脐血采集机构监督检查培训资料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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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3.11 成都,四川省卫生执法监督总队 喻昭蓉,脐带血采集机构的卫生监督,一、概述,脐带血:是指与孕妇和新生儿血容量和血循环无关的,由新生儿脐带扎断后的远端所采集的胎盘血。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简称脐带血库)是指以人体造血干细胞移植为目的,具有采集、处理、保存和提供造血干细胞的能力,并具有相当研究实力的特殊血站。脐带血库的设置由国家卫生部批准;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核发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我国共规划设置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10家,其中北京、天津、上海、山东、浙江、广东(含广州分库)和四川7省脐带血库先后通过执业验收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重庆、辽宁和甘肃3省市脐带血库

2、正在建设中。 按照卫生部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不得在批准设置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分支机构或采血点。(四川省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是四川境内唯一合法的特殊血站,北京、天津等脐带血库也不能在四川境内从事脐带血采集活动),一、概述,脐带血采集医疗机构:受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委托,采集在本机构出生的新生儿的脐带血的医疗机构。按照现行规定,脐带血采集医疗机构不需取得许可,但应是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二级以上妇产医院或综合医院 ,与脐带血库签订采供协议,并报省卫生厅备案 。目前全省经省卫生厅备案的脐带血采集医疗机构供164家,分布在19个市(州),约90个县(市、区)(具体见

3、省卫生厅三次备案通知),一、概述,按照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日常监督工作的通知,对脐带血库的日常监督工作由省卫生执法监督总队承担,对市级医疗机构、县(市、区)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分别由市(州)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和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机构承担。,脐带血的采集,脐带血的初检,-198的液相或-180 的气相液氮中长久保存,二、监督依据,血站管理办法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管理办法(试行)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技术规范(试行)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加强脐带血造血干细胞临床采集管理的通知(川卫办发2009204号),血站管理办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血站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

4、,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公益性卫生机构 第三条:血站分为一般血站和特殊血站。一般血站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特殊血站包括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卫生部根据医学发展需要批准、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 第十三条:血站开展采供血活动,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没有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的,不得开展采供血活动。 第四十九条(二)脐带血等特殊血液成分的采集必须符合医学伦理的有关要求,并遵循自愿和知情同意的原则。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必须与捐献者签署经执业登记机关审核的知情同意书。,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脐带血的采集需遵循自愿和知

5、情同意的原则。除采供双方必须签署知情同意书外,并应符合医学伦理的有关要求,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技术规范(试行),8 脐带血供者评估 8.1 应有供者评估标准,以预防受者感染传染性疾病,并保证脐带血供者和母亲的安全,以及为脐带血供者和母亲的个人隐私保密。8.1.1 脐带血供者如初筛实验抗HIV抗体阳性时,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8.1.2 母亲不符合脐带血采集标准时,如仍需进行采集,必须要求脐带血库主任或脐带血库副主任书面提供采集该脐带血的理由,由母亲签字,并将上述记录永久性保存。,9 脐带血供者筛选9.1 脐带血必须是取自妊娠至少34周以上的自然分娩或剖腹(宫)产后婴儿的脐带和/或胎盘。采集应在断

6、脐后婴儿的远端采集,不得在婴儿近端进行任何方式的采集。9.2 必须执行脐带血供者的选择标准。9.3 记录供者母亲和父亲(如果可能)的遗传病史、民族、以及造血或免疫系统的异常情况。9.4 脐带血库必须有如何与供者/家庭取得联系的书面记录。包括母亲全名、住址、联系方式等。,9.5 必须有母亲在有无传染病史方面的记录以及下列检查项目的结果。9.5.1 病史包括母亲的产前传染病检测和其它一般检测的结果9.5.2 妊娠和分娩史、分娩日期应有文字记录,还包括性别、妊龄及其它临床检查结果,如可能应记录出院前的所有疾病诊断。9.5.3 传染性疾病病原体的检测必须包括HIV-1/2抗体、HBsAg、HCV抗体、

