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理财:农民行为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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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国家-社会”视角看 中国农民行为逻辑吴理财 http:/,主要内容,关于农民行为逻辑的本质主义论述,(乡土中国)农民的行为逻辑是“自我主义”(费孝通) 中国人的行为逻辑是“互以对方为重”的利他主义(梁漱溟) 中国人是“家族集体主义”(杨国枢),农民的行为逻辑是什么?,郭星华、汪永涛:传统社会农民的集体主义行为取向是家族集体主义,它以村落社区为单位,遵循着“互以对方为重”的行为逻辑;公社时期在国家本位的集体主义社会中,个人直接隶属于国家之下的集体,集体之外既没有社会,也没有个人。它与伦理本位的集体主义行为逻辑存在“表达”与“实践”的矛盾;在后集体化时代,随着国家权力从集体退出,以及外部市场

2、经济的影响,农民的行为逻辑转变为伦理本位的个人主义。,另外,常常有人说,农民是“现实主义的”,他们讲究现实的利益;甚至有人说农民是“自私的”。有学者直接认为,人们行为的深层逻辑就是私利或私域的逻辑。,费孝通对农民的“私”大抵持批评的态度:“一说是公家的,差不多就是说大家可以沾一点便宜的意思,有权利而没有义务了。”“私的毛病在中国实在是比愚和病更普遍得多,从上到下似乎没有不害这毛病的。”,Y.C.James Yen认为中国的大患是民众的贫、愚、弱、私“四大病”,主张通过办平民学校对民众首先是农民,先教识字,再实施生计、文艺、卫生和公民“四大教育”,培养知识力、生产力、强健力和团结力,以造就“新民

3、”,并主张在农村实现政治、教育、经济、自卫、卫生和礼俗“六大整体建设”,从而达到强国救国的目的。,1890-1990,关于中国人或农民“私”的论述及批评还有很多,严复、梁启超、孙中山、鲁迅等均直陈中国人缺乏公共精神、团体意识,人人各怀其私,如一盘散沙,没有凝聚力,这是落后挨打的主要原因。,这种本质论的论述严格上是经不起推敲的,关注私利未必就是中国人或农民的本质属性,诸如“理性人”、“经济人”、“公地悲剧”、“搭便车”等论述也常常见之于西方学术研究之中。,早在古希腊时期,亚里斯多德就曾指出,“凡是属于最多数人的公共事物常常是最少人照顾的事物,人们怀着自己的所有,而忽视公共的事物;对于公共的一切,

4、人们至多只留心到其中对他个人多少有些相关的事物”。,从本质主义来论述农民的行为逻辑,显然忽视了农民所处的历史社会条件,试图找寻出普遍的农民行为逻辑。其结果必然是徒劳无功,因为从来不存在这样普适的、超历史的农民行为逻辑。,因此,必须从历史处境中探寻农民行为逻辑。所谓历史处境,一般是由特定历史时期的国家社会所决定的。,关于农民行为逻辑的本质主义论述 传统社会的中国农民行为逻辑 集体化时期的中国农民行为逻辑 个体化进程中的中国农民行为逻辑,关于农民行为逻辑的本质主义论述 传统社会的中国农民行为逻辑,主要内容,在传统社会里,尽管皇权无远弗届,皇帝宣称“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但从总体

5、上而言,那时的“国家”权力(至少“基础权力”infrastructural power是弱的)仍然比较弱,皇权的统治在基层社会基本上是象征性的(没有常规性权力设置)。在这种状态下,农民的行为逻辑更主要的是受社会结构的影响。,对于传统中国社会结构的描述或想象是多种多样,其中最有代表性的“理想类型”是梁漱溟的“伦理本位”构型和费孝通的“差序格局”。,(一)伦理本位的社会,所谓“伦理本位者,关系本位也”。梁漱溟认为:“中国之伦理只看见此一人与彼一人之间相互关系,而忽视社会与个人相互间的关系。这是由于他缺乏集团生活,势不可免之缺点。但他所发挥互以对方为重之理,却是一大贡献。”,人们之所以注重彼此之间的

6、关系,是因为“社会”并没有结成一个有力的“集体”,外在地规范人们的行为,整个社会秩序建立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基础之上,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则由儒家的伦理(譬如,互以对方为重)加以规范;儒家同时又强调个人的自身修养,将这些伦理道德内化为个人的自觉行动。,按照这一逻辑,人们只要遵照儒家的伦理道德处理好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社会”的秩序就会自动地生成。儒家的伦理规范基本上是从家庭关系中推衍出来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常常比拟为一种家庭关系,整个“社会”也被建构为一种类家庭结构。因此,在梁漱溟看来,传统时期的中国人或农民的行为逻辑就是家庭伦理的逻辑。,梁漱溟:所谓“伦理本位”是针对西方人“个人本位”而言的。西

