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原理课件(周恺)052第七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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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规划原理(1) 第七章:控制性详细规划,授课老师:周恺 kai_ QQ: 18862916,目录:,一、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内容和方法 二、规定性控制要素 三、引导性控制要素 四、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控制 五、市政设施配套控制 六、四线(五线)控制 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与管理,第三节、引导性控制要素,一、城市设计引导与控制,(一)控规的城市设计的作用: 城市设计:对城市体型和空间环境所做的整体构思与安排,贯穿城市规划整个过程。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控规中“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城市设计指导原则。”两个方面影响: 1)地块总体格局和整体形象(决定性的) 2)控规中各个细则间接影响城市设计

2、品质(量的控制),第三节、引导性控制要素,一、城市设计引导与控制,(一)控规的城市设计的内容: 宏观层面:布局结构、整体景观设计、城市历史环境特色研究、自然环境的保护和利用、结构骨架构思、绿化和步行系统设计、景观视廊组织、街道空间的连续性、城市节点系统的构思。微观层面:空间组织、景观组织、建筑群体形态、环境设计、轮廓线组织、重要节点。建筑体量、风格形式、建筑色彩。绿化布置要求、广告标志牌、夜景照明、建筑小品等。,第三节、引导性控制要素,一、城市设计引导与控制,(二)建筑高度、体谅、形式、色彩控制建筑高度控制: 1、从街道空间角度控制建筑高度,控制临街建筑高度 2、运用街道空间宽高比例与建筑最佳

3、高度协同控制的方法。D/H=1 , 1 ,12高层建筑投影面积控制:通过建筑阴影在城市公共空间投影面积上的限定,对建筑高度控制手段进行补充。,(二)建筑高度、体量、形式、色彩控制建筑体量控制: 1、底层、多层建筑体量控制 (建筑体积大小、凸凹、外墙面宽、高度) (开放界面、封闭界面、活动界面) 2、高层建筑体量控制 (底部控制、中部控制、顶部控制) (建筑塔楼外墙控制线、平均楼板面积、建筑高宽比、裙房位置和高度),(二)建筑高度、体量、形式、色彩控制建筑形式和色彩控制:限定性,灵活性1、选定参照建筑 2、分级确定控制区域 (重点控制区、一般控制区、自由选择区),(三)其他引导性控制要素建筑空间

4、组合控制建筑小品(城市家具)居住人口密度(人/hm2)环境保护规定(噪音震动等允许标准值、水污染允许排放量和排放浓度、固体废弃物的控制),第四节、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控制,一、公共服务设施的定义,城市公共服务设施:1、城市总体层面落实的公共服务设施2、满足城市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需求,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套建设的公建项目。,(二)城市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要求1、高中及其他教育用地 2、图书馆 3、影剧院 4、老年福利院 5、综合医院(三)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要求(四)城市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标准 1、千人指标I 2、用地控制,第五节、市政设施设置控制,各个规划层次都包括的内容。 总规、分区规划解决

5、城市宏观层面的基础布局,完成基本格局和主干网络的设计。 控规在上一层级基础上,完成具体区域内的配置和支线网络的设计。,(一)工作流程1、现状资料分析2、源的控制 (水源、变电站位置、发电量、变电容量,排水干管走向)3、场站的控制 (变电站、配电所、变配电箱、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巫水泵站、电话局、邮政局、燃气调压站、供热调压站)4、管线控制 (走向、管径、管底标高、沟径、管线综合,空间位置关系),(二)专项规划的主要内容1、给水工程 2、排水工程 3、供电工程 4、通信工程 5、燃气工程 6、供热工程 7、管线综合 8、环卫工程 9、防灾规划,第六节、四线(五线)控制,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城市蓝

6、线管理办法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城市道路红线,城市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第六条划定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紫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历史建筑物、构筑物和其风貌环境所组成的核心地段,以及为确保该地段的风貌、特色完整性而必须进行建设控制的地区。 (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历史建筑本身和必要的风貌协调区。 (三)控制范围清晰,附有明确的地理坐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第六条划定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

7、历史建筑的紫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历史建筑物、构筑物和其风貌环境所组成的核心地段,以及为确保该地段的风貌、特色完整性而必须进行建设控制的地区。 (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历史建筑本身和必要的风貌协调区。 (三)控制范围清晰,附有明确的地理坐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第十三条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一)违反保护规划的大面积拆除、开发; (二)对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构成影响的大面积改建; (三)损坏或者拆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四)修建破坏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五)占用或者破坏保护规划

8、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和古树名木等; (六)其他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构成破坏性影响的活动。,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第六条 划定城市蓝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考虑城市水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城市水系安全; (二)与同阶段城市规划的深度保持一致; (三)控制范围界定清晰; (四)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第十条 在城市蓝线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活动; (二)擅自填埋、占用城市蓝线内水域; (三)

9、影响水系安全的爆破、采石、取土; (四)擅自建设各类排污设施; (五)其它对城市水系保护构成破坏的活动。,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3.绿线的划定(1)城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 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2)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3)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

10、方案,划定绿地界线(见第五条至第七条)。,4.绿线内建设的要求(1)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2)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3)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4)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

11、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6)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城市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7)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标准。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见第十条至第十三条)。,城市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包括: (一)城市公共汽车首末站、出租汽车停车场、大型公共停车场;城市轨道交通线、站、场、

12、车辆段、保养维修基地;城市水运码头;机场;城市交通综合换乘枢纽;城市交通广场等城市公共交通设施。 (二)取水工程设施(取水点、取水构筑物及一级泵站)和水处理工程设施等城市供水设施。 (三)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垃圾转运站、垃圾码头、垃圾堆肥厂、垃圾焚烧厂、卫生填埋场(厂);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和修造厂;环境质量监测站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 (四)城市气源和燃气储配站等城市供燃气设施。 (五)城市热源、区域性热力站、热力线走廊等城市供热设施。 (六)城市发电厂、区域变电所(站)、市区变电所(站)、高压线走廊等城市供电设施。 (七)邮政局、邮政通信枢纽、邮政支局;电信局、电信支局;卫星接收站、微波站

13、;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城市通信设施。 (八)消防指挥调度中心、消防站等城市消防设施。 (九)防洪堤墙、排洪沟与截洪沟、防洪闸等城市防洪设施。 (十)避震疏散场地、气象预警中心等城市抗震防灾设施。 (十一)其他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基础设施。,第十三条 在城市黄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违反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建设; (二)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 (三)未经批准,改装、迁移或拆毁原有城市基础设施; (四)其他损坏城市基础设施或影响城市基础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转的行为。,道路红线,是指通过城市总体规划、综合交通规划、道路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确定的各

14、等级城市道路的路幅边界控制线。 第六条经批准确定的道路红线,不得擅自更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修改城市道路规划红线: (一)城市规划修改,城市道路交通网络结构改变的; (二)政府对重大交通设施的决策和实施,影响原有道路规划红线的; (三)原道路规划红线自身有缺陷,局部调整道路红线后可优化土地使用并促进项目实施的; (四)道路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时须对道路规划红线作局部调整,并经市城乡规划局同意的; (五)其他确需调整道路规划红线的。,第七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与管理,一、实施的概念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通过法律和行政管理手段把制定的规划变为现实。存在的问题: 1、政府行为却被开发商带劳 2、规划编制内部化操作,工作周期短 3、制定、执行、修改的法定程序缺乏法律强制力保障 4、实施程序的法律不健全 5、整体控制与地块控制的矛盾(追求全覆盖) 6、可操作性和灵活性的矛盾 7、用地兼容性、指标区间值,弹性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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