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规概述第一章建设法规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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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一章 建设法规概述,2,1.1 建设法概述 1.2 建设法立法 1.3 建设执法与守法 1.4 建设法的司法与监督 1.5 建设法的法律法规体系,3,本章基本要求,1.掌握建设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2.熟悉建设法的地位和作用 3.熟悉建设法的制定机关和法律效力 4.了解建设执法 5.了解建设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6.熟悉建设法规体系,本章要求,4,1.1 建设法概述,1.1.1 建设法规的概念 建设法规:是调整国家机关及其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在住房和城乡建设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建设法是相对独立的 应用法律部门,5,1.1.1 建设法的概念 建设法规将建设活

2、动领域所有的社会关系视为一个整体,进行全面调整,并统一地发挥其确认、保护、促进、协调社会关系的功能。 建设法规是并列于教育法规、军事法规、旅游法规等应用部门法, 依托于民法、行政法、经济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基础法律部门的应用法律部门。,6,建设法的法律地位,依托于民法、行政法、刑法、经济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基础法律部门; 并列于教育法、军事法、旅游法等的应用部门法。,7,1.1.2 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建设活动中的(人与自然的关系)社会与自然的关系:为保证质量和安全,技术规范(反映人与自然的关系,技术规范由国家确定为法律规范,成为管理社会事物的手段)。

3、建设活动中的社会关系:行政管理关系、经济协作关系、民事关系。,8,1)建设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建设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是国家及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有关单位之间发生的相应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它包括两个相互关联的方面:一方面是规划、指导、协调与服务;另一方面是检查、监督、控制与调节。,9,2)建设活动中的经济协作关系 建设活动中的经济协作关系是各种经济主体之间发生的建设协作关系,是一种平等自愿、互利互助的横向协作关系。一般应为以建设合同的形式确定。,10,3)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关系 是指因从事建设活动而产生的国家、单位法人、公民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主要包括:在

4、建设活动中发生的有关自然人的损害、侵权、赔偿关系;建设领域从业人员的人身和经济权利保护关系;房地产交易中买卖、租赁、产权关系;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导致的拆迁安置关系等等。,11,1.1.3 建设法规的调整范围,建设法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活动中的社会关系,以建设活动的范畴确定建设法的调整范围。 住房建设活动、工程建设活动:住房政策、房地产的开发、建设与管理;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等。 城乡规划建设活动。,12,其中,建筑业门类包括土木工程建筑业、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业、装修装饰业三个大类,13,(1)土木工程建筑业 包括从事铁路、公路、隧道、桥梁、堤坝、电站、码头、飞机场、运动场、

5、厂房、剧院、旅馆、医院、商店、学校和住宅等建筑活动。 也包括专门从事土木建筑物修缮的修缮公司(队)等活动。,14,15,16,17,18,19,20,21,22,(2)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业 包括专门从事电力、通信线路、石油、天然气、煤气、自来水、暖气、热水、污水等管道系统的设备安装活动。 一个施工单位从事土木工程时,在工程内部敷设电路、管道和安装设备的,应列入土木工程业内,不列入本类。,23,24,25,西气东输工程管道安装,26,(3)装修装饰业 包括各种新建或改建工程的装修装饰活动,不包括非工程类的装饰活动。,27,1.1.4 建设法律关系(三要素、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1.1.5

6、 建设法的运行 法的制定(立法)、法的执行(执法)、发的遵守(守法)、法的适用(司法)、法的监督 1.1.6 建设法律责任(责任主体、法律责任的具体形式),28,1.2 建设法规的立法,建设立法活动包括四基本要素 1)立法主体 2)立法规则 3)立法行为4)立法对象,29,1.2.2 建设法规立法的基本原则 1)法制统一原则 2)遵循科学技术规律,确保建设工程安全与质量的原则3)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原则4)民主立法原则5)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30,1)法制统一原则,是立法本身的要求。更主要的是便于实际操作的要求。,宪 法,建设法规体系: 法规体系内部高对低有制约与指导作用; 地位相等的法规、规章互

