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民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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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担保物权的种类 (一)法定担保物权和意定担保物权 法定担保物权:因法律的规定而当然发生的担保物权,如留置权 意定担保物权:基于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等 (二)典型担保和非典型担保 典型担保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非典型担保:基于社会交易实践自发产生,仅为判例、学说等所承认的担保形式,担保物权包括( )。 A典权和抵押权 B地役权、典权和质权 C质权、抵押权和留置权 【答案】C,下列担保方式中属于约定担保的是( )。 A.抵押 B.质押 C.定金 D.留置 【答案】ABC,第二节 抵押权,一、抵押权的概念、特征 (简单:概念和特征)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

2、有而作 为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 以就该物优先受偿的权利特征: 抵押权是约定的担保物权 标的: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为担保的特定财产,可以是动产、不动产。 抵押权是不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 追及性: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的,抵押权人可以行使追及权,继续行使抵押权,二、抵押权的设立 (一)抵押财产的范围: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建设用地使用权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交通运输工具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1、2、3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登记为生效要件,其余为

3、登记对抗主义,(一)不可抵押财产的范围: 土地所有权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二)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当采取书面形式 流质契约无效:流质契约:即担保当事人双方事前约定,在债 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物即归债权人所有,例: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的是( ) 地役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土地所有权AB,例:下列抵押权在设定上采取登

4、记对抗主义的是( ) 在地役权上设定的抵押权 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上设定的抵押权 在机动车上设定抵押权的 对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设定抵押权的C,案例 1996年6月23日,某甲向当地工商银行申请贷款, 工商银行要求其提供担保,某甲即同意以其所有的一 套住房作为抵押物。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 。由于银行工作人员的疏忽,双方并未到有关登记部 门办理登记手续。 问题1、房屋抵押权是否已生效?为什么? 2、如果房屋抵押权尚未生效,工商银行应采取什么补救措施?,三、抵押权的效力 抵押权的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2. 抵押权效力所及标的物的范围 :抵押权的效力不仅及于

5、原抵押物,而且及于抵押物的从物、添附物、孳息和代位物,3. 抵押权对抵押权人的效力: 抵押权保全权 抵押权处分权:不得单独转让抵押权 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普通债权;优先于执行权;破产时优先于一切债权;先顺位抵押权人优先于后顺序位抵押权人,4. 抵押权对抵押人的效力 对抵押物的占有权 对抵押物的处分权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必须经抵押权人同意,否则转让行为无效 对抵押物设定多项抵押的权利 对抵押物的出租权 订立抵押合同前出租,原租赁关系不受影响 订立抵押合同后出租,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四、抵押权的实现 (一)抵押权的实现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债务人的债务已到清偿期 债务人未履行债务 存在合

6、法有效的抵押 (二)抵押权的实现方式 折价 拍卖 变卖,五、抵押权的消灭 主债权消灭 担保物权实现 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第三节 质权,一、质权的概念、特征 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一定的财产权利凭 证移交给债权人作为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 务时,债权人可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 偿的权利 特征: 物权性、 担保性、 从属性及优先性,质权与抵押权的区别:,二、动产质权 动产质权即以动产为客体的质权 特点: 标的物:动产 公示方法:占有 性质:意定物权,(一)动产质权的设定和所担保的债权范围 1. 设定: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交付时设立 2. 担保的债

7、权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二)出质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出质人的权利: 有权处分 可以与质权人在合同中特别约定,由出质人继续享有对质物的收益权(孳息) 2. 出质人的义务:不得妨害质权人享有并行使对质物的权利,(三)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 质权人的权利 对质物的占有和留置权 收取质物的孳息 转质权 预行拍卖和变卖质物权 优先受偿权 2. 质权人的义务:妥善保管质物,(四)动产质权的实现 是指质权人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而对 通过折价、拍卖和变卖方式所获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实现方式: 折价 拍卖 变卖,三、权利质权 (一)权利质权的概念是指以可

8、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权 权利质权与动产质权的区别,有价证券质权: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质权与股权质权: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发生效力。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发生效力 知识产权质权: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质权: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例: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 )时设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出质登记 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权利凭证交付B,抵押权和质权的区别是:抵押权以

9、不动产为标的物,而质权则以动产为标的物。( ) 【答案】,第四节 留置权,一、留置权的概念、特征(简答:留置权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是指债权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 人不按合同约定给付应付款项超过规定期限的,债权 人可以留置动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将留置的财产折 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特征: 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 留置权为动产物权 留置权为占有担保物权 必须占有与债权有牵连关系的动产,二、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简答:概念和成立条件) 债权人根据特定的合同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债权人对该动产的占有与其债权的发生具有牵连关系,即出自同一法律关系 债务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仍未履行

