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保险合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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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 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指向 的是附着在保险标的上的经济利益,即保险利益,而不是保险 标的的本身。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 的寿命和身体。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权利义务直接指向的对象。 保险标的是投保人经济利益的物质载体,投保人转嫁风险的目 的就是基于这种利益保险利益。不同保险标的,保险价值不同,面临的危险种类、危险 因素多少、危险程度高低不同,直接影响着保险人所承担的义 务,也使投保人所付的对价(保费)随之变化。保险标的是保 险合同客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影响着保险合同权利义务

2、内容。 但它不等同于保险合同的客体。,我国保险法第12条明确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 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 合同无效。这表明保险利益存在与否决定了保险合同有效性。 同时,保险利益也限定了保险合同经济补偿的价值额度。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取决于投保人与保险标的所具 有的为法律所承认,可以投保的经济利益,诸如所有权、占有 权、抵押权等关系,保险利益的大小根据保险标的物的经济价 值大小而定;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则取决于投保人与保险标的的 人身关系或经济利害关系,如父母、配偶、债权债务人等。 保险利益的大小由双方约定或按经济利益大小而定。保险标的、保险利益与保险合同

3、的客体是相互联系又相互 区别的概念。其联系表现在,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保 险利益是保险标的与投保人之间的经济利害关系。保险标的是 保险合同客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它不等同于保险合同的客体。,2.3保险合同的内容,【一】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保险合同的内容是保险合同应当记载的各种事项,包括当事人的基 本情况,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相互间的权利义务等。保险合同应当以明确 的语言文字,详细记载当事人所约定的事项,以便于保险合同双方当事 人履行自己的义务,避免争议,或在争议发生时能够迅速解决。 保险法第19条规定: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保险人名称和住所;2.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或住所,以及人身保险

4、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3.保险标的;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6.保险价值;7.保险金额;,8.保险费以及支付方法;9.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10.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11.订立合同的年、月、日。1.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保险人(Underwriter)又称承保人,即保险业务的经营人,是保险 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我国保险法第10条规定:“保险人是指与投保 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我国对 保险业的经营者作出了严格的限制性规定,明确了除依照保险法设 立的保险公司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保险人的名称是指保险公司的全称,保险人的住所

5、是指保险公司所 在的地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一般印就于格式保险合同上。,2.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或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可以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为 一人或者数人,其名称和住所是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明确的,这是实际履 行保险合同的要素。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地要 使用全称。名称和住所有重要的法律意义:(1)识别当事人的资格是否符合法 律规定的要件;(2)便于合同履行。如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费的交付、 催告,以及保险金的给付均与当事人的名称及住所有关。(3)发生保险 纠纷后,诉讼的管辖、法律的适用、文书的送达以及进行破产清算的地

6、点 确定均涉及姓名和住所。(4)在涉外保险法律关系中,住所也有助于解 决法律冲突。3.保险标的(Subject Matter)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或者身 体。在不同的保险险种中,保险标的不同。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是:(1)有形的物质财产。各种有形的物质 财产是财产保险业务中最原始、最重要的保障对象,它包括人类社会生产 和个人生活所必需的各种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如机器设备、厂房、原材 料或衣物、家具等。,(2)派生的经济利益。各种派生的经济利益是指由于物质财产在使用 过程中发生的价值变化对于其所有者所形成的财务利益或经济权利。由物 质财产所派生的财务利益包括租

7、金、运费和预期的经济利益等。这些经济 利益的实现与物质财产的存在与否密切相关,成为构成企业或个人总资产 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物质财产的价值使用相关联的经济权利通常是指维系 于物质财产本身的各种合同能否正常的履行对于其权利人所产生的影响。 所以,合同中的经济权利也成为构成企业或个人总资产的重要内容。(3)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应该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损 害赔偿责任,它可以视为被保险人经济利益的损失。即这种责任通常表现 为被保险人对于他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行为。如果将这种责任转嫁给保险人, 就可以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得到保障。 在人身保险中,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身体、生命和健康:(1)在 寿险中

8、,保险标的就是被保险人的生命。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 标的必须明确记载于合同中,这样,才能据以判断投保人对之有无保险利 益的存在,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便于确定给付金额。(2)在意外伤害保 险中,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即当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死亡、 残废、指出医疗费、停工受损时,保险人给予赔偿。,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责任(Scope of Cover)是指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事故发生后 保险人所应承担的经济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责任也称风险责任 条款,具体规定了保险人所承担的风险范围。责任免除又称除外责任(Exclusions),是对风险责任的限制,是指保 险人不予承担的风

9、险项目,是保险条款中的重要构成要素。责任免除通过除外责任条款而在保险合同中加以明确。除外责任条款 中所列明的保险人不予承担的风险种类为不保风险,保险标的由于不保风 险而发生的损失或者保险金的请求均不属于保险人的责任范围,保险人不 予责任。所以,保险人在设计保险条款时,必须对应保险责任项目认真规 定责任免除的具体内容,从而避免承担无限的责任。责任免除条款也应在 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以更好的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是保险条款的核心内容,这部分内容的监管主要 结合保险条款的审批或备案进行。例如,保险法规定,主要险种的基本保 险条款由国家保险监管机关制定,也就是说,这些险种的保险责任

