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大厦建筑工程ppt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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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1、 1999年11月,正在兴建XX大厦建筑工程公司突然接到A水泥厂的加急电报:因连降大雨,运送水泥的铁路被冲毁,无法再按时运送水泥,请工程公司另购水泥。因工地需要大量水泥,而冲毁的铁路又难以在短期内修复通车,工程公司为不影响施工进度,遂向X水泥厂和M水泥厂发出电报:“我公司急需水泥200吨,如贵厂有货,请于见电报之日起2日内电报通知我公司,我公司将派技术员前往验货并购买”。X水泥厂和M水泥厂,收到电报后,均向工程公司拍发了电报,并向工程公司提供了水泥的型号及价格,而M水泥厂在拍发电报的同时,又通过关系向铁路车站报领了车皮,用火车将100吨水泥运往工程公司所在的车站。在该批水泥到达工程公司

2、所在的车站前,工程公司已派技术员丁某到X水泥厂验货并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的第二天上午,X水泥厂和技术员丁某一起给工程公司拍电报,称货已发出。下午,M水泥厂的水泥运到,工程公司告诉M水泥厂,他们已购买了X水泥厂的水泥并已经支付了货款,因此无,资金再购买M水泥厂的水泥,M水泥厂则认为工程公司既发出了要约,而自己又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内作了承诺,工程公司应受要约的约束。据此,M水泥厂坚持要求工程公司收货并付款,工程公司则以自己发出的仅是购买水泥的意向书而非要约为由拒绝收货并支付货款,双方协商不成,M水泥厂遂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题 工程公司的电报是否已构成要约?说明理由。,案例2 广翔公司专营建筑

3、装饰材料,其地板定点供应商为长白山木材加工公司。经多年的合作,双方约定了订货惯例,即广翔公司如欲订货,可提前一个月以信函方式告知木材公司所需木材的品种、规格等;如取消订货,只需提前15天通知即可;如欲增加订货,则应提前20天通知木材公司,以便其安排生产,确保及时供应。2000年6月5日广翔公司按惯例发出信函,确定了所要木材的数量、品种、型号、送货地点等。由于当年的装修市场火爆,木材需求猛增。,广翔公司在6月15日给木材公司发去电报称因市场需求急增,请将此次发货日期提前10日,务必于一周内电话答复。6月18日,广翔公司在没有收到木材公司回复的情况下,经人介绍与某地板厂签订了购买进口强化木地板和桃

4、木地板的合同。相比较而言,这两种地板市场需求大,且获利多。于是,广翔公司老板当日便叫秘书发传真通知木材厂取消此次订货。6月25日,广翔公司收到木材公司的来信,信中称“同意提前10日发货,货将于7月5日准时到达你处。为慎重起见,我方收到电报后特以书信答复。”,该信的发信邮戳日期为6月16日。通常两地信件在5日内就可收到,但该信却在路途中耽搁了4天,超过了承诺期限3天。广翔公司对该信未加理睬。7月5日,木材厂按期送货上门,广翔公司拒收,双方发生纠纷。问题 双方合同是否已经成立?说明理由。,案例3A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长期拖欠某建筑公司工程款1400万元,建筑公司多次催要,房地产公司提出因资金周转困难

5、暂时无力偿还。2000年3月10日,建筑公司找房地产公司催要工程款时,房地产公司提出为筹措资金偿还债务正准备将其一幢办公楼和一幢已出租的楼房卖给他人。按当时市价,两幢楼约为1500万元。同年4月18日,房地产公司与A市某综合商场达成协议,将两幢楼卖给综合商场,共得价款900万元。5月份,某房地产公司又开始租用已卖给综合商场的那幢办公楼,租期两年,,建筑公司了解到房地产公司所付的租金很低,因此认为房地产公司与综合商场恶意串通,低价买卖楼房,以损害建筑公司的利益。以后,建筑公司多次催讨欠款未果,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认定房地产公司与综合商场恶意串通,从而宣告该合同无效。问题1本案中,买卖合同是否构成