10、到期债务 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公序良俗,案例 1996年8月,严某携带一台收音机到某维修部修 理,并约好一周后交费取货。一周后,严某来取收 音机,维修部让严某交修理费20元,严某认为收费 太高,双方协商不成,严某只好说:“要不这样,我 还有一台电视机要修,一起给你修,但一定要少收 费。”谁知严某拿来电视机,修理部不但不修,反而 扬言要扣下其电视机。因为收音机没人买,但旧电 视还是有销路的。严某无奈,只好向法院起诉。 问题1、修理部扣留电视机的行为是否合法? 2、留置权有哪些成立要件?,三、留置权的内容 留置权所担保债权的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留 置物的费用和

11、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2. 留置权标的物的范围: 被留置动产、 留置物的从物、 孳息以及其代位物,3. 留置权对留置权人的效力: 对留置标的物的占有权 留置物孳息收取权 必要使用权 拍卖、变卖权 优先受偿权 4. 留置权的实现 以留置财产折价 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四、留置权的消灭 混同 主债权消灭 担保物权实现 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等均适用于留置权 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 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担保物权的竞合: 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质权未登记的抵押权 先登记的抵押权后登记的抵押权,例:下列权利中,优先于抵押权受偿或者执行的是 ( ) 留置权 质权 执行权 租赁权A,

12、例:可以适用于留置权的合同有( ) 运输合同 行纪合同 委托合同 加工承揽合同ABCD,第十五章 债权概述,(三)债的客体 债的客体是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习惯上又可称为债的标的 债的客体为给付,给付应具备的条件: 合法,即不为法律所禁止 可能,给付行为须为可能,以不可能之行为为给付者不发生效力 确定,给付行为须确定,以不确定之行为为债的标的,债权债务的内容就无法确定,第一节 债的概述,一、债与债权的概念 债是特定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 (一)债的主体: 债权人:有权请求他方为特定行为 的是权利主体 债务人:有义务实施此特定行为以满足债权人利益的是义务主体,(二)债的内容 债权:

13、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的权利 债务:债务人根据债的关系的规定为 特定行为的义务 债的相对性: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与债务总是相对应的,二、债的种类(选、判) (一)合同之债和非合同之债 合同之债(任意之债):基于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的债,为合同 之债 非合同之债:又可称为法定之债,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因某 一法律事实的发生,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的债权债 务关系。包括: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 之债,(二)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 特定物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 2. 种类物之债是指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 (三)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单一之债:是指债权人、债务人各为一人的债 多数人之

14、债:是指债权人、债务人一方或双方是多数人的债,(四)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按份之债:是指几个债权人或债务人各自按一定份额(等份或不等份)享有债权或承担债务的债 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主体之间有连带权利义务关系的债,(五)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简单之债:债的给付只有一种,当事人无可选择的债 选择之债:在数种给付中,当事人可以从中选择一种的债 (六)主债和从债 主债: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债 2. 从债:是指从属于主债,其效力受主债影响的债,案例 甲厂因急需柴油,与乙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商 定,乙厂在一个月内筹集0号或10号柴油10吨供给甲厂,每 吨单价为1200元。合同生效后,甲厂按合同约定支付了

15、2000 元定金,乙厂也在合同生效后的第25天,依约定向甲厂发运 了0号柴油10吨。因当时气温下降,0号柴油无法投入使用, 故甲厂要求乙厂改供10号柴油或者退货。乙厂认为其所供0 号柴油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合同规定,既不应换货,也无货 可换;同时要求甲厂依约支付货款,不能退货。 问题 1、本合同所生之债是简单之债还是选择之债?为什么? 2、甲厂要求乙厂换货或退货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第二节 债的发生、变更和消灭,一、债发生的主要原因 合同 侵权行为 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 遗赠 单方允诺 拾得遗失物 自助行为 缔约过失,二、债的变更 (一)债的内容变更 1. 具备以下条件 当事人之间原已存在债的

16、关系 当事人之间原有债的关系和变更后债的关系均为有效 2. 变更方式: 依法律规定而变更 依法院的裁判或仲裁裁决而变更 依当事人协议而变更,(二)债的主体变更 概念:债务人或债权人的变更 实质:发生债权或债务的转移 种类: A. 债权转让 : 概念:不改变债的内容,债权人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享有,不得转让之债权: (选、判)一是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不得转让 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雇佣、委托、租金 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授课、画肖像、演出)二是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不得转让三是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不得转让; 须通知债务人才能对债务人发生效力,但不必经得债务人同意 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权(如时效抗辩)可以对抗受让人,例:依法不得转让的债权有( ) 赌博之债 保证债权 可撤销合同的债 租金AD,B. 债务转移 概念:又称债务承担,指不改变债的内容而发生债务人的变更 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其债务部分或全部转移给第三人负担。须经债权人的承认,才能发生债务承担的效力 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又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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