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讲座-安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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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法,安全培训,一、安全生产法概述,立法经过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立法目的 基本方针 主要内容,1、立法经过,2001年11月21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安全生产法(草案)2001年11月29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对安全生产法(草案)进行了初审。 。 2002年4月24日和6月25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第28次会议又分别对安全生产法(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和第三次审议 2002年在6月29日下午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的全体会议上,出席会议的121位常委会组成人员,以118票赞成、1票弃权、2票反对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这部法律。江泽民主席当日签发第70号中华

2、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予以公布,并于2002年11月1日施行。,2、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安全生产法律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安全生产规章 安全生产标准,安全生产法律,安全生产一般法(普通法)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专门法矿山安全法 安全生产相关法劳动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 海上交通安全法矿产资源法煤炭法建筑法 铁路法电力法 民用航空法,与安全生产工作密切相关的行政法律 行政许可法 行政监察法 行政处罚法 行政复议法 行政诉讼法 国家赔偿法 与安全生产密切相关的刑事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安全生产行政法规,1、近几年出台的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397号令) 建设工程安

3、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93号令)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 302号令)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劳动部4号令)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296号令)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313号令)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44号令) 使用有毒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352号令)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73号令),正在修改的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第34号令)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75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3、其他 矿山安全条例 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已出台的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

4、条例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安全生产规章,原劳动部发布的规章 有关部委发布的规章 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规章 国家局发布的规章,国家经贸委发布的部门规章5个,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管理办法(第34号令)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35号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36号令)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第37号令)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暂行办法 (第49号令),国家局已发布的规章13个,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号令) 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第2号令)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办法(第3号令)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4号令) 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第5号令) 煤矿建设项目

5、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第6号令) 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管理办法(第7号令)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局即将审议发布的规章,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文修订)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 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实施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根据302号令出台的规定单项规章如:湖北省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规定,安全生产标准,国家标准GB 行业标准

6、原来的行业标准,如MT、LD、YC新的标准代码:A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1919年成立共通过185个国际公约我国已批准23个拟批准加入的第155号公约 国际公约在我国的适用优先适用原则,3、安全生产法立法的目的,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4、基本方针,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5、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安全生产法的三大目标,安全生产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地确立了通过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实现三大基本目标: 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生产; 保护国家财产安全; 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安监部门三大职权,现场调查取证权。即安

7、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可以依法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调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现场处理权。即对安全生产违法作业当场纠正权;对现场检查出的隐患,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职权。 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权。依据国家或行业安全标准,对安全设施、设备、器材、仪表等作出查封、扣押作出决定。,四种监督方式,安全生产法是明确规定了我国安全生产的四种监督方式: 工会民主监督; 社会舆论监督; 公众举报监督; 社区报告监督。,四个责任对象,政府即各级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 生产经营单位; 从业人员; 中介机构。,企业负责人6项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

8、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投入; 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事故。,7项基本法律制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 安全中介服务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从业人员8项权利,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拒绝权,即有权

9、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依法向本单位要求赔偿的权利; 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从业人员的三项义务,(1)自律遵章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要求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危险报告义务,即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

10、单位负责人报告。,处罚方式,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对相应违法行为的处罚方式: 1、对政府监督管理人员有降级、撤职的行政处罚; 2、对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有责令改正、责令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的处罚; 3、对中介机构有罚款、第三方损失连带赔偿、撤销机构资格的处罚; 4、对生产经营单位有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经济罚款、责令停止建设、关闭企业、吊销其有关证照、连带赔偿等处罚; 5、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有行政处分、个人经济罚款、限期不得担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降职、撤职、处15日以下拘留等处罚; 6、对从业人员有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的处罚。 7、无论任何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

11、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38种违法行为,安全生产法明确了政府、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中介机构可能的38种违法行为:,(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3)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4)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

12、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 (5)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6)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7)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8)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9)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10)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

13、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11)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12)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13)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14)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15)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

14、警示标志的。,(16)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17)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18)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19)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20)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21)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 (22)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23)

15、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24)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25)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26)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27)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28

16、)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29)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30)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31)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 (3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3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34)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35)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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