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工伤保险条例讲课稿(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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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认定中若干问题 -从行政复议视角 授课人:尚昌虎 2014年5月29日,一、工伤认定归责原则,1、什么叫“归责”及“归责原则”。 “归责”,是指依据某种事实状态确定责任的归属。归责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在讨论侵权行为法的基本问题时似乎无法不论及归责原则及其适用。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就是关于归责原则的阐述: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的,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一)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要件的归责原则。无

2、过错即无责任。过错推定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方式,它是根据损害事实的发生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主要行为人证明自己确无过错时,才能免除责任。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以过错的存在判断行为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三)公平责任原则是在法律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又显失公平时,依公平原则在当事人之间分配损害的归责原则。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根据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2、归责原则体系:,3、工伤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工伤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工伤事故发生后由谁承担赔偿责任的准则。历

3、史上,工伤赔偿的归责原则经历过不同的发展阶段,由最初的劳动者自己负责、雇主过失责任发展到现代的雇主责任。雇主责任应当适用何种归责原则?,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 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

4、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工伤认定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7345号) 辽宁省劳动保障厅: 你厅关于工伤认定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辽劳社2006150号)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受伤职工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且不存在第十六条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受伤职工虽不存在第十六条情形,但也不符合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受伤职工虽符合第十

5、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但存在第十六条情形的,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视同为工伤。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七年九月五日,结论,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并未明确采取什么归责原则。但在工伤保险赔偿案例中,多数执行的是无过错赔偿原则 ,即原则上,只要发生工伤事故,不究过失在谁,企业主无论是否有过失,均应承担赔偿责任。除非有第 16条除外规定。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违反内部规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规定“只有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就应当认定为工伤”。,二、工伤认定程序中若干问题,1、工伤认定时限起始时间工伤认定办法第八条

6、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2、时限中止,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7、,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某公司不服工伤认定案】汤某某系某公司职工,2012年3月6日工作期间上下班途中受伤。2013年3月3日汤某某申请工伤认定,2013年5月2日因某公司不服民事一审(确认劳动关系)判决提请上诉,工伤认定时限中止。2013年8月27日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两天后,工伤认定部门恢复审理。2013年10月24日工伤认定部门作出工伤认定。,(1)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如起诉、请求、承诺),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2)诉讼时效中止:是当事人主观意志不能左右的事实(如不可抗力、债务人

8、失踪),而产生阻碍诉讼时效完成的效力。时效中止是将中止的期间暂停计算,待法定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时效期间。,3、工伤认定的管辖,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职工工伤认定由参加工伤保险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用人单位未给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工伤认定由生产经营地的社会保险

9、行政部门负责。,【南京某公司不服市人社局工伤认定案】南京某公司作为劳务派遣公司,注册地在南京,生产经营地如何理解:1、一个企业可由多个生产经营企业。2、企业实现经营目的地点。3、本案劳动合同履行地和劳务派遣合同履行地均指向同一地点。结论:劳务派遣工作地点可视为生产经营地。,4、工伤认定中的听证,【王某某不服工伤认定案】申请人王某某为第三人水电工,根据物业维修单维修设施。第三人有职工食堂,晚上就餐时间为17:30至18:30。2012年7月初申请人从白鹭山庄调入碧云山庄工作。事发当晚,第三人没有给申请人安排维修任务。2012年7月29日晚19:40左右,申请人在同事孙鹏飞的陪同下,到白鹭山庄15

10、桩206室煮面条,因206室人不在,申请人攀爬窗户,不慎坠落摔伤。2012年8月10日第三人为申请人申请工伤,在申请表受害经过表述一栏中称申请人到白鹭山庄15桩206室的目的是煮面条吃。工伤认定部门以此认定不构成工伤。申请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并提供关键证人的证言(证明去拿工具)。为查明案件事实,本机关公开进行行政复议听证会。听证会上各方就维修地点、情况是否紧急,用工单位有没有给其下达维修单,到白鹭山庄是否是取劳动工具展开辩论。申请人对申请人被申请人提出的为什么不能向同事借用工具,非紧急情况,为什么不能等同事回来再取工具等询问不能予以合理解释。复议机关根据听证报告,对申请人提供的去拿工具复议理由

11、,及其证人证言没有不予采信,作出维持决定。,听证一般程序,(一)听证记录人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介绍主持人和记录人,询问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宣布听证开始。 (二)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以及行政处罚建议。 (三)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进行陈述和辩解,提出有关证据,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四)听取当事人的最后陈述。 (五)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主持人在听证中有权对参加人不当的辩论内容予以制止,维护正常的听证秩序。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提出书面意见。行政机关负责人应

12、当根据听证主持人的意见和听证笔录,,5、当事人权利保护,【王业超不服工伤认定案】2012年8月10日第三人为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时,没有就受害经过表述的内容向申请人进行核实。被申请人开展工伤认定事实调查时,申请人已恢复神智出院。被申请人尽管按照工伤认定办法规定,向案发目击证人、第三人水电工班长等进行调查询问核实,但被申请人在工伤认定申请是第三人提出的情况下,明知即将作出不予工伤认定的决定与申请人有重大利害关系,必将将对申请人的切身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理应向申请人调查核实,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被申请人没有向申请人调查核实,违背了“程序正当”原则,侵害了申请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这也是申请人申请行政

13、复议的理由之一。,三、工伤认定中的证据若干问题,证据三性: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 证据的种类: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1、工伤认定的举证责任与行政机关的调查核实义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工伤认定办法第

14、十七条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1)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 举证责任倒置,指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因医疗行为

15、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在一般证据规则中,“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而举证责任的倒置则是这一原则的例外,(2)行政机关的调查核实义务,工伤认定办法第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工伤认定的性质。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行政确认不同与“居中”的行政裁决 ,是一项依职权行为。用人单位举证不能不免除行政机关的调查核实义务。,2、部分证据的形式要件,(1)证人证言: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证人证言符合下列要求: A 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B 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 C 注明出具日期; D 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2)调查勘验笔录:第十五条 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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