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供用电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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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供用电管理办法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供用电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1.1为保证工程建设的供电和用电,明确供用电各方职责,确立正常的供用电秩序,根据电力法 、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 电网调度条例 、 供电营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 工程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1.2本管理办法适用于 工区所有供用电管理单位及对外交通专用公路。 工区以外由工程供电局用电的按本办法执行,由地方供电的工程供电局负责协调。1.3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公司工程建设部(以下简称建设部)公共工程项目部对 工区供电系统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等进行全过程管理,负责对用电进行监督管理。1.4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

2、发总公司工程建设部委托长江三峡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金沙江分公司工程供电局(以下简称供电局)具体负责 35 千伏及以上的供电设施和 10 千伏公用电网的运行维护和经营管理。1.510 千伏及以下用电设施原则上由各报销装施工企业用户自行管理,公用线路分支用户采取谁用谁管理的原则。第二章第二章 工区供配电系统组成工区供配电系统组成2.1工程施工供电系统以 110 千伏变电所(250 兆伏安、110/35/10 千伏)为中心,以永善变电站至 110 千伏双回线路(永溪 I 回、永溪 II 回)为主供电源,以工区内35 千伏变电所(含临时箱式变电站)及相应 35 千伏线路和10 千伏电网组成配电网络。2.2

3、按施工供电系统的规划设计和工程实际情况,分步实施 35 千伏及以下配电网络,截止 2004 年 9 月底,已有1 座 110 千伏变电站和 4 座 35 千伏箱式变电站运行,其简明情况如下:序号名称电压比(千伏)主变容量(兆伏安)10 千伏出线回数1塘房坪变电站35/101552黄金坡变电站35/101553豆沙溪变电站35/101554桧溪变电站35/101545 变电站110/35/1025016第三章第三章管理职责管理职责3.1工程建设部全面负责 施工供用电系统的管理,具体管理事务由公共工程项目部负责,职责如下:3.1.1 执行 施工供电系统管理合同,组织处理合同变更等事宜;3.1.2

4、组织供电局运行维护用和更改工程费用的审查;3.1.3 审批 35 千伏及以上系统的运行方案;3.1.4 根据工区用电负荷的统计进行分析预测,分年度向地方电力部六报用电计划指标,并负责对计划用电、节约用电进行控制;3.1.5 审查并转报供电局及其它供电管理部门上报的周报、月报、年报、事故报表及有关文件资料等;3.1.6 负责对供电系统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3.1.7 审批用户的报装增容、供电方案及转供电业务;3.1.8 根据工程的有关规定及国家电价政策,会同建设部有关部门确定各种供电单价和各种附加费用的收费标准;3.1.9 负责组织办理供电工程基建与运行管理单位之间的验收移交工作,负责组织办理不同

5、运行管理单位之间的管理交接工作;3.1.10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办理供电差价结算和工程公共用电量的审核;3.1.11与建设部有关单位共同处理停电索赔及反索赔的有关事项;3.1.12负责协调 工区供用电双方的关系;3.1.13处理与地方电力部门的供用电关系;3.1.14对安全合理供用电、运行维护和经营管理实施监督和管理。3.2 供电局受建设部委托根据双方签订的运行管理合同,对 工区范围内的 35 千伏及以上的供电设施和 10 千伏公用电网进行调度、运行维护、检修和用电报装、计量等经营管理,具体职责如下:3.2.1 严格执行施工供电系统管理合同;3.2.2 搞好管理范围内电力调度工作,服从建设部的统一

6、调度和指挥,安全、经济、合理供电,为工程建设服好务;3.2.3 使用和维护好建设部委托管理的全部供电设施。编制运行、调度、维护、检修规程,定期对供电设施进行预防性试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供电;3.2.4 根据工程需要和设备运行情况及国家对供电设施维护的有关规定向公共工程项目部申报更改工作计划,经审批后负责实施;3.2.5 按时上报运行周报、月报和年报,及时上报电费收缴有关报表;3.2.6 发生重大事故,应立即向公共工程项目部口头报告,事故后 7 天内提交书面事故报告,包括事故发生原因、责任、损失、处理经过、经验教训和遗留问题;3.2.7 安排好计划检修,尽量缩短停电时间,尽量减小停电范围