10、和责任 免除亦由国家保险监管机关制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还规定,其他 保险条款必须向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备案后方可执行。其他备案管理,加 强了对其他险种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的监管。,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期间(Insurance Period)是指保险合同效力发生和终止的期限。 保险人仅对保险期间内保险事故发生所造成的损害负保险责任,在保险期 限以外发生的保险事故,即使属于保险责任条款范围,保险人亦不承担保 险责任。可见,保险期间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履行义务的重要依据,必须在 保险合同中明确记载。保险期限的确定通常有两种方式: (1) 规定一定的期限,如半年、1年或2年为保险期限。财产

11、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一般较短,通常为1年,但也可根据投保人 的需要延长或缩短。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一般较长,有的人寿保险合 同的保险期限可长达几十年。在我国保险实务中,采用“零时起保”制,即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之日的 零时为具体开始时间。保险责任从起保当日零时起,到保险期满日24时为 止。 (2)规定以某一事件的自然发生过程为保险期限。如,建筑工程保险采用建筑工期为保险期限。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航空人身保单规定:保险责任从被保险人踏入 指定航班飞机舱门开始至飞机抵达目的地走出飞机舱门为止。,如,货物运输保险是以货物运输过程为保险期间。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 责任随着承保运输过程的开始而开始,并一直存在

12、于运输过程之中,并随着 运输过程的终止而结束。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的确定明确了保险合同开始与终止的具体 时间,限制了合同双方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法律主张有效的时间确定 6保险价值 (Insured Value)保险价值,即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是属于财产保险合同的专有条款。 因为作为人身保险合同的人的生命或身体是无法用钱来衡量其价值的。保险价值是确定保险金额的标准,要正确地确定保险金额必须对保险标 的的实际价值进行核定。如果对保险价值估计太低,则构成不足额保险,就 得不到充分的保险保障;如果对保险价值估价过高,则形成超额保险,投保 人必然以多支付保险费为代价。保险价值的确定方法有3种:一是

13、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确定由于财产保险是以赔偿实际损失为原则,所以,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 险价值通常按照保险标的在当时的市场价格即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在 保险事故已经发生需要确定保险赔偿限度时才去保险价值的保险,叫不定值 保险。对于不定值保险的保险价值,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并不加以确定,因此,,不定值保险合同中不记载确定的保险价值。二是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合同中约定财产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基于共同的意思表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财 产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凡记载有合同当事人事先约定的保险价值的合同, 即定值保险合同,合同成立后,在有效期内如果发生保险事故,无论保险 标的的实际价值是多少

14、,保险人必须以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价值作为赔偿金 额的标准,即约定的保险价值是多少,就赔偿多少,而不能也不应该对保 险标的再重新评估。三是依法律规定保险价值如海商法第19条规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 定。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未约定保险价值的,保险价值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1)保险的船舶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船舶的价值,包括船壳、机器、 设备的价值,以及船上燃料、物料、索具、给养、淡水的价值和保险费的 总和。(2)货物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货物在起运地的发票价 格活则非贸易商品在起运地的实际价值以及运费和保险费的总和;(3) 运费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承运人应收费用总额和

15、保险费的总和 (4)其他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的实际价值和保险费 的总和。,7.保险金额(Insured Amount)保险金额,简称保额,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 明的保险人应当赔偿的货币额。保险金额是保险人在事故发生时应当承担的 损失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限额,同时也是计算保险费的标准。保险金 额是直接关系到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和义务,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下来。1.财产保险中保险金额的确定财产保险合同的补偿性即其他性质,决定了保险金额只能根据保险标的 的实际价值来确定。(1)定值保险的确定由于定值保险在订立财产保险合同时就已经以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 了保

16、险金额,所以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受损之时不必考虑保险事故发生之时其 实际价值,这样就简化了索赔、理赔程序。(2)不定值保险的确定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在财产保险的场合,保险金额的 约定,不得超出保险标的保险价值或者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保险法第 40条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 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3)重置价值保险重置价值保险,是指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对保险标的的重置价值来确 定保险金额的一种保险方法。对于保险标的而言,重置价值可能高于该保 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所以重置价值保险也

17、属于超额保险。例如,重置一间 新的房屋的价值是远远的高于以一间年久失修的老房屋作为保险标的的标 的物的价值。2.人身保险中保险价值的确定 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于人身保险合同的标的无法用金钱衡量, 故不以保险价值为依据,只要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有可保利益,原则上可由 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金额。但以死亡为条件的保险合同,应当由被保 险人认可保险金额,否则合同无效。保险法第55条规定,父母为其未 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金融监管部门 规定的限额。同时,一定数量的保险金额须支付一定比例的保险费,投保 要确定保险金额时,须考虑其支付能力。(八)保险费以及支付方法保险费(Premium)是投保人付给保险人使其承担保险责任的代价,又称 “保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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