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二级市场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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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 证券二级市场法律制度,【本章学习要点】证券二级市场是证券交易的市场。证券上市的概念与条件。持续信息披露与监管制度。股票交易的操作程序。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与欺诈客户的法律含义。上市公司的收购及其法律依据。,第一节 证券上市制度,一、证券上市的概念 证券上市是指发行人发行的证券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在证券交易所或其他证券交易场所公开挂牌交易的行为。股票上市是连接股票发行和股票交易的“桥梁”。 证券交易所是指依法设立的集中竞价的交易场所。我国1990年12月设立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和1991年7月设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会员

2、制的事业法人。证券交易所,只是一个提供交易的场所,收取点佣金。在我国,股票公开发行后一般即获得上市资格。 二、证券上市的条件 各国家和地区大多从上市公司资本总额、经营业绩与股权分散等方面对证券上市规定一定条件。 我国证券法第50条规定了股票上市的条件:(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千万元;(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4)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上述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我国证券

3、法第57条规定了债券上市的条件。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千万元;(3)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第二节 证券交易中的持续信息披露,一、上市公告书 在发行人就上市申请提交的文件中,就信息披露而言,最重要是上市公告书。上市公告书在内容上与招股说明书或公司债券招募说明书多有重复,此处不赘。 二、持续信息披露 各国法律几乎均对上市公司规定了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以便投资者在没有虚假信息干扰的情况下作出投资决定。 持续信息披露制度是公开原则在证券市场上的集中表现。 证券上市

4、后的持续信息披露是指按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公布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包括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召开及决议、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应当即时披露的关联交易和其他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证券上市后的持续信息披露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年度报告(annual report) 中期报告(semi-annual report) 季度报告(quarterly report) 临时报告(current report) 三、信息披露的法律监管 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

5、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三节 证券上市交易的规则,一、证券交易的操作程序 我国证券法第102条规定,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我国上海与深

6、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开市,每日分前、后市,上午9时30分至11时30分为前市(早市),下午1时至3时为后市(午市)。法定假日不开市。 就投资者委托买卖股票而言,一般经历以下程序: (一)开户 (二)委托的办理,(三)委托受理执行 (四)清算交割 (五)过户 二、停牌、复牌 停牌是指由于发生法律规定的事件,上市公司的股票暂停交易。复牌是指停牌的上市公司股票恢复交易。案例7-1中国证监会从2007年6月起撤销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自营业务许可、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同时继续暂停其承销业务,暂停受理、批准其新业务,暂停批准其营业性分支机构的迁移。并责令该公司2007年7月31日之前

7、净资本等完成重组整改工作、风险控制指标“达标”,否则将采取进一步处置措施。 业内人士认为此份“罚单”后果是:自营业务撤销,即该公司不能从事公司债券在同业市场上的买卖,不能用自有资金投资、炒作股票。撤销资产管理业务,意味着该公司不能替大资产客户(主要是上千万的客户)进行证券投资、买卖等活动。承销业务暂停,将无法承销公司股票、债券、国债等。这些相当于取消了世纪证券的“坐庄资格”。 世纪证券的前身为江西省证券公司,1999年开始由首旅集团和北京富邦等12家股东股权重组而来,目前北京首都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其大股东之一。此次是世纪证券继2006年7月以来第二次被罚。那次因世纪证券未按期清理完毕违规资

8、产管理业务,被证监会“限制业务”,包括暂停证券自营业务等。,第四节 禁止的交易行为,证券市场中禁止的交易行为有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欺诈客户和违规买卖股票等。其法律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等。 证券市场中禁止的交易行为有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欺诈客户和违规买卖股票等。其法律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等。 一、禁止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发行、交易的活动。 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1)我国证券法第67条第2款所列重大事

9、件;(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6)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案例7-2 “2007年牛市内幕交易第一案”:杭萧钢构事件。 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杭萧钢构)1994年12月成立,2003年11月上市。2006年主营业务收入为18.78亿元,2006年与2007年一季度的净利润均出现大幅下降,降幅分别达

10、到48.20%,20.53%。但从2007年2月12日到6月13日,一笔344亿元天价的安哥拉建设工程合同大单,引发杭萧钢构在4个月内出现30个涨停板,股价从4.24元暴涨到28.30元,上演了4个月股价上涨近7倍的“神话”,而这期间价格曾超过30元。杭萧钢构股价毫无理性的疯长,明显受到了人为操纵。杭萧钢构被股民称为股市上“最牛的钉子户”,它在一度被中国证监会停牌后,依然牛气不减,继续保持高位。但是,经过记者调查发现,安哥拉16个行政部门无一知晓这笔天价大单的存在。这个违规披露信息,给投资者造成巨大损失的杭萧钢构所获处罚受到人们关注。2007年5月1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公告,对在信息披露方

11、面存在违规行为的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和董事长单银木、董事潘金水、总裁周金法进行公开谴责。对上述惩戒,上海证券交易所将抄报浙江省人民政府,并将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记录。中国证监会对该公司作出了总额110万元的行政处罚。2007年1月至2月初,杭萧钢构与中国国际基金公司就安哥拉住宅建设项目举行了多次谈判。2月8日,双方就安哥拉项目合同价格、数量、付款方式、工期等主要内容达成一致意见。2月10日至13日,双方就合同细节举行谈判,并于13日签署合同草案。,2月15日,杭萧钢构才正式刊登公告披露了安哥拉项目合同的洽谈事宜。在安哥拉项目谈判期间,杭萧钢构多个部门共有十多人参与了项目工作。在整个境外合同项

