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解读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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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贺小明 博士 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主任,一安全生产法的回顾,1.1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a.避免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b.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c.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1.2方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1.3安全生产法确立了对各行业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普遍适用的7项基本法律制度:,1.3.1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主要包括: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2)各级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各自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3)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职责;4)社区基层组织和新闻媒体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的权利和义务等。,1.3.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

2、度,主要包括:1)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2)安全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置;3)安全投入;4)从业人员安全资质;5)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6)建设工程“三同时”;7)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峻工验收、8)安全技术装备管理;9)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管理;10)社会工伤保险等。,1.3.3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1)主要负责人的资质及其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主要职责。2)其他负责人的资质及其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主要职责。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资质及其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主要职责。,1.3.4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生产经 营活动中:1)基本权利;

3、2)义务; 3)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1.3.5安全中介服务制度。,主要包括从事安全评价、评估、检测、检验、咨询服务等工作的安全中介机构和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法律地位、任务和责任。,1.3.6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主要包括:1)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2)安全生产责任的确定和责任形式;3)追究安全责任的机关、依据、程序;4)安全生产法律责任。,1.3.7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主要包括1)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2)事故应急体系的建立;3)事故报告;4)调查处理的原则和程序;5)事故责任的追究;6)事故信息发布。,(一)总则,安全生产法共7章97条,具有丰富的内涵;从安全生产法的总则中,可以归纳出以下

4、内容:,(1)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 (2)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 (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5)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和权利。 (6)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 (7)安全生产综合监督部门与专项监督部门 的职责分工。,(8)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规定(9)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10)安全生产标准(11)安全生产宣传教育(12)安全生产科技进步(13)安全生产奖励,(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2.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2.1.1首要任务是建立一套安全生产保障体系。一事前预防对策体系;二事中应急对策体系;三事后处

5、理对策体系;,2.1.2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六项安全生产职责:(1)组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2.2 安全生产的基础(硬件)保障措施,2.2.1安全生产投入 安全生产法第16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安全生产法第18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主

6、要负责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2.2.2建设项目“三同时”,安全生产法特别强调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并要求其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一些危险性大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安全设施必须经有关部门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2.2.3安全论证和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法第25条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2.2.4劳保护具的配备,安全生产法第37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

7、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带、使用。”,2.2.5为员工上工伤保险,安全生产法第43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安全生产法第89条规定了禁止生产经营单位私自与从业人员签订生死合同,即事故责任私了和经济赔偿协议;生产经营单位私自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210万元罚款。,2.3安全生产的管理保障措施,2.3.1认真贯彻执行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 企业“一把手”领导要组织专人制定和修订和审核各级安

8、全生产责任制,最后由一把手签发,并认真组织贯彻执行。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组织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定,如厂房建筑、机器设备锅炉动力、生产现场、劳动防护、消防安全等方面的制度,以及预防事故、防尘防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等。,2.3.2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法第19条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于少于300人的企业,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安全技术人员为其提供安全生产服务。,2.3.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法第17条中规定,企业领导要经常进行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以及时发现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

9、患。 特别是在一些重要时间,如两节(元旦、春节)前后,国家重要政治活动(如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全国人大会议等)之前和期间,要亲自带队进行安全检查,对于检查出来的事故隐患及时开会研究解决方案,并督促落实。,2.3.4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生产法第28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2.3.5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法第30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是国家认可的专业厂生产,并经有资质的机构检验合格、取得安全标志的,才可以投入使用。 特种设备,将由国家指定部门颁布目录。一般包括锅炉、压

10、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防爆电器等。,2.3.6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法第32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2.3.7重大危险源管理,安全生产法第33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应急措

11、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当地安全主管部门备案”。,2.3.8安全距离与安全疏散,安全生产法第34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危险物品的车间、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建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设置紧急疏散出口、标志明显、保持畅通。,2.3.9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法第35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2.3.10租赁、承包和交叉作业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法第41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项目、场地、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

12、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把场地、设备发包、租赁经营的,在发包或出租合同中应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并要对他们统一协调、管理。 安全生产法第40条规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签定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各自安全职责和措施,指定专人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仅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内容,而且生产经营单位要对承包单位、承租单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和管理。 安全生产法第86条还规定,如果发生了事故使他人受到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发包方和租赁方要与承包方和承租方一起负连带赔偿责任。,2

13、.3.11表彰和奖励,安全生产法第14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安全生产法第15条规定,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2.3.12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1987年颁布了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系列标准 1996颁布了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系列标准。 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不仅对外部会造成环境污染问题,而且对内部存在着职业安全卫生问题,因此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作为全面管理的一个方面,同产品质量管理与环境管理二者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2.3.13事故报

14、告与调查处理,企业一旦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应立即向上级部门报告,并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所规定的程序,及时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企业发生一般重伤、死亡事故要按国务院第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在24h内报告上级和当地政府安全主管部门,企业发生特别重大事故,要按国务院第34号令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执行,立即报告上级归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并于24h内写出书面报告,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对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和事故控制和救援措施等,报国务院和所在地省级政府安全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

15、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三)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3.1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保障权利 (l)知情权。 (2)建议权。 (3)批评权、检举、控告权。 (4)拒绝权。 (5)紧急避险权。 (6)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向本单位要求赔偿的权利。 (7)有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8)有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等。,3.2从业人员的义务,(l

16、)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2)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4)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5)参与抢险救灾、接受事故调查。,(四)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4.1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4.2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4.3社会公众与新闻媒体的监督 4.4社区的监督,(五)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与调查处理,5.1地方政府应急救援工作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5.2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5.2.1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 第六十九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设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制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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