7、相不矛盾。,符合,与其它体系法律不冲突 与同等地位的法律、法规协调,31,1.2.3 建设法规的立法程序和方法(自学),1)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程序一般包括四个阶段: 法规案的提出、 法规案的审议、 法规案的处理、 法规的公布。,32,1.2.4 建设法立法对象,建设法立法对象由五个层次组成。1)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2)建设行政法规 国务院3)建设部门规章 建设部4)地方性建设法规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或由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规模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5)地方建设规章 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城市规模较大的人

8、民政府制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部门规章。,33,1.3 建设法规执法与守法,1.3.1 建设法规执法 1) 概念 建设行政执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被授权的单位,依法对各项建设活动和建设行为进行检查监督,并对违法行为执行行政处罚的行为。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 执法主体 住建部,建设厅,建设委员会,34,3) 建设行政执法的种类 (1)建设行政许可:建设行为许可,建设资格许可,建设产品许可。 (2)建设行政征收:税收征收、建设资金费的征收、资源使用费的征收等。 (3)建设行政征用。征用人的财产或劳务的行为 (4)建设行政奖励。 (5)建设行政处罚:警

9、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执业业务,降低资质等级等。处罚程序分:一般程序,听证程序,简易程序。 (6)建设行政强制:查封和扣押,停止建设和限期拆除等。 (7)建设行政强制执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强制拆迁。,35,1.3.2 建设法规守法(自学),1)守法的主体 2)守法内容和范围,36,1.4 建设法的司法与监督,1.4.1 建设法的司法 1) 概念 建设行政司法:司法机关依法对行政行为进行审理的专门活动;还包括行政机关依法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照准司法程序和有关法律规定,审理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部分民事争议案件的专门活动。 2) 具体形式

10、 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仲裁,行政裁决,37,建设行政复议,1)概念 建设行政复议:在建设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当事人不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时间内,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有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议申请,要求变更或撤销原处理决定,复议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后作出裁决的活动。,38,建设行政复议的程序,建设行政复议的申请受理 审理 决定 执行,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除法律规定终局的复议外,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39,建设行政诉讼,1)概念 建设行政诉讼:公民

1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认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自已的合法权益时,依法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并由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裁判的一种诉讼活动。,2)建设行政诉讼的程序 建设行政诉讼的起诉受理 审理判决 执行,40,3)建设行政诉讼的有关规定,(1)起诉期限(对行政复议)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2)其他规定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

12、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是终审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41,1.4.2 建设行政执法监督 1) 概念 建设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所属工作机构及其新年更正执法人员和其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建设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针对行政机关、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针对行政管理相对人。,42,1.5 建设法的法律法规体系,1.5.1 建设法规体系概念 建设法规体系的建立, 是指把已经制定和需要制定的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和建设部门规章衔接起来,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完整统一的体系。就广义的建设法规体系

13、而言,还应包括地方性法规和规章。,43,1.5.1 建设法规体系概念 法律法规体系:通常是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建设法规体系: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系统。,44,建设法规体系的构成,建设法规体系的构成,即建设法规体系采取的框架或结构。 建设法规体系可采取宝塔型的结构方式或梯形结构方式。 我国建设法规体系确定为梯形结构方式 。,45,建设法规体系的构成,宝塔型结构,46,建设法规体系的构成,我国建设法规体系为梯形结构方式,47,1.5.2 建设法规体系规划方案,我国

14、建设法规体系,是以建设法律为龙头,建设行政法规为主干,建设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规章为枝干而构成的。,48,1991年建设法律体系规划方案:城市规划法建设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市政公用事业法工程设计法住宅法风景名胜区法村镇建设法,49,行政法规(21部):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城市绿化条例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风景名胜管理暂行条例 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注册建筑师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 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9月1日施行

15、) 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2年3月24日施行)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13日施行),50,部门规章(共119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管理办法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51,本部分总结,建设法规概述:建设法规的概念、调整对象与调整范围、建设法律关系。 建设法规的立法:立法的主体、基本原则、立法对象。 建设法的执法与守法:建设法的行政执法种类。 建设法规的司法与监督:行政司法、行政复议等。 建设法律法规体系。,52,思考题,1、建设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范围是什么? 2、违反建设法律的责任是什么? 4、建设行政行政执法的方式主要有哪些? 5、建设行政复议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6、建设行政诉讼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7、谈谈你对建设法律法规体系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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