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研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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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 -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研究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研究摘要: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发展,特别是进入九十年代以来, 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每年征用土地的幅度越来越大,这一过程中迅速催生出一个 新的社会群体失地农民。土地历来是农民安身立命、工作、生活的主要场所和 生存基础,在我国,失去土地就意味着失去了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失地农民是指按 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从而失去了原来承包 经营的土地后,既没有得到就业,医疗等安置,又没有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 的农民。他们因为自己的田地在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被征用而成了想种田没有

2、土 地,想就业没有出路,想参加低保又不属于低保人员范畴的特殊人群。很多失地农 民的生活状况比失去土地之前有下降的趋势,甚至部分失地农民生活水平非常恶化, 近些年来引发了诸多社会问题。快速城市化所产生的失地农民,并没有完全通过非农就业和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 融入城镇社会,从而形成数千万失地、无保和就业不稳定的农民。 “土地的城市化大大快于农民的市民化而造成的矛盾和冲突,成为当前社会矛盾的一个突出方面” 。 在这诸多难题当中,以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显得尤为突出。如果失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得不到解决,越来越多的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不能得到保障,肯定会影响到 我国城市化进程,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失地农民问

3、题将成为我国现阶段以及今后 创建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影响因素。如何有效地给予失地农民社会保 障,尤其是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就成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国政府的一项 十分迫切的任务。关键词关键词:城市化 失地农民 养老保险- 1 -目录目录1、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及其养老保障问题的产生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及其养老保障问题的产生 (一、 )失地农民的产生和发展特点 1.失地农民的定义 2.失地农民的数量和现状 3.失地农民的补偿与安置 (二、 )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缺失及原因分析 1. 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缺失 2.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缺失原因分析.二二、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必要性分析、建立

4、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必要性分析 (一、 )城市化进程中土地保障功能的提高 (二、 )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是城市化发展的客观要求 三、现阶段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三、现阶段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 )现阶段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现状现阶段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现状 1.老龄化加快是农民养老保障问题更加突出 2.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和家庭的变化使得传统的养老方式发生变化 (二)现阶段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存在的问题(二)现阶段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存在的问题 1 缺乏权威有效的法律法规依据。 2.阻碍失地农民的正常流动。 3 制度缺乏前瞻性。 4 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缺乏强制性。 55 基金增值渠道不畅

5、,运营风险较大。 四、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模式分析四、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模式分析 1、上海市失地农民的安置模式 2、江苏省苏州市失地农民的安置模式 3、江西上饶市失地农民的安置模式 4、浙江义乌市失地农民的安置模式 5、山东青岛市失地农民的安置模式 五、我国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思路的构建五、我国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思路的构建 (一、 )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特殊性 (二、 )保险层次和形式多样性 (三、 )养老保障制度的统一性 (四、 )国家在推动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构建的作用 六、改革与完善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的基本途径和措施六、改革与完善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的基本途径和措

6、施 (一、 )从社会实际出发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制度 (二、 )多渠道筹措养老保障基金 (三、 )正确确定农村养老保障资金缴纳的方式和标准 (四、 )努力做好农村养老保障资金的增值和保值工作 (五、 )加强农村养老保障的管理 (六、 )加快农村养老保障的法制建设 (七、 )考虑好日后城镇和农村养老保障的接轨问题 (八、 )发挥商业保险作用,完善养老保障制度 (九、 )加快户籍改革,完善资本市场 .- 2 -结束语结束语参考文献参考文献致谢致谢一、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及其养老保障问题的产生一、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及其养老保障问题的产生(一、(一、 )失地农民的产生和发展特点)失地农民的产生和发展

7、特点1.失地农民的定义农村居民在其用于耕种的土地被征用之后,丧失了进行农业生产的基本条件, 这一类特殊人群被统称为失地农民。在城市化进程中,农民的靠近城市的农业土地 转化为非农业用地的趋势是不可避免的,任何一个国家的发展都要经历这样的过程。 农民失去土地后,既有别于传统意义上的农民,又不同于一般的城镇居民,成了一 个很特殊群体“失地农民” 。尽管我国东部沿海地区经济发展很快,部分农民失地后 得到的各种补偿也比较高,但是据统计,还是有47左右的农民失地后感到生活水 平在下降,部分失地农民成为“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保障无份、创业无钱”的群体。土地的城市化大大快于农民的市民化而造成的矛盾和冲突,成为当

8、前社会矛盾的一个突出方面。失地农民的数量和现状国家统计局调查显示,1990 年至 2002 年,全国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共 4736万亩, 多数研究者估计,至少 4000 万农民因此完全失去土地或部分失去土地,其中没有工 作的农民至少在 1000 万人以上,占失地农民的 20。这里讲的非农建设使用土地数 量,是指依法使用的耕地,没有包括那些违法侵占、突破指标和一些农村私下卖地。 如果把这些严重违规占用耕地的情况算上,失地农民的数量将会比 4000 万这个数字 增加至少 500 万到 1000 万之间。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部长韩俊认为:“农民失 地已成为当前农村经济中不容回避的一个最突出的问题。