7、;3.2.8 认真搞好分管范围内供电设施的防汛抢险和事故抢修工作,提高汛期供电的可靠性;3.2.9 做好各种停电记录,分清各种停电责任,以便于处理停电索赔和反索赔;3.2.10办理用户的用电报装手续,审查用户的用电工程的设计,组织用户用电工程的验收,办理接电有关工作;3.2.11负责电缆收费工作,负责办理电费差价的结算工作;3.2.1235 千伏及以上变电所和电力调度所均需有合格证的人员昼夜值班,坚守岗位,积极配合用户处理事故,各种计划停电事先报公共工程项目部批准并及时通知用户,事故停电要及时通知公共工程项目部和用户;3.2.13对管理辖范围内的安全供电、计划用电、节约用电负责。是整个 电网内

8、用户安全用电的监督管理单位。定期和不定期的对各用户的 10/0.4 千伏的配电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对安全隐患责令用户限期整改,对拒不按期整改的用户有权进行处罚直至停电;3.2.14统报 工区 10 千伏及以上的电网图册和管辖范围内设备注册,并及时对变更部分进行修改、补充、完善。3.3用户的职责3.3.1 各用户必须从工程建设的大局出发,团结协作服从统一调度,合理分配负荷,做到安全、经济用电;3.3.2 各用户应按工程合同的有关规定,搞好受电工程的设计和施工;3.3.3 及时办理用电报装待续,及时缴纳缴纳相关费用及电费;3.3.4 必须设有专业供电管理队伍,负责管理范围内用电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经营

9、管理工作。专业电工必须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才能上岗(进网作业证以省级电力部门核发为准,操作证劳动部门核发为准) ;3.3.5 必须设有专职人员昼夜值班,负责联系和办理停、送电业务,联系人名单和电话报供电局备案,因用户单位无人值班或用户原因无法取得联系,由此造成的停电责任及一切损失由用户承担;3.3.6 认真执行电业安全操作规程 ,加强安全用电教育,在工程施工中要特别注意供用电设施的安全和人身安全以免造成事故;3.3.7 发生事故及时报告供电局电力调度及公共工程项目部,并正确处理事故,事后 5 天内书面报告供电局;3.3.8 按照电力系统有关规定做好自管范围的预防性试验工作,并将预防性试验

10、结果及时报供电局;3.3.9 计划检修停电及时上报供电局,以便统一安排;3.3.10对管辖范围内安全用电、计划用电、节约用电负责。第四章第四章供电方式供电方式4.1按国家标准,本系统供电频率为 50 赫兹; 工区内高压配电的电压等级为 10 千伏,低压配电电压等级为单相220 伏,三相 380 伏。4.2对用户的供电方式应本着安全、经济、实用和便于管理的原则,考虑供电容量大小、负荷性质、供电条件、施工承包合同、有关法规及下身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由供用电双方和工程管理部门、监理协商确定。4.3用户需要备用和保安电源时,须各监理和公共工程项目部提出申请,经公共工程项目部审批同意后到供电局办理

11、有关手续方可实施。保安电源也可由用户自备,但自备保安电源的设计必须经公共工程项目部审批。4.4用户不得自行转供电,确需转供电者,必须报供电局审批并经公共工程项目部批准后方可实施。4.5因防汛抢险救灾需要紧急供电时,借用电双方应迅速组织力量,尽快采取措施供电。4.6为保障用电安全、便于管理,用户应将重要负荷与非重要负荷生产用电与生活区用电分开配电,重要负荷需配备用电源。4.7未经公共工程项目部同意,供电局不得将 35 千伏及以上交电所内所用电和路灯厢变向外供电。第五章第五章 新装、增容及变更用电新装、增容及变更用电5.1用户新装用电或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都必须按规定办理用电报装手续。5.2用户

