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服务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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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0章 汽车服务政策法规,10. 1 缺陷汽车召回制度 10. 2 汽车租赁政策 10. 3 汽车法律服务,10. 1 缺陷汽车召回制度,10. 1. 1 基本概念 1.缺陷汽车 缺陷汽车是指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使用中普遍存在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汽车产品,或者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国家标准的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产品。一般产品缺陷可分为两种:一是在产品生产过程中由各种随机因素所造成的偶然性缺陷;二是在产品设计、制造过程中的系统性因素所造成的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中普遍存在的系统性缺陷。 缺陷汽车的缺陷判定原则: 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技术法规和国家标准; 符合安全标准,但存在其他缺陷。

2、,下一页,返回,10. 1 缺陷汽车召回制度,缺陷汽车具有不同于一般质量问题的基本特征,主要表现在: 产品缺陷所特指的“不合理”危险,主要是指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和直接损害的危险。这种不合理的危险,事前难以发现和防范,一般在消费者的使用过程中发生 由于其设计、制造工艺复杂,技术含量高,一般消费者对其技术性能信息的了解、掌握有限,并且在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质量问题处理等环节,消费者与企业之间存在很大程度的信息和地位的不对称性。 一般是成批量生产和投入市场的,涉及的消费者数量众多,造成的危害量大、面广,程度严重。,上一页,下一页,返回,10. 1 缺陷汽车召回制度,2.召回 召回是指制造商

3、为了消除缺陷产品所导致或可能导致的“不合理”危险,对于消费者返回的缺陷产品进行修理和退换等缺陷消除措施的过程,包括制造商以有效方式通知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消费者等有关方关于缺陷的具体情况及消除缺陷的方法等事项,并由制造商组织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等通过修理、更换、收回等具体措施有效消除其产品缺陷。 我国汽车召回的方式可分为两种: 制造商主动召回(没有受主管部门影响的召回); 政府指令召回(受主管部门影响的召回),上一页,下一页,返回,10. 1 缺陷汽车召回制度,汽车产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制造商依照管理规定实施召回: 经检验机构检验安全性能存在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4、因缺陷已给车主或他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 虽未造成车主或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但经检测、实验和论证,在特定条件下缺陷仍可能引发人身或财产损害的。 3.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是指为消除缺陷汽车产品对公共安全的危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行政主管部门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下,为实现缺陷汽车产品的制造商、销售者对缺陷汽车产品进行召回所建立的制度。其主要特点:,上一页,下一页,返回,10. 1 缺陷汽车召回制度,政府是召回行动的管理者,并对召回行动进行监督管理; 制造商是缺陷汽车产品的责任主体和行为主体,其他相关方

5、(销售商、修理商、进口商、车主)按制度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不存在完全意义的主动(自愿)召回,主动召回也必须符合该制度的规定,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指令召回与主动召回并不截然对立; 与其他汽车行政管理制度相互衔接; 不能免除缺陷汽车所导致的制造商应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上一页,下一页,返回,10. 1 缺陷汽车召回制度,10. 1. 2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制度的意义 实施“汽车召回”制度,首先体现了汽车厂商对于社会与个人生命及财产的高度尊重从国内现有的关于汽车质量引发事故的实例来看,存在缺陷的产品不仅会带来不小的财产损失,而且还会造成较大的人身伤害。“汽车召回”也对国内的汽车

6、制造企业提高自身产品的质量有着很好的促进作用。我国建立并研究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制度必将产生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研究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制度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上一页,下一页,返回,10. 1 缺陷汽车召回制度,1.保障交通安全的需要 2.依法解决缺陷汽车问题的需要 3.规范汽车市场秋序的需要 4.提高我国汽车企业的国际竞争力的需要 10. 1. 3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随着汽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国内由于汽车产品缺陷所导致的公共安全问题尤其突出。为了加强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事项的管理,消除汽车产品对使用者及公共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的不合理危险,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社会

7、经济秩序,2002年10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公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草案),广泛征求意见。,上一页,下一页,返回,10. 1 缺陷汽车召回制度,这是我国以缺陷汽车产品为试点首次尝试制定汽车召回制度。2004年3月15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共同制定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发布,并于2004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国以缺陷汽车产品为试点首次实施召回制度。 规定共8章46条,其主要内容有: (1)叙述了制定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目的 其目的是为加强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事项的管理,消除缺陷汽车产品对使用者及公众人身、财

8、产安全造成的不合理危害,维护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上一页,下一页,返回,10. 1 缺陷汽车召回制度,(2)规定了召回管理制度 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为管理缺陷汽车召回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部门的部署和要求开展与缺陷汽车召回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主管部门还将对制造商进行的召回过程加以监督。 规定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期限,整车为自交付第一个车主起,至汽车制造商明示的安全使用期止;汽车制造商未明示安全使用期的,或明示的安全使用期不满10年的,自销售商将汽车产品交付第一个车主之日起10年止。汽车产品安全性零部件中的易损件,明示的使用期限

9、为其召回时限;汽车轮胎的召回期限为自交付第一个车主之日起3年止。,上一页,下一页,返回,10. 1 缺陷汽车召回制度,(3)规定了经营者及相关各方的义务 汽车产品的制造商对其生产的缺陷汽车产品需要履行召回义务,以及消费者有权报告缺陷,并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4)指出了汽车产品缺陷的报告、调查和确认 该规定指出了汽车制造商如何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报告,以及如何对缺陷产品提出论证步及告。,上一页,下一页,返回,10. 1 缺陷汽车召回制度,(5)规定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程序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可按照制造商主动召回和主管部门指令召回两种程序的规定进行。制造商自行发现,或者通过企业内部的信息系统,或者