7、方人讲自由、平等、权利,动不动就是有我的自由权,个人的权利放在第一位,借此分庭对抗。但中国不是这样,注重的是义务,而不是权利。,1938.1延安,梁:父慈子孝,还有兄友弟慕,夫妻相敬,亲朋相善,等等,都是“伦理本位”的内容,是指导中国家庭和社会的重要原则,即注重义务,每个人都要认识自己的义务是什么,本着自己的义务去尽自己的责任,孝家庭,也孝社会。所谓“职业分途”,也就是社会分工,你干哪一行,从事哪件工作,就有责任把它做好。人人尽责,做好本行,则社会就稳定、发展,(二)差序格局的社会,与梁漱溟不同的是,费孝通则是“以己为中心”构建中国传统乡土社会的结构。,费:“以己为中心,像石子一般投入水中,和

8、别人所联系成的社会关系,不像团体中的分子一般大家立在一个平面上的,而是像水的波纹一般,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远,也愈推愈薄”。由此形成的“差序格局”中,“每个人都是他社会影响所推出去的圈子的中心。,“自我主义”,对于费孝通而言,“这并不是个人主义,而是自我主义。个人是对团体而说的,是分子对全体。在个人主义下,一方面是平等观念,指在同一团体中各分子的地位相等,个人不能侵犯大家的权利;一方面是宪法观念,指团体不能抹煞个人,只能在个人们所愿意交出的一分权利上控制个人。这些观念必须先假定了团体的存在。在我们中国传统思想里是没有这一套的,因为我们所有的是自我主义,一切价值是以己作为中心的主义”。,在“弱国

9、家”状态下,梁漱溟和费孝通对传统中国社会结构的描述或想象其实是不同的。 “伦理本位”的社会,“互以对方为重”。 “差序格局”的社会,“以己为中心”。,关于农民行为逻辑的本质主义论述 传统社会的中国农民行为逻辑 集体化时期的中国农民行为逻辑,主要内容,在集体化时期,“全能主义”国家不但将其权力直接嵌入乡村社会,而且自上而下建立了无所不包的一体化政治体系。 这个时候,国家权力几乎可以达到乡村社会的每一个角落,甚至直达人们的灵魂深处。农民集体生产、共同分配,“集体”成为农民新的并且是唯一的生产和生活组织。这个时期,农民的行为逻辑必然地由国家和由国家建构的“集体”所塑造。,在集体主义的颂歌中,集体的利

10、益高于个人利益,集体有权要求个人作出贡献,个体的利益在集体利益得到最大限度满足后才被考虑或基本不予考虑的。而且,公社对集体主义的提倡并不停留于口头的宣传,也不只是对个别先进农民的要求,而是落实到每一个普通农民的日常生产、生活中去。,这个时候,乡村社会本身的空间不但大大压缩,而且基本上处于一种隐伏状态。农民在公开的场合,遵循着集体主义行为逻辑;但是,在私底下仍然维持着一贯的行为逻辑,家庭的利益才是他们最终所关心的。其“隐藏的文本”并不与其“公开的文本”相一致。,张乐天:“人民公社在传统自然村落的基础上建筑起了自己的大厦,但对于公社制度来说,村落基础从一开始就具有双重属性。村落支撑着公社,因为公社

11、在很多方面与传统村落同构;村落瓦解着公社,因为农民的原则、村落的原则与公社的原则在一些基本点上相冲突。从人民公社降生的第一天起,公社与农民之间、公社与村落之间就存在着巨大的张力。”这就造成了农民集体主义行为逻辑的表达与个体主义行为逻辑的实践之间的反差与背离。,农民“口头上是斗私批修、灵魂深处闹革命,实际则身在曹营心在汉,两种劳动(集体大田劳动与自留地劳动)两样干劲(叫做生产队里磨洋工,自留地里打冲锋),表面干集体,心中想自由”“与传统时期不同的是,公社时期农民的私观念往往是在公意识的掩盖之下而真实的存在”。,也就是说,在集体化时期,农民家庭与社会主义集体始终存在一种或隐或显的冲突和紧张关系,如

