健康权A B C D38【加试题】张某创办了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公司,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现该公司未履行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等义务,决定对张某的公司处10万元罚款。张某对此处罚不服,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诉至法院。此案中负有举证责任的是A张某 B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C人民法院 D公安机关,2015.10,“知识产权”c,“积极维护人身权” b,“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b,42【加试题】从事运输的赵某与H二手车贸

3、易公司签订了购车合同,约定以30万元的价格购买该公司一辆运输车,并按约定交纳了5万元定金。赵某在约定期限的最后一天交款提车却遭拒绝。原来,H公司已将该车以38万元卖给了周某,并帮助周某办理了过户手续。赵某要求H公司继续履行合同,而该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定金。双方协商无果。赵某因此受到较大损失,遂将H公司诉至法院。运用生活中的法律常识的知识,结合以上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1)判断赵某能否获得该车的所有权,并说明理由。(3分)(2)指出H公司应承担何种民事法律责任及承担方式。(3分),42(1)不能。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机动车属于动产,由于价值较大,其产权的取得、变更,需要依法办理产权登记。本

4、案中,H公司已将该车卖给周某,并帮助周某办理了过户手续,所有权应归周某。(2)H公司应承担民事违约责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和本案情况,该公司应双倍返还定金,还应承担一定数额的赔偿金。,参考答案,“所有权” c,“实现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c,1.背景材料,个人思考-,每一题都以案例作为材料呈现:凸显学科特色,2.考试要求,其中主观题两问总共6分,分值虽不高,但要求比较高,均为案例分析题,设问格式较为固定: 第一问都是问是什么(断案)、为什么(理由); 第二问都是问怎么办(担责),较高要求。分析材料、使用法律语言、答题逻辑(法律依据+材料分析),3.答案组织,无论客观题还是主观题考试要求均为b

5、c级,,1、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a 2、实现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c (P52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C) 3、民法对诉讼时效的规定 a 4、生命健康权 b 5、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 b,读考点 抓重点,民事权利,1,4,2,3,人身权,知识产权,财产权,继承权,练手 1、 下列社会关系中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是: A.买卖关系 B.师生关系 C.借贷关系 D.共有关系,概念解析,平等主体 (1)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的平等保护 (4)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国家机关是否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机关及

6、其下属单位在进行签订租赁合同、采购办公用品等一般民事活动时,是与自然人、普通法人处于平等地位的,因此,国家机关及其下属单位也可以以民事主体的身份进行民事活动,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合法成立时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法律赋予的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依法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法律确认的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法律根据公民的年龄和智力状态,将公民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

7、行为能力人。,概念解析,民事行为能力: 1)完全行为能力 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年龄在18周岁以上;二是精神正常。 2)限制行为能力 有两种情形:年龄10周岁以上不满18(16)周岁的;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 3)无行为能力 两种情形:年龄不满10周岁;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书本中区分不同民事行为能力之处 (1)书本P20:一般说来,在未成年之前,个人的姓名是由父母决定的;在成年之后,每个人有权决定继续使用或者改变自己的名字,但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姓名户籍管理有关规定。 (2)书本P46:有效合同要求订立合同的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3)书本P70:父母还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

8、义务。父母要保护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保护子女的财产权益;由于未成年子女懵懂无知,父母要对子女的行为加以约束和引导,对子女的错误进行批评和管教;在未成年子女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要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4)书本P72: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禁止对未成年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 (5)书本P74:男人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相关知识,(2)书本P46:有效合同要求订立合同的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相关链接:根据民法通则与合同法的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9、可以订立获利益的合同,如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还可以订立与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如乘坐交通工具、用自动售货机购物等。其他合同,由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订立。即使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订立的合同,也必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才有效。所以,买卖房屋、购买大额商品、买卖股票等行为,不适合于未成年人。,案例分析:14岁的中学生鲁某为买一部学习机,擅自将祖母给他的价值4000元的玉器作价400元卖给星星商店,后至百货公司依350元买的学习机一部,其余50元在该百货公司买得文具若干。其父母发现后,要求星星商店返还玉器,并要求百货公司返还400元。星星商店和百货公司均不同意。双方争执

