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的法律知识ppt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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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的 法律知识中国燃气控股有限公司,“应知应会”,目 录,第一部分 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第二部分 合同的相对性 第三部分 应收账款之诉讼时效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第四部分 应收账款之传真文件、电子邮件的证据效力及其风险防范 第五部分 应收账款之对方主体资格之审查及风险防范 第六部分 应付账款之诉讼时效 第七部分 土地出让与房屋租赁 第八部分 证据 第九部分 保函 第十部分 欠条和借条的区别及规范写作,第一部分 合同的签订与履行,一、签订合同注意事项 二、合同担保 三、合同约定不明确怎么办 四、合同生效期 五、合同履行坚持的原则 六、怎样解决缔约过失问题 七、合同失误的类型 八、如何

2、解决合同执行中的纠纷,第一部分 合同的签订与履行,一、签订合同注意事项(一)审查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格(二)起草合同文本 (三)合同必须有严密的条款,第一部分 合同的签订与履行,一、签订合同注意事项 (一)审查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格重要谈判、签约人应是董事长或总经理或企业法人,但是,对于具体的业务谈判,出面签约的可能是某业务人员或推销员等,这时候,也要检查签约人的资格。如了解对方提交的法人开具的正式书面授权证明,常见的有授权书、委托书等,了解对方的合法身份和权限范围,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时效性。,第一部分 合同的签订与履行,一、签订合同注意事项 (二)起草合同文本 一般来讲,文本由谁起草,谁就掌握主动

3、权 。因为口头上商议的东西要形成文字,还需要一个过程。有时候,仅仅是因为一字之差,意思就有很大区别。例如:定金与订金,虽然一字之差,读音相似,而且都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或合同履行前向另一方当事人交付的货币,但两者的法律性质不同。,第一部分 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定金法则”:定金是一种双向担保方式,交付定金的一方当事 人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当事人不 履行合同,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的作用: 1.合同正常履行时,定金充作价款或由交付方收回; 2.合同不被履行时,适用定金罚则:即交付方违约的,无权收回;接受方违约的,应双倍返还。,第一部分 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定金”

4、与“订金”的区别:1、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付的,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而交付订金的协议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即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 2、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 3、定金的数额在法律规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担保法就规定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订金的数额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4、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定金”在法律上有比较严格的界定。定金依法律性质不同可以有多种分类,如证约定金、成约定金、违约定金、立约

5、定金等。我国定金在担保法上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在合同法上是承担违约责任形式之一,其基本法律性质是违约定金,并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第一部分 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可见,买受方在签订合同时,要分清自己交纳的到底是“订金”还是“定金”,做到心中有数。 提示:当作为定金的收受方时,一定要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第一部分 合同的签订与履行,一、签订合同注意事项 (三)合同必须有严密的条款 1、签订的合同对商品的标

6、准必须明确规定。 有国家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而有专业标准的,按照专业标准执行;没有国家、专业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如果有其它方面的问题必须写明。 例如:北京有一个单位与一家蔬菜公司签订的合同只有7个字:“大白菜20万斤。”但在运输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白菜损失了一大部分。在双方交涉过程中,因购货方没有明确质量标准,只能自食苦果。 签订合同时,对于双方在买卖过程中所牵连到的商品,它的名称必须准确而规范。若国家统一了名称的用国家统一的名称,若没有国家统一名称的谈判双方应该统一名称,必要时还要留存样品。因为有时候一物异称,异物同称的现象是很普遍存在的。,第一部分 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7、2、签合同不仅要做到字斟句酌、反复推敲,而且要注意合同的条款有无重复,或者前后是否自相矛盾,以免使对方钻了空子。3、合同必须明确双方应承担的义务和违约的责任。在现实中许多合同只规定了双方交易的主要条款。却忽略了双方各自应尽的责任。尤其是违约应承担的责任。这样自然削弱了合同的约束力。另外,有些合同条款虽然规定了双方各自的责任、义务,但却写得十分含糊笼统。这样,即使一方违约,也无法追究违约者的责任。,第一部分 合同的签订与履行,二、合同担保 1.保证:是保证人担保被保证人履行合同,当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由保证人连带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保证的作用: 一是监督被保证人认真履行合同;

8、 二是在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人连带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保证人连带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同时,有权请求被保证人继续按约履行合同。 所谓连带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即保证人和被保证人都负有承担赔偿另一方当事人经济损失的义务。保证人赔偿被保证人违约造成另一方当事人的经济损失后,有权向被保证人请求偿还所赔偿的损失。,第一部分 合同的签订与履行,二、合同担保 2.定金:是签订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为证明合同的成立和保证合同的完全履行,要在标的物价款或酬金的数额(一般不超过20%)内,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货币。 定金的作用: 一是证明合同的