12、何维持二者之间某种程度的平衡成为当时国家农村政策调整的一根主线,也就是说,在保障集体利益的前提下如何最大限度地调动农民家庭的积极性,是那个时候国家不得不考虑的一个实际问题。,总之,在集体化时期,农民在公开场合所表现的集体主义行动逻辑更多的是一种“表达性现实”,农民的“损公肥私”、“闹单干”等行为更可能是一种“客观性现实”。在一个全能主义的“强国家”之下,“社会”不得不处于隐伏的状态,在这样奇怪的“国家社会”架构中,农民公开表达的行为逻辑和私下实践的行为逻辑不得不分离,仿佛一个庞大的国家社会剧场一般,人们在前台的表演与其幕后的行动相区隔。,关于农民行为逻辑的本质主义论述 传统社会的中国农民行为逻

13、辑 集体化时期的中国农民行为逻辑 个体化进程中的中国农民行为逻辑,主要内容,在人民公社这样高度一体化的政治体制之中,农民除了在日常生产中普遍采取“磨洋工”等“弱者的武器”抵抗强制性集体生产以外,在私下的生活场域中仍然按照传统的风俗习惯和原有的行为逻辑行事,而并非他们在正式的场合中所表演的那样遵从新式的规则。农民们总是按照自己的价值观和自尊感来撰写历史(弗里曼、毕克伟、塞尔登中国乡村,社会主义国家)。“正是这些微小的、未经协调的琐碎反抗行动聚集到一个点上,就可能达到危及国家结构的地步”(James C. Scott),到了1978年,国家不得不首先在农业生产领域做出让步,承认家庭经营的合理性要求

14、,农民从农业集体生产中解放出来,从而极大地激发了他们农业生产的积极性。粮食亩产由 1978 年的 168.5公斤提高到1984年的 240.5公斤,提高了42.73%。,同时,国家也有选择地从乡村社会隐退,除了计划生育、治安维稳以外,国家权力极少干预农民的日常生活。这就在客观上为乡村社会让渡了一定的“空间”,但是,“社会”自身并没有适时地组织起来,相反地乡村社会却日趋“个体化”。,进入90年代以后,农民可以自由地流动、外出务工。特别是农村税费改革以后,向农民征收税费这一地方政府、村集体与农民之间所维系的最后一点常规性联系也被打破了。除了土地在名义上仍然属于集体以外,农民跟集体几乎没有任何其它的

15、实质性关联,农民摆脱了(Andrew Walder所说的)对集体的“组织性依附”。,农业家庭经营的改革很快地扩展到整个经济领域,并最终迈向经济市场化改革。国家所推行的经济改革,“将经济从国家的支配型社会主义机制中解放出来,同时,将个人从无所不包的城市单位和村集体等社会主义机构中解放出来。这导致了一种有限的、国家认可的个体化过程,在此过程中,个人被告知必须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而中国社会主义安全网却消失殆尽”。这就为“靠自己而活”、“为自己而活”的个体化开启了进程。,乌尔里希贝克,中国乡村社会的个体化是一个不完整的个体化。“换句话说,中国的个体化进程确实给个体公民带来了更多的流动、选择和自由,但

16、国家却没有给予相应的制度保障与支持。中国的个体为了寻求一个新的安全网,或者为了再嵌入,被迫回到家庭和私人关系网络中寻求保障,等于又回到他们脱嵌伊始的地方”(阎云翔:中国社会的个体化)。不过,现今的家庭和私人关系网络再也不同于以往了。,如今,原来视为农民日常生活最坚固的“堡垒”在集体化时代,国家曾试图通过各种方式摧毁农民小家庭利益,将它融入社会主义“大集体”之中,然而每次都以失败而告终也日益变得不堪一击了。近些年,农民的离婚率急剧上升,打破了农民婚姻家庭一贯的稳定型态,农民的性观念、婚姻观念、家庭观念和养老观念也随之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原来农民对婚前性行为说三道四,如今外出打工农民婚外同居、农村女孩进城“做小姐”、农民婚丧的脱衣舞表演已屡见不鲜,农民对此也见怪不怪了。,在私人的交往方面,人际关系变成了待价而沽的交易关系当人们在行动时,总是要问自己“我能从中得到什么好处?”。正是因为过分注重这种交易关系,以至于把社会关系量化为金钱的形式。农村社区邻里之间传统的互惠性换工、帮工、互助、合作在越来越多的地方已不复存在,无论是在生产上还是在日常生活上农民之间的劳动关系变成了即时性的金钱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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