9、几乎所有地区,特别是经 济发达地区、大中城市郊区,都存在征地造成农民失地、失业的问题。国家统计局 农调总队 2003 年做过失地农民现状问题调查,我们也在经济发达地区及西部地区做 了些案例调查。令人吃惊的是,在发达地区的一个县,县城人口中失地农民已占了 28;西部一个30 多万人口的县,几年时间就有 3 万多农民失去土地。 ” - 3 -经济发达地区以浙江省为例。据浙江省建设厅和国上资源厅统计数据表明,改 革开放以来至 1998 年的 20 年间,浙江建制镇以上城镇由 167 个发展到 985个,城镇人 口由 527 万人发展到 2220 万人,城市化水平由 14%左右提高到 36%。同期浙江

10、实有耕地 面积减少了 320 多万亩,年均减少 16 万亩,人均占有耕地面积由 1978 年的 0.73 亩减少 到 1998 年的 0.56 亩,耕地减少量的 65%以上是工业建设和城市建设用地,而这些用地主要是通过土地征用获得的。西部地区以重庆市为例,到 2003 年末,全市有 329.3 万人因为土地承包政策、 新生儿出生以及征用土地等原因没有土地,占全市农业人口的比重达13.18。其中, 新出生农村人口约有 205 万人,占政策性无地农民的62.3;婚姻迁入有 96 万人,占 政策性无地农民的 29.2;因为其他原因而没有土地的有 28 万人,占政策性无地农 民的 8.5。失地人口超过

11、重庆市总人口的 10。据有关调查显示,二十一世纪全世界的城市化水平将大幅提高,预计到2025 年 全球城市化水平将达到 65%,其中,发展中国家为 61%,发达国家为83%。据预测,到 2020 年我国的城市化水平将超过 50%。按照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规定,2000 年至 2030 年的 30 年间我国占用耕地将超过5450 万亩,一般每征用一亩耕地,就伴随 着 1.5 个农民失业,这就意味着我国失地农民数量将在 2030 年增至 1 亿人以上。可见,在接下来的相当长时间内,失地农民的数量将进一步扩大。如此庞大的这样一个新群体足以引起全社会的关注。 2、失地农民的补偿与安置(1)失地农

12、民的补偿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 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 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 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 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 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 4 -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 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

13、区、 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 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 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 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 30 倍。 ” 我国征地补偿的标准因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都不一致,一般在三、四万元/亩 到十几万元/亩之间。以江苏南京为例,征地平均补偿 12 万元/亩,标准是青苗补偿 费约 3、

14、4 千元/亩吧,劳动力补偿 1 万元/人,土地补偿款约 3、4万元/亩。以前土地 补偿款全部支付给乡政府和村委会,现在百分之七十支付给农民,百分之三十支付 给乡政府和村委会。 我国土地补偿制度和美日等发达国家土地补偿制度相比较,我国存在明显的制 度缺陷。现行土地补偿制度与市场经济规则不相适应。第一, 土地管理法第 2 条 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用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 而各级地方政府对“公共利益”的理解却不尽相同,很多商业性征地的做法,虽然 合法却不合理,往往造成政府职权的滥用,使得征用土地范围任意扩大。第二, 土 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

15、,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 告,并听取被征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可是在各级地方政府执行 的过程中,征地补偿往往是以“行政命令”的形式出现,失地农民对于补偿方案只 有接受的选择,根本谈不上参与和对方案提出意见,广大失地农民权利被剥夺,他 们的利息得不到有力的保障。(2)失地农民的安置城市化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城市化所带来的失地农民的再就业安置问题也 应该是政府必然承担的责任。第五次人口普查显示,1990 年到 2000 年的 10 年里, 我国城市化率提高 9.86 个百分点,农村失地人口约 4300 万,一般每征用一亩耕地, 就伴随着 1.5 个农民失地,这就意味着我国“失地农民

16、群体”- 5 -将从目前约 4000 万人 剧增至 2030 年的 1.1 亿人,保守估计,这其中将有 5000 万以上的农民处于既失地 又失业的状态。18由于失地农民知识文化水平低,技术水平不高。失地农民文化素 质偏低,目前我国农村教育总体水平不高,在很多地区九年义务教育都没有得到普 及,失地农民的总体文化水平明显偏低,所以现在失地农民的就业安置困难重重。 为了构建和谐社会,更好的安置失地农民的“失地”后“再就业”的问题,国家采 取了扩大再就业渠道,异地安置等等措施,也加大了对失地农民自身就业素质的培 训,提高其整体素质和可持续就业能力等等。 (二、(二、 )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缺失及原因分析)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缺失及原因分析 1. 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缺失对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研究是本文的重点,也是失地农民最为关心的一点, 可以说是对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环节里的重中之重。土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 和生产要素,是农业生产所必需的物质条件和自然基础。在我国农村,大部分农民 没有退休金,其养老保障由其所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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