9、成立。一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担心对方当事人悔约,而给付定金,只要对方当事人接受定金,这就是经济合同成立的法律依据。 二是一种担保形式。 定金与预付款不同:定金的主要作用,一是证明合同的成立,二是保证合同的履行。而预付款却没有这样的作用,给付预付款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在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责任后,有权请求返还预付款或抵作赔偿金、违约金;接受预付款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在承担经济责任后,应如数返还预付款,但无须双倍返还。,第一部分 合同的签订与履行,二、合同担保 3.质押:质押是指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10、 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 一种权利要成为质押的标的物,必须满足两个最基本的要件:一是具有财产性,二是具有可转让性。股权兼具该两种属性,因而,在质押关系中,是一种适格的质。 注意:特许经营权是质押标的,但一般不能质押,除非经授予特许经营权的政府主管部门书面同意。,第一部分 合同的签订与履行,二、合同担保 4.留置:留置也是协议担保的一种扣留措施。这种担保形式常常用于原料加工、保管和工程项目的合同关系。如加工承揽合同中,定作方把一定的原料交给承揽方加工,如果定作方不按约定期限领取定作物,承揽方有权留置其定作物;如果超过领取期限仍

11、不领取,承揽方有权将定作物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费用之后,用定作方的名义存入银行,承揽方的这种权利,叫做留置权。,第一部分 合同的签订与履行,二、合同担保 5.抵押:抵押也属于一种担保形式。是指协议当事人一方或第三人为履行协议向对方提供的财产保证。提供抵押的一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称抵押人,接受抵押财产的当事人称抵押权人。抵押人不履行协议,接受抵押人有权依法变卖抵押物,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得到清偿。但是,不能把国家法律、法令禁止流通和禁止强制执行的财产作抵押。,第一部分 合同的签订与履行,三、合同约定不明确怎么办 1、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没有这些标准的,按产

12、品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标准。如我国以前对矿泉水没有统一标准,但若矿泉水连普通自来水都不如,那肯定是不符合矿泉水通常标准的。所以,当出现质量约定不明时,供货方不要以此为自己不合格的产品来辩解,购货方也不必为没有标准而为难。 2、履行地点不明确时,按标的性质不同而定:接受货币在接受方,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方所在地。履行地在法律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它可以确定由谁负担,货物的所有权何时何处转移,货物灭失风险由谁承担等,在诉讼中,也是确定管辖权的重要依据,所以签订合同对履行地条款要特别注意。,第一部分 合同的签订与履行,3、履行期限不明的,债务人可随时履行,债权人可随时要

13、求履行,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在这里特别提醒债权人要注意诉讼时效,要在时效以内主张权利。 4、履行费用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履行费用是履行义务过程中各种附随发生的费用。在合同中应该考虑各种费用的分担,如果没有约定,视为由履行义务一方承担。,第一部分 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四、合同生效期 合同成立合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合同成立是双方对合同条款经过协商达成一致;合同生效是指已经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约束力。 订立合同后合同何时生效,对于当事人主张权利履行义务至关重要。因为只有合同生效后才能产生一系列的法律效力: 一是双方当事人享有合同约定权利的同时,必须全面履行

14、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 二是一旦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违反合同约定,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合同条款成为处理合同纠纷的重要依据。,第一部分 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合同法对合同的生效时间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总括起来可分为三类: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也就是合同成立的时间就是合同生效的时间。2、法律、行政法规的特别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比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办理权属登记,自办理登记手续后,转让抵押合同才能生效。,第一部分 合同的签订与履行,3、当事人的特别约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

15、附加条件,附加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即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某一条件,只有具备了此条件,该合同才发生法律效力。,例如: 在房屋赠与合同中,房屋赠与人与被赠与人约定,当被赠与人结婚时将房屋赠与他。那么“被赠与人结婚”就是此房屋赠与合同生效的条件。当具备了这一条件时,该赠与合同才生效。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生效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到期时生效。在人寿保险合同中,双方约定在缴费满了3个月,合同生效。3个月缴费期满,即为期限到期,合同始得生效。,第一部分 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一般而言,凡是依法成立的合同都是有效的合同。 不过,有些合同虽然成立

16、了,但由于合同当事人双方不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原因,所以不能发生法律效力。这些合同有:无效合同、可撤销的合同和效力待定的合同。 那么什么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呢?,第一部分 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效力待定的合同的种类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订立的合同。一般需经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 【引申】无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10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但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就是16岁以上18岁以下已经工作的人)是完全民事行为

17、能力人。 (2)身体有缺陷(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心理有缺陷的人不算)以及患有间歇性精神病的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注:是间歇性完全精神病的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其有监护能力的近亲属担任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精神病人由其有监护能力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近亲属担任他们的法定代理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效力: (1)纯粹受益和行为能力以内的细小民事行为有效; (2)行为能力以外的双方行为是效力待定。但签订合伙协议是无效的,因为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行为能力以外的单方行为无效(如遗嘱); (4)婚姻行为也无效(婚姻行为是双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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