7、CMV-IgM抗体、梅毒的血清学检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在采集时应检测的其它项目。9.5.4 如果家族史(父亲、母亲和兄弟姐妹)提示存在可能影响受者的遗传基因方面的异常,而无适用的检测方法,或随访时间太短不足以保证脐带血的安全,则该脐带血不得用于非血缘关系的移植。9.5.5 如采集的脐带血准备用于有血缘关系的异基因移植或自体移植,该脐带血的发放须限定于特定的亲属受者或供者本人。,9.6. 知情与知情同意书 9.6.1 采集脐带血必须在分娩前得到母亲的同意。 9.6.2 必须向供者说明脐带血采集目的、可能对母亲或婴儿造成的危害、预防和处理措施、脐带血采集的益处以及医学和伦理学方面的问题与事项,包

8、括母亲有权力拒绝,而不受到任何歧视条款。9.6.3 知情与知情同意书9.6.3.1 用于非血缘移植的脐带血,应说明捐献目的。9.6.3.2 需要采集母亲外周血,用于检测传染性疾病。9.6.3.3 需要保存标本,以备将来检测使用。9.6.3.4 有可能将部分脐带血用于科研。9.6.3.5 对不符合脐带血库标准的脐带血可能弃用。9.6.3.6 应有母亲的签名同意和签字日期。,10 脐带血采集医疗机构 10.1 对采集医疗机构的要求10.1.1 开展脐带血采集医疗机构应是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二级以上妇产医院或综合医院。10.1.2 脐带血库应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展脐带血采集的医疗机构签订采供

9、协议。10.1.3 具有洁净的产房。必须有足够的空间进行脐带血采集。10.1.4 必须有指定的区域保存采集过程所需要的试剂和设备。10.1.5 在运输至脐带血库前,必须有足够的符合条件的空间暂时存放脐带血。10.1.6 采集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受过脐带血采集培训,至少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包括一名产科医生。10.1.7 必须有对母亲和婴儿的急救措施。,11 脐带血采集规程11.1 脐带血采集必须按照标准操作规程执行。胎盘娩出前、胎盘娩出后和剖腹(宫)产都应有相应的标准操作规程。11.2 脐带血采集过程必须保护母亲和婴儿,不得因增加脐带血采集量而改变分娩过程。11.3 在胎盘娩出前进行脐带血采集时

10、,必须有安全措施确保母亲和婴儿的安全。11.4 胎盘娩出前脐带血的采集仅限于单胞胎顺产分娩时进行。11.5 多胎分娩脐带血的采集,必须在胎儿全部娩出后方可进行。11.6 采集方法必须使用无菌技术。11.7 脐带血采集袋必须是经批准可以用于人血采集的采血袋,必须以减少细胞丢失和微生物污染的危险。11.8 所有采集用的接触脐带血的试剂和材料必须无菌。11.9 采集过程所用试剂和材料的批号和有效期必须记录,并要送到脐带血库。,13 脐带血的识别 13.1 每一袋脐带血必须指定一个独特的号码或字母数字混合标识符, 以此显示与此脐带血有关的供者资料、母亲资料、分娩信息、家族史、检测结果和所有描述脐带血制

11、备和使用的记录。 13.2 补充标记:可以为脐带血再补充一个独特的号码或字母与数字混合标记。补充的标记不能遮蔽原有的标记。脐带血袋上不能有一个以上的补充标记。 13.3 采集完成时的标签,必须含有以下信息: 13.3.1 脐带血的独特号码或字母数字混合标识符。 13.3.2 在明显的位置上有“脐带血“字样。 13.3.3 有采集医疗机构和供者标识符号。 13.3.4 采集日期和时间。 13.3.5 用于自体脐带血移植必须有特定且唯一的病人标记符。,13.4 脐带血、脐带血标本和数据记录单均都必须标有特定的标识符。 13.5 采集医疗机构必须按脐带血库要求进行标记。 13.6 采集结束时,原始采

12、集袋上应含有下列信息: 13.6.1 脐带血的特定号码或字母数字混合标识符。 13.6.2 在明显的位置上有“脐带血“字样。 13.6.3 采集医疗机构和供者标识符。 13.6.4 采集日期和时间。 13.6.5 抗凝剂和其它添加剂的名称和使用量。 13.6.6 脐带血采集估算量。 13.6.7 有血缘关系的异基因脐带血及自体脐带血的定向捐献:须标明供者姓名、受者姓名以及特定的病人标识符,或预定该脐带血的受者或家属的其他标识符。 13.7 脐带血和标本在送至脐带血库之前的应保存与脐带血采集有关的所有资料。,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加强脐带血造血干细胞临床采集管理的通知,四川省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是经过卫

