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经济法第7章反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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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学习目的: 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的沿革、概况,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和限制竞争行为的概念、类型、特征及相应的法律监管和违法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通过本章的学习,准确界定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边界,并能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分析相关案例。,第七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讲授内容: 第一节 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第二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节 限制竞争行为 第四节 监督检查 第五节 法律责任 本章提要 复习思考题,第七章第一节,第一节 不正当竞争法概述,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和特征,(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和历史沿革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定义通常有实质和形式之分。 在我国,形式上的反不正

2、当竞争法仅指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实质上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仅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配套的法规规章,还涵盖其他一切调整市场竞争过程中因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反垄断的立法活动可追溯到古代罗马 ,现代意义上的制止垄断的法律,以美国1890年颁布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为首创。,第七章第一节,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和特征,(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和历史沿革 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法律,作为一种约束性规则,产生于19世纪的欧洲。 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相继发布了一系列保护合法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第七

3、章第一节,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和特征,(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征 1调整对象具有广泛性 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调整市场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实现公平竞争的基本法,它不仅调整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还调整妨碍市场充分有效竞争的行为。 2调整手段具有综合性 反不正当竞争法采用诸法合体的方式,运用综合的法律手段来维护市场公平的秩序。具体表现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采用多元的法律责任形式加以规制。,第七章第一节,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和特征,(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征 3具有国际性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出台,本身就是与国际竞争立法接轨的产物。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的对象亦具国际性。国内市场日益融

4、入国际市场,因此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时也力求与国际贸易规则靠近。,第七章第一节,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模式,(一)基于法律一般原则取缔不正当竞争 法国可作为此类立法的典范。虽然法国于1945年和1963年制定了物价控制法令和尊重诚实竞争的法令,但法国至今未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 (二)制订特别法 属于这一类型的国家,又可分为三种: 1统一立法模式(合并立法模式) 是将反垄断、禁止限制竞争和反不正当竞争三大类行为合并起来立法,制定统一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章第一节,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模式,(二)制订特别法 2分别立法模式。 即分别制定反垄断法、防止禁止限制竞争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 3混

5、合专项立法模式。 即不明确划分垄断行为、限制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而是在一个专项法案中将这三种行为都纳入规范的范围。 (三)折中立法 这种立法以比利时为代表。,第七章第一节,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一)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指在商品或服务的交易过程,交易各方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完全凭依个人意愿并不受制于他人在经济或行政上的势力影响。包括三层含义: 进入或退出市场自愿; 进行市场交易自愿; 禁止和消除限制禁止,即防止地区封锁或行业垄断。 但自愿竞争常受到下列要素的限制: 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他人利益; 特殊情况,如法律的特殊规定、战争等; 竞争者自身条件。,第七章第一节,三、反不正

6、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二)公平竞争原则 此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 平等竞争;平等竞争要求市场主体资格平等,互不隶属;各主体权利、义务对等;平等地受到法律的调整。公正地竞争是侧重于对市场的管理者而言,要保障各竞争主体竞争机会均等、竞争过程公平、竞争结果排斥各市场主体受生产经营以外的非法因素干扰。 公正竞争。公平原则要求市场主体不谋取法律以外的任何特权和利益 公平竞争是正当竞争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合法竞争的主要内容。,第七章第一节,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三)诚实信用原则 指经营者在各种市场交易过程中,应从善意出发,信守诺言,诚实不欺,行使各项权利,履行各自义务。诚实信用素有“透明规定”和

7、“帝王条款”之称,较之其他原则具有拾遗补缺之功效。针对反不正当竞争法未规定的内容,可以凭依该原则予以调整;对已有规定但适用会导致明显不公的,可依诚实信用原则加以修正。,第七章第一节,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四)遵守商业道德原则 商业道德又称为“公认的商业道德”,是指人们在长期的市场经济活动中逐渐形成的并为人们所普遍遵守的善良习俗。这些商业道德因为具有普遍适用性,属于市场交易行为中的商业行为规范。遵守商业道德有利于弥补法律规范的不足,同时也可促进各市场主体不断提高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第七章第一节,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案例: 1989年,某单位辞职干部赵友山在哈尔滨市设立龙庆

8、公司进入石油成品油零售行业,1993年赵开始介入批发行业。1995年至1997年龙庆公司每年销售成品油30万吨,向100多个加油站批发成品油,同时,自己还经营了7个加油站。 1998年3月国务院宣布重组石油工业,组建两大全业务的石油集团: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简称“中石油”,获得了北方12省的油气资源和相应的勘探生产,及下游的炼油、批零等业务)、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简称“中石化”,获得南方19省的油气资源及勘探生产业务)。1999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经贸委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的意见(国办发200172号),进一,第七章第一节,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案

