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与权益变动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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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激励与权益变动,第一部分 股权激励第二部分 权益变动,主要内容,第一部分 股权激励,关于股权激励,什么是股权激励,股权激励是一种通过经营者获得公司股权形式给予企业经 营者一定的经济权利,使他们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 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从而勤勉尽责地为公司的长 期发展服务的一种激励方法。,公司治理问题的核心是由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而产生的委托代理关系。经营者作为所有者的代理人直接经营公司,但并不拥有公司所有权,对公司经营利润也不享有剩余索取权,与所有者信息不对称、利益不一致。站在经济人“自身效用最大化”的立场上,经营者有可能偏离所有者“公司效用最大化”的目标,产生短期行为等代理问题,

2、与所有者之间存在道德风险。,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代理关系,股权激励是解决代理问题的有效尝试,解决问题的思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重新结合股权激励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企业代理人激励与约束相容的问题,在西方国家得以盛行。,股权激励的现实意义,有利于促使管理层推动股东将优质资产注入上市公司、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保护上市公司独立性,实质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有利于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股东利益与管理层利益统一。有利于稳定核心员工团队。有利于形成多层次、科学合理的薪酬分配机制。有利于形成富有凝聚力的企业文化。,我国股权激励的历史状况,以前,我国上市公司未能实施真正意义上的股权激励 一方面,我国原公司法禁止公司回购本

3、公司股票并库存,增发新股又实行严格的法定资本制,阻断了实施股权激励的股票来源; 另一方面,原公司法、原证券法不允许高管转让其所持的本公司股票,也导致激励收益不能变现。国内上市公司采取了虚拟股票期权与股票增值权等变通措施,我国股权激励的发展现状,法律障碍得以消除:2005年10月,公司法、证券法的修订 现行公司法突破了原来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并允许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奖励给员工且无需注销,同时允许定向发行,解决了股票来源的问题。 在高管人员持股转让上,公司法允许董事、监事、高管在任职期内有限度地转让其股份,解决了激励收益变现的问题。 市场环境逐步完善: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在股票全流通的市场上,我国股

4、票市场的有效性将得到逐步提高,股价与公司业绩日益相关,实施股权激励的市场环境逐步成熟。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试行) (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在我国引入成熟规范的股权激励制。,目前股权激励的实施情况,据WIND数据统计,截至2009年6月底,经证监会审核无异议、已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有38家,另有11家已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但尚未实施 其中,采用股票期权的有24家;采用限制性股票的有15家,采用股票增值权的有2家;(同时采用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有1家,同时采用股票期权和股票增值权的有2家),股权激励的实施,股权激励的政策规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 证监发20051

5、51号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2008),股权激励的主要模式,股票期权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一种权利,激励对象可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行权价格)和条件购买公司一定数量股份(此过程称为行权)。,股权激励的主要模式(续),限制性股票公司将一定数量的限制性股票以无偿赠予或折价转让的方式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转让受到限制,只有当激励对象完成预先设定的考核条件后,激励对象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的主要模式(续),股票

6、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区别:股票期权是未来预期的收益;限制性股票是已现实持有的、归属受到限制的收益同时采用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两种激励方式的上市公司,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其方案发表意见。,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优劣对比,股权激励的主要模式(续),股票增值权股票增值权实质上是以现金结算的“虚拟股票期权”,即如果激励对象达到预先确定的考核条件,则激励对象可以要求公司依据行权时公司股票市价和预先确定的行权价格之间的差价支付现金作为奖励。,股权激励的主要模式(续),业绩股票公司事先确定一个合理的年度业绩目标,然后根据年度业绩目标的完成情况,从公司净利润中按一定比例提取专项激励基金,用激励基金购买公司股票

7、作为业绩股票,并将这些股票奖励给激励对象。业绩股票的流通变现通常有时间和数量限制。业绩股票也可视为限制性股票的一种模式。,股权激励的实施程序,上市公司制定方案;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股东大会审议; 授权 行权,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了三个披露时点: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后两个工作日内,公司应当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与独立董事意见; 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公告计划的详细内容 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报告期内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并在当期财务报告中披露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信息披露,交易所对于行权公告的披露要求 办理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初始登记的 拟申请解除限制性股票的锁定或股

