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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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年物权法课程 电子教案,主讲人 汪 涛,第一章 绪论,一、物权法的意义 “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为百也,由名分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定也。” 定纷止争,防止”公地悲剧“,二、物权法的性质与地位,物权法属于民法的一部分,其性质当然应当属于私法。 物权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物权法是指调整人对于财产支配关系的全部法律规范,从广义的物权法来看,物权的对象应当包含有体物、知识产权等无体财产权及租赁权等债权,但是,物权法并没有将上述对象全部纳入,狭义的物权法的对象仅先于有体物。可见物权法应当是归属与财产法,但是,物权法在财产法中有居于何种地位呢?财产法分为财产归属法和财

2、产流转法,物权法毫无疑问应当属于财产归属法。,物权法的立法必要性,物权法主要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 1、物权的归属 2、物权的利用、实现 3、物权的保护,物权法的立法必要性,物权法主要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 1、物权的归属 2、物权的利用、实现 3、物权的保护,三、物权法的发展趋势,1、物权的社会化趋势 2、物权的价值化趋势 3、物权的国际化趋势,四、中国物权法的制定,98年开始 ,历经7次审议,几易其稿,争议颇大 一元论、三元论之争 平等保护是否违宪 物权法定之争,第二章 物权通论,第一节 物权的意义、特征和实质,一、物权的词源 从历史上看,物权尤其是其中的所有权的观念,显然早于债权及其他民事权

3、利。早在二千多年前的罗马法上,即已确认所有权等诸多具体的物权形式,并已形成物权与债权区分的理念 1811年的奥地利民法典中首次(也是目前唯一的)对物权的概念作出了规定。1896年颁布的德国民法典中,首次将“物权”作为民法典分则的独立一编,对物权制度作了系统、完整的规定。,二、物权的意义,民法理论上,对物权的概念应如何认识,有着诸多不同的学说主张。 从法律关系上着眼来阐释物权的涵义,有 对物关系说物权乃对物支配之财产权。 对人关系说物权乃对抗一般人之财产权 两方面关系说(折衷说 ),三、物权的特性,物权的特性或法律特征可以概括为主体方面的对世性、内容方面的支配性、客体方面的特定性、实现方式方面绝

4、对性、效力方面的排他性五个方面。,第二节 物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的关系,一、物权与债权 二、物权与知识产权 重点掌握其区别。日后可在学习知识产权法课程时加深认识。三、物权与继承权 重点掌握其区别。将来可在学习继承法课程时加深认识。四、物权与财产权,第三节 物权的类型体系,一、物权体系确定的原则 现行物权体系:所有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 物权法定:为什么?内容是什么? 物权特定原则 主体特定 客体特定 支配关系特定,二、物权的学理分类,:(1)根据物权的标的物为自有还是他有,物权分为自物权与他物权; (2)根据权利人对标的物的支配范围之不同,物权分为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 (3)根据标的物的种类的不同

5、,物权分为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与权利物权; (4)依定限物权对标的物所支配的内容不同,可以再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5)根据物权人之某项物权的存在是否以其享有的其他民事权利为前提,物权可分为独立物权与从属物权;,二、物权的学理分类,(6)根据物权成立的原因不同,物权可以分为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物权; (7)根据物权的成立及变动是否以登记为要件,物权可以分为登记物权与非登记物权; (8)根据物权之存续有无期间限制,物权可以分为有期物权与无期物权; (9)以物权所依据的法律之不同,物权可以分为普通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第四节 物权的效力,一、物权的支配效力 物权的支配效力的涵义 物权的支

6、配效力,是指物权所具有的保障物权人对标的物直接为一定行为,并享受其利益的作用力。这是物权的首要或最基本的效力,也是物权的其他效力的基础。 关键注意支配的直接性,二、物权的排他效力,(一)物权排他效力的涵义 不能有两个以上同一内容或性质之物权同时存在,已存在之物权,具有排除互不相容物权再行成立之效力,谓之物权之排他效力 1、排他性占用,2、排他性支配,三、物权的优先效力,(一)物权优先效力的涵义关于物权优先效力的内容如何,向来就有不同的意见。多数学者认为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以及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的效力,均为物权优先效力的范围。但该“通说”也遭到了有力的质疑。我们主张将所谓的物权相互之间

7、的优先效力问题,解释为物权在实现上的排他效力。依此界分,则物权的优先效力限指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即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无论成立之先后,物权均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二)物权优先于债权的表现,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均有优先于债权特性和具体表现,书中有详细说明。,物权为什么优先于债权,对此问题物权法没有规定,但是,我们认为,物权的优先性主要取决于物权是一种支配权。 为什么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 对此问题可以从意思自治的角度考虑。 意思独断 意思相对,关于“一物二卖”所产生的法律问题,除一般所讲的物权优先于债权外,还有诸多问题尚未明了。如:后买之人如为恶意,可否取得购买物所有权

8、,先买之人可否主张后一买卖无效或主张撤销(市场竞争的理念与“恶意不受保护”法理的冲突)?如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过户,先后两个买受人可否均主张实际履行合同,移转标的物之所有权,遇此情况应如何处理?等。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3月发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此问题有所涉及,其设定的处理规则也颇值思考、研究。,(三)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例外,一、买卖不破租赁 二、纳入预告登记的债权 三、特别法中的特殊债权,四、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一)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的涵义 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从权利的角度观之,可称为“排除妨害请求权”、“物权请求权”或“物上请求权”。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

