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综述ppt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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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综述,2,主 要 内 容,1.高危行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制度介绍; 2.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基本制度和实施要求; 3.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 4. 国内外企业基本安全生产条件; 5.现代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方法; 6.落实企业社会责任,促进企业安全生产,3,1.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人民银行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63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为了强化企

2、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人民银行联合制定了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规范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制定本办法。,5,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矿山(煤矿除外)、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3、企业。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是指企业以其法人或合伙人名义将本企业资金专户存储,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6,第二章 风险抵押金的存储,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按照以下标准,结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期间的规模大小和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产量、从业人数、销售收入等因素,确定具体存储金额: (一)小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不含30万元); (二)中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不含100万元); (三)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

4、不含150万元);,7,(四)特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不含200万元)。 风险抵押金存储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施行前,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风险抵押金存储标准高于本办法规定标准的,仍然按照原标准执行,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备案。,8,第五条 风险抵押金按照以下规定存储: (一)风险抵押金由企业按时足额存储。企业不得因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停产整顿等情况迟(缓)存、少存或不存风险抵押金,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风险抵押金。 (二)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由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核定下达。

5、(三)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管理。企业到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风险抵押金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开设风险抵押金专户,并于核定通知送达后1个月内,将风险抵押金一次性存入代理银行风险抵押金专户;企业可以在本办法规定的风险抵押金使用范围内,按国家关于现金管理的规定通过该账户支取现金。 (四)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具体监管办法,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共同制定。,9,第六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市、县(区)经营的建筑施工企业和交通运输企业,在企业注册地已缴纳风险抵押金并能出示有效证明的,不再另外存储风险抵押金。,10,第三章 风险抵押金的使用,第七条 企业

6、风险抵押金的使用范围为: (一)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费用支出; (二)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11,第八条 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产生的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全部由企业负担,原则上应当由企业先行支付,确实需要动用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由代理银行具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工作需要,将风险抵押金部分或者全部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一)企业负责人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逸

7、的; (二)企业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承担责任,支付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的。,12,第四章 风险抵押金的管理,第十条 风险抵押金实行分级管理,由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共同负责。 中央管理企业的风险抵押金,由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后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及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企业持续生产经营期间,当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没有动用风险抵押金的,风险抵押金自然结转,下年不再增加存储。当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动用风险抵押金的,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应当重新核定企业应存储的风险抵押金数额,并

8、及时告知企业;企业在核定通知送达后1个月内按规定标准将风险抵押金补齐。,13,第十二条 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如发生较大变化,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应当于下年度第一季度结束前调整其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并按照调整后的差额通知企业补存(退还)风险抵押金。 第十三条 企业依法关闭、破产或者转入其他行业的,在企业提出申请,并经过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支配其风险抵押金专户结存资金。企业实施产权转让或者公司制改建的,其存储的风险抵押金仍按照本办法管理和使用。,14,第十四条 风险抵押金实际支出时适用的税务处理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

9、务总局另行制定。具体会计核算问题,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第十五条 每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应当将上年度本地区风险抵押金存储、使用、管理有关情况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及财政部备案。 第十六条 风险抵押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挪用风险抵押金等违反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15,第五章 附 则,第十七条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不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范围的企业集团,其内部分公司、车间属于规定范围的,参照本

10、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煤矿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5918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16,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是指煤矿企业以其法人名义将本企业资金专户存储,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煤矿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等。,17,风险抵押金的存

11、储,第四条 按照煤矿企业核定(设计)或者采矿许可证确定的生产能力,风险抵押金按以下标准存储: (一)3万吨以下(含3万吨)存储60100万元; (二)3万吨以上至9万吨(含9万吨)存储150200万元; (三)9万吨以上至15万吨(含15万吨)存储250300万元; (四)15万吨以上,以30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10万吨增加50万元。 风险抵押金累计达到600万元时不再存储。,18,第六条 风险抵押金按以下规定存储: (一)风险抵押金由煤矿企业按时足额存储。煤矿企业不得因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停产整顿等情况迟(缓)存、少存或不存风险抵押金,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风险抵押金; (二)风险抵押金

12、存储数额由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核定下达; (三)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管理。煤矿企业到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风险抵押金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开设风险抵押金专户,并于核定通知送达后1个月内,将风险抵押金一次性存入代理银行风险抵押金专户; (四)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具体监管办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商代理银行制定。,19,风险抵押金的管理,第十条 煤矿企业持续生产经营期间,当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没有动用风险抵押金的,风险抵押金自然结转,下年不再存储。当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动用风险抵押金的,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

13、级财政部门应当重新核定煤矿企业应存储的风险抵押金数额,并及时告知煤矿企业,煤矿企业在核定通知送达后1个月内按规定标准将风险抵押金补齐。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如发生较大变化,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应于下年度第一季度结束前调整其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并按照调整后的差额通知煤矿企业补存(退还)风险抵押金。 第十二条 煤矿企业依法关闭、破产或者转为其他行业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支配其风险抵押金专户结存资金。 第十三条 风险抵押金实际支出时计入煤矿企业成本,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有关会计核算问

14、题,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20,财企200647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建立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六年十二月八日,2.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财务管理暂行办法,2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建立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

15、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22,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国家对煤炭开采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热、温泉、矿泉水、卤盐开采矿山和河道采砂、采金船作业、小型砖瓦粘土矿等危险性较小的非煤矿山,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23,第四条 安全费用按照“企

16、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财务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和生产、闭坑及有关活动。 建筑施工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的物品,包括军工生产危险品和民用爆炸物品等。 道路交通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24,第二章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第六条 矿山企业安全费用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17元; (二)天然气,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4元,井下矿山每吨8元;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22元;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立方米)1元,井下矿山每吨(立方米)2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0.5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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