8、票期权符合行权条件的 出现激励对象不符合授予条件、离职、继承等事项,实施股权激励需要关注的问题,防范股权激励的滥用风险,随着股权激励收入在经营者总收入中的比重急剧上升,其个人财富对公司股价的变动越来越敏感,造成经营者对短期股票价格的关注可能更甚于对公司价值创造的关注,股权激励存在滥用风险。股东和经理人追求的目标是不一致的,股东希望其持有的股权价值最大化,经理人则希望自身效用最大化,因此股东和经理人之间存在“道德风险”。,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公司治理水平必须符合要求是否按规定建立了完善的治理结构、是否规范运作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消极条件(上市公司): 最近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

9、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 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薪酬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第10条“上市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股票来源,股东不得直接向激励对象赠予(转让)股份。股东拟提供的 ,应先将股份赠予(转让)上市公司,并视为上市公司以零 价格(或特定价)向这部分股东定向回购股份,激励对象的范围,由上市公司在其正式员工范围内自主确定。 不得包括独立董事、监

10、事。 下列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具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股权激励与重大事项的间隔期,上市公司发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期间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毕后30日内,不得推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上市公司提出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动议至上述事项实施完毕后30日内,上市公司不得提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增发新股、发行可转债实施完毕指所募集资金已经到位;资产注入实施完毕指相关产权过户手续办理完

11、毕。 公司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至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上市公司不得进行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第二部分 权益变动,.,市场环境与政策形势,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多次指出要保持我国经济稳定、金融市场稳定、资本市场稳定。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中国证监会根据远近结合、统筹兼顾的原则,集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提升市场信心,夯实市场基础,努力维护我国资本市场稳定运行,前期出台的主要政策和法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0635号) 关于发布新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至第19号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6156号) 关

12、于修改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证监会令第56号) 关于修订第七条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发布(修订)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证监会公告 200841号) 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39号) 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证监会令第57号) 股权激励审核备忘录(1-4号) 关于执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具体事项的通知(上证公字【2009】3号),出台相关政策和法规的主要目的,放宽政策限制,鼓励大股东增持行为 拓宽大股东融资渠道,缓解大股东减持对市场带来的冲击

13、 增强投资者信心,引导投资者进行价值投资增加投资者融资渠道,控制新股发行节奏,减缓股票价格非理性下跌,股东增持情况,自2008年8月27日发布关于修改第六十三条的决定以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纷纷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截至2009年9月30日,先后有?家上市公司公告其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共增持?万股,合计使用增持资金约?亿元。,高管增持情况,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纷纷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同时,上市公司高管增持本公司股票的情况也频繁出现 。截至2009年9月30日,先后有?家上市公司公告其高管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共增持?万股,合计使用增持资金约?亿元。,总体而言,大股东和高管

14、增持对市场投资方向有一定的引导作用,被大股东和高管增持的上市公司股票的市场表现要好于同期大盘的表现,表明虽然大股东和高管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数量有限,但对提振市场信心能够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权益变动监管的主要依据及具体规定,监管的主要依据,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关于发布新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至第19号的通知 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规则”)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规定,增持、减持上市公司股份应及时披露; 520(不包括20): 2030(

15、包括30): 减持情况下:持股5以上的股东减持 30以上,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规定,规定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 30%以上控股股东增持股份,自最后一笔增持日起超过12个月后可以减持; 控股股东前一次增持计划结束,并报证监会备案豁免过程中,可以启动第二次增持计划,公司法对董监高在任期内减持股票比例的限制第(142条): 应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票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所持本公司股票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16、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董监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规定,董监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规定,证券法对董监高在任期内短线交易的限制(第47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份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票的,卖出该股份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董监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规定,“规则”对董监高持股作出了更细致的规定 公司法对上市公司董监高在任期内减持股票作了比例上的限制,但在基数如何确定等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与此类似,证券法也没有明确董监高在多次买卖股票的情况下如何计算短线交易的禁止期。 规则明确了相关计算标准外,并规定了交易窗口期,禁止董监高在信息敏感期内进行交易,并要求其及时披露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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