9、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被妨害之虞时,物权人得请求妨害人除去妨害或防患于未然,以回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的权利。,(二)物权请求权的内容,一般认为,物权请求权分为物之返还请求权、妨害排除请求权、妨害预防请求权三类。相应于民法通则中承担民事责任方式的规定,返还原物请求权,即为物之返还请求权;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以及恢复原状请求权,一般认为可归为妨害除去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则属妨害预防请求权。,四、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区别 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虽然均为请求权,但二者却有明显的区别: 其一,权利的基础不同。 其二,目的不同。 其三,内容不同。 其四,构成要件不同。 其五,效力不同。 其六,诉讼时效

10、。,五、物权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竞合,物权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可能发生竞合,包括如下情形: 其一,物权请求权与合同债权请求权的竞合。 其二,物权请求权与因侵权行为而生的请求权的竞合。 其三,物权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能否竞合,存在争议。,第三章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物权平等保护原则 二、物权法定原则 三、公示公信原则 四、一物一权原则,一、物权平等保护原则我国物权法第4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该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涵:首先,物权神圣不可侵犯。私权神圣是民法的基本理念,虽然在现代民法中,私权受到更多的限制,但私权神圣理念并未被摒弃

11、,尤其在我国,更应该大力弘扬这一理念。其次,各种民事主体的物权是平等的。关于财产保护的基本原则,在社会主义的传统民法理论中一直是“社会主义共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我国民法通则将社会主义共有财产区分为国家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财产,仅规定“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但新修订的物权法第4条以并列方式规定国家、集体、私人以及其他权利人的物权不可侵犯,既没有特别突出国家财产的优越地位,也没有突出私人财产的优越地位,而是一视同仁。符合我国现阶段的经济体制,也契合于现代民法的精神。,二、物权法定原则(一)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 所谓物权法定原则,亦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与内容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

12、由创设。 (二)物权法定原则的立法理由 1、物权具有绝对性,任意创设物权将会妨碍不特定第三人的自由 2、整理物权类型,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3、促进物尽其用 4、物权法定原则可保障完全的合同自由 5、物权法定有利于物权的公示,确保交易的安全与便捷 (三)物权法定原则的修正 对于这一解决办法,学者之间存在争议,主要有以下学说: 1、物权法定无视说 2、习惯法包含说 3、习惯法物权有限承认说 4、物权法定缓和说 (四)我国物权法定原则的立法及其解释策略,三、公示公信原则 (一)公示原则 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存在及其变动须以法定方式进行公示才能发生效力。 物权公示原则的立法理由在于: 第一,物权是对世权

13、,其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任何人,这些人与物权人之间都存在物权关系。 第二,物权变动直接关系到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对商品经济的正常发展有直接作用,不公示不足以确保商品交易的安全和有效。 (二)公信原则 1、公信原则的含义与起源 2、公信原则的立法理由 第一,公信原则有助于保护交易安全、促进交易效率。 第二,公信原则是公示原则在逻辑上的当然结果。 3、公信原则的具体内容 第一,动产占有产生公信力。 第二,不动产登记产生公信力。 第三,对于公示事项之外的有关事实的认识,不受公信力的保护。,四、一物一权原则一物一权是虽非物权法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但在学理上普遍被视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所谓一物一权原则,亦称物

14、权客体特定原则,是指在一个标的物上不允许有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物权同时存在,而一个物权的客体也只能以一物为限。具体言之,一物一权原则有两层内涵: 首先,一物不能多权,在同一标的物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也只能成立一个与其他物权互不相容的用益物权,在物的某一部分上不能成立一个独立的物权;其次,多物不能一权,数个物上一般不能成立一个物权,只能在一个物上成立一个物权。,第四章 物权变动,第一节 物权变动概述 第二节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第三节 基于法律行为以外原因的物权变动 第四节 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第一节 物权变动概述,一、物权变动的概念可以从两个角度描述物权变动:就物权自身而言,物权变动是指物

15、权的发生、变更与消灭;就物权主体而言,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取得、丧失与变更,可简称为物权的得丧变更。 二、物权的发生物权的发生,从物权主体的角度看,即物权的取得。在民法学理上,通常把物权的取得划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一)物权的原始取得 物权的原始取得,又称为物权的固有取得或物权的绝对发生,是指不以他人既存的权利为依据而取得物权。 (二)物权的继受取得 物权的继受取得,又称为物权的传来取得或物权的相对发生,是指以他人既存的权利为依据而取得物权。,三、物权的变更四、物权的消灭 (一)混同 (二)抛弃 五、物权变动的原因归结起来,物权变动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四类:一是法律行为,即依当事人的意思使物权

16、变动;二是事实行为和事件,如先占、加工、附合等;三是法律的直接规定,如留置权、优先权、法定抵押权等的取得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四是公法上的原因,如征收、没收等。在这四类原因中,法律行为是物权变动的最重要、最常见的原因。,第二节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一、物权变动的规范模式 通说认为,从比较法的视角看,物权变动有三种规范模式:意思主义、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形式主义。 (一)意思主义 意思主义,也称债权意思主义,是指物权变动只需当事人作出买卖、赠与等意思表示即可生效,动产的交付、不动产的登记不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因其为法国首先采用,故又称法国主义。 (二)债权形式主义 债权形式主义,是指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变动时,除有债权的合意之外,还必须履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形式,才可生效。奥地利民法首先采用此种立法例,所以又称奥地利主义。 (三)物权形式主义 物权形式主义,是指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变动,在债权行为之外,还须另有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并且履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形式,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由于德国民法首先采用,所以又称德国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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