9、例: 步赋予两大集团专营权,过去自由竞争的成品油批发零售市场,自此变成了两大寡头瓜分的局面。赵友山经营的龙庆公司亏损与日俱增,迫不得已,于2002年与中石油谈判收购,黑龙江省审计事务所评估公司价值为3 200万元,但中石油出价为2 000万且只要资产不要人。谈判破裂。2003年5月,在两大集团的要求下,铁道部发文,铁路部门只承运中石油和中石化托运的成品油,龙庆公司被迫停业。,第七章第一节,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分析: 案例中中石油运用其经济优势和政治背景所实施的行为,如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收购龙庆公司,及施压迫使铁路部门不承运其他公司的成品油等,均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自愿、公平、

10、平等的原则。,第七章第一节,四、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内容与特点,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第一部以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为目的的成文法律。 (一)典型的经济法 从法律性质上说,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典型的公私法结合的经济法,从立法宗旨到执法体制、法律责任都体现了这一点。根据该法第1条,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确立了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与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采取的是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共同执法的双轨制,并规定了多元的法律责任。,第七章第一节,四、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内容与特点,(二)采用了概括加列举的立法体例 首先在第2条规定了竞争应遵循的概括性条款即“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

11、,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及不正当竞争的一般条款。随后又用专章规定了11种具体的行为。,第七章第一节,第七章第二节,第二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 所谓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为追求自身利益的实现,在不违背市场竞争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进行的竞争活动。 不正当竞争的定义首先出现在法国,但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却是诞生于19世纪末的德国和美国。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在这一定义之后,反不正当竞争法又列举了应予处罚的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七章第

12、二节,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二)特征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的解释,所谓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界定“经营者”不应当从其固有资格上界定,从行为角度界定经营者更为合理,即只要参与或者从事了市场经营活动,都应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经营者。,第七章第二节,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二)特征 2行为的违法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性,主要表现在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既包括违反了该法第二章关于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各种具体规定,也包括违反了该法所确立的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基

13、本原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所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判断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的行为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重要法律依据。 3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一种有目的、损他性的行为,是以侵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为直接目标的行为。,第七章第二节,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一)市场混淆行为 1混淆行为的定义和特征 市场混淆行为又称为市场混同行为、欺骗性交易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欺骗手段,使其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相混淆,造成或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该行为的特点是: 行为的主体是从事市场交易活动的经营

14、者。 行为的客体是他人商品的标识。 行为的后果客观上造成或足以造成消费者或用户发生混淆。,第七章第二节,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一)市场混淆行为 2混淆行为的类型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是目前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一个主要类型,行为者的目的是假借他人商标的声名,直接侵占商标持有人的已有市场份额,牟取非法利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专门对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含义作了解释,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第七章第二节,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一)市场混淆行为 2混淆行为的类型

15、(2)擅自使用、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首先涉及知名商品的界定。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被他人擅自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的,该商品即可认定为知名商品 。 其次,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认定亦是一个需要关注的法律问题。所谓特有,是相对于通用而言,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并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第七章第二节,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一)市场混淆行为 2混淆行为的类型 (2)擅自使用、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最后,“近似”的判定。根据若干规定第5条,“对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可以根据主要部分和整体形象相近,一般购买者施以普

16、通注意力会发生误认等综合分析认定。一般消费者已经发生误认或混淆的,可以认定为近似”,第七章第二节,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一)市场混淆行为 2混淆行为的类型 (3)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者姓名 企业名称是企业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营业标志。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仅保护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也保护未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保护企业名称和姓名的目的是保护因企业名称或姓名而产生的商业信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实质上是盗用企业的商业信誉,牟取非法利益,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七章第二节,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一)市场混淆行为 2混淆行为的类型 (4)伪造或冒用他人商品的认证标志、名优标志、产地标志 这一行为包含了两方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既有伪造或仿冒的市场混淆行为,又有虚假表示的行为。 质量标志是指证明经营者的商品质量达到一定水平的标志,包括认证标志、名优标志以及其他质量标志。 认证标志、名优标志、产地标志从不同程度反映商品的声誉,伪造或冒用人利用混淆手段,其目的是欺骗消费者,从而获得非法利益,因此这种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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