6、恶意串通?2本案中,建筑公司是否有权请求法院撤销买卖合同?依据是什么?,案例4 1999年10月初,某集团总公司承包了某市一项危房改造工程。因工程量大、时间紧,集团总公司于1999年10月16日将该工程中的6栋楼房的工程转包给了XX省第三建筑总公司(简称三建)签订了书面转包合同,规定由三建负责此部分工作,包工包料,工程款由集团总公司根据工程进度陆续拨付。三建因在某市未开立银行账户,施工中无法在该市购物付款,经与集团总公司第九工程公司协商,第九工程公司同意以自己的名义为三建在银行开设账户,在银行备案的会计图章用三建业务员王勇的私章。,第九工程公司又在其会计处为三建设立分户账,凡王勇在第九工程公司

7、会计处领取的银行转账支票及一切付款、支出均记在三建的分户账内。 1999年12月,王勇从某建材公司购入钢材28吨,合款82万元,王勇从第九工程公司会计处领取该公司银行转账支票付款29万元,尚欠5。3万元。王勇为建材公司出具欠据一张,内容为“欠钢材款53万元”落款为五队王勇。建材公司后多次索要,王勇均未给付经建材公司了解,五队即为集团总公司第九工程公司三处五队。,因第九工程公司、三处、五队均不具备法人资格,故建材公司起诉集团总公司和王勇至人民法院,要求集团总公司和王勇共同给付欠款53万元。在人民法院审理期间,集团总公司又以银行转账支票的形式给付建材公司2万元。集团公司以王勇是三建的业务员,对外购

8、物欠款应由三建负责为由拒付余款。问题)依法是否可以认定集团公司与建材公司之间成立了买卖合同关系,为什么?,案例51999年10月初,原告与被告口头商议,由原告将自己拥有产权的平房五间以6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同年10月12日,原告出于少缴税费等原因,在签订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印制的房屋买卖合同时,将上述房屋的买卖价格议定为人民币30万元。该合同还载明:被告向原告预付购房定金15万元,本合同经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批准后,该定金可抵作购房价款。 同年10月23日,原、被告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明确平房五间的买卖价格为68万元,被告应在1999年10月31日前向原告预付购房款30万元,,原告在收

9、到预付款后2日内交房屋钥匙给被告,其余38万元房款在2000年3月底付清。并约定10月12日所订合同只是为了应付房屋产权证过户之用,不作为双方买卖房屋的正式合同,无任何法律效力。 1999年10月31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购房款30万元,原告也将上述房屋交付被告。1999年11月15日,原告、被告前往房产交易所办理有关房屋买卖过户手续,双方按房价为30万元的买卖合同,缴纳了有关产权转移手续费、契税等费用。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其余房款未果,遂诉至法院。问题 双方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法律依据是什么?,案例6个体工商户彭某于某年6月与某卫生纸厂订购卫生纸75吨,约定6月中旬在常德港口交货。卫生纸厂

10、按时用船把75吨卫生纸运到常德港口。彭某验收后,给押运的人打了收条,以示收货。接着,彭某用汽车装走一车卫生纸,剩下200件留在船上。临走时,彭某交待船工,车上的卫生纸卸在市内的寄存处后,马上再来运剩下的200件。彭某刚走,卫生纸厂驻常德办事处的一位工作人员来到码头,调船到对面运废纸。船工说彭某还有200件卫生纸在船上,马上就会来运,是否能等彭某来了再走。,工作人员说:“等不得,我们要赶急”。于是,卫生纸厂的工作人员便把200件卫生纸卸在河坡上。因考虑彭某马上就能来,未采取任何防雨措施。不到一个小时,突然下起雷阵雨,200件卫生纸被淋湿受损。当彭某驱车回来时,200件卫生纸损失了23。彭某当即找

11、卫生纸厂驻常德办事处,他们说,既然货已验收,他们就不该管了,表示不负责任。彭某好说歹说,他们才答应给厂领导反映。事后,彭某怕受更大的损失,便把200件中能用的卫生纸都运走了。时隔不久,两家因200件卫生纸的损失责任问题起诉到法院。,问题1本案中,受到损失的200件卫生纸的所有权由谁享有?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本案中卫生纸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应由 谁承担?2本案中,卫生纸厂应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依据是什么?,案例7某造船厂与某机械制造厂于2000年7月1日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合同规定:由造船厂提供设计图纸,委托机械厂制造某型号的液压船台小车10辆,每辆造价35万元,共35万元。合同签订后20日内

