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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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实务,2010年7月,第一部分 就业促进法律法规 第二部分 劳动合同 第三部分 集体合同 第四部分 工资 第五部分 关于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第六部分 劳动保护,第一部分就业促进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简称就业促进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 。2007年8月30日公布,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就业服务和管理规定(简称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07年11月5日公布,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属于国务院部门规章。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简称实施办法。 ) :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 53 号,2008年12月31日发布,自2

2、009年2月1日起施行。属于地方政府规章,一、立法背景、过程和焦点 二、直接维系民生的特点和核心内容 三、张扬公平就业,消除就业歧视,就业促进法律法规读解,一、立法背景、过程和焦点,(一)立法背景 政治背景:施政纲领完善的需要 政策背景:就业政策延续的需要 实践背景:发展动力和市场就业的需要,(二)立法过程,劳动保障部送审 2005年4月首次小范围讨论,12章115条 6月部门征求意见12章104条 2006年,国务院审查送审稿12章105条 人大初次审议 2007年初全民征求意见(8章64条)(3月25至4月25日,共收集意见11020件) 人大二次、三次审议 8月30日颁布稿9章69条。,

3、(三)立法解决的焦点和难点问题,就业工作协调推动机制。促进就业工作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市场。就业专项资金。 税费减免。 公共就业服务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就业工作协调推动机制,国务院建立全国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动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促进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人力资源市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进一步规范了职业中介机构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政策的规定(包括劳务派遣),经历了对劳务派遣实行行政许可到人才、劳动力市场并提到统称人力资源市场的转变,对政府提供公共就业服务与市场的社会化、规范

4、化进行了明确界定。,就业专项资金,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 财政投入的规定经历了从确保、1%到“一定”到“适当”到“加大”的过程,就业专项资金名称经历了从“就业专项资金”到“预算安排资金”又到“就业专项资金”的过程。就业专项资金用途 经历了从笼统提法到明确具体项目的过程,明确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税费减免,经历了从笼统提法到明确具体对象

5、的过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公共就业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就业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规定,经历了笼统提职能、含糊提经费到明确该作为不该作为的过程,明确“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将中介补贴从公共服务机构的条款中移至对所有职介机构给予补贴的条款中(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五十六条)。,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经历了笼统提“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到限定“对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转变(第五十一条)。,二、直接维系民生的特点和核

6、心内容,就业促进法是一部明确规范市场就业和政府责 任运作机制的法律文本。 (一) 特点法制化: 政府促进就业责任 市场化: 就业机制 社会化: 人力资源市场和职业培训教育,(二)核心内容,1. 确立了就业在国家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2.确立了市场就业的基本方针。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3.高举了公平就业的旗帜。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

7、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二)核心内容,4.强调了建立十大制度、构筑两种机制 、促进就业的八大政策和建立两大体系 :(10282),(二)核心内容,(二)核心内容,十大制度: (1)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制度; (2)就业援助制度;(规定予以了细化) (3)职业中介许可制度; (规定予以了细化) (4)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 (规定予以了细化) (5)劳动力调查制度; (6)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制度( 规定予以了细化); (7)失业保险制度; (8)失业预警制度; (9)劳动预备制度; (10)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两种机制 : (1)市场就业机制; (2)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二)核心内容,八大

8、政策: 以促进就业为政策统筹,确立了 产业政策、国内外贸易政策、财政政策、 税收政策、金融政策、城乡统筹政策、 区域经济发展政策、灵活就业的社保政策。两大体系 : (1)建立了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2)建立了覆盖城乡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三)关于实施办法,第九章六十条强化就业调控 明确援助群体 突出创业扶持 细化中介申办,强化就业调控,将就业岗位变化作为制订规划、确定重大投资项目和安排政府投资等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九条 第十条)失业预警制度的规定(第十四条 ),明确援助群体,明确就业困难人员是就业援助的主要群体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

9、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就业促进法,明确援助群体,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登记失业人员,应当作为就业困难人员予以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 特困职工家庭的; 残疾的; 城镇家庭零就业和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的; 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突出创业扶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面向社会征集创业项目,组建创业项目资源库,向创业者广泛推介。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加强

