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培训

上传人:g**** 文档编号:54791380 上传时间:2018-09-19 格式:PPT 页数:100 大小:15.84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培训_第1页
第1页 / 共100页
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培训_第2页
第2页 / 共100页
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培训_第3页
第3页 / 共100页
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培训_第4页
第4页 / 共100页
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培训_第5页
第5页 / 共10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培训》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培训(10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 -2015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培训,临盘采油企业负责人及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培训,2015年4月,依法防治职业病, 切实关爱劳动者。,“某人入室盗窃,刚进屋,女主人回来了,遂暴力抗拒抓捕,被抓。该情形依法应当认定为入室抢劫,至少判十年。他请来一个学法律的好朋友,分别给他讲了盗窃罪、抢劫罪、强奸罪的定罪及量刑,结果他改了口供,称当时入室是想强奸,最后强奸未遂,判了三年,因为强奸与入室不入室无关。后来,这小子又找到某刑法博士。博士告诉他,当初应该这样讲,当你想强奸时,发现该女奇丑无比,便逃跑,最后就可以被认定为强奸中止,因无损害后果而免于处罚。再后来,他找了一个刑法学博士后,博士

2、后教他这样说:你看上了这家的男主人,想强暴他,结果女主人先回来了。因为刑法没有规定强奸男人属于犯罪,这小子被无罪释放了。” http:/ 知名刑辩专家辟谣那些网上流传的法律段子,奇葩司法考试系列,伪娘当道”系列 甲深夜潜入行窃,发现留长发穿花布睡衣的乙正在睡觉,意图奸之,便扑到乙身上强脱其衣。乙被扒光后惊醒,大声喝问,甲发现乙是男人,慌忙逃跑被抓获。甲的行为构成什么罪?有一句口诀是“能而不欲为中止,欲而不能为未遂”。这里虽然是行为人主观上停止了继续犯罪行为,但是其停止的原因并非是自己不想实施强奸行为,而是对方的性别原因造成其无法继续强奸行为,因而是对象不能犯为强奸未遂。 “一头撞死”系列 年的

3、一道案例分析题:“一男到一女家,让女的把衣服脱了,他要摸胸部问:这是啥罪?” 网友点评:当时很多同学都知道是猥亵,可是有人不会写“猥亵”两个字,好容易能做对一题,却难在字不会写上,一头撞死的心都有了。老师的目的很明显,“此时不是法盲就是文盲”。,近期影响较大的职业病危害事件,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工人为证明患职业病坚持开胸验肺-齐鲁医院出现开腹验肝?河南新密市一企业工人张海超工作3年多后,被多家医院诊断为尘肺,但企业却拒绝为其提供相关资料,在向上级主管部门多次投诉后,他取得了去做正式鉴定的机会,但郑州职防所为其做出了“肺结核”的诊断。为寻求真相,28岁的他跑到郑大一附院,不顾医生劝阻,坚持“开胸

4、验肺”,用一个人的无奈之举,揭穿了谎言。,近期影响较大的职业病危害事件,张海超开胸验肺终获61.5万赔偿金 张海超与郑州振动公司签订赔偿协议后表示:事情尽管曲折,最终有了结果。9月15日,在河南新密市有关部门的协调下,以开胸验肺寻求真相的张海超与郑州振动耐磨材料有限公司签订了赔偿协议,张海超得到了61.5万元的赔偿金。,近期影响较大的职业病危害事件,近期影响较大的职业病危害事件,张海超120万的代价,山 东 省 卫生 厅人 质劫 持事 件 采访 张海 超 背景,因职业病被解除合同 堵厂门讨补偿,50岁的张守炳坐在工厂门口的小板凳上,任凭工厂欲出门的货车怎么按喇叭他就是不离开。昨日,在宝安区观澜