12、目难以保密的情况下,杭萧钢构没有按规定及时进行阶段性的信息披露。2007年2月12日,在杭萧钢构尚未就安哥拉项目合同在指定媒体进行公开披露的情况下,公司董事长单银木在公司表彰大会上提前泄露了有关境外工程项目的信息,没有按规定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2007年4月4日,中国证监会向杭萧钢构下发了立案调查通知书。4月5日,董事潘金水先后接受媒体采访,公开发表“证监会调查的对象主要是二级市场的违规行为”、“公司在信息披露等方面,并不存在违规情况”等言论。上述陈述与事实不符,严重误导了投资者,而且有关信息发布的行为违反了信息披露程序。12007年5月14日,杭萧钢构终于公开承认自己有违法违规行

13、为。出人意料的是,当天杭萧钢构股价以涨停价开盘,以涨停价报收,换手率仅5.6%。2根据中国证监会调查,杭萧钢构在信息披露中主要存在两类违法违规行为:一是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二是披露的信息有误导性陈述。根据我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杭萧钢构公司及其有关责任人以上行为已经构成虚假陈述行为,而在中国证监会对其做出行政处罚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权益受损的杭萧钢构投资者可以提起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该案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月12日,直到有关媒体于4月29日披露中国证监会拟对杭萧钢构进行行政处罚时。有律师认为:“凡杭萧钢构投资者于2007年2月12

14、日至4月29日间曾经买入并持有、部分持有杭萧钢构股票,在4月29日后卖出或仍继续持有、部分持有该股票、且买卖相抵经计算是亏损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若仍继续持有股票的,可以根据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投资损失基准价,作为卖出价计算亏损额。”,5月25日,杭州股民殷女士以信息披露不规范导致投资者受损为由将杭萧钢构及其4名高管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5000余元,杭州中院已立案受理。 一个证券事务代表的泄密,牵出了一系列蹊跷的内幕交易。6月11日,涉嫌内幕信息罪的犯罪嫌疑人罗高峰、涉嫌内幕交易罪的犯罪嫌疑人王向东和陈玉兴被批捕。罗高峰2004年毕业于浙江财经学院下属的二级学院到杭萧钢构工作,2006年10月担任

15、公司证券办副主任(证券事务代表)。在2007年4月30日证监会发出的对杭萧钢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中,罗高峰被作为直接责任人之一受到警告,并被处以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罗高峰对公司动向了解颇多,很可能扮演了暗中传递公司最新消息的角色。王向东是一家超大型高档娱乐场所浙江金碧辉煌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的老板,也有称,该娱乐城的法定代表人是王东平,是王向东的哥哥。陈玉兴曾在杭萧钢构上市主承销商大鹏证券任职,2004年3月起任杭萧钢构证券事务代表,并担任公司证券办主任。2006年5月,陈玉兴离职后,罗高峰便成了继任者。根据公安机关的初步认定,陈玉兴涉嫌内幕交易罪,也就是坊间所称的“老鼠仓”。

16、但能够使公司股价持续涨停,绝非几个老鼠仓所能做得到。在杭萧钢构股价异动之时,一些机构的身影也早已引起市场注意。 杭萧钢构的内幕交易罪嫌疑人如果真的得到刑事处罚,将是我国证券法史上的一次飞跃。目前我国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对内幕交易的认定和处理都有规定;刑法还规定,内幕交易若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若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杭萧钢构内幕交易东窗事发,将对其股价造成影响,投资者可能因此亏损,但证券民事索赔诉讼只停留在虚假陈述上,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对内幕交易和股价操纵的司法解释还没有出

17、台,因此无法对此索赔。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等牵头制定的有关证券期货犯罪认定标准有望出台。,2007年12月21日9时在浙江丽水市莲都区法院一审开庭。被告罗高峰被控涉嫌泄露内幕信息罪,另外两名被告陈玉兴、王向东被控涉嫌内幕交易罪。丽水市检察院指控,2007年2月11日,曾任杭萧钢构公司证券办主任,于2006年年底从杭萧钢构公司辞职的陈玉兴从他人处得到杭萧钢构“安哥拉项目”的消息后,将此消息告知与他合作炒股的王向东,指令他于次日全仓买入“杭萧钢构”股票。2月12日下午,陈玉兴向案发前任杭萧钢构公司证券办副主任、证券事务代表的罗高峰了解“安哥拉项目”信息。罗高峰违反证券法有关规定,将其所知的“安哥拉项目

18、”信息泄露给陈玉兴。当晚,陈玉兴将从罗处得知的信息告诉王向东,并再次下达买入“杭萧钢构”股票的指令。此外,陈玉兴将罗高峰委托其管理的晁某股票账户买入“杭萧钢构”股票42800股。 此后,陈玉兴从罗处得知证券监管机构要调查杭萧钢构公司,遂告知王并指令其次日卖出“杭萧钢构”股票。3月16日,王向东将“杭萧钢构”股票共计6961896股全部卖出,非法获利4037万。4月10日,陈玉兴将晁某账户上的42800股“杭萧钢构”股票全部卖出,非法获利367810.90元。公诉人认为,罗高峰身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故意泄露内幕信息给知情人员以外的人,造成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应当以泄露内幕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玉兴、王向东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并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应当以内幕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庭审中,陈玉兴和王向东称,由买卖“杭萧钢构”获利的4037万元已全部退缴。 2008年2月4日,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罗高峰犯泄露内幕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陈玉兴、王向东犯内幕交易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和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4037万元;陈玉兴、王向东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037万元予以追缴,由丽水市检察院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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