12、,由造船厂付5万元预付款,当年10月5日再支付5万元。当年12月31日,机械厂在造船厂交付全部的10辆液压船台小车时,造船厂付清全部价款。 合同签订后,造船厂于同年7月20日向机械厂汇去5万元。同年9月20日,机械厂给造船厂去函,称由于原材料价格急剧上涨,需要提高船台小车的造价10,即每辆为385万元。,造船厂于9月30日复函,表示拒绝。同年10月5日,造船厂向机械厂汇去5万元,机械厂未置可否。 同年12月31日,机械厂将10台液压船台小车运至造船厂交付,造船厂却称因为机械厂曾经提高标的物的造价,不知是否还会继续履行合同,所以没有准备好资金。遂提出机械厂将货物留在造船厂,他们将在3天内筹集资金

13、支付。机械厂原来就对该合同的价款过低而有意见,听造船厂这么一说,立即将货物运回本厂,并宣布解除合同。2001年1月3日,造船厂函告机械厂已准备好资金,请求再次发货。机械厂却称合同已经解除。,造船厂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机械厂继续履行合同。问题机械厂拒绝交货的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双方合同是否已解除?,案例81999年11月2日,某外贸公司与某农副产品经销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中规定:外贸公司向经销公司购买小麦6000吨,每吨1500元,共计900万元,从2000年1月起开始供货,每月供300吨,交货方式是买方白提,定金15万元。外贸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向经销公司提供了小麦质量标准书和样品,并依约给付了

14、定金。经销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派人到各地组织货源。但签约后不久,国际市场上的小麦价格猛跌,外贸公司于1999年12月28日,电告经销公司,要求终止合同;经销公司已做好了履约的准备遂拒绝,并于2000年元月6日派人到外贸公司要求其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去经销公司提货。外贸公司则借故不去提货。这时仓库发生了一场大火,焚烧小麦600吨,造成损失90万元。经销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外贸公司继续履行合同,除15万元定金不予返还外并赔偿因拒绝提货而给经销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问题) 经销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合法?为什么?,案例9 王某向郑某借款1万元,郑某要求王某提供担保,王某就将自己所有的一辆摩托车向郑某出

15、质。王某与郑某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约定借款期为半年,如果到期一个月后不能还本付息,摩托车就归郑某所有。合同签订后王某即将摩托车交于郑某保管。质押期间,王某多次看到郑某使用作为质物的摩托车出门。王某与郑某交涉,不允许郑某使用作为质物的摩托车,但郑某不听劝阻。半年后,郑某要王某还本付息,否则再过一个月摩托车归其所有。,王某无力还款,提出郑某未经其同意在半年内多次使用该摩托车,并发现摩托车油箱倾斜,表面油漆多处划破,而且合同也没有规定利息,因此不同意还本付息,反对摩托车归郑某所有,双方相持不下。此后有一天,郑某又骑摩托车出门,车由于质量问题滑人路沟,致郑某受伤。郑某要求王某赔偿,王某不允,郑某遂到法

16、院起诉王某,请求赔偿;王某反诉,要求郑某赔偿车辆损失,并承担车辆使用费及违约金。问题 王某与郑某之间的质押合同关系是否成立?郑某是否有权使用摩托车,为什么?,案例10 2000年8月,王某在一次长途运输驾车的过程中因心情烦闷而喝了些酒,神志不清,致使自己的客车撞在了公路边的石壁上,虽无人员伤亡,但汽车却受到了严重损害。王某费了好大力气才把客车送到当地的一个汽车修配厂进行修理。经过全面的检修,换了许多零部件,共花费修理费用5500元。由于王某经营不佳,经济拮据,无力交纳修理费,汽修厂便扣押了该长途客车,并通知王某在3个月付清,否则,以汽车变卖所得偿付修理费。,王某既失去汽车,无法经营,更没有其他资金可作别的生意,以致坐吃山空,更付不起汽修厂的修理费用了。到2000年底,汽修厂要求变卖其汽车以便偿还修车款。王某不同意,汽修厂遂诉至法院,请求折价或拍卖汽车以抵偿王某所欠修车费。问题汽修厂的请求是否有法律依据,本案依法如何处理?,案例11 2000年8月4日,某五金交电采购供应站(以下简称供应站)与侨仕贸易公司(以下简称侨仕公司),签订了购销彩色电视机合同(简称“84合同”)。合同规定:供应站购买侨仕公司昆仑牌彩色电视机1000台,每台2330元,2000年9月30日前提清。合同签订后,供应站预付给侨仕公司全部货款23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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