5、街道黎光工业区柏力电子二厂门口,张守炳称在工厂因为职业病被解除合同而没有得到补偿,希望讨个说法。对此,工厂方面表示,张守炳要求的补偿不合理,仍在协商当中。目前,辖区警方介入协调。昨日上午10时许,张守炳将自己患病时的照片贴在门口,并坐在门口堵住大门,不让车辆进出。他介绍,自己从2002年开始为工厂工作,一直到2008年5月,突然出现全身瘙痒症状。今年3月22日,广东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鉴定为职业性接触性皮炎。,职业病的概念,医学上所指的职业病是指当职业病危害因素作用于人体的强度和时间超过一定限度时,人体不能代偿其所造成的功能性和器质性病变,从而出现相应的临床表现,影响劳动能力,这类疾病统称为

6、职业病.,立法意义上讲,职业病患者需要国家进行赔偿,考虑到目前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职业病防治法作了限制性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原物质)等因素引起的疾病。,构成法定职业病必须具备四个要件,患病的主体必须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 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过程中产生的; 必须是在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 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法定职业病具备四个要件:,患病主体,从事职业活动过程中,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职业病病种,职业病实例 尘肺病:一个人不能正常呼吸是

7、什么滋味?,从尘肺病患者肺中洗出的浑水(左为洗肺用的生理盐水),每天吸氧15小时 切石工职业病索赔难,职业病的特点,病因明确,其病因就是职业病危害因素,是人为的,如果这些因素得到消除或控制,就可以防止或减少职业病的发生。 所接触的危害因素(病因)通常是可以检测的,只有接触量超过一定限度,才能使人得职业病。 在接触同样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人中,常常有一定人数发病,很少只出现个别病人。 大部分的职业病目前无特效药或治疗方法,早期发现,较易恢复,发现越晚,疗效越差。,职业病危害因素进入人体的途径,除少数职业病危害因素可以直接作用于皮肤、粘膜和眼睛,引起灼伤、过敏外,大部分职业病危害因必须进入人体,才能

8、对健康产生危害。主要通过三个途径进入人体: 从呼吸道进入:以气体、蒸气、气溶胶(粉尘、烟、雾)等状态存在于生产环境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都可通过呼吸道进入人体。经呼吸道进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通过肺泡直接进入血循环,毒作用大,发生毒作用快,这也是职业病危害因素进入人体的最常见、最危险的途径,如各种粉尘、CO、苯蒸气等。 从皮肤进入:许多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气态和液态)能通过完整的皮肤进入人体,当患有皮肤病等原因造成皮肤损伤时,毒物更易通过受损皮肤进入。毒物经皮肤途径进入人体往往容易被疏忽,并且通过皮肤进入的毒物不经肝脏解毒而直接进入血循环,易损害健康。因而,毒物经皮肤进入人体是发生职业中毒的重要原因

9、,能经皮肤进入人体的毒物有苯胺、二甲基甲酰胺、有机磷等。 从消化道进入:在生产过程中,职业病危害因素一般不易经消化道进入人体,主要是由于发生意外或因不注意卫生毒物经污染的手、衣物、食品而食入,哺乳期妇女可经乳液把毒物传给婴儿引起中毒,如蓄电池厂的工人不注意个人卫生易造成铅中毒。,人体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反应过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健康,疾病,代 偿,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是否就一定会发生职业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工,不一定每个人都得职业病,这和防护措施的好坏,每个人接触有害因素的量(或强度)的大小,侵入到机体内量大小、接触者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有关。防护措施不好,个人接触量大、不重视个人防

10、护、健康状况差,就容易的职业病。因此,强调改善生产环境,加强个人防护和健康体检的重要性。,职业病防治法修制定,经2001年10月27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以60号令公布 根据2011年12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正。职业病防治法分总则、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7章90条,自2011年12月31日起施行。,新职业病防治法的主要特点,加强了各级政府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 监管体制得以理顺。“防”主要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治”涉及到体检、诊断和治疗,主要由卫生部门来

