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执法局执法规范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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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范行政执法讲座,陕西科技大学 吴 翠 珍 教 授 13891057380,加强城管执法规范化建设,前 沿随着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日益增强,社会各界、公众对城管执法理念、执法能力、执法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在金融危机不断蔓延,社会深层次矛盾日渐凸显的今天,作为城市公共秩序维护者的城管,其管理活动出现的任何一点偏差或失误,都极容易引起社会的强烈反响,从而降低执法局的执法公信力,影响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威信和形象。就在此时,我国各地先后提出了城市管理领域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范以来,广大行政执法人员按照法定程序规范执法,为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提供了依据。可谓是治本之策,也是深

2、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推动城管工作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切入点,更是城管工作实现新跨越的重要契机。,行政执法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环节。行政执法的水平,客观地反映了依法行政的程度。推进城管执法规范化建设,既是提升执法机关执法能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为此,加强执法规范建设,着力提高 “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理念,不仅体现了城管执法的时代特征,而且还确立了新形势下城管执法的价值核心和行为方式,更重要的是为城管执法提供了准则和方向。也只有尽快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尽快把握规范执法的内含,将对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意义重大而深远。

3、,一、什么是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理性 平和 文明 规范,理性的执法方向。 理性是在执法过程中从理智上控制自己的执法行为,使之不失控、不偏颇。 理性执法要提倡“无为而治”,真正体现“宽严相济”。 具体是能够理性地把握和处理城管工作中的一系列重大关系。在办案中,真正做到“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理性思维去分析矛盾、化解矛盾,真正地融法、理、情于一体。 例如江苏大力推行的“说理执法” ,在执法中讲清事理、法理、情理,使当事人理性接受处理结果和承担法律责任,很好的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平和的执法心态。 平和是我们在执法中要保持言行温和,令人接受。 平和乃厚德载物(以崇高深厚的德泽育

4、人利物)、雅量容人、客观理性之基石。既要有宽容平和的胸襟,又有冷静平和的内涵,同时还要培养自己乐观、豁达、宽容、健康的心态。一个著名的思想家讲:平和心态是把打开通往成功之路难关的钥匙。有什么样的心态就会有什么样的行为,有什么样的行为就必然导致有什么样的结果。这就要求以平等谦和而不是居高临下的冷漠态度对待人民群众,要以公心、诚心和耐心解决人民群众的诉求,疏导和化解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文明的执法行为。 文明是我们在执法中表现出的语言和行为举止上的文明。 文明执法是我们素质的综合反映; 文明执法是平和执法心态的外化延伸。这就要求我们改进办案方式方法,坚决决纠正简单执法甚至粗暴执法的问

5、题,用群众信服的方式执法办案,使人民群众不仅感受到法律的尊严和权威,而且能感感受到城管队伍的精良素质。如石家庄推行的“亲情执法” ,执法中遇到执法对象违反市容管理时,第一次不得罚款,以劝说解释为主。在“亲情执法”中寻求“管”与“被管”的平衡 。,规范的执法习惯。 规范是按规定办事,使之合乎要求。 规范执法是要求我们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制度执好法、办好案,同时还要在完善执法管理上下工夫,细化办案规程,完善业务流程,规范办案环节,力求使每个执法环节都有章可循。把“规范”培养成为民警的自觉行为。,以上四个方面从不同角度诠释了执法工作的形式要件和内在要求,既各有侧重,又相互关联。“理性、平和”的执法

6、方向、心态是执法规范化的基础,“文明、规范”是执法规范化的的目的、归宿。只有“理性、平和”的执法行为和心态,才能实现“文明、规范”执法的目的,才能赢得群众的支持和肯定。因此我认为着力提高“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能力是开展执法规范建设的关键。,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一)合法行政法律优位:正式的法律渊源要优于从属的法律渊源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法律保留:只有在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才可以实 施某种行政行为 (二)合理行政1、公平、公正原则2、平等对待原则3、正当裁量原则4、比例原则,(三)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 原则: (1)任何人不应成为自己案件

7、的法官 (2)任何人在受到惩罚或其他不利处分前,应为其提供公正的听证或其他听取意见的机会。 基本要求: (1)行政公开 (2)听取意见 (3)回避 (4)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四)高效便民 高效:一指行政效率高、行政反应快二指行政成本低、效益高高效便民具体要求: (1)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 (2)科学调整行政机关的权力配置 (3)完善行政程序,严格依程序办事 (4)转变观念,创新行政管理方式,(五)诚实守信诚实守信是指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

