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建设方应支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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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建设方应支付工程款(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作者书面授权,禁止转载)案件要旨: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方完成建设工程后,虽然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交规定的验收材料,但合同双方已经根据其他工程材料完成竣工验收,并且工程质量符合要求的,建设方就应当给付工程款项,而不能以未提供规定的验收材料,不符合工程验收标准为由拒付工程款项,并且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凌编著的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其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涉及工程建设、房地产的法律事务,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

2、,欢迎委托处理该领域的法律事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北京国际中心;电话:186-0190-0636, 邮箱:)。一、案件来源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10)浏民初字第 3868 号,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长中民三终字第 1808 号 本案例分析撰写过程中,作者为了凸显拟讨论的问题,对案例文字做了必要的删减。如需了解该案例全貌,请阅读该案例判决书原文。二、基本案情2008 年 3 月 11 日,某某某建设公司为承建某某某汽车站的桩基工程,与某某某汽车站签订了建筑工程桩基施工合同,合同约定:1、工程概况,由乙方(即某某某建设公司)根据设计图纸和施工要求,定额包干承建

3、甲方(即某某某汽车站)的桩基工程;2、承包造价,根据施工图,甲方桩基工程按 600 元/m 包干(含税金)给乙方负责承建,固定价格,合同价款一律不再调整;3、工程进度,6 月 15 日前完工,雨天及停电造成停工,工期顺延;4、开工时间及付款办法,该工程开工时间为 2008 年 3 月 11 日,打桩工程施工至 200 个桩,乙方能保质保量且能按时提供施工资料,付给进度款 50 万元,打桩工程全部完工,桩基础检测验收合格再付 20 万元,余款叁个月内一次性付清;5、违约责任,甲方因未按时交付工程款及周边关系造成的停工、误工的损失由甲方负责,按实际损失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补偿,乙方因工程质量、自身

4、原因故意停工、怠工所造成的损失及工期的延误由乙方负责,同时承担补偿甲方的责任。同时,合同 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某某某建设公司即根据约定组织施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了整个桩基工程的施工。2008 年 6 月 15 日,建设方的代表李建伟、叶冬刚, 监理方的代表周书,承建方的代表张印斌签订了桩基工程量核定单,该核定单写明:浏阳市柏加镇某某某汽车站长螺旋桩基础总深度建设方、监理方、承包方、 劳务方共同核实,累计总进行混凝土实桩为贰仟壹佰玖拾伍点柒米(2195.7m),实打空桩进尺为捌拾叁米(83m)。2008 年 10 月 10 日,总包单位(即承建单位某某某建设公司)、勘察单位、

5、 设计单位、建 设单位(即某某某汽车站)对桩基工程进行了验收,并在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上签字盖章,确认某某某建设公司承建的桩基工程的工程质量符合要求。根据建筑工程桩基施工合同中“甲方桩基工程按 600 元/m 包工(含税金)给乙方负责承建,固定价格,合同价款一律不再调整” 的约定,某某某建设公司在桩基工程中完成混凝土实桩 2195.7m 的工程款为 1317 420 元(即 2195.7 m600 元/m=1 317 420 元),某某某汽车站已陆续支付工程款 850000 元,扣除由某某某汽车站代扣代缴的税款 50 000 元,某某某汽车站还应向某某某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 41742

6、0 元。某某某汽车站未按约支付工程款,某某某建设公司遂提起诉讼。一审诉讼中,某某某建设公司提出,某某某建设公司还为某某某汽车站打空桩83m,按 200 元/m 的价格计算,83m 空桩的工程款为 16600 元,因某某某建设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空桩的价格,且建筑工程桩基施工合同中也未对空桩的价格进行约定,因此,某某某建设公司打空桩83m 的工程款,原审法院未予认定。另外,某某某建设公司在诉讼中自愿放弃了要求某某某汽车站赔偿因停工、催款造成的损失。三、法院审理一审法院认为:某某某建设公司与某某某汽车站签订的建筑工程桩基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根据合同的约

7、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某某某建设公司根据约定按期完成某某某汽车站的桩基工程后,某某某汽车站就应当根据约定按期支付工程款,逾期支付,构成违约,某某某汽车站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某某某建设公司要求某某某汽车站支付实桩未付的工程款 417420 元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建筑工程桩基施工合同中约定, “打桩工程全部完工,桩基础检测验 收合格再付 20 万元,余款叁个月内一次性付清”,该工程于 2008 年 10 月 10 日验收合格,根据合同约定,某某某汽车站应在 2009 年 1 月 10 日前付清全部工程款,因某某某汽车站未按期支付,因此,某某某建设公司要求某某某汽车站支付工程款 417420

8、元从 2009 年 1 月 10 日起至 2010 年 12月 10 日止按年利率 5.4%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 规定和合同约定,法院予以支持,417420 元工程款的逾期付款利息从2009 年 1 月 10 日起至 2010 年 12 月 10 日止按年利率 5.4%计算为43 203 元。某某某建设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因无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浏

9、阳市柏加镇某某某汽车站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湖南某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偿付 417420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43203 元;二、驳回湖南某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某某某建设公司与某某某汽车站签订的建筑工程桩基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某某某建设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某某某汽车站的桩基工程施工,但是某某某汽车站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上诉人某某某汽车站上诉称,被上诉人除了需要依约完成桩基工程,还需要同时向上诉人交付完整的与该工程有关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而被上诉人没有完成这一义务,致使该工程到目前为止还不具备验收的条

10、件。关于被上诉人是否已经交付工程技术经济资料的问题,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筑工程桩基施工合同第六条第四项约定:甲方收到竣工图及技术资料在 30 天内办理竣工验收,现被上诉人提供了2008 年 10 月 10 日有总包单位(即承建单位某某某建设公司)、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建 设单位(即某某某汽车站)、监理单位签字盖章的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上述有关单位对桩基工程进行了验收,确认某某某建设公司承建的桩基工程的工程质量符合要求,并确认质量控制资料、安全和功能检验(检测)报告齐全有效。故法院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原 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处恰当,应予维持。依法判决驳

11、回上诉,维持原判。五、与本案及类似案例相关的法规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 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 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 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我们努力做中国最专业的 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联系人:唐湘凌 律师电话:186-0190-0636(北京)邮箱: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北京国际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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