11、承担;“保”主要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 更加强调预防为主。 增加了工会组织监督企业防治职业病的规定 大力维护职业病患者权益 可以申请民政部门的医疗和生活救助,职业病的种类,1957年14种 1987年9大类99种 2002年10大类115种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第三款: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正在修订目录计划中,年内可能出台(前一段时间热炒颈椎病是职业病,其实,更需要解决如我们身边的医务人员感染艾滋病、乙肝、;肿瘤科护士接触化疗药肿瘤高发-前一时期卫生部出来释疑) 2013年12月23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人

12、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4部门联合印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10类132种,职业病预防原则与基本措施,职业病的预防遵循三级预防原则,即: 一级预防,从根本上着手使劳动者尽可能不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或控制作业场所有害因素水平在卫生标准允许限度内。 二级预防,对作业工人实施健康监护、早期发现职业损害,及时处理、有效治疗、防止病情进一步发展。 三级预防,对已患职业病的患者积极治疗,促进健康。 三级预防的关系是:突出一级预防,加强二级预防,做好三级预防。,用人单位,劳动者,履行保护健康义务,主张健康权利,职业病防治法有关当事方法律关系,职业病防治法最新配套规章解读,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国家

13、卫计委令【2015】第5号,职业病防治法最新配套规章解读,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安监总局令【2015】第76号一、必须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严禁责任不落实违法违规生产。二、必须保证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要求,严禁在职业病危害超标环境中作业。三、必须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保证有效运行,严禁不设置不使用。四、必须为劳动者配备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严禁配发假冒伪劣防护用品。五、必须在工作场所与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告知卡,严禁隐瞒职业病危害。六、必须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严禁弄虚作假或少检漏检。七、必须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严禁不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岗。八、必须组织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并

14、建立监护档案,严禁不体检不建档。,【图说】 违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罚多少钱,【图说】 违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罚多少钱,其他配套法规、规章,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国务院令2012第6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国发1987第105号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安监总局令2012第47号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安监总局令2012第48号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安监总局令2012第49号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令2012第50号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令2012第51号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

15、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山东省政府令2013第260号 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山东省政府令2011第239号,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第三条 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是指用人单位定期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进行的检测。本规范所指职业病危害因素是指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所列危害因素以及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中有职业接触限值及检测方法的危害因素。注意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规定的区别。 第十三条 通过职业卫生调查、工程分析、资料分析、检测检验等方法,对建设项目(用人单位)生产工艺过程、生产环境、劳动过程中

16、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来源、分布及其影响人员进行全面、客观、准确的识别,职业病危害因素应包含:(一)列入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的;(二)国家(或国外)已颁布职业接触限值的;(三)国家已颁布相关职业卫生检测标准方法的;(四)其他可能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制度,每年至少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第七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在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定期检测合同前,应当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计量认证范围等事项进行核对,并将相关

17、资质证书复印存档。注意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第六条 技术服务机构应依法独立完成职业卫生评价、检测等技术服务事项;由于计量认证范围限制或样品保存时限有特殊要求等原因无法自行检测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乙级及以上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委托检测应征得被服务单位书面同意,委托双方应签订委托检测协议书,明确双方承担的法律责任,甲级机构委托检测样品数量不得超过样品总数的30%,乙级、丙级机构委托检测数量不得超过样品总数的20%。 (也就是资质是甲级、乙级和丙级服务范围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地域限制。检测项目按照计量认证证书范围。)第七条第二款 :定期检测范围应当包含用人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全部工作场所,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仅对部分职业病危害因素或部分工作场所进行指定检测。第十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进行现场采样检测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生产过程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故意减少生产负荷或停产、停机。用人单位因故需要停产、停机或减负运行的,应当及时通知技术服务机构变更现场采样和检测计划。用人单位应当对技术服务机构现场采样检测过程进行拍照或摄像留证。,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医学/心理学 > 基础医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