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行政诉讼证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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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十三章 行政诉讼证据,眼见未必为真,2,第一节 行政诉讼证据概述一、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证据是法官在案件审理中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和根据,即证据是指一切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1、证据证明能力。也称证据资格,是指证据材料作为证据所应当具有的属性,在英美法系国家,证据资格称为证据的可采性。学理上一般认为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是证据的属性。 2、证据证明力。指证据对案件事实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的程度。 证据能力,是从形式方面观察其资格;证明力,是从实质方面考察其价值。,3,偷拍能否作证据?,乌鲁木齐交警支队向社会公布, 交警不准“暗中执法”。但北京市 交管局称:不会禁止“暗中执法”。

2、的士司机抱怨:“最烦那些趴活 的交警。“趴活”指交警在一些司 机易出错路段“守株待兔”的取证 方式。 北京江川律师事务所主任蒋京川 “暗中执法”法律上并未禁止。交通警察“暗中执法”是可行的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主任彭雪枫 :“法律上虽无禁止规定,但违背法律精神。法律本身和执法过程都要在人们明知的前提下才能遵守。”,4,二、行政诉讼证据的特征,1、共性: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 2、个性: (1)举证责任方面。被告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原告只在特殊情况下对特定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2)证明对象方面。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以及是否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证明对象包括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法律依

3、据和事实依据两个方面。 (3)证据种类方面。行政诉讼的法定证据包括其他诉讼证据所没有的现场笔录。 (4)证据来源方面。行政诉讼证据主要从案卷中取得,并且主要由被告提供给人民法院。,5,三、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法理分类:原始证据、传来证据;直接证据、间接证据;主要证据、次要证据等等。 行政诉讼法第33条依证据形式,分为八类: 1、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表格等形式记载的,能够表达人的思想和行为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其特征是通过表达或反应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 2、物证。 物证即作为证据的物品,是指以其存在的外形、规格、质量、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其基本特征是以物

4、品的自然状态来证明案件事实,不带有主观内容。,6,3、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计算机等现代科技设备反映的音像和存储的信息资料等形式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其特征是形象、生动,但由于需要借助于科学仪器来呈现,容易通过技术手段篡改或者伪造。 4、电子数据 指建立在计算机应用、通信技术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基础上,以一定的数字格式为表达形式,能够传递和交流信息的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的客观资料。具体包括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等形式。,7,5、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了解案件情况的非本案诉讼参加人以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5、。 在存在多个证人的情况下,为避免相互影响,证人出具证词或者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在贾春旺等诉河南省范县民政局案中,法院认为原告委托代理人(一名法律服务工作者)对3位证人以座谈形式取得的谈话笔录,违背了证据的合法性原则,不予采信。 参与行政执法过程的执法人员,在诉讼过程关于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也可用作为证人证言。在黄某诉北京市海淀区交警队中,执勤交警认定黄某驾驶机动车辆“闯红灯”,对她当场罚款5元。黄某坚持自己没有闯红灯。诉讼中被告提交了唯一在场的执勤交警的书面陈述,称交警执行公务时看到原告违反交通规则的事实。法院采纳了被告的证据,并判决维持处罚决定。,8,6、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是指原告、

6、被告或第三人就自己所经历的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辩解。 7、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是指由鉴定部门指派具有专门知识和专门技能的人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和判断,从而得出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结论。,9,8、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对物品、现场等进行察看、检验后所作的能够证明案件情况的记录。如对有争议的建筑物进行拍照。 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对有关行政管理活动的现场情况当场所作的书面记录。 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中的特殊证据形式,只能在行政行为的实施过程中作出。必须现场制作,不能事后补作。 现场笔录应由执行职务人、当事人、见证人等有关人员签名或盖章。,