13、生部批准设立,我厅批准同意执业的唯一采集、储存脐带血的单位,允许在我省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采集新生儿脐带血液 。 接受脐带血采集的医疗机构要求 :1. 合法产科诊疗科目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展脐带血采集前,与四川省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签订协议书,并填写采集脐带血医疗机构情况登记表,并报省卫生厅备案。2.医疗、保健机构要确定专(兼)职人员,积极配合脐带血库做好脐带血捐献、保存的宣传和采集等工作。 3.医疗、保健机构要对脐带血的采集情况进行登记备查。不得将采集的脐带血向没有经过我厅批准同意采集的其他机构提供。4.脐带血采集必须遵循产妇自愿和知情同意的原则,并签订同意书。要告知产妇脐带血采集目的、益

14、处和医学伦理等相关事项。,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加强脐带血造血干细胞临床采集管理的通知,采集人员资质要求 。脐带血采集人员必须是经培训合格的省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工作人员、接受采集脐带血所在医疗机构的医生或护士 。 签订采集脐带血协议 。省脐带血库在医疗机构开展脐带血采集业务时,必须与医疗保健机构签订采集脐带血协议书。 加强人员培训。脐带血采集人员的培训工作由省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负责,培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脐带血库要制定统一的脐带血采集技术培训操作规程标准,对医疗机构脐带血采集人员进行严格的培训与考核,建立个人培训档案。对培训考核合格人员发放脐带血采集培训合格证书(见附件2),并留存备查。,三、监督要

15、点与方法,机构人员资质 是否是有产科诊疗科目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是否与合法的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签订采供协议,并报省卫生厅备案。 采集工作人员是否受过脐带血采集培训,取得脐带血采集培训证书检查方法: 现场查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采供协议,核查省卫生厅备案通知。 查阅医疗机构留存的委托机构(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的合法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现场查阅采集记录,核查采集人员培训资料和培训证书,采集相关用品管理 使用的采血袋、抗凝剂是否经过批准,有相关资质证明; 是否配有脐血暂存专用设施 ; 是否指定区域保存脐带血采集所需要的试剂和设备 ; 采集现场是否配有孕产妇和新生儿急救设施和药品。 检查方法:

16、1. 现场检查所使用的采血袋,核查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2. 现场查看是否备有脐血暂存冰箱、是否指定区域保存采集袋; 3. 现场查看或询问产房是否有急救设施和药品。,采集对象与知情同意 采集对象是否为妊娠至少34周以上的自然分娩或剖腹(宫)产产妇 ; 是否在分娩前得到母亲的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知情同意书内容是否完善:应向供者说明脐带血采集目的、益处,可能对母亲或婴儿造成的危害、预防和处理措施,母亲有权力拒绝,而不受到任何歧视等;用于非血缘移植的脐带血,应说明捐献目的;需要采集母亲外周血,用于检测传染性疾病;需要保存标本,以备将来检测使用;有可能将部分脐带血用于科研;(公库)对不符合脐带血库

17、标准的脐带血可能弃用;应有母亲的签名同意和签字日期。 检查方法: 现场查看采集记录、登记和知情同意书,必要时询问采集人员和产妇,核查是否符合以上要求。,采集相关记录 脐血采集记录项目设置、填写是否完整 ;应包括供者基本信息、妊娠和分娩史、病史、病原体检测结果(包括HIV-1/2抗体、HBsAg、HCV抗体、CMV-IgM抗体、梅毒的血清学检测) 、采集过程所用试剂和材料的批号和有效期、采集者、采集时间等信息记录 采集完成后的原始采集袋上信息是否完整:应包括脐带血的特定号码或字母数字混合标识符; 在明显的位置上有“脐带血”字样;采集医疗机构和供者标识符;采集日期和时间;抗凝剂和其它添加剂的名称和使用量; 脐带血采集估算量。 是否建立脐带血、母血标本、采集记录的交接登记 。 检查方法:现场查阅以上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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