8、要撤回或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诚实守信原则:首先,要求政府信息必须全面、准确、真实,唯有如此,相对人才有可能有计划地安排自己的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公民的知情权才能得到真正的实现。其次,规定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六)权责统一 要求: (1)行政权力的配置应当切实满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需要。 (2)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与责任的统一。 (3)应当进一步发展和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行政执法,行政执法:

9、仅指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行为,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其他享有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采取的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或对其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具体行政行为。 要点: 1、行政执法的主体是特定的 2、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具体行政行为,其对象是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组织实施国家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是法律、法规、规章直接生效的实施行为。,行政执法行为的成立要件: 行政执法行为是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则,只有合法的行政执法行为才能产

10、生法律效力。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行为包括实体要件和形式要件。 (一)实体要件: 1、无论是行政机关或者是享有行政管理职权的其他组织,都必须是依法组成的,且行政执法人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 2、行政执法的主体必须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进行行政执法,不得超越职权。,3、行政执法行为代表和体现了行政执法主体的意思,其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4、行政管理相对人必须具有法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5、行政执法行为的标的物依法具有可执行性等。 (二)形式要件 1、符合法定程序 2、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执法行为的法律效力:是指行政执法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和影响力。 行政执法行为法律效力的内容: (一)确定力是指行政执法行为

11、一经成立,非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1、行政执法的效力不因行政执法主体的变动而变动,也不因行政执法人员的变动而变动。2、只有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才能经法定程序改变或者撤销行政执法行为:(1)在行政执法行为有效成立后的法定期间内,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或者撤销该行为;,(2)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发现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撤销或者变更决定; (3)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可以依法判决撤销或者变更执法行为; (4)原执法机关需要改变或者撤回已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必须经过与作出原行政执法行为相同的法律程

12、序。 (二)拘束力是指行政执法行为生效后对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所产生的法律上的服从力和不可抗拒力。1、对行政机关的拘束力。行政执法行为生效后,做出该行政执法行为的机关本身、他的下级机关也受该行为的,约束,做出该行政执法行为的上级机关,也同样受约束,不能因为是上级机关就对下级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拒绝承认或随意改变。2、对行政相对人的拘束力。对于生效的行政执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积极履行执法行为所确定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三)执行力是指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执法行为确定的义务时,行政执法机关采取法律赋予的强制手段,迫使行政相对人履行的效力。 注意问题:,(1)所有行

13、政执法行为都要通过强制手段来实现,? 行政许可就不涉及强制执行的问题。 (2)不是所有行政执法行为都必须强制执行。只是在行政相对人拒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才需要强制执行。 (3)所有行政机关都有强制执行权,?只有公安、工商、税务、海关等少数行政机关拥有强制执行权,其他行政机关在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义务-时,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并能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特征: 1、行政执法主体是组织而不是个人 2、行政执法主体是依法享有行政职权的组织 3、行政执法主体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组织 4、行

14、政执法主体是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依据的种类包括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一)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指行政执法行为借以成立的行政法律规范。即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作出行政决定所依据的法。 (二)行政执法的事实依据:指作出行政执法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能引起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事实。(1)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2)必须是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事实(3)其形式、收集方式和手段必须是合法的,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程序,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执法权作出决定、以及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行为所遵循的步骤、方式、顺序和时限的总合。 1、行政执法程序是针

15、对行政执法行为而言的。 2、行政执法程序包括步骤、方式、顺序、时限。 行政执法程序的功能: 1、避免行政权滥用 2、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3、提高行政效率 基本原则: 1、公开原则 2、公正原则 3、参与原则 4、效率原则,基本制度: (一)信息公开制度任何人都可以成为信息公开的对象或受益人 (二)告知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如果在实施行政执法时未向当事人表明身份,将构成程序上的违法。 包括:1、告知决定。如受理或不受理、许可或不许可、处罚轻重或不予处罚等。2、告知权利。如告知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证的权利、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等。3、告知其它事项。如听证的时间、地点,神速的时间、期限等

16、。,(三)听证制度就有关问题听取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制度,确保了行政相对人有机会表达自己的意见。 (四)回避制度指与所处理的行政执法事务有利害关系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参与处理该项行政执法事务的制度。 (五)时效制度规定行政执法行为开始或结束的时间以及与此相关的法律后果的程序制度。 (六)说明理由制度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工作人员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决定时,必须说明事实根据、法律依据以及进行自由裁量时所考虑的政策、利益等因素的制度。,(七)救济制度指在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行政执法决定时,法律应为其提供申诉或申请复议以获得救济的途径与机会,由有关国家机关对原行政执行决定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无救济即无行政”。它既包括行政机关内部的救济,也包括司法救济。,行政执法责任,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侵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构成要件: (一)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明显不当 1、超越职权 2、行政不作为 3、证据不足 4、适用法律错误 5、违反法定程序 6、滥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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