7、10,【例1】某县公安局接到有人在薛某住所嫖娼的电话举报,遂派员前往检查。警察到达举报现场,敲门未开破门入室,只见薛某一人。薛某拒绝在检查笔录上签字,警察在笔录上注明这一情况。薛某认为检查行为违法,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某县公安局应当对电话举报进行登记 B警察对薛某住所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二人 C警察对薛某住所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D因薛某未在警察制作的检查笔录上签字,该笔录在行政诉讼中不具有证据效力,11,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一种风险负担,12,指在行政诉讼中,由法律预先规定或法官分配的,当事人应当举出证据证明自

8、己的主张,否则将承担败诉风险和不利后果的制度。 这一概念包含以下三个层次的意义: 1、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 2、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主张; 3、当事人对其主张不能提供证据时要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举证责任制度由法律规定或法官分配。,一、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概念,13,二、举证责任的分担,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担是指需要加以证明的争议事实应当由谁承担举证责任的问题。 举证责任的分配实质是在当事人之间分配了诉讼能否成功的风险。 (一)被告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 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主要由作为被告方的行政机关承担。 主要目的在于:(1)有利于保护原告一方的诉权;(2)有利于促进行政主体

9、依法行政;(3)有利于充分发挥行政主体的举证优势。,14,(二)原告承担有限的证明责任,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其目的是避免滥诉。 2、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 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证明其提出过申请的事实。 例外: (1)被告应依职权主动履行职责的,不需要相对人申请。 (2)被告登记制度不完备等事由,导致原告不能证明其曾经提出过申请,并且原告能对此不能做出合理说明。 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其因受损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4、其他应当由原告举证的事项。,15,三、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一)提供证据的规则 被告的举证规

10、则: 1、举证期限。 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 。 逾期提交有正当事由的,应在消除后10内。 2、被告补充证据的限制规则 应当在一审程序中,并经法院准许; 原因是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 3、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收集证据规则 被告作出行政行为后,诉讼期间,不得自行收集证据,16,第三人提供证据,能否被用来证明行政行为合法? 事例: 某区房产局对于行政诉讼一律 不应诉,不到庭,不上诉,不执行. 结果:正当第三人利益受损. 问题:第三人提供之证据能否 作为证明行政行为合法之依据? 县长应诉,17,原告和第三人提供证据的规则,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11、7条: 原告或者第三人应该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 因正当事由而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原告或者第三人对其掌握的证据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不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负有告知义务。法院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或者应诉通知书时,应当告知其举证范围、举证期限和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并告知因正当事由不能按期提供证据时应当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申请。,18,提供证据的要求,1、书证的要求:(1)提供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都属于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

12、复印件、照片、节录本。(2)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3)提供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4)被告提供的被诉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9,2、物证的要求:(1)提供原物。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2)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3、视听资料的要求:(1

13、)提供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2)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3)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20,4、电子数据的要求 应移送原始存储介质;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封存、不便移动等,应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同时附带提取、复制过程及原始存储介质存放地点的文字说明和签名。 5、证人证言的要求(1)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2)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3)注明出具日期。(4)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21,6、鉴定结论的要求 被告向法院提供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

14、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 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7、现场笔录的要求 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制作另有规定,从其规定。,22,(二)调取证据的规则,调取证据是法院的重要程序性权力,它体现了行政诉讼的职权性,又是解决当事人举证困难的司法救济方式。 1.法院的取证规则 适用两种情况:(1)被调取的的证据所证明的

15、事实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2)被调取的证据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法院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23,2. 当事人的取证规则 (1)被告的取证规则 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2) 原告或第三人的取证问题 不受任何限制,但受举证时效的限制。并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证据: 1)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 3)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24,(三) 作证规则,(1)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出

16、庭作证的义务。 (2)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3)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4)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5)证人出庭作证时,应当出示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6)证人应当陈述其亲历的具体事实。,25,(四) 质证规则,1. 质证的对象 (1)一般情况下质证的对象 原则上所有证据都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 (2)二审中质证的对象 新证据应当质证;当事人对一审证据存争议的,仍应进行质证。 (3)再审中的质证对象 新证据应当质证。 2. 几类特殊证据的质证 (1)缺席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2)涉密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3)调取证据:依职权调取的无须质证;依申请调取应质证。,26,(五)认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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