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商业汽车保险条款与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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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4章 商业汽车保险条款与费率,目 录,4.1 主险 4.2 附加险与特约条款 4.3 费率表使用,4.1主险 4.1.1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条款由总则、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责任限额、保险期间、保险人义务、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保险费调整、合同变更和终止、争议处理、附则等组成。,1.总则 (1)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涉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2)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2.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

2、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3.责任免除 (1)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2)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

3、偿: 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 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 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a.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b.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c.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

4、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 d.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 e.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f.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保险合同规定的通知义务,且因转让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

5、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11被保险机动车拖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含挂车)或被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其他机动车拖带。,(3)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精神损害赔偿; 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4)应

6、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5)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下列免赔率免赔: 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5%,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5%,负全部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20%; 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10%; 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增加免赔率10%

7、; 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免赔率10%。 (6)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4.责任限额 (1)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本保险合同时按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限额档次协商确定。 (2)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主车保险人和挂车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的比例,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总和以主车的责任限额为限。,5.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6.保险人义务 保险公司应该履行的义务,包括条款说明、及时查勘、及时定损、迅速赔偿、替保

8、户保密等内容。 7.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履行的义务包括如实告知、及时交费、出险报案、协助查勘、提供索赔证明资料等内容。,8.赔偿处理 (1)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的驾驶证。 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及其他证明。 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2)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被保险机动车不具有保险利益的

9、,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3)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 (4)因保险事故损坏的第三者财产,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无法重新核定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5)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

10、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被保险机动车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 被保险机动车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 被保险机动车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6)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保险人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

11、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7)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重复保险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与各保险合同责任限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和垫付。,(8)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诉讼、进行抗辩、要求被保险人提供证明和资料、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9)保险人支付赔款后,对被保险人追加的索赔请求,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0)被保险人获得赔偿后,本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间届满。,9.保险费调整 (1)保险费调整的比例和方式以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

12、保险费率方案的规定为准。 (2)本保险及其附加险根据上一保险期间发生保险赔偿的次数,在续保时实行保险费浮动。,10.合同变更和终止 (1)保险合同的内容如需变更,须经保险人与投保人书面协商一致。 (2)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 (3)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

13、分保险费。,11.争议处理 一般分为协商、仲裁或诉讼3种方式。 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2.附则 (1)保险合同(含附加险)中下列术语的含义: 次生灾害: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海啸、水灾、泥石流、滑坡等灾害。 竞赛:指被保险机动车作为赛车参加车辆比赛活动,包括以参加比赛为目的进行的训练活动。 测试:指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性能和技术参数进行测量或试验。 教练:指尚未取得合法机动车驾驶证,但已通过合法教练机构办理正式学车手续的学员,在固定练习场所或指定路线,并有合格教练随车指导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污染:指被保险机动车正常使用

14、过程中或发生事故时,由于油料、尾气、货物或其他污染物的泄漏、飞溅、排放、散落等造成的污损、状况恶化或人身伤亡。 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指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过程中及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至全车被追回。 家庭自用汽车: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家庭或个人所有,且用途为非营业性运输的客车。 非营业用汽车: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自用汽车,包括客车、货车、客货两用车。,营业运输:指经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营运证书,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

15、驶人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的行为。未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营运证书,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以牟利为目的,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的,视为营业运输。 转让:指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处分被保险机动车的行为。被保险人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将被保险机动车交付他人,但未按规定办理转移(过户)登记的,视为转让。 (2)保险人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保险费率方案计算保险费。 (3)在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投保附加险。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本条款为准。,4.1.2车辆损失保险 以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为例介绍车辆损失保险。 1.总则 (1)家庭自用汽车是指

16、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家庭或个人所有,且用途为非营业性运输的客车。 (2)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2.保险责任 (1)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碰撞、倾覆、坠落; 火灾、爆炸; 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暴风、龙卷风; 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2)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3.责任免除 (1)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 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 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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