10、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的开业指导,提供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创业咨询、跟踪扶持等服务。 关键词:创业培训及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及财政贴息、创业投资引导资金 、创业孵化基地建设 、低价或者免费租赁 、一次性创业补贴 、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突出创业扶持,鼓励创业的核心 1. 扩大就业 2. 基尼系数(衡量收入分配差距 ),细化中介申办,对申办职业中介机构的条件 、许可证制度、年度审验 、日常管理备用金规定,三、张扬公平就业,消除就业歧视,似乎人人都在搞歧视,人人都可能被歧视。 非乙肝病毒携带者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非艾滋病病毒携带者歧视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异性

11、恋歧视同性恋,城里人歧视农民和外来工,富人歧视穷人,某些官员歧视百姓,专业人士歧视非专业人士,名牌大学歧视非名牌大学,长得丑会被歧视,残疾被歧视,年龄一过35岁求职也会被歧视一遇到富人,便视之以“为富不仁”,其实也是一种歧视;精英骂大众愚昧,草根骂精英无良,所谓的“精英”与“草根”,也在相互歧视;很多中国人还有对自己的种族和民族自我歧视的习惯,动不动就下全称判断,断言某一群体先天的劣根性,张扬公平就业,消除就业歧视,由于历史遗留因素以及社会偏见,中国的社会歧视在就业领域表现得尤为突出。 宪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要一 视同仁地受到平等对待,不分性别、种族、职务、职业、社会出身、宗教

12、信仰、财产状况,都享有同等权利。 劳动法第十二条也申明了“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 尽管有上述法律的规定,但由于我国法制观念淡漠, 人治思想严重,争取平等,消除歧视的道路仍然十分漫长。,张扬公平就业,消除就业歧视,就业促进法草案自2007年3月25日4月25日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11020条意见,其中反对就业歧视的呼声最为强烈。 在九章69条内容中,直接讲公平就业和就业歧视的多达35条,超过总篇幅二分之一,其中集中阐述公平就业的就有两章:第三章(公平就业)和第六章(就业援助),其他章节也多有涉及。,(一)就业歧视,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 基于种族、

13、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等原因,具有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作用的任何区别、排斥或优惠;有关会员国经与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如存在此种组织)以及其他适当机构协商后可能确定的、具有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作用的其他此类区别、排斥或优惠。,就业歧视,所谓歧视是指政府或私人组织基于人的某些先天性的与能力不相关因素做出的任何区别、排除、限制或优惠。这种区别、排除、限制或优惠对公民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或其它公共生活领域中的基本权利具有消除或减损的危害。,基本范围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 民族血统、社会出身( 公约 ); 残疾、年龄、

14、性取向等,就业歧视,就业歧视,就业促进法第三条明确: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对“就业歧视”的理解,就业促进法与国际公约的精神是一致的。,政府在公平就业方面的两大法定义务:创造公平就业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二)出台背景,1国际: 政府推进就业公平,政府应当承担促进就业公平、消除就业歧视的责任已成为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禁止和消除就业歧视已经成为国际人权法普遍接受的原则,体现在联合国许多主要的国际人权文件中: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15、国际劳工组织的价值取向:人人生而平等、社会正义 许多公约表达了这一理念: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出台背景,2. 国内: 我国宪法有关于平等权的规定。保障公民获得平等的劳动权利和公平的就业机会,是文明社会公民平等权的必然要求。基本法层面上还有:劳动法、残疾人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都作出了禁止就业歧视的规定。关于平等权的阐述。,出台背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社会公平与正义,特别是让正义成为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首要价值。”(温家宝)社会处于黄金发展期和矛盾凸显期,就业公平是最大的公平。构建和谐社会。相互开放、平等进入和机会均等。(浙江大学毕业生周一超事件),(三)就业歧视的问题表

16、现,参考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劳动者, 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对劳动者采取任何区别、排斥或者优惠,从而使劳动者不能就业或者不能享受均等就业机会的,均属于就业歧视的违法行为。 五花八门的就业歧视: 户口歧视、性别歧视、年龄歧视、学历歧视、经验歧视、身高歧视、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五官歧视、残疾歧视,婚姻歧视甚至还有所谓的“气质歧视”、“生肖歧视”、“酒量歧视” 等,(四)就业歧视的问题的例外规定,1对一项特定职业基于其内在需要的任何区别、排 斥或优惠不应视为歧视。 2针对有正当理由被怀疑为或证实参与了有损国家安全活动的个人所采取的任何措施,不应视为歧视,只是有关个人应有权向按照国家规定建立的主管机构提出申诉。 3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其他公约和建议书规定的保护或援助的特殊措施不应视为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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