10、通过销售商、修理商和车主等相关各方关于其汽车产品缺陷的报告和投诉,或者通过主管部门的有关通知等方式获知缺陷存在,可以将召回计划在主管部门备案后,按照本规定中主动召回程序的规定,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造商获知缺陷存在而未采取主动召回行动的,或者制造商故意隐瞒产品缺陷的,或者以不当方式处理产品缺陷的,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制造商按照指令召回程序的规定进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上一页,下一页,返回,10. 1 缺陷汽车召回制度,(6)指出了相关处罚手段 该规定对于拒不执行召回制度的厂商进行相应的处罚,以及有关专家作伪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或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的取消其相应资格,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11、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 1. 4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程序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全国缺陷汽车召回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主管部门开展缺陷汽车召回的有关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缺陷汽车召回的监督工作。,上一页,下一页,返回,10. 1 缺陷汽车召回制度,1.缺陷汽车产品主动召回程序 缺陷汽车产品主动召回程序如图10-1所示。 制造商确认其生产且已售出的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决定实施主动召回的,应当按要求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应当及时制订包括以下基本内容的召

12、回计划,提交主管部门备案。 有效停止缺陷汽车产品继续生产的措施; 有效通知销售商停止批发和零售缺陷汽车产品的措施; 有效通知相关车主有关缺陷的具体内容及处理缺陷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 客观公正地预测召回效果。,上一页,下一页,返回,10. 1 缺陷汽车召回制度,2.缺陷汽车产品指令召回程序 缺陷汽车产品指令召回程序如图10-2所示。 主管部门依规定经调查、检验、鉴定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而制造商又拒不召回的,应当及时向制造商发出指令召回通知书。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责令认证机构暂停或收回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对境外生产的汽车产品,主管部门会同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发布对缺陷汽车产品暂停进口的公告

13、,海关停止办理缺陷汽车产品的进口报关手续。在缺陷汽车产品暂停进口公告发布前,已经运往我国尚在途中的,或已到达我国尚未办理海关手续的缺陷汽车产品,应让进口商按海关有关规定办理退运手续。,上一页,下一页,返回,10. 1 缺陷汽车召回制度,主管部门根据缺陷的严重程度和消除缺陷的紧急程度,决定是否需要立即通报公众有关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和避免发生损害的紧急处理方法及其他相关信息。 制造商应当在接到主管部门指令召回的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销售商停止销售该缺陷汽车产品,在10个工作日内向销售商、车主发出关于主管部门通知该汽车存在缺陷的信息。境外制造商还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进口商停止进口该缺陷汽车产

14、品。 制造商对主管部门的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主管部门通知中关于制造商进行召回的内容暂不实施,但制造商仍须履行相关规定的义务。销售商、进口商、租赁商、修理商不承担相应义务的,主管部门可以酌情处以警告、责令改正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地方管理机构可处以1 000元以上5 000元以下罚款。,上一页,下一页,返回,10. 1 缺陷汽车召回制度,10. 1. 5 国内外汽车召回制度的发展 1.国内外汽车召回制度概况 汽车召回制度最早始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当时美国律师拉尔夫发起运动,呼叮国会建立汽车安全法规,在他的努力下,美国国会制定

15、了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法律规定,汽车制造商有义务公开发布汽车召回的信息,必须将情况通报给用户和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免费修理。目前实行汽车召回制度的国家除了美国,还有日本、欧洲、加拿大、澳大利亚等。1969年5月,美国媒体抨击欧洲和日本车商私自召回缺陷车进行修理。同年6月1日,日本朝日新闻报道了这个消息后,在日本引起了轩然大波,导致了一场关于缺陷车辆如何处理的大讨论,争论的焦点就是修理缺陷车需要不需要公布。同年8月,日本运输省修改了机动车形式制定规则,增加了“汽车制造商应承担在召回有缺陷车时公之于众的义务”的内容。实施汽车召回制度的国家都制定有严格的相关法律条文,并设立专门机构接受汽车厂家的召

16、回申请,对召回申请进行调查和确认。,上一页,下一页,返回,10. 1 缺陷汽车召回制度,从世界范围看,我国汽车保有量约占全世界的4 0o,但我国的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却占全世界的巧%左右。可见,汽车安全技术是中国公共安全研究的最主要的方面,公共安全的研究是关系到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问题。由于汽车安全事故在其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共同制定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于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称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召回制度的出台,使得中国车主今后在面对缺陷汽车时,也终于可以像国外车主

17、一样理直气壮地要求汽车厂商实施召回。我国的规定是在借鉴国外主要发达国家成功经验,并允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制定的。,上一页,下一页,返回,10. 1 缺陷汽车召回制度,近年来,国际上各国政府在消费领域中,越来越重视进入市场的不安全产品(缺陷产品)对公众可能引起的严重伤害甚至死亡的问题。一些国家政府意识到对此类问题的有效处理需要政府进行干预。西方国家经过较长时间的司法和行政管理实践,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和行政管理规范,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相关的经济理论分析和法理研究工作并不多见。我国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参与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过程中,建立更加完善的缺陷产品管理制度是我国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的必然选择。因此,了解国外相关工作的经验,研究国内的具体情况,结合国情从理论的高度做一些分析工作,有助于提高我们的制度建设水平和工作效率,以允分发挥我们的后发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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