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中的政府(第四课)

上传人:j****9 文档编号:54589652 上传时间:2018-09-15 格式:PPT 页数:11 大小:199.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经济法中的政府(第四课)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经济法中的政府(第四课)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经济法中的政府(第四课)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经济法中的政府(第四课)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经济法中的政府(第四课)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经济法中的政府(第四课)》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经济法中的政府(第四课)(1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经济法中的政府,主讲:杜永波(讲师、法学硕士) 大理学院政法与经管学院,政府干预经济角色的变换 政府角色定位的具体要求 政府经济干预权的产生和约束 政府经济干预权的范围 政府干预经济责任的确立方式,政府干预经济角色的变换,围绕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经济自由与国家干预两大思潮经历了此消彼长的斗争,而政府在此过程中也不断地变换着角色“守夜人” “看得见的手” “裁判员 ” VS “万能之主”理论和实践证明:1.唯有市场调节和政府干预的有效结合,才能促进经济社会更好发展 2.市场经济体制是让市场调节和政府干预有效结合的载体 结论:“有限政府”、“民主政府”、“责任政府” 问题:体制、制度与机制,政府经济

2、干预权的产生和限制,一、政府经济干预权的产生 1)合理性 市场失灵需要政府干预,则是政府经济干预权产生的合理性之所在,即政府经济干预权应严格限定在“市场失灵政府干预”的基本框架内。 2)合法性 1.形式上是指政府经济干预权的取得依据、行使程序须合乎法律规定 2.实质上是指政府经济干预权应体现通过一定民主机制的合法性判断,与经济法的理念和精神相吻合,二、对政府经济干预权的限制 1)明确政府经济干预权限的边界 1.应然层面上政府干预的目的在于弥补市场失灵或克服市场缺陷 2.实然层面上,政府干预往往会或多或少限制市场机制的作用,无所限定的政府干预甚至会与市场的基本经济规律相违背 2)合理配置政府干预

3、立法权限 关键问题:立法权层级分配vs资源配置和利益安排有效性 政府干预执行权限,政府经济干预权的范围,一个基本结论:政府经济干预权的范围取决于归属于国家干预立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的范围 两个基本判断:1.市场失灵的情形 ;2.民事立法的局限。 1)市场主体规制权 国家(政府)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对市场主体(主要是企业)的组织和行为(限于与市场主体的组织有关的行为)进行必要干预的权力,二、市场秩序规制权 国家(政府)为了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维护公平、自由竞争,保护生产经营者、消费者和其他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而对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进行必要干预的权力 三、宏观调控权 即国家(政府)依法对国民

4、经济总量进行调节和控制的权力。所谓国民经济总量,主要是总供给和总需求。 宏观经济总量的平衡和经济结构的优化 VS 市场的自由竞争和民法的意思自治不能够自动实现经济总量的平衡,四、可持续发展保障权 国家(政府)平衡当代人和后代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保障后代人利益的权力 关注:环境的破坏和资源、能源的枯竭(*不可生资源) 必要性:负外部性的存在&市场机制&民事法律仅关注权利主体的缺陷 五、社会分配调控权 即政府对国民收入分配进行干预的权力。这里的分配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它包括初次分配和再分配。 原因:1.市场机制和民法不能有效地解决公共物品的供求矛盾 2.市场机制和民法不能解决社会成员之间在收入和消费上

5、的不平等,政府经济干预的责任,经济法视野下,对政府失灵的克服和矫正主要通过对规制政府经济干预权来实现。 1.事前的规范(预防):对政府经济干预权进行界定、配置、规范其行使的程序 2.事后的救济:必须让政府承担违法行使政府经济干预权的法律责任。 惟有如此,才能真正使政府树立起责任意识,促成政府向“责任政府”的转变。 特别提示:这一分析结论与“责任类型化”直接关联,政府干预经济责任的确立方式 一是通过政府经济干预权范围来划定政府责任的类型; 二是从政府经济干预权的违法行使方式上来划定政府责任的类型。 权力滥用(义务不履行)法律责任 1. 怠于履行 2.不适当履行 3.越权履行 特别提示:该部分内容关联经济法权利司法救济的内容,重磅讨论: 关于汶川大地震后帐篷价格高涨问题的讨论,从经济学和经济法学两个角度展开?,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社会民生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