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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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徽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徽省水利工程建设 安全生产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示范文本示范文本 安徽省水利厅安徽省水利厅 二一六年二一六年十十月月 1 目目 录录 1 总则 . 1 2 术语 . 2 3 基本规定 . 3 4 安全生产监督准备工作 . 4 5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5 6 专项施工方案监督 . 8 7 安全生产备案与信息报送 . 9 8 工程验收监督 . 10 9 安全生产监督档案和信息管理 . 11 10 生产安全事故和隐患投诉与举报 . 11 附录 A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申请书 13 附录 B 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 18 附录 C 安全生产监督交底告知书 19 附录 D 保证安全

2、生产的措施方案编制要点 20 附录 E 安全生产监督方案或工作计划编制要点 . 25 附录 F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表 . 28 附录 G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通知书 48 附录 H 参建单位及施工现场涉嫌安全生产违法的情形 49 附录 I 专项施工方案检查要点 53 附录 J 安全生产监督报告编制要点 . 57 附录 K 生产安全事故和隐患投诉举报受理书 58 1 1 总则总则 1.1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规范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制定本示范文本。 1

3、.2 本示范文本规定了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的术语、基本规定、安全生产监督准备工作、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专项施工方案监督、安全生产备案与信息报送、工程验收监督、安全生产监督档案和信息管理、生产安全事故和隐患投诉与举报等。 1.3 本示范文本适用于安徽省水利行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督,小型工程可简化执行。 1.4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 坚持安全发展的理念, 坚持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1.5 下列文件对于本示范文本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

4、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示范文本。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 (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示范文本。 SL223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721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 SL398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 SL399 水利水电工程土建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SL400 水利水电工程金属结构与机电设备安装安全技术规程 SL401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 SL425 水利水电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SL714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防护设施技术规范 SL288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 GB2893 安全色 GB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2 GB50706

5、 水利水电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规范 GB6722 爆破安全规程 GB50720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AQ/T 9006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2 术语术语 2.1 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安全生产责任主体 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 2.2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对水利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监督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

6、产责任。 2.3 安全生产监督期安全生产监督期 自办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手续始,至工程通过投入使用验收(或移交运行管理单位)止,现场监督检查至工程完工验收止。 2.4 安全安全生产生产监督监督交底交底 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在工程建设初期,以书面形式就安全生产监督的方式、主要内容、工作要求及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等,告知项目法人等参建单位。 2.5 保证安全生产保证安全生产的的措施方案措施方案 项目法人在工程开工初期,根据工程建设特点所制定的保证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 2.6 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 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7、单项工程。 2.7 事故隐患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 或者因其他因素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不安全事件或事3 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危险状态、场所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2.8 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 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2.9 职业职业安全安全卫生卫生 以保障职工在职业活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免受有害因素侵害为目的的工作领域及在法律、技术、设备、组织制度和教育等方面所采取的相应措施。 3 基本规定基本规定 3.1 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职责 1 依管辖

8、权限受理安全生产监督申请; 2 实施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3 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执行强制性条文的情况实施监督; 4 受理项目法人安全生产备案和信息报送; 5 对工程验收进行安全生产监督; 6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的安全设施的施工、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情况进行监督; 7 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安全生产行为不良记录和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建议。 3.2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 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2 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3 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的行为; 4 对检查中发现的

9、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5 提出约谈参建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建议; 4 6 记录参建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行为并上报; 7 对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时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并提出处罚建议。 3.3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采取巡查、专项检查与随机抽查等方式,有条件的应通过远程视频监控等方式对工程施工现场辅助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可适当采取委托第三方的形式进行安全生产的检查检测。 现场检查人员一般不得少于 2

10、 人。 3.4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4 安全生产监督准备工作安全生产监督准备工作 4.1 项目法人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向有管辖权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安全生产监督手续。 未办理安全生产监督手续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开工备案。 4.2 项目法人在办理安全生产监督手续时应提交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申请书(格式见附录 A),并同时提交以下附件: 1 工程及参建单位基本信息; 2 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清单及对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3 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报告的批复文件; 4 项目法人及现场管理机构组建

11、批复文件; 4.3 项目法人应按附录 A-1 及时将分批进场的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基本信息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进行补报。 4.4 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对项目法人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满足安全生产监督受理条件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在 5 个工作日内下达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格式见附录 B)。 对不满足安全生产监督受理条件的, 应通知项目法人在 5 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充完善。 4.5 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在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下达后10日内进行安全生产监5 督交底。 安全生产监督交底应形成安全生产监督交底告知书 (格式见附录 C)并送达项目法人等各参建单位。参加安全生产监督交底的人员应包括: 1 安全生产监督机

12、构负责人和联系人; 2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 3 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4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安全负责人; 5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等。 4.6 安全生产监督交底主要内容: 1 安全生产监督主要内容、方法和要求; 2 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3 编制和完善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的要求; 4 重大危险源和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5 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和审查要求; 6 安全生产措施费使用要求; 7 其他事项。 4.7 项目法人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13、 4.8 项目法人应于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 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编制要点见附录 D)报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4.9 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可结合项目法人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编制安全生产监督方案或工作计划(编制要点见附录 E)。安全生产监督方案或工作计划宜以书面形式抄送项目法人。 5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5.1 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于主体工程开工前组织首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 项目法人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落实情况; 2 各参建单位保证体系建立与运行情况; 3 各参建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情况和施工单6 位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

14、管理人员持证及到岗履职情况; 4 施工单位员工劳动合同与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开展情况; 5 参建单位安全技术交底情况; 6 施工单位对关键区域和危险区域进行封闭管理、“五牌一图”及危险部位安全警示标志设置的情况; 7 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对钢筋、木工和砂石骨料等生产加工厂的施工安全防护措施的检查或验收情况; 8 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对施工临时用电、消防保卫、临时工程和职业卫生等的检查验收情况; 9 特种设备、危险作业、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和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技术措施落实和管控情况。 5.2 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在主体工程实施阶段根据工程建设实际,对项目法人、勘察(测)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施工

15、现场等适时组织检查。 5.2.1 对项目法人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 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2 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的制定、备案、检查及执行情况; 3 安全生产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4 度汛方案的编制、批准和执行情况; 5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6 应急预案演练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执行情况; 7 安全生产档案管理情况等。 5.2.2 对勘察设计单位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 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2 对可能引起较大安全风险的设计变更提出安全风险评价意见的情况; 3 配合施工单位编制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参加审核论证情况; 4 应当

16、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环节和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及特殊结构,提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指导意见,并在开工前向施工单位交底的情况。 7 5.2.3 对监理单位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 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2 对施工组织设计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审查情况; 3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和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管理情况; 4 监理例会制度中有关安全生产执行情况; 5 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的监理情况; 6 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7 对专项施工方案施工过程实施旁站监理情况等。 5.2.4 对施工单位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 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2 安全生产措施费管理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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