10、不下,其父母遂分别将星星商店和百货公司诉至法院。鲁某父母的法律诉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1)星星商店应当返还玉器。在本案中,鲁某年龄只有14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玉器作为特殊的商品,鲁某作为未成年人对其并没有判断能力,超出了其认识能力范围。对于鲁某与星星商店的合同,其是否生效取决于其父母(法定代理人)是否同意。本案中,鲁某父母在合同成立前没有表示同意,在合同成立后也没有追认,合同不能生效。因此,星星商店应当返还玉器。(2)百货公司不必返还400元。本案中鲁某作为中学生,对学习机和文具应当有基本的认识,对合同的性质、内容、结果也应当有判断力,这些并没有超出其智力范围。因此,鲁某与百货公司之间

11、购买学习机和文具的合同为有效合同,百货公司不必返还400元。,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我国民法规定了三种诉讼时效: 普通诉讼时效。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2年。 特别诉讼时效。即部分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它们包括: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最长诉讼时效。即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本案的难点是如何确立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即是否从2012年5月1日起算?如果是,则到2014年9月就已经超过两年的诉

12、讼时效期间了。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是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时算起,那么,上述借款的时间显然并不是起算点,因为借款之日并不是债权受到损害之日。真正的起算点应当是还款日。但由于本案未写明还款日期,故应当以债权人要求还款的日期为准,因而,本案债权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P18探究4,张三曾于1998年3月1日借款21万元给李四,李四写了下借条。2001年3月15日,张三打电话,说:“我希望你能在一个月内将钱还给我。”李四当即表示:“我刚刚学过法律,我们之间的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已经过了。”问:李四的说法有无道理?,1、明确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自期满之日起算。 2、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

13、,自权利人主张权利时给予对方的恩惠期(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诉讼时效的起算点,“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但在司法实践中,有几种特殊情形要注意:,积极维护人身权,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或死亡的,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补助费、丧葬费等。,【生命权】是指公民为维持自己生命的延续,不受他人非法剥夺的权利。在因侵权行为致人死亡时,即是典型的侵害生命权的情形。【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以其身体外部组织的完整和身体内部生理机能的健全,使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从而维持人体生命活动为内容的人格权。,概念解析,1、生命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近日,浙江

14、永嘉法院宣判了一起馄饨中掺硼砂的案件,林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1万元。林某侵害了顾客的A人身权 B生命健康权C财产权 D肖像权,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一般来说,在未成年之前,个人的姓名是由父母决定的;在成年之后,每个人有权决定继续使用或者改变自己的姓名,但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姓名户籍管理的规定。此外,公民有权使用笔名或者其他别名。,2、姓名权(公民享有的权利,法人享有名称权),侵害姓名权应承担的责任, 停止侵权,赔

15、礼道歉,经济赔偿和精神损失赔偿,条文注释,张甲年幼时父母便已离婚,随其母李乙生活。张甲年满18周岁后,征得李乙同意,到户籍登记机关随母姓,其父张丙闻知后,坚决不同意,并通过熟人到户籍机关将甲改回张姓。张丙的行为侵犯了张甲的() A、名称权 B、自由权 C、姓名权 D、身体权,出书署笔名被同名者告状讨要姓名权,研究生入学考试政治命题组成员肖先生,认为自己的笔名“秀荣”被新华出版社出版的2006年政治理论考试参考书的策划人张先生使用,遂以姓名权和名誉权被侵犯为由,要求出版社和张先生赔偿精神损失2万元。,思考:,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秀荣”并非一专有名词,不具有排他使用的效力,不能禁止他人使用。

16、在涉案书上“秀荣”署名后有资深政治命题专家字样,根据新华出版社及张先生提交的证据可知,张先生系考研命题研究组总策划人,从事考研政治理论命题研究,并出版多本图书。而肖先生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秀荣”的署名为肖先生,所以法院认为新华出版社及张先生并未对肖先生的姓名及名誉构成侵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3、肖像权肖像权是人们对其外部形象所享有的人格利益。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和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权。,(1)肖像权是人们对其外部形象所享有的人格利益。肖像的外部形象必须是客观的,并以面部容貌为主要和基本的内容。 (2)肖像权包括肖像制作权、肖像使用权和利益维护权。 (3)对肖像的使用必须通过造型手段,如照相、绘画等 (4)不要忽视教材中对营利为目的侵犯他人肖像权的举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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