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基本工作要求与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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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DB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 34/T 27512016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基本工作要求与评估 The basic requirements and evaluation of occupational health in the employing unit 文稿版次选择 2016 - 12 - 30 发布 2017 - 01 - 30 实施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附件1DB34/T 27512016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省马鞍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

2、理局、中钢集团马鞍 山矿山研究院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曹多志、汪黎明、陈健、余向东、华绍广、丁伯埙、邱光文、倪松涛、高峰、 李波、黄元、王庆贵。 DB34/T 27512016 1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基本工作要求与评估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工作基本要求,及对其职业健康工作情况进行评估的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安徽省范围内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及对其职业健康工作进行评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

3、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1651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 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 188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T 203 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 GBZ/T 204 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信息指南 GBZ/T 223 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用人单位 employing unit 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 运用劳动力组织生产劳动, 且向劳动者支

4、付工资等劳动报酬的 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 3.2 职业病危害 occupational hazard 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3.3 职业病危害因素 occupational hazards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中所列危害因素以及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中有职业接触限值及检测方法 的危害因素。 DB34/T 27512016 2 3.4 职业接触限值 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OELs 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绝大多数接触者的健康不引起有害作用的容许接触水 平,是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值。 化学有害因

5、素的职业接触限值包括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和最高容许浓度三 类。 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包括时间加权平均容许限值和最高容许限值。 3.5 职业病防护设施 facility for control occupational hazard 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 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 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3.6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pre-assessment of occupational hazard 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有害性与

6、接触水 平、职业病防护设施及应急救援设施等方面的预测性卫生学分析与评价。 3.7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effect-assessment for control of occupational hazard 在竣工验收前, 对建设项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接触水平、 职业病防护设施与措施及其效 果等做出的综合评价。 3.8 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status quo assessment of occupational hazard 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劳动者接触水平、 职业病防护设施与措施以及防护效果、 劳 动者的健康受职业病危害因素影响情况等进行的综合评价。 3.9 应

7、急救援设施 first-aid facility 在工作场所设置的报警装置、现场急救用品、洗眼器、喷淋装置等冲洗设备和强制通风设备,以及 应急救援使用的通讯、运输设备等。 3.10 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 Acute occupational disease hazard 劳动者在各种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而引起的急性中毒、伤害或死亡事故。 3.11 物质安全数据说明书 material safety data sheet,MSDS DB34/T 27512016 3 又称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safety data sheet for chemical products, SDS),化学

8、品的供应商 向下游用户传递化学品的基本危害信息(包括运输、操作处置、储存和应急行动信息)的一种载体,同时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还可以向公共机构、服务机构和其他涉及到该化学品的相关方传递这些信息。 4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基本工作 4.1 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 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与岗位操作规程: 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

9、度; 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各项制度应以本单位正式文件发布,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并认真落实。 4.2 管理机构与人员 4.2.1 职业健康管理机构 应发布文件明确设置或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或组织。 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或组织应当有明确的工作职责。 4.2.2 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职业病危害严重或劳动者超过 100 人的用人单位,应当在相应职能部门中配备专职的职业健康管 理人员。 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在 100 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 理人员。 4.3 职业健康档案 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健

10、康档案资料,档案内容应当齐全、规范,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档案; 职业健康管理档案; 职业健康宣传培训档案;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DB34/T 27512016 4 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 4.4 前期预防 4.4.1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职业病危害因素应当及时、准确申报,并保存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申报回执。 用人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重要事项变更时应及时进行变更申报,有记录并保留回执。 4.4.2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

11、造、技术引进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建设 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并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 4.4.3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健康标准和卫生要求,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4.4.4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防护设施验收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由建设单 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在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编制验收方案,并报告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4.4.5 采用先进技术 优先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

12、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与现阶段国内同行相 比,生产工艺、技术水平、设备装备和原辅材料处于先进,或较为先进水平,主要生产过程密闭化、机 械化、自动化,原辅材料应低毒或无毒。 4.4.6 禁用设备与材料 对照最新国家产业政策文件,不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4.4.7 化学品、放射性危害安全技术说明书 采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装置与材料的,应当要求供方提 供中文说明书。 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 项、职业病防护和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其产品包装上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

13、示说明。 GB 18871 标准规定的条款豁免的放射性同位素及装置除外。 4.4.8 设备说明书与警示标识 采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要求供方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 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 事项、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内容。 4.4.9 职业病危害告知 DB34/T 27512016 5 用人单位与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补充、专项合同)时,应在合同中载明 相应岗位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可能造成的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条款。 4.4.10 外包单位或劳务派遣用工的职业健康管理

14、用人单位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存在外包单位 或劳务派遣用工的,应当书面明确职业健康管理责任、告知承包者(含劳务派遣用工单位)作业场所存 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应遵循的职业病防治法规、 标准要求, 将劳务派遣用工纳入本单位职业健康统一 管理。 督促外包单位进行相关职业病危害申报、 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培训和职业健 康监护工作,检查外包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是否符合规定。 4.5 工作场所职业健康管理 4.5.1 职业病危害程度管理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符合国家职业健康标准和卫生要求。 4.5.2 生产布局合理 有害作业岗

15、位应与无害作业岗位分开。 接触矽尘、石棉粉尘、高毒物质岗位应与其他岗位隔离。 有毒物品和粉尘的发生源应布置在操作岗位下风侧。 4.5.3 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区分 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 工作场所不得住人。 不在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饮食、饮水、休息和存放生活用品。 4.5.4 贮存场所警示 贮存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 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 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4.5.5 配备生活辅助设施 用人单位应配备相应的(车间)办公室、生产卫生用室(浴室、更衣室、盥洗室、洗衣房)、生活卫 生用室(休息室、食堂、厕所)和妇女卫生用室等,生活辅

16、助设施应符合 GBZ 1 的规定。 4.5.6 配备报警装置 按照 GBZ/T 223 的要求,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按规定设置相 适应报警装置。 4.5.7 应急救援设施与用品 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的应急救援设施,并定 期维护保证其完好状态。 配置现场急救用品,数量适当、保管妥善、取用方便,应符合 GBZ 1 的要求,并与现场易致急性 中毒物质,或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伤害情况相匹配。 DB34/T 27512016 6 在存放、使用酸、碱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事故的作业场所,必须配备应急洗眼、喷淋装置,保 证一旦发生事故,劳动者能及时获得冲洗。 4.5.8 放射工作场所管理 放射工作场所必须配置安全连锁与报警装置, 并保证正常运行, 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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