12、申请用电报装程序:用户先提出申请用电的报告,经相关管理部门审查后,到供电局审批并办理具体用电报装手续。5.3用户提出用电申请报告时,应提交相应资料,包括用电地点、用电性质、用电主要设备清单、用电负荷、保安电力、用电规划设计方案及工程施工合同相关条款(如果有)等。5.4供电局在接到用户用电申请后在下列期限内对其供电方案进行批复:高压用户 10 天,低压用户 7 天。特殊情况下,可先由相关管理部门代用户申报,以便忙快确定供电方案。5.5确定供电方案后,用户要尽快完成受电工程的设计,其设计报经相关管理部门、供电局审查后方可实施,完工后经以上各方验收合格后才能接电,签订供用电协议后才能送电。5.6用户

13、需变更用电时,应事先提出申请,经相关管理部门审批后,到供电局办理有关手续,签定变更供用电协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变更用电:5.6.1.减少合同约定的用电容量(简称减容) ;5.6.2.暂时停电全部或部分受电设备用电(简称暂停) ;5.6.3.移动用电计量装置安装位置(简称移表) ;5.6.4.暂时停止用电并拆表(简称暂拆) ;5.6.5.临时更换变压器容量(简称暂换) ;5.6.6.迁移受电装置用电地址(简称迁址) ;5.6.7.改变用户的名称(简称更名或过户) ;5.6.8.一户分列成两户及以上的用户(简称分户) ;5.6.9.两户及以上用户合并为一户(简称并户) ;5.7 供电局办理用电

14、报装手续,向用户收取每次报装手续费 200 元。第六章第六章 受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受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6.1 用户受电设施的建设与改造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其新装、增装或改装受电工程的设计、安装、试验与运行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国家尚未制订标准的,按如下顺序分别执行业主规定、电力行业标准、地方电力管理部门的规定。6.2 对于 10 千伏高压用户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应一式两份送交供电局审核。10 千伏高压用户应提供:1)受电工程设计图纸及说明书;2)用电负荷分布图;3)负荷组成、性质及保安负荷;4)主要电气设备一览表;5)高压受电装置一、二次接线图与平面布置图;6)用电功率

15、因数计算、无功补偿方式及容量、电压降计算;7)继电保护、高压过电压保护及电能计量装置的方式;8)线路路径、导线型号、杆塔结构等;9)配电网络布置图;10)自备电源与接线方式;11)主要生产设备允许中断供电时间;12)低压供电的用户应提供负荷组成和用电设备清单;13)供电企业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资料;6.3供电局对用户送审的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高压供电用户最长不超过 10 天;低压供电用户最长不超过 5 天。对用户的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的审核意见及保护定值应以书面形式连同审核过的一份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的一并退还用户,用户按审核意见实施。用户若更改审核后

16、的设计文件时,应将变更后的设计重新送供电局复核。用户受电工程的设计文件,未经供电局审核同意,用户不得据以施工。6.4用户在进行受电工程设计时应对无功功率就地平衡,施工合同中对功率因数考核有明文规定的按合同规定执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具体执行情况在供用电协议中明确,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按国家规定执行。6.5用户受电工程施工、试验完工后,就向供电局提出工程完工报告(一式二份) ,报告应包括:1)施工报告;2)隐蔽工程施工记录; 3)工程施工图及说明;4)电气试验及保护调试记录;5)安全用具的试验报告;6)管理制度和运行操作规程;7)值班人员名单及资格,调度联系电话。6.6供电局接到用户的受电装置完工报告及检验申请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供电局应以书面形式一次性通知用户改正,改正后再次验收,直到合格。新装用户在验收合格、与供电局签订供用电协议后,方可送电。协议副本抄送监理及相关管理部门。6.7用户电气设备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试验单位定期进行预防性试验,试验标准应符合现行的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的要求,10 千伏移动电缆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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